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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江西高安法院的判決書揭開了這起帶金銷售案件的面紗:黃某云向33名醫生支付回扣192.6288萬元,最終因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5)贛0983刑初117號
公訴機關高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云,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于2024年8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經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5年1月1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陳子涵,北京市中倫文德(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付云飛,江西剛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刑訴〔2025〕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云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于2025年5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云及其辯護人陳子涵、付云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黃某云受雷某根(另案處理)聘請,負責江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產品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售工作,為提高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量,雷某根授意黃某云聯絡某甲醫院各科室醫生,向醫生承諾按開藥金額的10%-15%給予醫生回扣,自2018年12月至今,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銷量達1000多萬,黃某云向高安市某甲醫院胡某明、雷某、梁某勇等15名醫生支付回扣款163.6288萬元。2022年4月,雷某根拿到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婦幼保健院的銷售代理,還是交由被告人黃某云負責銷售工作,向醫生承諾按開藥金額的8%給予醫生回扣,自2022年7月至今,被告人黃某云向高安市婦幼保健院朱某輝、熊某剛、況斌武3名醫生支付回扣款29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單位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庭依法從輕處理。
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但提出:1.被告人黃某云系根據某己公司、雷某根的指示執行,且不當獲利整體由某己公司取得后再分配給黃某云、雷某根,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2.被告人黃某云在本案中作用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3.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故金額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公訴機關的指控不當;4.被告人黃某云有坦白、認罪認罰、愿意退贓退賠且繳納罰金;綜上,請求法庭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黃某云受雷某根(另案處理)聘請,負責江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產品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售工作,為提高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量,雷某根授意黃某云聯絡某甲醫院各科室醫生,向醫生承諾按開藥金額的10%-15%給予醫生回扣,自2018年12月至今,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銷量達1000多萬,黃某云向高安市某甲醫院胡某明、雷某、梁某勇等15名醫生支付回扣款163.6288萬元。2022年4月,雷某根拿到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婦幼保健院的銷售代理,還是交由被告人黃某云負責銷售工作,向醫生承諾按開藥金額的8%給予醫生回扣,自2022年7月至今,被告人黃某云向高安市婦幼保健院朱某輝、熊某剛、況斌武3名醫生支付回扣款29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云于2024年8月11日被公安機關現場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云累計獲利人民幣25萬元。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云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立案決定書,證明:黃某云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于2024年8月1日刑事立案。
2.扣押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扣押黃某云持有的筆記本電腦一臺,小牛皮紙信封三十三個,大牛皮紙信封二個,手機一部。
3.移送問題線索函,證明:高安市監察委員會移送黃某云涉嫌犯罪問題線索情況。
4.銀行卡流水,證明:雷某根與黃某云經濟往來情況。
5.銷售合同,證明:2018-2020年,黃某云代表江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與高安市某甲醫院簽訂中藥顆粒合同。
