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補充公告
(略):JG
(略)),
(略)(
(略))網、
(略)、
(略)等網站發布了招標公告,現對原招標文件、監理合同相關內容調整如下:
一、對2025年8月26日發布的招標文件、監理合同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以本補充公告發布的附件(含GZZB文件)為準。
二、本招標項目投標登記時間、答疑時間、遞交電子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投標文件解密時間、遞交投標文件備用光盤時間、開標時間、地點:
(略)
三、本補充公告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原招標文件的內容與本補充公告發布的內容有不一致之處的,以本補充公告內容為準。
附件一:招標文件(補充公告版)
附件二:
(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監理合同(補充公告版)
附件三:GZZB文件
(略)辦事處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監理合同(補充公告版).pdf
(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補充公告.pdf招標文件(補充公告版).pdf招標文件(補充公告版).docxSL
(略)1-
(略)207.GZZB招標申請信息
項目名稱:
(略)
(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水利水務服務公開招標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
(略)
招標單
(略)辦事處項目類別服務
建設單
(略)辦事處
(略)
(略)
招標內容
招標方式:
(略)
誠信排名得分類別該類項目不需要選擇誠信得分類別資審方式:
(略)
(略)備案方式:
(略)
(略)工程類別水利水務
(略)
點擊查看全部
日程安排
活動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場地
招標公告發布
(略):00:
(略)10:00:00
投標登記
(略):00:
(略)10:00:00
發放招標文件
(略):00:
(略)10:00:00
遞交投標文件
(略):00:
(略)10:00:00
招標答疑提問
(略):00:
(略)17:00:00
遞交電子光盤備用(投標)
(略):45:
(略)10:00:00第1開標室(花都交易部)
一階段開標
(略):00:
(略)11:00:00第1開標室(花都交易部)
投標文件解密
(略):00:
(略)10:30:00
答疑紀要
項目名稱:
(略)
沒相對應數據!
中標(成交)結果
項目名稱:
(略)
沒相對應數據!
(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
委托監理合同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重要提示
本合同由“委托監理協議書”“專用條件”“標準條件”和“合同附件”
四大部分組成。對“委托監理協議書”“專用條件”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
內容設選項按標準化模式設置,采用“√”或“×”予以選擇。對于合同中的此
部分內容,標注“√”的選項即為本合同所采用,標注“×”的選項則不為本合
同采用。
目錄
第一篇委托監理協議書
第一條監理工程概況
第二條監理服務范圍
第三條監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略)
第四條協議書中的詞語定義
第五條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第六條主要人員信息提供
第七條承包人資料變更
第八條人員變更通知
第九條信息管理要求
第十條綜合考評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第十二條合同文本的份數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事項
第二篇專用條件
總則
第一條詞語定義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三條監理工作內容、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
第四條承包人義務
第五條外部關系的協調
第六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七條發包人書面答復的時間
第八條發包人代表及發包人監理代表
第九條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
第十條承包人的服務、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承包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監理服務的期限
第十三條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一)
第十四條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二)
第十五條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監理工作時間的延長
第十七條承包人無法履約或部分履約
第十八條工程保修期間的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條標準條件第三十五條不適用
第二十一條標準條件第三十六條不適用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未履行監理義務的約定
第二十三條監理酬金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的約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款項支付的幣種
第二十五條付款相關票據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監造等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監理范圍、監理內容調整的約定
第二十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略)
第三篇標準條件
第四篇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建設廉潔協議書
附件2: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
(1)項目監理機構圖
(2)施工準備階段監理人員一覽表
(3)施工階段監理人員一覽表
(4)工程收尾階段監理人員一覽表
附件3:(承包人)擬用于本工程的通訊、辦公、檢測設備清單
附件4:監理服務承諾書
附件5:承包人履約保函(另冊)
√附件6:監理單位:
(略)
附件7: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員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
職務、職稱、聯系方式:
(略)
附件8:中標通知書
第一篇委托監理協議書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政府關于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工程委托監理事宜協商一致,訂立
本合同。
第一條監理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略)
1.2工程地點:
(略)
1.3工程規模:本項目為
(略)。
1.4工程總投資:總投資約萬元,建安工程費約萬元。
1.5質量目標:合格工程,達到《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
(略))。
1.6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無人員傷亡、無設備損壞、無火災爆炸、無環境污染、
無職業病等事故發生,杜絕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傷亡事故且工傷責任事故死亡人數為
零,確保
(略)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
1.7環境管理目標:嚴格執行《
(略)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穗建質
〔2008〕93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蔽的通知》(穗建質〔2008〕
1008號)。
1.8代建單位:
(略)
負責本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包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監理管理工作。
第二條監理服務范圍
2.1監理范圍
(略)前期準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結算階段、保修階段等全部
監理服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組織協調、安全文明、
結算管理;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協調建設單位:
(略)
作關系,以及配合項目移交等監理工作。
(略)除上述工作范圍外,承包人還須按發包人的要求提前進場參與開工前期的準
備和籌劃工作,協助發包人制定工程管理辦法、各參建方職責及有關事務性工作等。
×
(略)設備監造工作。
2.2監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按現行的建設施工監理規范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程項目前期準備階段
第1頁,共73頁
(包括勘察設計報審、勘察、設計監理等)以及本項目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缺陷責
任期階段、工程竣工驗收、保修移交等全過程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項目的質量
控制、安全生產、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設計變更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
等監理工作,此外承包人還須按發包人的要求提前進場參與開工前期的準備和籌劃工作,
協助發包人制定各參建方職責及有關事務性工作等。
2.3監理服務期
監理服務期自承包人收到中標通知書或參加由發包人組織的第一次進場動員會之日
起算,至本項目工程保修期結束且本合同工程結算金額經政府結算終審部門審定之日止。
監理服務期包括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和質量保
修階段,承包人須實行全過程監理服務。
(略)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包括項目策劃(含配合征拆)、勘察設計報審、勘察、設
計監理、檢測方案編審等);
(略)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期:從中標通知書發放之日起至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
告審批之日為止;
(略)施工階段監理工期:從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起至施工項目全部
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備案管理為止;
(略)竣工結算期:從竣工驗收完成開始至竣工結算完成為止。
(略)保修階段監理工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管理完成之日起計,按對應施
工合同的有關規定,至保修期滿無質量缺陷為止;
監理服務期內,工程施工階段承包人的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造價人
員、資料員須在工程現場開展監理服務工作;工程收尾階段造價人員、資料員須在工程現
場或發包人指定場所開展為期6個月的工程收尾相關監理服務工作。
第三條監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
(略)
3.1監理酬金的計取
(略)結合本合同工程的特點,發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約定計取監理酬
金:
×(1)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
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的有關規定,具體按以下約定計算:
①監理酬金=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②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
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
其中:
A)專業調整系數為/、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高程調整系數為/;
B)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按《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表》(見上述“發改價格〔2007〕
第2頁,共73頁
670號”文附表二)確定,計費額處于兩個
(略)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計費額
為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本合同承包人實際監理范圍內所有單位:
(略)
工程費之和。
③本合同浮動幅度值為/(按投標文件中承包人自報值,如下浮20%,則浮
動幅度值為-20%)。
④本合同監理酬金暫定為(中標價)。監理酬金結算時按有權審核部門審定
的本合同承包人實際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之和及本合同的有
關約定進行調整。
×(2)由承包人按中標價實行合同總價包干,監理酬金結算價即為合同包干總價,
合同包干總價不論任何情況的變化均不調整。
×(3)由承包人按中標價實行合同總價包干。當合同監理范圍沒有發生變化的,
監理酬金結算價即為合同包干價;當合同監理范圍發生變化的,監理酬金結算價=合同
包干價×經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本合同承包人實際監理范圍內所有單位:
(略)
建筑安裝工程費之和/經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本合同約定監理范圍內所有單位:
(略)
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之和。
√(4)按政府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本合同監理人實際監理范圍內所有單位:
(略)
算評審(如無概算評審的,則以預算評審價為準,如無預算評審的,則以結算評審價
為準)中的工程概算投資額(指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占工程概算投資額40%以上的工程項目,其建筑安裝工
程費全部計入計費額,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按40%的比例計入計費額。但其計
費額不應小于建筑安裝工程費與其相同且設備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等于工程概算投
資額40%的工程項目的計費額)乘以%的中標費率(中標費率=監理費中標價/工程
估算投資額萬元)計取。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規模變化、重大設計變更的,經甲方審批同意后,可據
實調整監理費計費基數,費率仍按中標費率。
×(5)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對于智能化、舞臺機械、舞臺燈光、聲學等有
特殊技術要求而承包人又沒有足夠技術力量完成的項目,發包人有權另行聘請技術督
導單位:
(略)
程監理酬金按其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費占總概算中建安工程費的比例與監理酬金總額的
乘積計算)的___%計取,發包人據此相應扣減承包人的監理酬金總額,但不因此豁免
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責任。承包人與技術督導單位:
(略)
以本合同專用條件第四十四條和相關合同的約定以及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為準。
√(6)其他:監理費最終結算
(略)財政評審部門審定為準。
(略)按上述原則計算,本合同的監理酬金總額暫定為:人民幣元(大
第3頁,共73頁
寫:),下浮率為%。
(略)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附加工作和額
外工作計取監理酬金。但對于設備監造的酬金,本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略)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當工程量增加,或設計變更,或設計規模變
化時,按
(略)(4)條款約定執行。
(略)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間,其各種費率和費用不因物價變動導致監理酬金的
增減而給予彌補或調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略)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監理服
務期出現延長,承包人的責任期也應相應延長,本合同監理酬金總額不作調整,雙方
另有約定的除外。
(略)如在工程實施期間,由于國家政策變化、政府對本合同工程的計劃調整或
不可抗力等非發包人主觀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則承包人必須接受終止服務并
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實際完成的監理服務內容和本合同的相關約定結
清監理酬金,承包人不得要求額外的費用及任何形式的補償。
(略)如在工程實施期間,無論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間停工而導致承包人
必須二次或多次進出場,監理酬金總額將不會因此而有所調整,相關費用亦已包含在
本合同監理酬金之中。因工程中間停工而不退場的,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減少駐場
監理人員的數量,但本合同監理酬金總額不作調整。
(略)發包人可根據工作需要從承包人的項目部直接抽調造價人員,于工程現場
或發包人指定場所協助發包人工作;相關費用已含于監理費用中,不作另行支付。
(略)承包人需承諾保證服從發包人管理和工作分配。各階段按要求駐場,其中
駐場人員發包人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不少于1人至甲方辦公室協助配合開展相關
工作,甲方將對該人員的出勤、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若不能按要求開展工作的,
甲方有權進行相應處罰)。
3.2監理酬金的支付
(略)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十五天內,按招標文件載明的格式向發包人
提交履約擔保,方可根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相關監理工作的情況辦理監理酬金支付申
請手續。
(略)本合同價款的撥付按照花財支付〔2013〕1號及〔2016〕4號的有關規定執
行,若
(略)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的預結算、支付管理有新規定的,則按新規定執行。
(略)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完成本合同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且相關的監理服
務須達到令發包人滿意的程度。承包人對于履行監理職責方面的違約責任按照本合同
專用條件第十三、十四條的相關約定執行。
因資金管理的需要,發包人有權根據資金來源不同對合同價款的結算審核、支付
第4頁,共73頁
流程及支付方式:
(略)
(略)各階段監理酬金的支付
監理費結算前的支付按合同價與概算批復價中的低者作為支付上限,結算時以甲
方委托的結算終審單位:
(略)
(1)合同簽訂后且正式生效后,監理人提交請款申請資料,甲方可向乙方支付暫
定合同價的20%;
(2)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費支付
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費支付進度按當前工程施工進度的80%計取,且累計不得超
過合同金額與概算批復價中的低者的80%;
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期自本工程開工之日起開始計算,至監理人收到本監理工程
竣工之日時止,施工總工期暫定約/個月。其中,施工階段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
師、監理員、造價人員、資料員5類人員的現場監理服務考勤原則如下:
(3)工程收尾階段監理酬金的支付
①在施工階段,如承包人的上述相關人員在每一個月內經發包人書面確認的現場
辦公管理天數不低于20日歷天時,則相應人員在該月的現場監理服務費予以全額支付;
如低于20日歷天時,則相應人員在該月的現場監理服務費不予以支付,結算時相應扣
除;
②因工程出現延期導致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期延長的,按本條第
(略)款的約定
執行,同時發包人將依照重新調整的工期調整尚未支付的監理酬金的支付次數及比例。
如工程停工,則在此期間,發包人不再審核承包人提出的監理酬金支付申請,但承包
人在此期間內仍應履行按合同約定的應由其完成的工作內容。
③如施工階段承包人在工程現場除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造價人
員、資料員外的其他人員到位情況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時,出現1人次不到位的,
發包人除按照合同標準條件第二十六條的約定向承包人追究違約責任外,同時扣減承
包人當期酬金金額的20%;2人次及2人次以上的人員不到位的,按每人次扣減承包人
當期酬金金額的20%的比例進行累計扣減(最高不超過當期酬金金額的60%)。扣減
的酬金于竣工驗收證書發出后一次性(無息)返還承包人。
④本合同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含專項竣工驗收)合格后,并取得
批復的竣工驗收意見且實體移交后,發包人可累計支付至監理費的80%;
(3)工程收尾階段監理酬金的支付
工程收尾階段的監理服務期自承包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項、分部工程)竣工
驗收申請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結算獲得有權審核部門最終確認且竣工驗收備
