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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用地,同時為法律、行政法規規范“劃撥用地目錄”留有授權,各級政府在實踐中以“劃撥用地目錄”為參照指引,進一步研究劃撥與否。
《劃撥用地目錄》明確在哪些情況土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的具體指引。2001年,原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劃撥供地的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律政策的變遷,自然資源部于2025年6月修訂發布了新的《劃撥用地目錄》(自然資源部令第16號),該《目錄》將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將對2001年版劃撥用地目錄與2025年修訂版劃撥用地目錄進行相關比較,涵蓋兩者的用地類別、政策變化、具體差異和新增內容。
一、劃撥用地的法律來源與修訂背景
劃撥供地的范圍由法律嚴格限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一般應當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但下列幾類建設用地經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即黨政機關辦公及人民團體用地,國防軍事設施用地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即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性設施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關系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項目的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上述“四大類型”構成了劃撥用地的法律來源,新舊《劃撥用地目錄》的基本分類框架均源自這一法律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也對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作了類似規定,為《劃撥用地目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025年修訂《劃撥用地目錄》聚焦于落實最新法律政策和適應現實需要。新版《目錄》重點圍繞土地管理法列舉的四大類用地進行調整、細化,對部分具體用地類型進行了增補、細化或刪減,使其更契合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本次修訂后的《劃撥用地目錄》共分20類,用地情形增加至106種(原目錄共19類,具體情形約100種)。這表明新版《目錄》的分類更為詳盡完善,涵蓋范圍有所擴展。
二、新舊《劃撥用地目錄》增、減、刪
(一)2001年版《劃撥用地目錄》簡況
2001年版《劃撥用地目錄》列明了劃撥用地的具體范圍,共劃分19類用地。這些類別可歸納為四大板塊: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第1~2類):包括黨政機關及人民團體辦公用地、特殊公務設施,以及各類軍事設施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第3~10類):涵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環衛、道路廣場、綠地等市政設施用地,以及非營利性郵政、教育、科研、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益性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用地(第11~18類):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設施用地,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等交通設施用地,以及水利工程用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第19類),主要指特殊用地,例如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途設施用地
總體而言,2001年《目錄》為當時的經濟社會環境量身定制,明確了上述各類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余一切經營性用地均需實行有償出讓,有效規范了劃撥供地的適用范圍。
(二)2025年版《劃撥用地目錄》簡況
