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
詳細信息
公開具體內容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投標(競買)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防治圍標串標行為,預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腐敗現象,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土地和礦產資源、醫療設備器械和醫藥采購、國有產權等項目類別交易活動中,由投標(報價、競買)人(以下統稱“投標人”)依據招標(采購、出讓、轉讓)人(以下統稱“招標人:
(略)
第三條?
(略)進行交易的由政府投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醫療設備器械和醫藥采購、國有產權交易等項目類別保證金的代管。
(略)代管。
第四條?
(略)進行交易的項目,
(略)統一代收、代退和管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實施監管。
第五條?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略)通過招標方式:
(略)
第六條?招標人:
(略)
第七條?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必須通過其所在地開戶銀行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人必須以本單位:
(略)
第八條?保證金可以通過轉賬、電匯、網銀、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方式:
(略)
投標人采用保函方式:
(略)
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
(略)授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
行業另有規定的,
(略)按照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投標人按照交易文件中的約定提交保證金,保證金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所提交的保證金僅限當次交易項目(標段/包)有效,不得重復替代使用。有多個標段的交易項目,投標人應按標段分別提交保證金。
第十一條?
(略)(略)與專用賬戶銀行、
(略)對接,并通過隨機產生的虛擬賬戶確保投標人信息保密。
(略)和保證金專用賬戶銀行在開標(競買成交)前不得通過任何途徑泄露投標人信息。
第十二條?投標人保證金的提交情況應當在開標時公布。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未中標(成交)的保證金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五個工作日內返還;中標人的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返還。
招投標項目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他交易項目行業有不同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涉嫌違法違規或被投訴的投標人,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
(略)依法暫不退還保證金;調查結束后,
(略)根據有關部門通知,依法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項目或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
(略)
3、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
(略)
4、根據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文件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略)造成保證金損失、向他人透露保證金信息影響公平競爭的,或因保證金管理問題違法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
(略)
保證金專用賬戶受托銀行違反前述規定的,取消該銀行的受托資格,將情況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保證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審計。
(略)定期向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保證金收退情況。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
一級事項政策文件二級事項規范性文件
公開時限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公開方式:
(略)
公開依據《》
(略)鄉人民政府
公開層級1
(略)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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