案證書發出之日止。
工程收尾階段造價人員、資料員2類人員的現場監理服務費按實考勤,計量支付。
第5頁,共73頁
計量原則如下:
①在工程收尾階段,如承包人的上述相關人員在每一個月內經發包人書面確認的
現場辦公管理天數不低于20日歷天時,則相應人員在該月的現場監理服務費予以全額
支付;如低于20日歷天時,則相應人員在該月的現場監理服務費不予以支付,結算時
相應扣除。
②承包人申報工程收尾階段監理酬金時同時申報當期的現場監理服務費,發包人
根據上述第(1)點的計量原則核實后予以支付。
③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促承包人按時完整移
交工程竣工檔案、完整移交工程),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項目整體結算(含本合同結
算)經有權審核部門結算終審部門審定后,發包人累計支付至本合同結算總價的100%。
(4)工程保修階段監理酬金的支付
?①本合同結算總價的3%作為質量保修階段的酬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
兩年且本合同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項目整體竣工結算被確認后,若承包人未出現違約
情形,發包人的合法繼承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項申請手續后三十天內將質量保修階
段的酬金一次性(無息)支付給承包人。
②本合同結算監理酬金審定后,如監理酬金的支付已超過本條第
(略)(3)款約定
的比例,則承包人必須在收到本合同結算監理酬金審定通知之日起14日內無條件退還
發包人;若承包人遲延退還超付的監理酬金,除須繼續向發包人退還超付的監理酬金
外,還應每天向發包人支付該超付監理酬金2‰的違約金。
③甲方根據結算終審部門的要求,向乙方提出結算,如乙方不按要求提交結算資
料或不配合結算審核工作以致結算遲遲不能送審、定審,且在甲方規定時間內又提不
出正當理由的,則甲方有權與終審部門共同蓋章確認結算審核結果。
第四條協議書中的詞語定義
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專用條件、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五條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
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各文件存在沖
突之處,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優先適用:
(1)政府部門關于本工程的有關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或修正文件;
(3)本協議書;
(4)中標通知書;
(5)本合同專用條件;
(6)發包人建設項目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
(7)本合同附件[屬本條第(1)、(6)項內容的除外];
第6頁,共73頁
(8)本合同標準條件;
(9)本合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補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屬
本條第(7)項內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據此中標的本合同工程監理投標文件[含投標文件澄清等,屬本條第(7)
項內容的除外];
(11)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過上述順序解釋仍無法明確的事項,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
發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設的原則作出決定,如承包人對此決定不服的,
應在接到發包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如期滿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發
包人的決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書面異議后應作出進一步的決定。如承包人仍有異議的,
可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四十九條的約定處理,但在有關部門沒有作出正式裁決之前,承包
人必須無條件先行執行發包人的決定。
第六條主要人員信息提供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職務、職稱、
聯系方式:
(略)
第七條承包人資料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的單位:
(略)
附上變更登記資料;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新法
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職務、職稱、聯系電話:
(略)
第八條人員變更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承包人更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應在更
換后7日內將新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新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姓名、職務、職稱、聯
系電話、通信地址:
(略)
第九條信息管理要求
承包人應投入足夠的人員并配備足夠的設備,確保及時準確地按發包人要求進行
信息溝通及管理。
第十條綜合考評的要求
鑒于本合同工程的重要性,為確保本合同工程質量,發包人將對參與本合同項目
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略)
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第7頁,共73頁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雙方蓋章,且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以下三
個條件均滿足后,雙方終止本合同的執行:
(1)本合同工程質量保修期屆滿;
(2)本合同工程竣工結算經政府終審部門審定之日起屆滿60日;
(3)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承擔、義務履行均告完畢。
第十二條合同文本的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各執份;副本一式份,各方各執份。合同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當合同副本與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時,以合同正本為準。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事項
本工程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職務(職稱):。
第8頁,共73頁
(本頁無正文)
發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略)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略):賬號:
簽訂時間:2025年月日,簽訂時間:2025年月日
第9頁,共73頁
第二篇專用條件
(
(略)相對應,是根據本合同工程的實際情況對標
準條件中相對應條款進行的修改、補充或否定,其適用順序優先于標準條件。本部分
條款未闡明的內容,則按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有關約定執行)
總則
1.根據監理規范和建設項目管理實際,本項目將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系統化的管
理模式。發包人將授權承包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充分行使其嚴格
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的權力,充分行使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協調
處理現場有關工程問題的權力。
2.發包人通過承包人下達指令,監督承包人履約行為,承包人所有請求事項由承包
人協調并在一般情況下均通過承包人接受或提出處理意見(發包人有特別要求和規定
的除外)。
3.考慮到本項目時間相對緊張,發包人將采取較為嚴密的組織管理形式,承包人需
投入有別于其他項目的人力、物力進行集中現場管理服務。
4.全員培訓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承包人承諾按照工程推進的情況,不間斷
地對監理人員進行培訓。
5.為保證建設項目有序、規范和順利進行,承包人必須主動支持發包人工作,對發
包人的指令和書面通知,若無正當理由又未提前報告、得到認可,而公開或變相拒不
執行,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十六條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
發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6.承包人承諾遵守發包人所制訂的針對本合同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這
些管理制度、規定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1)符合國家、廣東省、
(略)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2)符合對本合同工程進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為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及職業健康管理所必須;
(4)不是針對某一特定的監理人或承包人。
第一條詞語定義
(1)“本合同工程”指發包人委托承包人監理的工程。
(2)“發包人”
1)“發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
2)“合法繼承人”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依
(略)政府的規
定,將工程移交給其承接使用的產權管理單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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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權利及承擔相應的義務。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與發包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12)“監理工程師”指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監理人員。
(13)“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取得國家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監
理人員,如: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道路專業監理工程師、橋
梁專業監理工程師等,負責實施某一專業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專業
監理工程師。
(14)“監理員”指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
工作的監理人員。
(15)“監理規劃”指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承包人技術負責人批準,用
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16)“監理實施細則”指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
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7)“工地例會”指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
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
(略)
(18)“工程變更”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
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
改變。
(19)“工程計量”指根據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中關于工程量計算的規定,項目監理
機構對承包人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20)“見證”指由監理人員現場監督某工序全過程完成情況的活動。
(21)“旁站”指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
活動。
(22)“巡視”指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23)“平行檢驗”指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人自檢的基
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24)“設備監造”指承包人依據委托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
的監督活動。
(25)“費用索賠”指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
失,通過監理工程師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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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臨時延期批準”是指當發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
監理工程師所作出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7)“延期批準”指當發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總監理工程
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8)“節點工期”指在經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工程工期
(略)絡計劃中載明的承包人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
工序的期限。
(略)分為一般節點工期和關鍵節點工
期。
(29)“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間傳達意思表示的方式:
(略)
報告、同意、答復、批準、指令、證書、決定,等等。除本合同專用條件有特別約定
外,只有采用書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30)“生產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
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
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31)“質量事故”指因質量原因導致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
(32)“元”指人民幣元。
(33)“委托管理單位:
(略)
包人和技術督導單位:
(略)
(34)“保證人”指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4.11款約定向發包人提交承包人履約保函的
機構。
(35)“發包人監理代表”指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
(略)(16)項的約定,為加強發
包人與承包人的溝通與協調,由發包人另行指定的,常駐項目監理機構、監督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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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一名專業工程師。
(36)“施工準備階段”指自承包人接到入場通知開始,至本合同工程正式開工止,
承包人在此期間應完成熟悉設計文件、參加設計技術交底、參加圖紙會審、提交監理
規劃等監理工作。
(37)“施工階段”指自本合同工程主體工程正式開工開始,至本合同工程具備竣工
條件后止,承包人在此期間應負責實施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控制、
工程職業健康安全控制、設計變更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等監理工作。
(38)“工程收尾階段”指自本項目工程具備竣工條件直至本合同工程結算工作全部
完成結束,承包人在此期間組織實施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工程項目整改、工程移
交、工程結算等監理工作。
(39)“工程質量保修階段”指自本工程項目質量保修期開始,直至本工程項目質量
保修期結束,承包人在此期間應負責本合同工程質量保修相關的監理工作。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監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本合同約定的部門規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規和規章;
(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
(3)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設計及施工驗收規范;
(4)經批準的施工圖紙及說明,以及經圖紙會審確定的修改設計通知書;
(5)本合同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招投標文件及合同;
(6)發包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工程建設的指令;
(7)發包人制定的有關本合同工程建設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監理工作內容、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
3.1監理服務工作內容
(略)建設工程監理一般規定
(1)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2)承包人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權
益。
(3)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外,還應
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略)項目前期策劃及征拆配合的監理工作
(1)前期策劃階段監理編制前期策劃書。
(2)承包人安排專人配合發包人配合征拆工作,并提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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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安排專人配合發包人報建工作。
(略)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1)在勘察階段中,承包人審核勘察方案的經濟性、合理性是否滿足勘察任務書
上深度和合同工期的要求。定期檢查勘察工作的實施,控制勘察實施方案的程序和深度
進行,并確保勘察階段不發生安全事故。按規范有關文件要求檢查勘察報告內容和成
果,進行驗收,提出書面驗收報告。
(2)在設計階段,承包人應使設計成果最佳地體現發包人的意圖和要求,重點是
設計審核和技術經濟分析。
1)分階段(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對圖紙進行審核,審核設計單位:
(略)
算,以發包人的投資匡算為依據,與發包人、設計人協商,使總投資合理。
2)依據項目總進度安排,參與設計進度的安排。
3)協調好設計單位:
(略)
及燃氣等)的配合關系。
4)按發包人意圖和要求,依據國家和地方性法規、規范,審查設計文件的規范性、
工藝的先進性和科學性、結構的安全性、施工的可行性以及設計標準的適宜性等。
(略)檢測方案的監理工作
(1)項目前期階段,承包人負責審核全過程材料檢測計劃。
(2)專項第三方材料檢測方案的審核。
(3)實體檢測方案的審核。
(4)樁基礎專項檢測方案的審核。
(略)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在設計交底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并對圖紙中存
在的問題通過發包人向設計單位:
(略)
(2)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發包人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
人員編寫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并提交給發包人。
(3)圖紙會審由發包人組織,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人員做好圖紙會審記錄并提交
給發包人。
(4)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人報送的施
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后報發包
人。
(5)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
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在確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時予以確認。對
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應審核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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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的組織及職責;