2025年版《劃撥用地目錄》在保持法律框架不變的前提下,對類別劃分進行了優化調整,擴大為20類。新版《目錄》的四大板塊與舊版基本一致,但在細分類別和內容上出現了一系列變化: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類別一、二),保留原有框架,但細化了軍事用地范圍,新增明確了邊防、海防管控設施等內容。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類別三至十一),在原有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性用地基礎上,新設了“消防救援、應急避難設施用地”和“國家儲備設施用地”兩類,用地類別總數有所增加。同時,對教育、科研、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等公益性用地的定義和條件進行了更新或合并、調整。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用地(類別十二至十八),基本延續原目錄中對能源、交通(鐵路、公路、水路、民航)和水利設施用地的規定,但結合新時代發展有所增加(例如增列新能源設施、儲能電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除外說明等)。其他法律規定用地(類別十九、二十),新版將這一板塊拆分為兩類,新增了“烈士紀念設施用地”,并將其他特殊用地調整為第(二十)類,包括使領館館舍、監教場所以及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管理設施等。其中烈士紀念設施從原目錄中殯葬設施項中獨立出來單列,外交使領館用地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需要的保護和公共管理設施用地”則屬于此次新增的明確規定,對生態環保設施設施用地限定在“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范圍內。
新版《目錄》相比舊版在類別數量和具體情形上更加豐富準確,目的在于嚴格落實“劃撥供地限定用于公益公共用途”的法律精神,同時細化到新時期出現的新事物(比如儲能電站及相應設施)。
(三)劃撥政策的主要變化
新版《劃撥用地目錄》不是簡單的類別增減,更體現出劃撥用地管理政策的趨嚴。主要變化包括:1、嚴格限制劃撥供地、強調依法審批。新版《目錄》開宗明義強調,“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只有確屬《目錄》范圍內且確需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才能由建設單位申請并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劃撥供地。相比之下,凡是能夠以有償方式供地的,一律應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提供土地。這一原則在舊版目錄中也有規定,但新版措辭更為嚴格,重申了劃撥供地的例外屬性,杜絕打政策擦邊球的現象。2、突出“非營利性、公益性”要求、審核更嚴格。新版《目錄》第三條明確規定,凡屬于目錄范圍內、標示為“非營利性”“公益性”或“非經營性”的建設項目,在劃撥供地審查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審核其非營利性質證明,要求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登記證書,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必要時還可以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這一規定是新增加的程序,旨在確保只有具備法律認可的非營利組織或公益屬性的單位才能享受劃撥供地優惠,防止商業機構以公益名義獲取劃撥土地。3、強化劃撥土地用途監管、劃撥“轉商”有償化。新版《目錄》第四條強調,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土地用途改變等原因不再符合《目錄》規定的,應當及時改為有償使用。也就是說,一旦劃撥土地脫離了原有公益用途(例如某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或劃撥土地改作商業開發或劃撥用地企業破產土地拍賣),必須補辦出讓等有償用地手續,不能繼續無償占有。這一點在新版《目錄》中著重提出突出了對存量劃撥土地監管的加強,避免公共資源流失。相比之下,舊版雖然原則上不允許劃撥土地擅自轉讓變更用途,但新規將這一要求明文化、剛性化了。4、政策銜接和特殊規定。新版《目錄》第五條規定目錄施行后,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體現出目錄與上位法、相關政策的銜接。如果將來有新的政策(例如有關特殊區域或特殊項目供地的國務院規定),可以突破或補充目錄這保證了政策的靈活性和權威性。
通過上述政策層面的更新,新版《目錄》傳遞出明確信號,劃撥供地必須從嚴控制、從嚴把關,真正落實“取之于民、用之于公”。凡不符合法定公益用途的,一律不得以劃撥方式供地;即便符合作劃撥的項目,也要確保其主體和用途的公益屬性,經得起審核。此外,對已經劃撥的土地加強管理,防止用途偏離公益目標。可以預見,這些變化將使劃撥供地的管理更加規范,有效避免過去個別地方將劃撥土地變相用于商業開發的問題。
(四)用地類別的主要變化和新增
新版《劃撥用地目錄》在具體用地類別上進行了較多調整,下文從新增類別、類別合并調整、刪除取消的類別三個方面,對新舊目錄的差異進行分析。
1、新增類別
(1)新增的用地類別,消防救援、應急避難設施用地(新目錄第四類),這是2025年《目錄》中新增的一類,用于涵蓋消防站、消防指揮訓練中心等消防設施,防災減災救援指揮中心等應急救援設施,以及應急避難場所(如政府建設的人防工程、避難所)等。2001年《目錄》中沒有專門的消防和應急避難用地類別,這是根據近年城市安全體系建設需要新增的公共安全類用地,保證消防救災、應急避難設施能夠依法取得劃撥土地。
(2)國家儲備設施用地(新目錄第五類)。該類別是新版新增,也是貫徹《礦產資源法》戰略性礦產資源或能源儲備的必要,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各類戰略儲備設施的建設,包括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和物資儲備庫、石油天然氣等能源儲備基地、戰略礦產和關鍵原材料儲備設施,以及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等。此外,還包括國家儲備所需的配套鐵路專用線、公路、管道等附屬設施用地。舊版《目錄》中沒有明確“國家儲備設施”這一類,此次新增體現了對國家糧食安全、能源安全和戰略物資儲備項目供地的政策支持。
