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
(略)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權力部門
(略)自然資源局處罰對象
處罰條件對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涉及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或者增加用地面積的,未報經批準的處罰
處罰種類或方式:
(略)
處罰信息公示需公示,在
(略)(略)站公示。
咨詢申請人可在
(略)咨詢臺進行現場咨詢或通過自然資源局窗口進行電話咨詢:
(略)。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略)(略)
監督投訴申請人可通過撥打
(略)市民服務熱線;
(略)效能督查科
(略)進行投訴,
(略)在線咨詢投訴。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內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設定依據
1依據名稱:
(略)
依據描述《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并處以應繳費用金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或構筑物,涉及改變土地用途、變更土地權屬或增加用地面積的,應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該幅國有土
(略)內的,還應當先
(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土地使用者持批準文件向該土地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特殊環節
辦理流程
該事項為全省通辦事項,請選擇您需要辦
(略)域:
線下通辦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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