2)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各過程的識別與管理;
3)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措施。
(6)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報送的分包單位:
(略)
和分包單位:
(略)
資格應審核以下內容:
1)分包單位:
(略)
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2)分包單位:
(略)
3)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
4)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要求對承包人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方案成果及保護
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報送的施工測量資料予以簽認:
1)檢查承包人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測量方案;
3)復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
(略)、
(略)和臨
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
(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
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報發包人:
1)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征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3)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4)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5)
(略)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6)施工測量、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等各項技術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9)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發包人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工
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發包人、承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介紹各自派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發包人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發包人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4)承包人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發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7)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周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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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及主要議題。
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10)制定監理規劃
1)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
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2)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
承包人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發包人;
②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③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為以下各項:
a.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b.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c.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d.發包人制定的有關本合同工程建設的管理制度。
3)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工程項目概況;
②監理工作范圍;
③監理工作內容;
④監理工作目標;
⑤監理工作依據;
⑥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⑦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⑧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⑨監理工作程序;
⑩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監理工作制度;
○12監理設施。
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
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準后報發
包人。
(11)制定監理實施細則
1)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
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2)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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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
準;
②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③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為以下各項:
a.已批準的監理規劃;
b.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c.施工組織設計;
d.本合同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招投標文件及合同;
e.發包人制定的有關本合同工程建設的管理制度。
3)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①專業工程的特點;
②監理工作的流程;
③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④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12)對合同管理實施控制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協商會辦制
度,根據合同文件的約定及發包人要求的圖紙批準程序、工程變更程序、承包人索賠
程序、承包人的賬單審查程序、進度付款賬單的審查批準程序、工程問題的請示報告
程序等制定相關表格。
(略)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略)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1)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人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
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人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業指
導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審核同意后予以簽認。
(3)當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
承包人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后予以簽認。
(4)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驗和
確認。
(5)承包人應對材料、設備的進場驗收負主要責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
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
料進行審核,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
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
(略)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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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
件、設備撤出現場。
(6)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檢查承包人的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技術狀況。
(7)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建筑材料設備的進場檢驗的全過程進行見證,
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包括重點檢查、抽查及專項檢查)。對基礎工程中土方
回填,混凝土灌注樁澆筑,地下連續墻、土釘墻、后澆帶及其他結構混凝土、防水混
凝土澆筑,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鋼結構安裝和主體結構工程中梁柱節點鋼筋隱
蔽過程,混凝土澆筑,預應力張拉,裝配式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
索膜安裝及發包人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
主要職責是:
1)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以及施工機械、建筑
材料準備情況;
2)在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執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
標準情況;
3)核查進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并可
在現場監督施工企業進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4)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保存旁站監理原始資料。
旁站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在
施工現場跟班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如實準確地做
好旁站監理記錄。凡旁站監理人員和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未在旁站監理記錄上簽字
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旁站監理人員實施旁站監理時,發現施工企業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
有權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的,應當及
時向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局部暫停施工指令或者
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旁站監理記錄是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依法行使有關簽字權的重要依據。
對于需要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凡沒有實施旁站監理或者沒有旁站監
理記錄的,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在相應文件上簽字。在工程竣工驗收后,
監理企業應當將旁站監理記錄存檔備查。
(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人報送的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
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要求承包人
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人報送的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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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后予以簽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對承包人報送的分部工程和單位:
(略)
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10)
(略)絡視頻監控管理內容
1)監理單位:
(略)
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號)和《關于全面啟動
(略)(略)建
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視頻建字〔2006〕1號)文件的要求,滿足隱蔽工程、關鍵工
序、重點部位的質量監控、隱蔽工程可視化驗收的需要。
2)監理單位:
(略)
控制流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監理單位:
(略)
專人專職負責。
(11)監理單位:
(略)
制技術資料、工程驗收及備案資料按照與工程同步的原則進行及時收集,保證保管一
套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
(12)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控制中的其他監理工作
1)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
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
2)承包人應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階段開始之前向發包人提交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應
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畢并經監理人
員復查,符合規定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總監理工程師
下達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應事先向發包人報告。
3)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人報送質量
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
(略)
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4)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發包人及本監理單位:
(略)
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5)對承包人的試驗室進行考核(若有)
對承包人的試驗室,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考核:
①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
②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③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④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⑤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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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工程投資控制工作
承包人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為項目施工階段全過程投資控制,負責進度款審核、
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及簽證、主材單價確認、工程量審核、結算審核、費用索賠等。
(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人應每日統計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并記錄于監理日志中;
2)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計量,復核當期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約
定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
3)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進行復核,并報發包人;
4)提交月度分包工程支付建議書給發包人。
(2)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對工程項目造價目標進行
風險分析,并應制定防范性對策。
(3)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支付條款進行工程量計
量和工程款支付。
(4)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
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制定調整措施,并應在監理月報中向發包人報告。
(5)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監
理人員應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6)工程變更的管理
總監理工程師應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
案,并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處理工程變更:
①對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
監理工程師審查。審查同意后,應由發包人轉交原設計單位:
(略)
程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
②項目監理機構應了解實際情況和收集與工程變更有關的資料。
③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變更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施工合同
的有關條款,在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完成下列各項工作后,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作出
評估:
a.審核工程變更項目與原工程項目之間的類似程度和難易程度;
b.審核工程變更項目的工程量;
c.審核工程變更的單價和總價;
d.審核工程變更所引起的工期變化。
④總監理工程師應就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的評估情況與承包人和發包人進行協
調。
第20頁,共73頁
⑤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工程變更單應包括工程變更要求、工程變更
說明、工程變更費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內容,有設計變更文件的工程變更應附設
計變更文件。
⑥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變更單監督承包人實施。
2)項目監理機構處理工程變更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項目監理機構在工程變更的質量、費用和工期方面取得發包人授權后,應按
施工合同規定與承包人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協商結果向
發包人通報,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變更文件上簽字;
②在項目監理機構未能就工程變更的質量、費用和工期方面取得發包人授權時,
總監理工程師應協助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
3)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之前,承包人不得實施工程變更。
4)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實施的工程變更,項目監理機構不得予以計量。
5)承包人必須按月度提交項目造價變更統計表給發包人。
(7)工程簽證的管理
按發包人工程簽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工程的現場簽證進行管理,因承包人把關不
嚴,致使該部分工程簽證所發生的費用超過合理費用的(以政府結算終審部門審定價
對照為準),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十六條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8)分段結算工作的管理
