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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略))
《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2月13日經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7月30日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2月13日通過的《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5年2月13日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將第五條改為三條,分別作為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改為: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的管理和監督。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以及集中審批、能源、地質勘查等有關單位:
(略)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
(略)內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泉域管理和
(略)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四、刪去第七條。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對在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略)
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基本”。
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款修改為:“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與生態環境保護、礦山開采、水利、林業、農業、旅游等規劃相協調?!?
七、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的泉域范圍及其重點
(略)范圍,協助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勘查定界、設立保護標志和提示標識、建立檔案等相關工作。
任何單位:
(略)
八、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將第一款中的“一級
(略)”修改為:“神頭泉域重點
(略)?!?
第二款修改為:“在神頭泉域重點
(略)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開采地下水;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將已污染含水層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四)傾倒、排放、堆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傾倒、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六)采煤、開礦、開山采石;
(七)擅自在泉水出露帶從事餐飲服務、畜禽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
(八)擅自在泉水出露帶設置旅游娛樂等設施;
(九)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屬于國家、省大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因地形原因無法避讓,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確需經過或者進入泉域重點
(略),經專家充分論證采取嚴格保護措施后不會對泉域水資源造成污染和影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批準的除外。”
九、刪去第十四條。
十、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神頭泉域范圍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制開采巖溶地下水;
(二)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限制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的建設項目;
(四)不得利用河道、滲坑、滲井、廢棄鉆孔、裂隙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污物、廢渣和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十一、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水文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有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探許可證,并向
(略)(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三、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神頭泉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略)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理,
(略)、危及巖溶地下水續存的采礦工程,依法采取限制開采、責令停止開采或者封閉礦井等措施?!?
十五、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在重點
(略)以外的神頭泉域范圍內從事開山采石等活動,應當取得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經批準開山采石的單位:
(略)
十七、刪去第三十四條。
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在神頭泉域范圍內使用地表水從事水產養殖業,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適宜品種的養殖規劃,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科學確定養殖水域、密度、方式:
(略)
十九、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中的“分級管理”;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的“
(略)”修改為“范圍”;
(四)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地下水”修改為“水資源”;
(五)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的“超計劃或者”;
(六)將第四十條中的“水資源
(略)”修改為“范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2021年12月31日
(略)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次會議通過??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25年2月13日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泉域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環境,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
(略)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
(略)域內從事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神頭泉域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全面保護、節水優先、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的管理和監督??h(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集中審批、能源、地質勘查等有關單位:
(略)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
(略)內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八條?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泉域管理和
(略)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實行泉域保護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泉域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神頭泉域實行河(湖)長制,河(湖)長組織領導本
(略)域內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九條?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第十條?對在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略)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
(略)
第二章?保護與利用
第十二條?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是節約、保護、開發、利用泉域水資源的依據。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和保護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與生態環境保護、礦山開采、水利、林業、農業、旅游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的泉域范圍及其重點
(略)范圍,協助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勘查定界、設立保護標志和提示標識、建立檔案等相關工作。
任何單位:
(略)
第十四條?神頭泉域重點
(略)為:北部以擔水溝斷層為界,該斷層位于洪濤山前,長約32米,為一走向近東西的導水斷層,上盤為第四系松散層,下盤為奧陶系灰巖,自西向東由耿莊-神西-耿莊斷層與馬邑斷層交匯處,長約11.5千米。東部以馬邑斷層為界,為一走向北北東的階梯狀阻水斷層組。自北向南由上述兩斷層交匯處-小泊泉-郭家窯,長約4.5千米。西部以規劃
(略)大型供水水源地-耿莊水源地以西為界。自西向南由擔水溝-耿莊,長約3.0千米。南部以神頭二電廠南部為界。自西向東由耿莊-安莊南-神頭電廠南-郭家窯,長約12千米。重點
(略)面積50平方千米,包括神頭泉群、神頭電廠水源地、耿莊水源地及神頭電廠。
在神頭泉域重點
(略)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開采地下水;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將已污染含水層與未污染含水層的地下水混合開采;
(四)傾倒、排放、堆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傾倒、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六)采煤、開礦、開山采石;
(七)擅自在泉水出露帶從事餐飲服務、畜禽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
(八)擅自在泉水出露帶設置旅游娛樂等設施;
(九)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屬于國家、省大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因地形原因無法避讓,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確需經過或者進入泉域重點
(略),經專家充分論證采取嚴格保護措施后不會對泉域水資源造成污染和影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五條?在神頭泉域范圍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制開采巖溶地下水;
(二)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限制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的建設項目;
(四)不得利用河道、滲坑、滲井、廢棄鉆孔、裂隙等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污物、廢渣和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神頭泉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加快推進清淤疏浚等綜合治理工程建設,
(略),加強廢水深度處理和達標再利用,對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等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治工業點源污染和農村農業面源污染,加大生態修復力度,保障水環境安全。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逐步推進神頭泉域周邊農村污水處理、垃圾集中處理、廁所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使用總量控制和技術服務,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泉域水資源污染。
