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輾轉多個二
(略)場、看了多輛車子后,
(略)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以16.4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車。公司保證,車輛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于是,雙方簽訂購車合同,張先生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形式買下了這輛車,并完成了過戶手續。
買車一年多以來,張先生對車處處愛惜。然而在一次保養車子的時候,一個消息讓張先生十分苦惱。
原來,這輛車曾發生一次交通事故,雖然車子在事故中沒有受損,但是卻導致一人死亡。
(略)誤導了,于是找其討要說法。可對方拿合同說事,稱車子確實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他們是按合同辦事。
(略)訴至法院,主張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購車合同,公司退還價款并賠償損失。
張先生認為,案涉二手車發生過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即使車輛的性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破壞,但根據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車輛的價值及流通性已嚴重貶損,并直接影響購買者的購買意愿。自己對案涉車輛的真實情況存在重大誤解,雙方之間的合同應撤銷。
(略)的重大過錯,
(略)賠償購買案涉車輛造成的損失。
(略)辯稱,其在出售案涉車輛時也并不知道該車輛發生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車輛可以正常使用,沒有質量問題,不同意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公司簽訂合同時曾承諾案涉車輛“無事故”。“無事故”應解釋為車輛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以及基本安全性能的結構性部件損失。案涉車輛曾發生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而車輛本身未因該事故產生損傷,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事故車”,但該事故確實會對該車輛價值產生影響。公司雖然不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但未對車輛進行全面核驗,未盡認真審查義務,基于此形成的不完整車輛信息,是張先生實施購買行為的重要原因。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前述交通事故曾致人死亡,這一事實與張先生關于車輛“無事故”的認知存在巨大差異。且該事實足以對車輛價值以及張先生購買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張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重大誤解。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購車合同;公司向張先生退還購車款16.4萬元,并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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