1)為確保本合同工程結算的順利進行,甲方可能對本合同工程按分部分項或單位:
(略)
工程進行分段結算(單位:
(略)
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內向甲方提交相關的分段結算配合服務工作計劃,乙方應根
據經過甲方批準的分段結算配合服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相關的分段結算工作。
2)承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結算文件(包括相關的結算資料)
后15天內完成分段結算的審核工作并將向發包人提交審核報告。如承包人未能在施工
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結算文件,承包人應立即報告發包人裁處。
3)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新增工程等情況導致已經審定的分段結算的單
位工程(分部或分項工程)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應在原審定的分段結算的基礎上對變
更、新增部分按本條約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結算審核,形成分段結算補充報告報送發
包人。
4)分段結算涉及到的資料(但不限于以下):
①結算書;
②工程量計算書(即計算底稿);
③鋼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園林景觀等工程適用);
④圖紙會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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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設計變更單;
⑥工程洽商記錄;
⑦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
⑧會議紀要;
⑨工程簽證;
⑩材料設備單價呈批審核單;
○11綜合單價呈批審核單;
○12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
○13驗收記錄或驗收報告;
○14其他分段結算資料;
○15移交資料簽收表。
(略)工程進度控制工作
(1)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進度控制:
1)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人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
2)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人編制的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
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檢查、分析;
4)當實際進度符合計劃進度時,應要求承包人編制下一期進度計劃;當實際進度
滯后于計劃進度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糾偏措施并監督實施。
(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及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
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防范性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
審定后報送發包人。
(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并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
(4)施工階段的工程進度控制中的其他監理工作
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時,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指令承包人采取調
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時應及時報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
與發包人商定采取進一步措施。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監理月報中向發包人報告工程進度和所采取進度控制措施的執
行情況,并提出合理預防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
(略)工程職業健康安全控制工作
(1)工程職業健康安全控制應遵循下列程序:
1)確定施工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2)編制工程職業健康安全保證計劃;
3)實施工程職業健康安全計劃;
4)工程職業健康安全保證計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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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續改進。
(2)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
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相應的安全控制。
(3)檢查項目施工安全目標的要求配置的資源是否滿足需要。
(4)要求承包人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專業性強的項目和達到一定規模的危
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1)基坑支護及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5)定期組織安全控制計劃的執行情況并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對施工中存在的
不安全行為和隱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應整改防范措施。
(6)采取隨機抽樣、現場觀察、實地檢測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安全檢查,并記錄檢
測結果。對現場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操作人員的違章作業行為應進行糾正。
(7)對檢查結果進行分析,找出安全隱患部位,確定危險程度。
(8)對檢查出的隱患立即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受檢單位:
(略)
進行分析,制定和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9)對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應進行跟蹤檢查,保存驗證記錄。
(10)
(略)絡視頻監控管理內容
1)監理單位:
(略)
知》(穗建筑〔2006〕551號)和《關于全面啟動
(略)(略)建設有
關問題的通知》(穗視頻建字〔2006〕1號)文件的要求,滿足安全文明監控的需要。
2)監理單位:
(略)
控制流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監理單位:
(略)
專人專職負責。
(11)職業健康安全質量事故的處理
對于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承包人及時地向發包人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應
積極保護事故現場,收集相關的原始資料。承包人在調查事故情況并分析原因、責任
后,并將事故調查分析報告提交發包人及政府相關部門。承包人同時應提交相應的防
范措施建議書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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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工程材料設備控制工作
施工單位:
(略)
1)審核工程總體材料設備使用計劃和月度材料設備分批使用計劃;
2)審核施工單位:
(略)
3)督促并審核施工單位:
(略)
4)組織施工單位:
(略)
5)組織施工單位:
(略)
監督、檢驗,把好質量關;
6)對施工單位:
(略)
板情況應及時向發包人匯報;
7)負責材料設備安裝、調試、驗收過程中的投資、質量、進度控制;
8)審核施工單位:
(略)
9)檢查質量保證期工作。
(略)施工階段設計管理工作
承包人需作為施工階段中發生設計變更的主要跟進協調單位:
(略)
責設計變更的管理工作,代表業主協調好設計單位:
(略)
提出合理化建議,配合業主單位:
(略)
(略)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1)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使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事件處于控制中,保證合
同目標的實現。
(2)
(略)。
(略),便于各種
合同資料的保存與查詢。
(3)建立合同文件溝通方式:
(略)
合同的文件溝通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4)合同實施監督。包括:監督總承包人、分包人嚴格執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
人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同時也應督促發包人執行其合同責任,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5)合同跟蹤和診斷。包括: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實施的信息與工程資料,將合同實施情況與合同分析資料
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離。
2)對合同履行情況做出診斷。合同診斷包括:合同執行差異的原因分析、合同差
異責任分析、合同實施趨向預測。及時通報合同實施情況及問題,提出合同實施方面
的意見、建議,甚至警告。
3)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對應的管理措施,防止問題的擴大和重復發生。
(6)嚴格合同變更管理。包括:變更談判、變更的處理程序,落實變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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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變更相關的資料,檢查變更措施的落實情況。
(7)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參與本合同工程施工、采購等招投標文件(含招投
標修改、澄清等文件)的審查工作,對相關合同及施工組織設計等文件進行審核,確
定可能引起爭議的合同條款等內容,向發包人提交關于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索
賠風險的報告。對收到的承包人的索賠報告應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
復核索賠值;如具備反索賠條件,應及時提出反索賠報告并附上相關證據。
(8)合同終止和后評價工作,包括:合同按約定履行結束后,合同即告終止。承
包人應及時進行合同后評價,總結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利弊得失、經驗教訓,作
為改進以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借鑒。
(9)合同后評估應包括如下內容:
1)合同簽訂情況評價;
2)合同執行情況評價;
3)合同管理工作評價;
4)對本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條款的評價。
(10)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監理工作,包括:
1)費用索賠的處理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可能發生的費
用索賠提供證據。
①項目監理機構處理費用索賠應依據下列內容:
a.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
b.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c.國家、部門和地方有關的標準、規范和定額;
d.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索賠事件有關的憑證。
②當承包人提出費用索賠的理由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
理:
a.索賠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經濟損失;
b.索賠事件是由于非承包人的責任發生的;
c.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費用索賠申請表,并附有索賠憑
證材料。
③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費用索賠,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a.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發包人的費用索賠意
向通知書;
b.總監理工程師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c.承包人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對發包人的費用索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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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表;
d.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上述②款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e.總監理工程師進行費用索賠審查,并在初步確定一個額度后,與承包人和發包
人進行協商;
f.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在施工合同
規定的期限內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報告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上述的第d、e項的程序進行。
④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要求與工程延期要求相關聯時,總監理工程師在作出費
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與工程延期的批準聯系起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
的決定。
⑤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額外損失,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費用索賠時,
總監理工程師在審查索賠報告后,應公正地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并及時作出
答復。
2)合同爭議的調解
①項目監理機構接到合同爭議的調解要求后應進行以下工作:
a.及時了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包括進行調查和取證;
b.及時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
c.在項目監理機構提出調解方案后,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爭議調解;
d.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該
合同爭議的意見;
e.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施工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
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②在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合同爭議處理意見后,發包人或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規定
的期限內未對合同爭議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見應成為
最后的決定,雙方必須執行。
③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接到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
供有關證據的通知后,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3)合同解除的相關工作
①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程序。
②當發包人違約導致施工合同最終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就承包人按施工合
同規定應得到的款項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并應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從下列應得
的款項中確定承包人應得到的全部款項,并書面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a.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b.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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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承包人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d.承包人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e.合理的利潤補償;
f.施工合同規定的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③由于承包人違約導致施工合同終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
人的應得款項,或償還發包人的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a.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b.施工現場余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c.檢查和驗收已完工工程,移交工程資料和對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
等所需的費用;
d.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e.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后,書面提交承
包人應得款項或償還發包人款項的證明。
④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發包人、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
應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略)工程信息管理工作
(1)項目信息是預測項目未來、決策項目實施方案以及追溯項目實施過程的依據,
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基礎資源,承包人要全面掌握信息源,靈活運用信息處理工具,收
集相關信息資料。承包人必須進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關政策文件、法規、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等;
2)設計及有關批準文件、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設計文件等;
3)招投標文件、工程建設合同、協議、補充協議等;
4)與發包人、承包人及工程有關單位:
(略)
5)承包人施工組織設計、臨時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
6)各種材料報驗、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的技術資料、檢測、試驗報告等資料;
7)各種報驗、驗收、報告、報表、計量、支付、施工記錄、現場簽證、質量、進
度狀況記錄等資料;
8)監理日記、巡查、旁站記錄、工程照片、事故處理資料、關鍵的檢查資料;
9)監理通知、會議記要、備忘錄、合同執行情況、監理月報、監理報告、總結、
評估等;
10)工序驗收、檢驗批驗收、分項驗收、分部(或子分部)驗收、中間驗收、竣
工驗收資料;
1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環境保護驗收、室內環境驗收、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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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防疫驗收、電梯安裝工程質量驗收、人防工程驗收、燃氣驗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驗收、防雷驗收、建筑節能驗收等專項驗收資料;
12)監理制度、規定與管理辦法等內部文件;
13)安全、文明生產控制資料等。
(2)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嚴格信息采集、編排、查閱、歸檔保存的管理辦法,由
專人實施。監理資料的管理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監理資料必須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
2)監理資料的管理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并指定專人具體實施。