(3)烈士紀念設施用地(新目錄第十九類)。新版將烈士陵園、烈士紀念館、紀念碑亭、烈士墓、烈士紀念雕塑廣場等與褒揚烈士有關的設施單獨列為一類。在2001年版中,并沒有“烈士紀念設施”這一獨立類別。烈士陵園等通常被歸入社會福利設施或殯葬設施范圍下。此次修訂將其單獨列出,體現了對烈士紀念事業的重視,有助于保障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用地需求,以劃撥方式供地支持英雄烈士褒揚工作。
(4)外交使領館用地(歸入新目錄第二十類“特殊用地”):新版在“特殊用地”類別中新增加了“使領館館舍”用地。此前的舊目錄中未曾提及外國使領館用地,但根據國際外交慣例,我國需依法保障外國駐華使領館館舍用地,一般由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領館建設用地。新版目錄明確將其納入特殊用地范圍,是對這一國際外交慣例的補充。
(5)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設施用地(歸入新目錄第二十類“特殊用地”)。這是新版特殊用地項下新增的內容,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需要的保護和公共管理設施用地”。通俗而言,即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公益性環保項目中的必要管理、科教設施用地。在舊版目錄中沒有明確這一項,但隨著近年來我國設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體系,對此類用地的保障需求增加,新目錄將其加入特殊用地范圍,確保環保公益項目可以依法劃撥供地。此類用地限定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保需要設施用地”,不包括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組織組織的生態環保需要設施用地。
(6)其他新出現的具體用地情形。新版目錄在細節上還增補了一些新技術新產業相關設施。例如,在能源設施用地中增加了“儲能電站及相應設施”,反映了近年新能源產業(風電、光伏等)發展中儲能基礎設施的需求;在電力設施用地中列入“新能源發電工程相關設施”;在公路設施用地中明確“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等。這些新增情形雖然不構成大的類別變化,但體現出新版目錄對時代發展和技術演進的響應,更全面地覆蓋了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用地類型。
2、調整和合并的用地類別
(1)公共文化設施與體育設施合并。2001年《目錄》中,“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第七類)和“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第八類)是分開的兩類。新版將兩者合并為“非營利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第九類)。合并后,該類別下設文化設施和體育設施兩個子項,包括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等文化設施以及體育場館、全民健身設施等體育設施,同時也列舉了體育信息科研和興奮劑檢測機構等,合并的原因在于文化和體育設施同屬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劃撥供地的管理要求類似,合并有利于政策執行的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新版依然明確高爾夫球場不屬于公益性體育設施,不能劃撥供地(這一點舊版中也有提及),持續嚴格限制奢華運動場所的劃撥供地。對于城市內開發商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中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公共體育設施”也作出除外。
(2)教育與托育設施整合。舊版《目錄》中,“教育設施用地”(第五類)涵蓋各級各類學校及配套設施,幼兒園則在其中列為一項;新版將其擴展為“非營利性教育、托育設施用地”(第七類),同時增加了對托育機構用地的明確描述。新版第七類細化列出各級學校的教學、科研及生活配套用地,幼兒園和托育機構的教學、保育及活動用地,特殊教育學校的康復訓練用地。并明確這些教育和托育機構必須依法批準或登記設立,其中學校和托育機構應為非營利法人,幼兒園必須為非營利法人或教育部門認定的普惠性幼兒園。也就是說,新版在保持教育用地范圍不變的同時,把托育設施列舉并入教育類,這反映了近年來國家對于托幼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視(托育機構在2001年時因當時計劃生育政策,尚未受后人口生育政策變化影響)。整合后對這一類別強調了非營利屬性和主管部門認定條件,確保只有公辦或非營利民辦的學校、幼兒園、托育中心才能享受劃撥供地優惠。