6.授權委托書,證明:江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授權黃某云負責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售。
7.調取證據通知書、統計表,證明公安機關調取高安市某甲醫院百神顆粒使用情況;高安市婦幼保健院百神顆粒處方統計情況。
8.轉賬記錄截圖,證明:況小平因腦部開刀未做談話材料,已上交5.5萬元至**。
9.高安婦幼保健院購銷合同,證明:2022-2024年,江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與高安市婦幼保健院簽訂中藥顆粒購銷合同;
10.證人雷某根的證言,證明:我前期了解到某己公司的業務員已經和高安市某甲醫院接觸過,百神顆粒入駐高安市某甲醫院只是時間問題,當時某己公司董事長付志高已經答應我,只要我能簽到高安市某甲醫院的合同就讓我做這個業務。由于我和高安市某甲醫院有其他業務,加上一些個人原因,不方便以我個人名義跟某甲醫院談百神顆粒的事情,于是我就找到同學黃某云讓她出面去做這個業務。后面我介紹黃某云跟某己公司的業務員對接,跟某己公司簽授權委托合同,并以某己公司業務員的身份與高安市某甲醫院簽訂了銷售合同。我就讓黃某云開始著手裝修藥房和進設備的事,前期我大概投了14萬余元。到了2018年12月,我們百神顆粒正式入駐高安市某甲醫院,此后一直由黃某云負責百神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售工作,遇到什么問題她會跟我匯報和請教,每年的收支情況也會做明細表發給我,但我一般不會刻意去記。在百神顆粒的業務上,我和黃某云是合作關系。某己公司的業務員和我都跟黃某云說過要參照同一地區的其他醫院比例10%支付醫生的回扣,但在實際中部分開單量大的醫生有所浮動,至于她給哪個醫生多少我沒有去管。我和黃某云的利潤是對半分,扣除我前期的投資成本,黃某云還轉了35萬元給我,這是我的利潤。
11.證人胡某明的證言,證明:我從2019年開始到2024年的6月,其收受回扣大概有32萬元,已全部上交**。
12.證人雷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2月至今,我大概收了黃某云29萬元回扣,2020年之前黃某云是按處方量的10%給回扣,2020年之后是按15%給(具體幾月開始我不記得,就從1月份開始算)。另外2024年6月份之后,就沒有收過黃某云給的回扣,2024年6月份、7月份開了有8萬元的百神顆粒處方。減去這一部分,總的算下來大約有29萬元,已上交29.1355萬元至**。
13.證人羅某榮的證言,證明:我從2019年9月份至2024年6月份,百神顆粒的開藥量大概是173萬元,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給的回扣大概是17.3萬元。另外,再加上她兩次過年送的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她給的回扣大概就是17.8萬元,已全部上交**。
14.證人宋某安的證言,證明:我從2018年至今應該拿了140478元的回扣,但是今年的6、7、8三個月,是沒有拿回扣的,這三個月的回扣大概有6000元,所以從2018年至今黃某云給的回扣就是140478元減去6000元,合計金額為134478元,已全部上交**。
15.證人張某衍的證言,證明:我從2019年1月開始到2024年的6月,回扣大概有12萬元左右,已全部上交**。
16.證人敖某農的證言,證明:我從2018年12月到2020年8月期間收取黃某云回扣約9.9萬元,已全部上交**。
17.證人梁某勇的證言,證明:黃某云是每個月的月初都會計算上個月的開單量,然后按照15%的回扣以現金的方式拿給我們。但是從2024年1月份開始,我就拒絕接受黃某云給我的開單回扣了。這14.2萬元有1.8萬元是由黃某云拿給了我們腫瘤科室了,還有2024年1月1日起至8月2日的回扣款1萬元左右我沒有拿,剩下的11.4萬元是我個人得了,已全部上交**。
18.證人甘某輝的證言,證明:我從2019年1月到2024年8月,大概開了93萬余元百神顆粒,2024年5月份之后就沒在收過錢了,扣除這部分大概收了黃某云回扣8.5萬元,最多不會超過9萬元,已全部上交**。
19.證人鞠某仁的證言,證明:我從2018年12月到現在,大概開了77萬元百神顆粒,除掉2024年6月7月開藥金額,黃某云沒有拿回扣,大概收了7.5萬元,已全部上交**。
20.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5.69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1.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3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2.證人胡某筆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2.1051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2.7859萬元(分了一半給幸某)回扣,已全部上交**。
24.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1.6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5.證人朱某輝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22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6.證人況斌武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4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7.證人熊某剛的證言,證明:我一共收了黃某云大概3萬元回扣,已全部上交**。