3)監理資料應在各階段監理工作結束后及時整理歸檔。
4)監理檔案的編制及保存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3)計算機信息管理
1)計算機信息管理的內容和基本要求
承包人應運用計算機技術對合同項目進行科學管理,全面提高合同工程施工管理
水平。
(略),
(略)最基礎的信息源之一,承包
(略)進行項目施工管理,包括進度、質量、安全、投資、資源、合
同、結算、
(略)。
(略)規劃、配置和人員培訓與技術指導等工作,由發包人批準或
指定的分包人按合同規定項目費用提供服務,以正確運用發包人的計算機工程信息管
(略),具體要求應按照發包人的有關文件。
2)
(略)絡
(略)站以保證信息傳輸速度要求。
3)計算機硬件
承包人應配置滿足的計算機和工作站來支持日常的合同項目施工管理工作。計算
機最低配置為:CPU主頻2.5GHz以上、內存4GB以上、硬盤1000GB以上。
4)計算機軟件
(略)運行在Windows7
(略)上,這部分軟件
由承包人自己負責。
(略)應用軟件和進度計劃管理軟件由發包人
統一免費配置。
5)人員配備及培訓
承包人應配備一定數量的
(略),并
報發包人備案。承包人至少應有如下人員:
①
(略)專門人員。要求熟悉計算機軟硬件技術,能進行計算機工程信息管
(略),相關部分的日常維護,
(略)人員協調解決計算機工程信
(略),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第28頁,共73頁
②數據管理和錄入人員2~3名。負責采集、錄入、核對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要
求提供的信息,并保證數據的及時準確。
以上人員須參加崗位培訓,經一定形式的考核后方能上崗。
6)信息內容、格式及信息傳遞要求
承包人應及時準確地按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所要求的時限、內容和格式將相關工
程信息錄入并傳遞給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承包人如未能按發包人的規定將信息錄入
或傳遞給發包人,可以成為發包人緩付或停付工程進度款的理由。
7)信息安全
(略)采用授權用戶及密碼驗證以保證合法用戶使用。承包人
(略)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信息的完整、準
確和安全。
(略)中的信息資源所有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履行
過程中,承包人可以訪問使用與本合同相關的信息。
(4)對所收集的信息必須進行分析,確保其準確、全面、來源可靠,且要求為正
式資料。
(5)及時將采集到的信息進行篩選分類,分別通報給有關領導、職能部門和有關
人員審閱和簽署意見。
(6)
(略)結構,及時對信息分類保存、要求列明事件、題目、來
源、概要、經辦人或其他基本情況。
(7)對信息資料收集和反饋進行跟蹤,對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8)涉及國家機密或各單位:
(略)
防止機密泄漏,避免造成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
(9)有保留價值的信息,經請示有關領導后可以消除,但應做好登記。
(10)工程結束后,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整理存檔、移交,并辦理好移交簽收手續。
(11)承包人在提交相關信息的紙質文件的同時,須根據發包人的要求提交(√電
子原版,√紙質文件掃描版)。
(略)工程項目溝通與協調
(1)
(略),健全各項制度,并本著“嚴格守法、遵守公德”
的原則,以維護各相關方的利益為前提,應用先進、實用的方法和手段,有效解決項
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2)制定項目溝通管理計劃,按內容劃分主要有: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成本、
資金、環保、設計變更、索賠、材料供應、設備使用、人力資源、文明工地建設、思
想政治工作等;按時間劃分主要有: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年度計劃、半年計劃、季度
計劃、月計劃、旬計劃、周計劃等。
(3)項目溝通管理計劃明確溝通的具體內容、對象、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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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獎罰措施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確保溝通計劃落到實
處。
(4)對項目實施各階段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根據溝通與協調的進展情況和結果,
按程序要求通過各種方式:
(略)
效果。通過有效地計劃、組織和協調,監督相關各方履行各自的職責,協調參與工程
建設各方關系,充分利用各方優勢為本合同工程建設服務。
(5)定期組織召開建設單位:
(略)
現場會,協調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會前一天,就質量、安全、進度、
資金、技術、材料等需要協調的問題等議題征求意見,分送有關單位:
(略)
充分準備,會后寫出會議紀要發與會各單位:
(略)
(6)妥善處理各分項工程之間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出需要配合的問題,
如施工場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電、交叉作業的相互影響,施工收口處理、建筑成
品保護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
(略)環境管理工作
承包人應對施工過程中影響環境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滿足相關的法律法規對
環境保護的要求。承包人環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制定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的程序及制度提交發包人及政府相關部門核準;
(2)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及程序等,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污染環境、破壞
生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如噪聲、廢氣、污水等污染物排放應達標、粉塵控制達標、
減少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破壞;
(3)對配套的環保工程進行施工監理,如對水處理設施、聲屏障、綠化工程、水
源
(略)的保護等進行監理。
(略)提交監理月報
監理月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本月工程概況;
(2)本月工程形象進度;
(3)工程進度,包括:
1)本月實際完成情況與計劃進度比較;
2)對進度完成情況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質量,包括:
1)本月工程質量情況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質量措施及效果。
(5)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包括:
1)工程量審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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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款審批情況及月支付情況;
3)工程款支付情況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合同其他事項的處理情況,包括:
1)工程變更;
2)工程延期;
3)費用索賠。
(7)本月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等情況的綜合評價及相關意見或建議。
(8)本月監理工作小結,包括:
1)對本月進度、質量、工程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情況的綜合評價;
2)本月監理工作情況;
3)有關本工程的意見和建議;
4)下月監理工作的重點。
監理月報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及簽認,簽認后報發包人和本承包人總部。
(略)施工階段的其他監理工作
(1)工地例會
1)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工地例會應按發包人
提供的例會細則執行。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2)工地例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事項原因;
②檢查分析工程項目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其落實措施;
③檢查分析工程項目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④檢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⑤檢討工作聯系單的相關內容的執行情況,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⑥本月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綜合情況,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
事項。
⑦其他有關事宜。
3)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
中的各種專項問題。
4)對于工地例會上提出的有關設計問題,承包人應積極把關控制,不應隨意對相
關問題做出定論。工地例會上的相關結論必須以設計變更的方式:
(略)
5)承包人需參加由發包人組織的設計例會,提出合理化建議和配合完善設計變更
手續等工作。
(2)工程暫停及復工的相關工作
第31頁,共73頁
1)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
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
2)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①發包人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②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③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④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⑤承包人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
確定工程項目停工范圍。
4)由于非承包人且非上述第2)-②、③、④、⑤項原因時,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
工程暫停令之前,應就有關工期和費用等事宜與承包人進行協商。
5)由于發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如實記
錄所發生的實際情況。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
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人繼續施工。
6)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暫停,在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
承包人報送的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
令承包人繼續施工。
7)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簽發工程復工報審表之間的時間內,應會同
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的問題。
(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誤的處理工作
1)當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規定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
予以受理。
2)當影響工期事件具有持續性時,項目監理機構可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階段性工
程延期申請表并經過審查后,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并通報發包
人。當承包人提交最終的工程延期申請表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復查工程延期及臨時延
期情況,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
3)項目監理機構在作出臨時工程延期批準或最終的工程延期批準之前,均應與發
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
4)項目監理機構在審查工程延期時,應依下列情況確定批準工程延期的時間:
①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延期的約定;
②工期拖延和影響工期事件的事實和程度;
③影響工期事件對工期影響的量化程度。
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提出費用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本條件第
(略)(10)
第32頁,共73頁
項的約定處理。
6)當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
構應按施工合同規定從承包人應得款項中扣除誤期損害賠償費。
(略)工程收尾階段的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略)工程收尾階段包括竣工掃尾、驗收、整改、移交、結算、考核評價等方面
的管理。承包人應制定工作計劃,提出各項管理要求。工程收尾階段管理應包括以下
內容:
(1)項目的竣工掃尾;
(2)項目的竣工驗收、整改及移交;
(3)項目的竣工結算;
(4)項目的回訪維護;
(5)項目的考核評價。
(略)竣工驗收
(1)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
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工程質量進
行竣工預驗收。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畢由總監理工程師簽
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應在此基礎上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
總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2)
(略)聯動調試、試運行及各專項驗收及檢測。項目監理機
構應參加由發包人組織的竣工驗收,并提供相關監理資料。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由總監理工程師會同參加
驗收的各方簽署竣工驗收報告。
(3)組織或協助發包人、承包人和產權管理單位:
(略)
(4)根據現場的實際竣工情況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圖紙(包括設備移交資料等)
進行復核確認。
(略)審核竣工結算
(1)結算的總體要求
承包人應根據有關合同約定及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于竣工后2周內編制工程竣
工結算計劃報發包人批準后實施。承包人負責組織有關單位:
(略)
間要求督促施工方提交竣工結算書及竣工結算資料。承包人需確保工程結算資料的完
整性,并對施工方提交給發包人的結算審核結果負責。工程結算以單個施工合同為結
算對象,承包人應在完成全部合同結算的審核后形成結算匯總。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書》進行簽認并對由其審核的結算金額的準確性負責。
(2)工程結算資料必須實事求是、完整、真實準確,工程資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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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組成包括: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投標文件澄清紀要、投標文
件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件、合同標準條件、招標文件及補遺書、本合同履行期間合
同各方間簽訂的補充合同(協議)、其它);
2)結算書及電子文檔;
3)招標圖紙及竣工圖紙;
4)圖紙會審(交底)的會議紀要;
5)工程量計算書(或鋼筋抽料表)及電子文檔;
6)工程變更圖紙、變更指令及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
7)施工現場變更簽證及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
8)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9)開、竣工報告;
10)中間計量資料;
11)其它竣工結算資料。
(3)政府有權審核部門結算審核過程中的相關工作
1)承包人應積極組織并督促承包人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對本合同工程結算書(結算
資料)的審核工作,以推動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2)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派出相關人員參加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針對本合同工
程結算審核工作的相關會議(如結算工作會議、結算工程量核對會議等)。
3)承包人應根據政府主管部門對本合同工程結算提出的意見,向發包人提出解決
本合同工程結算爭議的合理建議。
4)本項目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已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應
當作為該政府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略)提交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結束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總結。監理工作總結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
(2)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和投入的監理設施;
(3)監理合同履行情況;
(4)監理工作成效;
(5)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和建議;
(6)工程照片(有必要時)。
(略)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1)承包人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的時間、范圍和內
容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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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承包人應安排監理人員對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
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后予以簽認。
(3)監理人員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并報發
包人。
3.2項目監理機構
(略)項目監理機構
(1)承包人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在完成委托監理合
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可撤離施工現場。
(2)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發出進場通知后,按發包人具體的要求進場,并立即開
始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承包人必須按照其投標文件和監理規劃的承諾,足額、按
時派駐監理人員和投入設備(見合同附件3、附件4)。
(3)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
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建設部2006年4月1日后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
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且其注冊證書專
(略)政公用工程,
(略);專
業監理工程師應符合招標文件中《項目監理人員組成要求表》要求;負責檢測送檢的
監理人員必須由持有《見證員證書》的技術人員擔任。
(4)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保證足夠的監理人員從事要求的施工準備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
移交、工程結算、工程竣工備案、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5)承包人按(合同附件3)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總監、專業監
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常駐現場。
(6)考慮到本合同項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復雜性,發包人將承包人的人員落實、
駐場人員的到位作為監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如承包人的人員投入、駐場工作
的安排、落實,未能達到合同要求,發包人將嚴格按本合同的相關約定作出處理。
(7)承包人必須保證參與本項目監理人員的穩定性,未征得發包人同意不可撤換,