(3)社會保障和福利設施類別完善。舊版《目錄》中“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第十類)包含內容較雜,既有福利性住房,又有養老院、孤兒院、殘疾人福利設施、社會救助以及殯葬設施等。新版將其更名為“非營利性社會保障和福利設施用地”(第十一類),內部劃分為四項:①保障性住房;②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和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③救助管理機構(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救助管理站);④公益性殯葬設施(含殯儀館、骨灰堂、公墓等)。與舊版相比主要變化有,用詞更新,將“福利性住宅”調整為“保障性住房”,更加符合當前政策對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的稱謂,強調這類住房建設用地可劃撥;分類清晰,將養老院、兒童福利院、殘疾人福利院等統合為一項(第二項),而將各種救助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中心等歸為救助管理機構一項(第三項),使結構更清晰;殯葬設施限定公益,新版特別注明殯儀館、公益性公墓等,即只允許公益性的殯葬設施劃撥用地,商業經營性的公墓墓園不在劃撥之列,舊版未加“公益性”限定,但實質要求上也是指公益性質的殯葬設施;明確要求非營利,新版要求保障性住房項目需符合相關規劃建設要求,其他社會福利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為非營利法人。舊版雖屬福利性質但未明確提出這一點,新版增加了這一條件,保證了福利設施的性質不走樣。
(4)軍事用地細分調整。軍事用地在新舊兩版中都是第二類,但新版中對軍事設施的種類表述更加細致現代化。例如,新版軍事用地8個子項中新增了“軍用信息基礎設施”以及“邊防、海防管控設施”等表述,將通信、偵察、導航、測量等信息化軍事設施納入劃撥范圍;同時明確邊防海防設施屬于劃撥供地范圍。舊版目錄中的軍事用地則側重列舉指揮工程、軍事機場港口、訓練場、軍用倉庫、公路鐵路專線、通信導航及其他軍用設施等7項。總體而言,新版對軍事用地的技術類型表述與時俱進,但總的適用范圍與舊版基本相同(并未增加新的軍事用途,只是更加明確)。
(5)郵政設施范圍收縮。郵政設施用地在舊版(第四類)下細分了郵政支局(所)、郵政運輸和物流配送中心、郵政郵件轉運站、國際郵件交換站、郵件集裝箱維護調配場等多種具體設施類型。新版將“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第六類)調整為較概括的表述,僅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的營業場所、處理場所兩大類即可劃撥。這表明新目錄在郵政用地方面收縮了具體列舉,轉為用功能描述,但實質涵蓋關系不變:仍然只有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局所和郵政處理中心用地可劃撥,商業快遞物流設施則不在其列。這樣的表述簡化,可能是考慮到郵政企業體制變化和普遍服務業務范圍,相應地做出調整。
(6)市政設施新增市政管廊。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第三類)中,新版增加了“市政管廊”這一子項。市政管廊是指城市地下綜合管線走廊,屬于近年來提倡的新型市政基礎設施。舊版目錄中未單列管廊,當時綜合管廊尚未大規模建設。新版將其納入劃撥供地范圍,說明政府投資建設的綜合管廊工程可通過劃撥取得土地,用以支持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完善。
3、刪除或取消的用地類別、情形
(1)勞動教養設施用地取消。2001年版特殊用地中列有“勞教所”(勞動教養所)用地。但因當年發生孫志剛事件后,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已于2013年廢止,該類設施不復存在。2025年新版目錄中已不再出現“勞教所”字樣,取而代之是更寬泛的“監教場所”,主要指監獄及教育改造類場所。因此,“勞教所用地”作為一個具體情形實際上已被取消,不再屬于劃撥供地范圍。
(2)烈士設施從殯葬中剝離。舊版將烈士陵園等視作殯葬設施的一部分歸入社會福利用地,新版將其單獨列為“烈士紀念設施用地”類。嚴格來說這不算取消,而是調整。但從社會福利設施類別來看,相當于普通殯葬設施中剝離掉了烈士紀念設施,使殯葬設施項的外延略有縮小,限定為公益性殯葬設施(不含烈士紀念部分)。
(3)其余情形的刪減。新版目錄在列舉具體設施時,對一些過于過時的表述做了與時俱進的修訂。例如舊版郵政用地細項中的“集裝箱(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在新版中未再單獨出現,這類設施類型歸并到了郵政處理場所的大類中。再如舊版提到的一些特定設施在現實中已不存在或不需特別列明,也在新版中省略。總體而言,新版更強調功能歸類而非羅列所有具體設施名稱,凡功能屬性相同的設施合并列舉,個別陳舊概念被剔除。這使目錄更加清晰易懂,也避免將來因機構或設施名稱變化而頻繁修訂。
2025年新版《劃撥用地目錄》通過新增、合并、刪除等調整,使劃撥供地的類別規定更契合法律要求和現實需要。
4、新增類別的意義和影響
新版目錄中新增加的類別體現了當前國家政策和社會發展需求,對土地管理產生積極影響。
(1)消防與應急設施入列。將消防站、應急避難所等納入劃撥范圍,意味著地方政府在推進消防救援體系和防災減災工程時,可獲得更大的用地支持。這有利于加快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布局,提高城市抵御風險能力。
(2)國家儲備設施保障。明確戰略物資儲備設施可劃撥供地,保障糧食、能源等戰略儲備基地的用地需求。這反映了國家對糧食安全、能源安全的高度重視,通過土地政策傾斜支持關鍵儲備工程建設。
(3)烈士紀念設施獨立成類。單列烈士紀念設施用地,凸顯了弘揚英烈精神的重要性。各地修建烈士陵園、烈士紀念館等將更便利取得土地支持,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益紀念設施體系,傳承紅色基因。