神頭泉域范圍內農業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水質標準。
第十八條?神頭泉域范圍內應當堅持實施節水增效、節水減排、節水降損、節水開源,培育節水產業,建設節水設施,推廣節水新技術與新工藝,加強取水行為、用水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神頭泉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實行泉域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優先利用地表水,引導、鼓勵使用再生水,提升非常規水利用率,推行水循環梯級利用。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引黃工程等水源置換工程建設,完善地表水置換地下水的輸配水工程設施,建立多種水源聯合調度機制,優化配置外調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規水,減少泉域水資源開采。
第二十一條?神頭泉域范圍內應當采取綠化造林、生態護岸、水生物凈化等措施保持水土、涵養水源,促進神頭泉域生態自然修復。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監督檢查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泉域范圍進行巡查。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
(略)絡,開展泉域水資源動態觀測和水質監測工作。
取水單位:
(略)
任何單位:
(略)
第二十四條?在神頭泉域范圍內取用地下水、地表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
取水單位:
(略)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
(略)
第二十六條?神頭泉域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依法削減取水單位:
(略)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
(略)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
(略)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有替代水源的;
(五)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取水用水的單位:
(略)
(略)(略)域或者有替代水源已解決供水問
(略)域,市、
(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關井壓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巖溶水開采。
第二十九條?水文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有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探許可證,并向
(略)(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
(略)
第三十條?在神頭泉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略)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
(略)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管理,
(略)、危及巖溶地下水續存的采礦工程,依法采取限制開采、責令停止開采或者封閉礦井等措施。
封閉前所產生的工業廢水、礦坑水和其他廢棄物由排放企業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治理。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重點
(略)以外的神頭泉域范圍內從事開山采石等活動,應當取得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經批準開山采石的單位:
(略)
第三十三條?在神頭泉域范圍內對水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產業項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破壞泉域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在神頭泉域范圍內使用地表水從事水產養殖業,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適宜品種的養殖規劃,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科學確定養殖水域、密度、方式:
(略)
水產養殖戶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養殖規劃從事養殖活動,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超定額取水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的;
(四)其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在神頭泉域范圍內,從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活動的,依照《
(略)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于《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修正草案)》的說明
——2025年2月13日在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市水利局局長??雷發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將《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修正草案)》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
(略)推進水生態環境保護的標志性成果,是“
(略)新時代水資源保護宣言書”,在解決神頭泉域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現實問題、規范神頭泉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加強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施行兩年多以來,《地下水管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于2022年12月修訂,
(略)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亦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進一步契合上位法要求,積極回應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主動適應
(略)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及時對《條例》作出適當修改,重新明確神頭泉域功
(略),對于推動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走向更高水平、促進
(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條例的工作過程和法律依據
(一)工作過程
2024年5月,市水利局
(略)政府《條例》修正工作,市政府同意后,6月市水利局成立了《條例》修正工作專班,在認真研究《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10月24日就《條例》修改情況上報并征求山西省水利廳意見,于11月15日發函征求
(略)六縣(市、區)政府和
(略)直單位:
(略)
(二)法律依據
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借鑒了近兩年新頒布實施的《
(略)延河泉域和三姑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略)巖溶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
(略)南海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
三、
(略)和主要內容
(一)
(略)
用全面、辯證、長遠的眼光看待
(略)經濟社會發展和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修改《條例》推動
(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一,明確對神頭泉域水資源進行保護的基本立法理念,充分考慮
(略)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新需求,通過修改《條例》為地方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第二,解決因《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修訂,《條例》出現的與上位法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
第三,發揚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廣泛聽取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條例進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第一,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對原《條例》與上位法《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表述不一致的地方進行了修改,如修正草案的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上位法已刪除的內容,亦將原《條例》中相應的內容予以刪除,如原《條例》第三十四條;上位法局部變化或調整的內容,修正草案亦做相應變化,如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第二,明確相關部門的保護職責。有效銜接省條例、我省其他水資源保護法規的相關規定,修正草案第五條規
(略)、市兩級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保護職責,并將原《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單列為兩條,作為修正草案的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鄉鎮一級政府的保護職責和村(居)民委員會自治組織的相關工作內容。修正草案第十三條進一步明
(略)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勘查定界、設立保護標志和提示標識、建立檔案等相關工作的職責。經過修改,使相關部門保護職責更加明確和具體,有利于依法履職,亦能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工作的能動性。
第三,調整優化泉域
(略)。刪除原《條例》第十四條,修改原《條例》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作為修正草案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將原《條例》中的三個層級
(略),修改為重點
(略)和泉域范圍,同時刪除原《條例》第三條、第六條中“分級管理”的相關內容,使泉域水資源的保護與地方經濟相互促進,良性發展。
第四,聚焦立法需求,立足地方實際,強調“小切口”立法。因機構改革導致相關機構撤并、上位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已有相似規定無需重復立法、部分條款與
(略)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相適應等原因,修正草案刪除了原《條例》的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等條款。
此外,修正草案還對條款順序和其他部分條款文字、內容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完善。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草案,請予以審議。
(略)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5年2月13日在
(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韓智宏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貫徹落實了***生態文明思想,規范了有關部門的職能職責,調整了神頭泉域功
(略),對于促進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和利用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略)神頭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草案)》。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符合中央精神,符合法律規定,符
(略)實際,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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