否則必須承擔相應責任。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
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的,應事先得到發包人的同意。
(8)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更換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監理服務的
派駐人員。
(9)即使是發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替代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發包
人的認可。由于更換人員引起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監理工程師在本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行使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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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發包人認為監理人員的數量、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監理人員的專業配置
不能滿足監理工作所需時,發包人有權另行聘請符合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所聘請監
理人員的工資已包括在本合同監理酬金內,此費用由承包人向所聘監理人員支付。必
要時發包人有權從本合同監理酬金中直接支付。
(13)發包人根據工程推進實際情況,有權要求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必須調用其資
源保證落實本項目監理工作。
(14)承包人應對其駐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承擔責任。
(15)承包人應于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
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發包人。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承包人應
事先書面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
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16)為了加強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溝通與協調,發包人指定一名專業工程師常駐施
工現場,監督并協助項目監理機構工作。該名代表的主要職責是:
1)監督承包人的日常監理工作;
2)負責每天對承包人人員及儀器設備的投入進行考勤考核;
3)檢查承包人的旁站計劃及旁站工作記錄;
4)檢查承包人的監理日志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檢查承包人編制的承包人人、材、機投入及實物工程量統計報表;
6)如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應立即向發包人工程部門領導匯報;
7)審核簽認監理酬金支付申請表;
8)每天填寫工作日志,不定期接受發包人工程部門檢查;
9)發包人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17)承包人應按照
(略)建委的要求為監理人員辦理平安卡。
(略)總監理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管工作。總
監理工程師應將這些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
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
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對監理人員某項授權的,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
通知承包人。
(2)除特別指明外,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
設備未提出否定意見的,不應視為已獲批準,也不影響總監理工程師或監理人員在以
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3)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相關合同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令,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上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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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4)承包人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按上述(3)項約定作出的指令后應遵照執行。承包
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有異議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意見,但應先遵照執
行。總監理工程師研究承包人的書面意見后,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令予以確認、更改
或撤銷,并通知承包人。若總監理工程師再次決定繼續執行原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
行,承包人如仍有異議,可報發包人裁決。
(5)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發出口頭指令,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發出口頭指令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指令予以確認。
(6)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上述(1)項被授權的監理
人員處取得指令。
(7)由于總監理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或總監理工程師指令錯誤而延誤
工期的,工期順延情形只適用于一般節點工期。
第四條承包人義務
4.1承包人應對其派駐的項目監理機構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工作全面負責,并提
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4.2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必須接受發包人有關項目管理機構職權規定的約束,
承包人應對提供本項目服務的人員經常進行檢查、指導、管理及后方支持,對他們完
成的服務承擔責任。
4.3承包人必須在收到圖紙、勘察資料等技術文件后14日內向發包人提供針對本
合同工程特點、重點、難點的《監理規劃》、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經發包人審
核批準后執行,發包人以此具體考核承包人的監理工作。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監
理規劃》等進行調整,承包人必須在3日內完成調整并報發包人審批。
4.4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表發包人組織施工前期手續的辦理工作,直至具備施工
條件。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擔本合同工程范圍內的協調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進
場、設計、退場、質量、進度及其他相關工作。
4.5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工程中,對工程質量、投資與進度進行控制,辦理合同
約定的各項手續。監理工程師在辦理各種手續時,不得扣壓和延誤。
4.6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凡涉及工程變更、工程量增減、
議價、索賠、處理事故、改變工期、改變技術標準、改變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關
費用的問題,均需與發包人共同商定,報發包人批準。
4.7本合同工程質量實行承包人自檢、承包人、發包人和政府監督的多級管理體
制。對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經濟和工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并按合
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承包人對某一
分部或分項工程的認可不影響政府監督機構或發包人在事后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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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承包人應盡一切努力,高效又經濟地按照合同約定及行業通常接受的技術和
慣例履行服務,遵守正確的管理和工程慣例,使用適當的先進技術和安全有效的設備、
儀器、材料和方法,就與施工合同中服務有關的事宜,承包人始終作為發包人的忠實
顧問,認真、充分履行其監理職責。在與承包人的交往中維護發包人的合法利益,力
爭使其服務達到發包人滿意。
4.9承包人必須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工作職責,不得推脫或耽誤,不能有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職務的行為,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10對于發包人及承包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承包人應在3日內作
出書面答復,對影響施工現場進度的事項應在其發生后的24小時內作出具有明確處理
意見的書面答復。
4.11雙方約定,承包人按照如下約定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文件:(按招標文件要
求)
(一)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
1.履約擔保的金額:本協議暫定價款合同金額的10%。
2.擔保形式: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3.履約擔保的提交時間:發包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
4.出具履約擔保的機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現金保證金的繳交、置換及退還
現金保證金可根據工程進展及承包人的履約誠信情況,由承包人提出申請,經發包人
批準后可用保函分階段等額無息置換。
現金保證金的繳交、置換及退還的管理按相關規定、區政府的相關會議紀要執行。
(三)履約保函使用流程
1.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
原因,并及時向擔保機構提出索賠文件。擔保機構根據履約保函的承諾在擔保范圍內承擔
擔保責任,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
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導致發包人通過履約保函向擔保機構
索賠履約保函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補充提交履約
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間有效的履約保函金額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約保函金額,
同時也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費的余額。
3.履約擔保的啟用條件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發包人有權啟用履約擔保:
(1)如果承包人不能保證項目資金的投入導致本項目進度比約定的節點工期滯后30
天以上或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本協議,則發包人有權啟用履約擔保,用于項目違約金;
(2)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向專業分包設計單位:
(略)
第38頁,共73頁
與第三方的糾紛,導致本項目或發包人受到影響或損失;
(3)因承包人違約計扣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累計超過應付服務費用總額;
(4)本協議(含本協議附件)約定的其他部分或全部需要啟動履約擔保的情形。
(5)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以上且不僅限于以上的違約行為,發包人進行
違約處罰,并根據承包人的投標承諾書動用履約擔保(含現金保證金),承包人及承包人
的履約擔保方須無條件執行,且不挑剔、不爭辯、不遲延,也不要求發包人出具任何證明
或說明背景、理由。
4.12如果承包人不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交保險單、履約保函的,視為違約,則發包人有
權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其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4.13履約擔保到期后,承包人應當續期,發生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在發包人當期
應支付服務費中扣除相應違約款項。
4.14承包人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發包人通過承包人將履約保函退還給擔
保機構。
4.15如果承包人不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補充提交履約保函,則發包人有權單方面
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專用條件第13.1(4)、(5)款的有關約定執行。
4.16工程結算最終定審后,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申請退還履約保函。
4.17承包人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
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承包
人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同時,承包人應該盡一切合理
的努力,按發包人可接受的條件對承包人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發包人為監理服
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上述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18承包人不按上述約定購買保險所產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外部關系的協調
發包人根據需要有權指令承包人協調部分外部關系,發包人對此無需支付任何酬
金。
第六條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資料
發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內向承包人免費提供下述文件、資料:
(1)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文件1份;
(2)合同圖紙和相關的標準圖紙及說明2套;
(3)施工圖紙及說明2套;
(4)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監理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發包人書面答復的時間
發包人應在3日內對承包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八條發包人代表及發包人監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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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現場項目部委派;由發包人指定并對發包人現場項目部報告,
其工作職責按本合同專用條件部分第
(略)(16)項所述。
第九條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
發包人僅向承包人提供項目監理機構辦公用房(不包括房內的辦公設施)及接通
水電,其他滿足本合同約定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等設施全部由承
包人自行解決,其費用已包含在監理酬金中。承包人應自行解決食宿,不得與承包人
同食同住。
對承包人自備的設施,雙方一致同意不適用本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五條的約定,承
包人不得向發包人索取任何經濟補償。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環
境條件,按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項目監理機構應配備足夠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第十條承包人的服務、工作人員
在監理服務期間,發包人不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
第十一條承包人的權利
除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略)
第十七條約定的其他權利及下列權利:
(1)工程質量與分項分部工程(含隱蔽工程)質量的檢驗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現
場檢驗確認質量的工程,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
(2)對完工的分項分部工程的計量權。承包人已完工且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項目,
應首先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到現場進行計量。未經監理工程師計量的工程,發
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3)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權和處理建議權。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監理工程師
應組織質量聽證會,結合現場調查的結果,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
(4)承包人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權限對承包人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
用等方面實施監管。承包人在行使合同約定的職權時不必事前征得發包人的批準,但
承包人行使職權時下列事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書面批準(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本合同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3)施工進度更改或對工程延期的決定;
4)發布變更指令及簽發現場簽證;
5)確定變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單價、費率、價格;
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出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涉及重大設計變
更或施工方案調整的(這些變更或調整將改變原設計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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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相關規定(制度、實施細則等)對本合同工程范圍內的
技術督導單位:
(略)
(6)發包人授權承包人行使的其他職權。
承包人對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必須在承包人申報計量后2日內完成。
本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的權利應當理解為發包人賦予承包人的職權,承包人必須
履行,發包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承包人對發包人有關人員(包括發包人授權代表)違規干擾其正常監理工作和吃
拿卡要等行為,有權向發包人紀檢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監理服務的期限
監理服務期自承包人收到中標通知書或參加由發包人組織的第一次進場動員會之
日起算,至本項目工程保修期結束且本合同工程結算金額經政府結算終審部門審定之
日止。監理服務期包括項目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和質量保修階
段,承包人須實行全過程監理服務。
第十三條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一)
13.1承包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當按約定向發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
違約責任方式:
(略)
(1)書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或未按質履行義務或不執行發包人(含
主管人員)的指令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承包人必須在書面警告限
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
