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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山東省氣象局發布通知,《山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辦法》印發,7月20日起施行。
山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辦法(節選)
第三條?質量考核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考核機構)開展。
考核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開展質量考核的能力,與被考核單位無直接利害關系,能夠獨立、公正開展質量考核,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制定質量考核制度,組建全省質量考核專家庫,并督導考核工作。
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協助開展質量考核工作,負責跟進處理質量考核發現的問題線索。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合開展質量考核工作。
第六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受委托的考核機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開展質量考核:
(一)根據質量考核計劃,確定被考核單位、考核時間和考核方式;
(二)組建考核組,確定質量考核方案;
(三)實施質量考核,編制質量考核報告;
(四)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并公示考核結果,相關資料歸檔。
第七條?考核組成員從全省質量考核專家庫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考核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質量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和檔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運行;
(二)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要求;
(三)檢測專用設備是否經檢定或校準;
(四)檢測方法、設備使用和檢測數據、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或規定;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質量考核分為檢測項目考核和綜合考核。
(一)項目考核是指通過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方式對檢測單位所檢測項目已出具報告的核查、復測和驗證,對檢測方法和結論的正確性、標準適用性、數據準確性以及檢測報告完整性、所檢測項目真實性等進行判定,每年度開展一次。
(二)綜合考核是指對檢測單位的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檔案管理、項目考核、信用記錄等進行判定,一般與年度報告檢查工作合并開展,對同一檢測單位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項目考核一般分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也可以只開展資料檢查。考核組在檢測單位已出具檢測報告一年內的項目中按5%的比例抽取進行資料檢查,數量不少于1個、不超過10個。抽取的項目應當兼顧不同項目類型和日常監管情況。
考核組對抽取的項目資料逐一檢查并填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資料檢查考核表》(附件1)。
第十二條?考核組根據資料檢查情況,按不少于抽取項目數量50%的比例進行項目驗證。項目數量在2個及以下的應全部驗證。
項目驗證由檢測單位對檢測報告記錄的信息實施復測。復測原則上由原檢測人員使用原檢測設備進行,應當覆蓋原檢測報告中的所有檢測項目。當同一項目中有多個相同測試內容時,經考核組同意后可選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設備進行復測。
復測由考核組現場監督并填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項目驗證考核表》(附件2)。
第十三條當項目考核方式為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時,資料檢查和項目驗證得分均高于90分(含)的考核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當項目考核方式僅為資料檢查時,得分高于90分(含)的考核結果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考核為不合格:
(一)考核資料存在虛假或缺失的;
(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偽造檢測數據的;
(三)檢測報告、原始記錄中偽造檢測人員簽字的;
(四)技術負責人簽字與檢測單位任命文件不一致的;
(五)檢測報告未闡明不符合所涉及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款內容的;
(六)非檢測單位工作人員參與現場復測的;
(七)存在檢測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受檢單位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十五條?綜合考核依托年度報告檢查工作開展。年度報告檢查工作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中氣規發〔2021〕1號)執行。
年度報告檢查結果即為綜合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考核組應當通過書面記錄、影音記錄等方式對考核過程進行全程記錄。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考核組應當填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項目考核問題反饋表》(附件3),并由檢測單位簽字蓋章。
在質量考核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問題線索的,考核機構應當填寫《質量考核發現問題線索登記表》(附件4),及時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對相關違法問題線索,按照行政處罰屬地化原則移交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考核機構應當及時匯總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情況,編制《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報告》(附件5)和工作情況報告。省氣象主管機構對項目考核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考核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對于省外在魯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單位,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其資質認定機構。
第十八條?對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檢測單位,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檢測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整改材料,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整改情況作出整改結果處理意見。凡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考核結果納入檢測單位信用檔案,作為其資質延續或升級等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考核過程中發現檢測單位在檢測能力、檢測質量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將納入重點監管對象范疇,依法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對檢測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或考核機構及考核組成員在考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2021年5月31日印發的《山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管理辦法》(魯氣規發〔2021〕4號,SDPR-2021-0740004)同時廢止。(來源:山東省氣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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