28.被告人黃某云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8年下半年的時候,我同學雷某根找到我,問我有沒有空,說他拿到了百神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售代理,如果我有空,就把這個業務交給我來做。由于我是做保險業務員的,上班時間比較自由,可以兼職做這個業務,就答應了雷某根。之后雷某根跟我說好,前期投資由他來出,由我代表宜春某乙醫藥有限公司跟高安市某甲醫院簽訂銷售合同,負責管理藥房及聯系各個科室的醫生推廣百神顆粒,讓我跟醫生承諾給10%的回扣,賺了錢我們兩個平分。談好后,雷某根安排我去高安某某醫院裝修我們的百神顆粒藥房,期間我還去宜春某甲醫藥有限公司培訓了。大概是2018年12月份,我們百神顆粒正式入高安某某醫院,招聘了兩個人在藥房負責配藥,我負責聯系某乙醫藥公司送藥、回款。另外就是在醫院正常上班時間,到各個診室去找坐診醫生要聯系方式,等醫生下班有空的時候我再去找這此醫生,要他們開藥的時候多開一此我們的百神顆粒,我們會根據他們的開藥量,給他們10%的回扣。此后,每到月底我會讓藥房工作人員將每個醫生當月開百神顆粒的金額統計出來,我再按10%的比例將回扣拿給醫生。到2022年4月份的時候,雷某根又拿到了百神顆粒在高安婦幼保健院的銷售代理,之后我們在高安婦幼保健院也裝修設了一個藥房,專門銷售某某中藥配方顆粒。還是由我負責管理藥房及聯系各個科室的醫生推廣百神顆粒,但不同的是雷某根只讓我給8%的回扣給婦幼保健院的醫生。從此以后,我就同時負責某甲醫院、婦幼保健院兩家醫院的業務,一直到現在。每到月底,我會讓我們藥房的工作人員把每個醫生當月開藥金額統計出來,然后按比例拿回扣給醫生。某甲醫院醫生回扣是10%-15%,某乙醫院醫生回扣是8%。都是拿的現金給他們,高安某某醫院拿過回扣的醫生有:胡某明、雷某、梁某勇、羅某榮過光輝、李某甲、王某、宋某安、張仁行、教志農、德仁、況小平、付某、胡某筆、李某乙、楊志偉、江樹、葉麗琴、李敏慧鄒婷、周四清、謝鵬、席兵同。黃洋華、黃娟、肖小軍、謝愛國、黃云生、陳慶國等,其中拿15%回扣的醫生分別是胡某明、雷某、梁某勇,其他人都是拿10%。婦幼保健院拿過回扣的醫生有:朱某輝、熊某剛、況斌武、熊招喜。銷售總額大概有1000多萬,具體金額某甲醫院和某乙醫藥公司肯定有記錄。除掉經營成本和未結算的貨款外,我個人獲利約25萬元,雷某根獲利約35萬元。
29.高安市公安局搜查筆錄,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搜查了被告人黃某云的住所及車輛,現場搜出黑色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牛皮紙小信封33個(信封上寫有金額、姓氏等信息)、牛皮紙信封2個。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云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多名單位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192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云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云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屬單位犯罪且不屬于“數額巨大”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單位犯罪是指以單位名義實施、由單位決策機構集體意志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犯罪行為,本案雖然系以單位名義與醫院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但向醫生支付回扣是業務員為了獲取高額提成的個人行為,沒有體現單位整體意志,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云在本案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云與雷某根約定利潤對半分成,二人在犯罪過程中只是負責實施的階段和內容不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無明顯區別,不宜區分主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云有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且愿意積極退贓、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某庚公司、企業、單位的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云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日內繳納。)
對被告人黃某云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熊新寬
人民陪審員 熊 偉
人民陪審員 王燁琴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 蕓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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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暗箱操作案件全景
這起醫藥賄賂案時間跨度長達四年,涉及兩家醫院。2018年12月,黃某云受雷某根(另案處理)聘請,負責江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產品某某中藥配方顆粒在高安市某甲醫院的銷售工作。為提高銷量,雷某根授意黃某云聯絡醫院各科室醫生,并承諾按開藥金額的10%-15%給予回扣。
這種模式在2022年4月進一步擴展。雷某根拿到同一產品在高安市某乙醫院的銷售代理,仍然由黃某云負責銷售,不過這次回扣比例調整為開藥金額的8%。盡管看似有所降低,但這依舊有著巨大的利益輸送鏈條。黃某云又如法炮制,在某乙醫院展開了一系列不正當的銷售活動。她繼續用原方式腐蝕醫生,使該藥品在某乙醫院的銷量也呈現出增長趨勢。這種行為不僅導致醫院藥品采購成本虛高,也使患者可能被迫使用并非最適合自己病情、但卻因回扣因素而被過度開具的藥品,嚴重影響了醫療服務的質量和公正性。
不留痕的驚人隱蔽現金交易
黃某云采用了高度隱蔽的操作方式。每月月底,她會讓藥房工作人員統計每位醫生當月的開藥金額,然后按約定比例計算回扣數額。所有這些回扣均以現金形式支付。
判決書所呈現的細節,更揭示了她妄圖逃避監管的丑態。公安機關在掌握線索后,對黃某云的住所及車輛展開了搜查。執法人員在一個隱秘的角落,發現了33個牛皮紙小信封,上面歪歪斜斜地寫著金額、姓氏等信息,這些就像是她記錄罪惡交易的密碼本。同時,還搜出2個牛皮紙大信封,里面裝滿了尚未送出的回扣現金。這些信封,成為了她違法犯罪的鐵證,也暴露了她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所做的那些自以為聰明的偽裝。以為通過這種方式,就能瞞天過海,讓自己的違法行為永遠不被發現,卻沒想到,再狡猾的狐貍也斗不過好獵手,法律的天網最終還是將她牢牢罩住。