(2)一般違約責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時,第一次必須
向發包人交納違約金(□
(略)、□
(略)、□
(略))/次;第二次承擔同一違約性
質的一般違約責任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的違約金為第一次交納金額的2倍;第
三次承擔同一違約性質的一般違約責任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的違約金為第一次
交納金額的3倍;以此類推,但每次交納的金額最高不超過第一次交納金額的5倍。
(3)嚴重違約責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嚴重違約責任時,必須向發包
人交納違約金(□
(略)、□
(略)、□
(略))/次。
(4)部分解除合同。發包人依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
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于此情形下,承包人必須在收到發包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起3日內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內配合發包人完成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的移交,
所交接資料必須完整。承包人無特殊原因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資
料不完整的,發包人有權處理其留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其他物件,處理費用由承包
人承擔,且發包人有權視情況全部解除合同。因承包人拒交或延誤交接現場工作和有
關資料而引致發包人工期延誤及其他方面的損失,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賠償有關損
失。發包人在發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包人即可委托新的承包人承接該部分工
第41頁,共73頁
程,承包人不得影響或阻礙新的承包人辦理進場手續和相關工作。
(5)解除合同。發包人依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
宣告解除。于此情形下,承包人必須在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內停止全
部工作,5日內配合發包人完成現場工作和有關資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當日內
離場。承包人應保證所移交的資料齊全完整,承包人無特殊原因未在要求期限內完成
移交和離場或所移交的資料不完整的,發包人有權處理其留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其
他物件,處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引致發包人工期延誤和其他方面的損失,發包
人將要求承包人賠償有關損失。發包人在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包人即可委托新
的承包人承接該工程,承包人不得影響或阻礙新的承包人辦理進場手續和相關工作。
(6)賠償損失。因承包人違約或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向發包
人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損失是由于承包人故意或嚴重瀆職造成的,承包人應承擔全部
賠償責任。這里的“階段”是指本合同雙方約定劃分的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施工收
尾階段和質量保修階段。
13.2承包人累計承擔書面警告達3次的,則另行追加一般違約責任1次;承包人
累計承擔一般違約責任達3次的,則另行追加嚴重違約責任1次;承包人累計承擔嚴
重違約責任達3次或者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駐
場辦公,代行項目總監職責,直至發包人滿意其監理工作時方可離場。
13.3當承包人違約需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時,發包人將書面通知其保證
人交納,其保證人拒絕交納的,發包人將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監理酬金中直接扣除,
扣除款項計入累計監理酬金進度款,結算時不予退還,承包人不得有異議。同時,發
包人保留進一步依法追究承包人及其保證人有關責任的權利。
13.4當承包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或沒有全面且適當履行其相關承諾及監理義
務時,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指明其未能履約的內容和發包人要求其承擔違約
責任的等級。
(略)監理組織管理方面的違約責任
(1)承包人承諾主動支持發包人的工作。若無正當理由又未提前向發包人報告且
未得到發包人同意的,而對發包人的指令和書面通知,公開或變相拒不執行的,屬于
違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1次;承包人因此而再次違約的,每違約一次,承包人承
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情節特別嚴重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同時,承包人還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承包人不遵守發包人依據本合同專用條件總則第6款約定所制訂的各項制度、
規定的,由承包人按所違反制度、規定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相應制度、規定沒
有明確規定的,由發包人參照本條第
(略)(1)項的約定處理。
(3)承包人未按承諾建立組織架構、派駐監理人員和投入設備,承包人必須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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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具體約定為:
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進場后3日內,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除項目總監、
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造價人員、資料員5類人員以外的主要監理人員(指專業
監理工程師等同等級別以上的監理人員)未能足額到位,或到位后又離開,造成該崗
位空缺,或未按承諾依時、足額投入有關設備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書面解釋并保證
人員、設備如期到位;如果承包人拒不配合,未在發包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內進行
整改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于此情形下,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并要求承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承包人現場管理機構各部門主要監理人員應與投標文件保持一致,發包人不要求
更換時不得更換。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意向(附前
任和后任人員的詳細履歷資料),征得發包人工程師同意后方可更換。承包人必須保證后
任人員的資質、資歷、業績、實際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員的素質。即使征得發包人工程
師同意更換的,承包人按下表的約定承擔違約金并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更換人員必須
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人員變更手續,后任人員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
義務。
承包人現場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達不到招標文件的明確要
求或投標文件的承諾或工作態度存在嚴重不足,不適應現場工作需要的,發包人有權向承
包人提出撤換。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如發包人不予接受或認為整改效果不明顯的,
則承包人必須在3天內無條件撤換,并按下表的約定承擔違約金并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
所調換來人員的資質、資歷、學歷、職稱、業績、實際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標文件中所承諾
人員的素質,否則,按承包人更換人員1次處理,繼續按下表的約定承擔違約金并承擔嚴
重違約責任1次。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換不合格人員,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換,也不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則視同拒絕執行發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專用條款第
(略)(1)款的約定承擔違
約責任。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實際工作能力較強的人員調換實際工作能力較低的現場人員,
或者承包人主動要求以實際工作能力較強的人員調換實際工作能力較低的現場人員并經
發包人批準且經實踐檢驗證實。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換監理人員時,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通知后三天內安排更換
到位,否則,發包人將有權延期支付監理酬金,并由發包人直接聘請,聘請人員所需
費用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
(略)(12)項的約定執行。同時,承包人按下表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略)違約項目違約金(元/人·次)
1更換項目總監本合同監理酬金總額的2%
2更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本合同監理酬金總額的1%
3更換監理員本合同監理酬金總額的0.5%
(5)項目總監若需離開施工現場需報發包人批準,在其請假離開的時間段內應書
面委托其他駐場監理工程師(需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全權代表其行使職權;否則視
為違約,每違約一次,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6)其他監理人員需離開施工現場1日以上需報發包人批準,在其請假離開的時
間段內應書面委托其他駐場監理代表全權代表其行使相應職權;否則視為違約,每違
約一次,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7)發包人將對駐場監理人員進行考勤。除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造價人員、資料員5類人員以外的其他監理人員每月請假日數累計超過6日,且請假
總人數全月累計超過承包人數的10%,視為違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8)對于發包人通知承包人參加的會議(包括但不限于進場會、現場問題處理會
議、工程驗收會議、結算問題處理會議、質保期工作的相關會議等),被通知人員(包
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報發包人批準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權人、
項目總監、項目副總監等)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乙方承擔1
次一般違約責任。
(9)承包人應該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主持召開工地例會及各種技術專題會,以及
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和發包人要求必須召開的會議,否則視為違約,
每違約一次,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10)如承包人違反本委托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八條的約定,未在相關信息發生
變化時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告發包人的,每確認1次,承包人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
任。
(略)履行監理職責方面的違約責任
(1)承包人在自己職責范圍內對應當作出決定的事項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確的
處理意見,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后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內仍不加以改正的,視為違約,承
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因此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2)承包人對于承包人現場的管理機構人員不到位、擅自離場,管理人員工作能
力存在嚴重不足等存在的問題不進行有效檢查、督促、處理,且不向發包人報告的,
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
(3)承包人對于承包人未按投標文件所作的承諾投入機械、設備、材料等存在的
問題不進行有效檢查、督促、處理,且不向發包人報告的,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并要求
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擔1次一般違約責任。
(4)承包人對于承包人每次進場材料不進行檢查和登記,或者對已進場的材料不
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抽查、送檢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如因此出現不合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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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于工程建設并造成質量缺陷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如因此出現質量
事故或經濟損失達10萬元/次以上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如因此造成重大
質量安全事故(按國家規定界定)的,發包人有權視情況的嚴重程度部分解除合同或
解除合同,同時,發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的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5)承包人在編制項目實施細則中,應按監理規范列明需承包人旁站的工序,并
應得到發包人的批準。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承包人進行旁站監督的,承包人沒有到
場,或者到場后沒有進行監督,或發現質量問題后沒有及時處理,且沒有向發包人報
告,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5.12款的約定辦理有關保險事宜的,在發包人
書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并承
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7)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施工質量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大檢查并同時定期組織
召開質量會議,將質量檢查的情況報告發包人。承包人的施工質量經承包人檢驗為合
格,但經發包人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抽查,發現存在質量不合格或未按設計要求和有
關規范進行施工情形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1次;情節嚴重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
約責任1次。同時,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的經濟損失。
(8)由于承包人應當預見而未能及時預見,或已經預見但未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或未及時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并積極督促承包人實
施整改而對整個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監管作用,
(略)工
期比計劃滯后3日(含3日)以上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出現關鍵工期
滯后5日(含5日)以上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
(略)工期滯后
10日(含10日)以上的,發包人有權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9)對于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資料,承包人沒有準確、真實的現場原始記錄或
不進行現場復核即予簽認,致使簽認的文件有錯誤的,承包人應立即糾正,并承擔一
般違約責任1次;由于該簽證錯誤因此可能給發包人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
的經濟損失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如果這種經濟損失是由于承包人故意
造成的,則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13.1-(6)項處理。
對于現場簽證(含工程數量、單價等)未經過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即報送發包人,
或者雖經過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發包人的,承包人應限期改正;
以上情形累計出現2次的,承包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10)承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設計變更等技術文件中明顯不符合現場實
際的部分,或者與招投標文件不符,會引起發包人投資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部分,不進
行認真審核、不進行優化就給予同意的,應限期改正,并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情
節嚴重的,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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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設計變更等技術文件,應當在3日內予以批復;
須轉報發包人審批的,承包人應在3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發包人。由于承包人未及時
批復而影響工程進度或者工程質量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須轉報發包人
審批的,承包人未在3日內報發包人或未出具審核意見的,應限期改正,承擔一般違
約責任1次。
承包人提交給承包人審核的資料或文件存在錯誤須承包人改正的,承包人應將所
有錯誤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反復修改拖延時間的,在發包人書
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
(11)承包人應當按時對承包人的申請計量事項予以審批,申請計量事項在正常情
況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承包人對申請計量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
包人派駐的專業工程師應對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表認真審核并予以確認。承包人對不
合格工程卻同意計量,或者計量數量嚴重不實、資料不齊全卻同意計量的,應立即改
正,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情節嚴重的,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給發包人造成損
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2)承包人對于承包人提交的請款報告,不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審核,或不
按本合同要求簽署撥款意見的,應限期改正;累計出現達2次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
次;如造成發包人超形象進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達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
承包人審核的當期支付金額與經過發包人復核的實際應付金額存在正負10%以上誤差
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情節嚴重的,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若由此給發包人
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損失的,承包人應當賠償發包人的損失,發包人將視
情況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3)承包人同時發生本合同專用條件第
