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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管理人尋找相關人員的公告公開時間:17分鐘前公開人:
(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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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管理人
尋找相關人員的公告
(2025)云錦破管發字2號
(略)(
(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
(略)決定,
(略)的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管理人職責,
(略)工商內檔記載的債務人相關責任人員聯系方式:
(略)
為保障破產清算程序的順利推進,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略)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等相關責任人員。請上述相關責任人員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與管理人聯系,
(略)的破產清算相關事宜接受管理人詢問、配合,
(略)的財產、帳簿、文書等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
(略)、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
(略)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上述相關責任人員未在該期限內與管理人聯系/拒不配合管理人履行職責,造成的法律后果,
(略)及上述相關責任人員自行承擔。
若有知情人士看到本公告,請及時轉告相關責任人員聯系管理人,感謝您的配合。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管理人聯系方式:
(略)
聯系地址:
(略)
加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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