這批中藥配方顆粒在兩家醫院的銷售業績驚人。僅在高安市某甲醫院一地,從2018年12月至案發,銷量就達1000多萬元。黃某云向該院15名醫生支付回扣款163.6288萬元。在高安市某乙醫院,她向3名醫生支付回扣款29萬元。整個過程中,黃某云個人獲利約25萬元,而其上線雷某根獲利約35萬元。
從判決書公布的細節來看,在此次醫藥賄賂案中,多名醫生牽涉其中并存在收受回扣的行為,其中胡某明上交回扣約32萬元,雷某上交回扣約29.1355萬元,羅某榮收受回扣約17.8萬元,梁某勇收受回扣約14.2萬元,朱某輝上交回扣約22萬元,目前這些涉事醫生均已將所涉贓款上交至廉政賬戶,以主動退贓的方式承擔相應責任。
個人犯罪而非單位行為的法律認定
在本案的法庭審理環節,控辯雙方就案件定性及被告人責任劃分進行激烈交鋒,其中辯護人提出的兩項核心辯護意見。一是本案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二是,被告人黃某云在共同犯罪中僅起到輔助性作用,應被認定為從犯。
從單位犯罪的辯護角度來看,辯護人指出,案件中涉及的藥品購銷行為均是以相關單位的名義與醫院正式簽訂書面合同,整個交易流程的對外主體始終是單位而非個人,合同的履行、款項的流轉等環節也與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存在關聯。基于此,辯護人認為,涉案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符合單位犯罪中“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特征,且相關收益在形式上也與單位經營成果相關聯,應當納入單位犯罪的認定范疇。同時,對于黃某云的從犯地位,辯護人強調,黃某云在涉案行為中并未主導決策過程,僅是按照上級安排或他人指示參與部分事務,其參與程度、對犯罪進程的影響力均明顯弱于其他涉案人員,根據刑法中關于主從犯劃分的相關規定,應依法認定其為從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經過對全案證據的細致審查、庭審調查的深入開展以及對法律規定的嚴格適用,最終作出了不予采納的明確認定,并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關于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法院指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單位犯罪,不能僅從“以單位名義實施”這一單一外在特征來認定,更核心的是要審查該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整體意志,是否為了單位的整體利益。本案中,表面上是以單位名義與醫院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但深入調查發現,向醫生支付回扣這一犯罪行為,本質上是業務員為了個人能夠獲取高額提成而擅自實施的個人行為。從證據來看,業務員在決定支付回扣的金額、對象、方式等關鍵環節時,并未經過單位內部的正常決策程序,既沒有向單位相關負責人請示匯報,也沒有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審批手續,單位對支付回扣的行為并不知情,更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此外,支付回扣所產生的成本未納入單位的正常經營成本核算,相關的高額提成也直接歸業務員個人所有,完全體現的是業務員的個人意志和個人利益訴求,與單位的整體意志和整體利益無任何關聯。因此,本案不符合單位犯罪“體現單位整體意志、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核心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此案并非個例例。近年來,醫藥領域反腐力度不斷加大。2023年以來開展的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聚焦醫藥產品生產、銷售、采購、使用等全鏈條,嚴厲打擊行賄受賄、虛假宣傳、壟斷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國家醫保局還建立了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情節嚴重的企業會喪失進入集中采購市場的機會,產生強大的震懾效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10月23日發文指出,醫藥領域“帶金銷售”是影響最廣泛的腐敗行為之一,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嚴重損害了患者利益和醫療行業形象。此外,2024年2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務院國資委紀檢監察組也明確提到,要圍繞藥品、器械、耗材試劑“帶金銷售”等問題推進整治。
央視網報道,浙江省某醫院原麻醉科主任胡某飛,僅對某企業“地佐辛”注射液就收取回扣125萬元。江西永昌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龍勇涉嫌向醫院相關人員行賄,2021年4月被江西省監委留置調查。昆明天添欣藥業原法定代表人楊某軍、云南省醫藥有限公司營銷總監何某等人卷入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原副院長馬林昆案,2021年3月被留置。另有十余家企業,通過虛增差旅、虛構會議、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數億元資金,被財政部頂格行政處罰。
這場跨越四年的灰色交易,終在法治利劍下原形畢露。它撕開的是回扣信封,更是照亮醫療誠信的一盞明燈。反腐清風吹徹醫藥領域,反腐敗斗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無論是醫藥企業、醫藥代表、醫院還是醫生,筑牢防線,將合規意識融入血脈、將法律要求視為不可逾越的鐵律,才能避免重蹈覆轍,才能讓每一顆藥都回歸治病救人的初心!
(來源:健康凱歌?作者:瀟然、紅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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