(略)(9)、(10)(11)(12)項約
定的違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視為承包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
同;因此造成發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有權按本合同專用條件第13.1-(6)項的約定要求
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14)承包人應設立專職的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人員,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
產保障體系,并要求各施工標段設立專職安全員,將安全責任制度落實到人;承包人
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發包人報告。對于承
包人沒有按投標承諾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或存
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承包人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改,不作及時
處理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在發包人書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
正的,承擔一般違約責任1次;因此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被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
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承包人承擔嚴重違約責任1次;情節嚴重的,發包人有權
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此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按國家及本合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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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花城街農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監理
(補充公告版)
招標文件
招標人:
(略)
招標代理:
(略)
2025年8月
目錄
第一卷2
第一章招標公告3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4
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30
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40
第二卷41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42
第三卷48
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49
第七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資料。68
第一卷
第1章招標公告
(另冊)
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略)條款名稱:
(略)
(略)招標人:
(略)
(略)招標代理:
(略)
(略)招標項目名稱:
(略)
(略)項目建設地點:
(略)
(略)項目建設規模詳見招標公告。
(略)工程項目施工預計開工日期和建設周期工程項目施工預計開工日期:開工時間以委托人通知為準;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包括項目策劃(含配合征拆)、勘察設計報審、勘察、設計監理、檢測方案編審等);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期:從中標通知書發放之日起至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為止;施工階段監理工期:從業主下達開工令或開工報告審批之日起至施工項目全部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竣工結算、備案管理為止;竣工結算期:從竣工驗收完成開始至竣工結算完成為止。保修階段監理工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管理完成之日起計,按對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至保修期滿無質量缺陷為止;
(略)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概算本項目的概算23479.42萬元,其中工程費用18636.29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3725.06萬元,預備費用1118.07萬元。
(略)資金來源及比例詳見招標公告。
(略)資金落實情況已落實。
(略)招標范圍詳見招標公告。
(略)監理服務期限監理服務期自承包人收到中標通知書或參加由發包人組織的第一次進場動員會之日起算,至本項目工程保修期結束且本合同工程結算金額經政府結算終審部門審定之日止。監理服務期包括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工程收尾階段和質量保修階段,承包人須實行全過程監理服務。
(略)質量標準合格。
(略)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詳見本項目招標公告。
(略)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不接受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詳見招標公告。
(略)投標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略)踏勘現場招標人:
(略)
(略)投標預備會?不召開召開,召開時間:召開地點:
(略)
(略)投標人在投標預備會前提出問題時間:/
形式:/
(略)招標文件澄清發出的形式/
(略)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略)偏差不允許允許,偏差范圍:偏差幅度:
2.1構成招標文件的其他資料/
2.2招標答疑形式及時間:
(略)上答疑方式:
(略)
2.
(略)(
(略))網站通過項目答
(略)網上公開發布。
(略)構成投標文件的其他資料滿足本項目評審要求的其他資料。
(略)增值稅稅金的計算方法一般計稅方法。
(略)報價方式:
(略)
(略)最高投標限價無有,詳見招標公告。
(略)投標報價的其他要求(1)投標報價是投標人在本次招標監理服務期內完成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所需的費用。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中投標函要求填寫。(2)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投標報價應已包括但不限于監理設備、勞務、管理、交通、維護、保險、利潤、稅金、政策性文件規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所有費用。
(略)投標有效期90日歷天(從投標截止之日計起)
(略)投標保證金是否要求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要求,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要求1.本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具體規定如下:提供《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承諾》(詳見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2.對于投標人已提供《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承諾》,若投標人存在
(略)條款所列情形,該投標人應在發現存在
(略)條款所列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交人民幣2萬元投標保證金;若未按要求補交投標保證金1.本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具體規定如下:提供《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承諾》(詳見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
3.5資格審查資料的特殊要求無有,具體要求:
(略)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的時間要求年月日至今
(略)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不允許允許
(略)投標文件簽字或蓋章要求投標文件格式規定需個人簽字的,應簽字或簽章后掃描上傳(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標文件格式規定蓋單位:
(略)
(略)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年月日時分(北京時間)
5.1開標時間和地點:
(略)
(略)評標委員會的組建由招標人:
(略)
(略)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3人。
7.1中標候選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
(略)(
(略))
(略)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最后一天應為工作日)
7.4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是否
(略)履約保證金履約擔保的形式:可以以銀行保函形式或履約保證保險等有效方式:
(略)
1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10.1招標失敗的情形本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投標登記或滿足資格審查合格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名、或經評審有效的投標單位:
(略)
10.2交易服務費中標人按《
(略))文件的規定,
(略)代繳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的金額為中標總金額的0.9‰。本項目招標代理:
(略)
10.3其他要求各投標人遞交投標資料參與投標,均視為接受及認同招標合同及招標人:
(略)
10.4投標文件公開在產生中標候選人后,招標人:
(略)
10.5補交紙質投標文件中標單位:
(略)
投標須知修改表
本投標須知使用SWZB2024-05招標文件范本的投標須知通用條款,與該通用條款不同之處,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現文為準,原文不再有效。
(略):3.1投標文件的組成修改類型:修改
原文:
(略)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投標保證金;
(5)監理報酬清單;
(6)資格審查資料;
(7)監理大綱;
(8)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資料。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澄清確認,構成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現文:
(略)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承諾》;
(5)監理報酬清單;
(6)資格審查資料;
(7)監理大綱;
(8)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資料。投標人在評標過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澄清確認,構成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略):3.2投標報價修改類型:修改
原文:
(略)投標報價應包括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增值稅稅金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投標人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標函中進行報價并填寫監理報酬清單。
(略)本項目的報價方式:
(略)
現文:
(略)投標報價應包括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增值稅稅金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投標人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標函中進行報價并填寫監理報酬清單。
(略)本項目的報價方式:
(略)
(略):3.3投標有效期修改類型:修改
原文:
(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
(略)
現文:
(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
(略)
(略):3.4投標保證金修改類型:修改
原文:
(略)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和時間遞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
(略)
(略)開標時投標人沒有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將被否決。
(略)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盡快退還,最遲不超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退還。
(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
(略)
現文:
(略)本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提供《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承諾》(詳見投標文件格式)。
(略)對于投標人已提供《關于投標保證金的承諾》,若投標人存在
(略)條款所列情形,該投標人應在發現存在
(略)條款所列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
(略)項所述金額補交投標保證金。若未按要求補交投標保證金的將暫停其參與招標人:
(略)
(略)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
(略)
(略)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
(略)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
(略)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
(略)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簽署合同協議。
(略):3.5資格審查資料修改類型:修改
原文: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應按下列規定提供資格審查資料,以證明其滿足本章第1.4款規定的資質、財務、業績、信譽等要求。
(略)“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投標人營業執照、投標人監理資質證書副本等材料的掃描件。
(略)“近年完成的類似監理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委托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
(略)。
(略)“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匯總表”應填報滿足本章第
(略)項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人員的相關信息。“主要人員簡歷表”中總監理工程師應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和社保繳費證明,管理過的項目業績須附合同協議書(若有);其他主要人員應附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有關證書和社保繳費證明(若有)。(注:以上人員社保要求:具有離投標截止時間最近的至少1個月在本單位:
(略)
(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本章第
(略)項至第
(略)項規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現文: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意思表達清楚,投標人代表被授權有效;(按招標文件第六章所附格式內容要求簽署的《投標函》)。
(略)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
(略)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
(略)
(略)監理資質證書。
(略)總監理工程師資料。
(略)類似工程業績資料。
3.5.
(略)(
(略))辦理企業信息登記及擬擔任本工程總監理工程師須是本企業信息登記中的在冊人員,
(略)上查詢結果打印頁面。
(略)投標人聲明。
(略)其他滿足投標人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如有)
注:以上修改,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選擇條款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1.總則
1.1招標項目概況
(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監理進行招標。
(略)招標人:
(略)
(略)招標代理:
(略)
(略)招標項目名稱:
(略)
(略)項目建設地點:
(略)
(略)項目建設規模: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略)工程項目施工預計開工日期和建設周期: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略)建筑安裝工程費/工程概算: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略)資金來源及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略)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招標范圍、監理服務期限和質量標準
(略)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略)監理服務期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略)質量標準: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投標人資格要求
(略)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招標項目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1)資質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5)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要求:應當具備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員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7)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見本章第3.5款的規定。
(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除應符合本章第
(略)項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主辦方和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
(略)
(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
(略)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招標項目中投標,否則各相關投標均無效。
(略)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
(略)
(2)與招標人:
(略)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
(略)
(4)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5)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6)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
(略)
(7)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
(略)
(8)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
(略)
(9)與本招標項目的檢測機構、建設、施工單位:
(略)
(10)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本項事實應當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并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為認定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中已經明確的暫停或取消投標資
(略)域范圍不包含本標段建設地點:
(略)
(11)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本項事實應當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并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為認定依據。);
(12)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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