(4)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納入劃撥。此次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的必要設施列入劃撥范圍,提高了環保項目的用地保障,但僅限于“由政府組織”,這有助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內的科研監測站、管護站等公益性設施獲得土地供應,對于生態文明建設是重大利好。
(4)適應新技術發展:增補綜合管廊、儲能電站等新型設施,表明土地政策及時回應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新基礎設施形態。這些設施多具有公益屬性(如緩解城市路面反復開挖、促進清潔能源利用等),納入劃撥有助于新技術更快推廣應用。
新版目錄新增類別的共同指引,更全面地覆蓋公益性用地領域,確保這些領域的項目能夠得到土地要素保障。這體現出劃撥供地政策緊跟國家發展戰略,在公共安全、戰略儲備、生態文明等關鍵方面發揮支持作用。
三、對土地使用者的影響
《劃撥用地目錄》的調整對實際土地使用者、特別是項目開發單位來說影響深遠。嚴格區分公益與經營項目,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工業企業等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而言,新版目錄重申了商業項目一律不得劃撥供地。這意味著開發商若從事商品房開發、產業園建設等經營性項目,必須通過招拍掛出讓獲取土地不應再指望以劃撥取得土地。例如,即使打著醫院、學校的名義拿地,但如果實際運作是營利性的民營醫院、營利培訓機構,新規下將無法享受劃撥供地優惠。
鼓勵參與公益性項目建設,對于符合目錄范圍的非營利項目單位,新目錄提供了清晰的支持信號。這類單位包括公益醫院、養老機構、保障房建設主體等。政府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有利于降低這些公益項目的用地成本。開發企業若參與政府的保障房建設、城市基礎設施PPP項目等,可通過與政府合作,以劃撥或劃撥+出讓的混合方式取得土地,實現一定的公益回報。例如,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企業,可獲劃撥土地或劃撥價款優惠,在新政下將更有章可循。
需注重資格及運營性質,由于新版要求對申請劃撥的單位資格嚴格審核,土地使用者必須確保自身的法律身份與項目性質符合要求。這意味著一些單位可能需要調整運營模式或資質才能申請劃撥土地。例如,某社會辦醫機構若希望劃撥取得土地,可能需要登記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民辦學校要享受劃撥供地,需取得非營利法人資格或被認定為普惠性幼兒園等。因此,開發單位在籌劃公益項目時,須同步考慮自身的組織形式和資質,以滿足政策條件。存量劃撥土地變更要依法辦理,對已持有劃撥土地的單位而言,新目錄強調用途變更需有償化。如果某單位因轉制或引入社會資本導致性質改變,例如原本事業單位辦的醫院改制為企業,很可能需要補交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轉為出讓。土地使用者應提前評估此類政策成本。在企業并購、改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劃撥土地的處理,以免因土地處置不當產生法律及財務風險。
總的來說,新版目錄提高了非公益項目通過劃撥拿地的門檻,倒逼開發單位走有償出讓途徑獲取土地,同時也為真正的公益項目打開方便之門,明確只要資格條件符合,政府可無償供地支持。這種差異化政策會引導社會資本更多地參與公益領域,抑制以往某些鉆空子的行為,對土地市場規范和公共利益保障都有積極作用。
四、新《目錄》實施可能面臨的挑戰
盡管新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詳盡、導向明確,但在實際執行中可能出現一些挑戰需引起重視。
1、非營利性質的認定與監管:如何準確界定“非營利性”可能成為一大難點。許多機構具有公益服務職能,但運營中可能涉及收費、盈利。各級政府需要依據什么標準來審核,例如檢查申請單位的法人性質、章程以及財務狀況,政府各部門如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需密切協作。在執行中,避免出現“掛公益名義,行商業運營”的現象是監管重點,相關部門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審核機制。劃撥土地用途管控,新版強調存量劃撥土地用途改變需有償化,但實際操作中,土地用途的改變有時具有隱蔽性。一些劃撥取得的土地可能會漸進式地轉用于經營活動(例如醫院設立營利性科室,對外租賃部分用房等)。這類細微變化是否觸發“不再符合目錄”的條件,如何監測發現并及時處理,都是執行中的難點。因此,有必要完善土地用途監管的技術手段和法規銜接,例如通過不動產登記備案用途、定期巡查、部門舉報等方式加強管控。
2、地方執行力度與利益平衡。劃撥供地政策的收緊,可能在短期內增加地方政府和公益項目單位的財政壓力。例如,以前某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可能打擦邊球用劃撥供地方式優惠企業,現在被嚴令禁止,地方可能需要調整策略,通過財政補貼等其他手段支持重點項目。這種轉變考驗地方執行政策的決心和統籌平衡公共利益與發展招商的能力。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如何保障公益項目拿地又不變相便宜商業項目,是一項挑戰,需要加強監督指導,防止變通走樣。
3、宣傳與適應。新版目錄帶來的變化需要廣泛宣傳培訓,讓各級政府、用地單位充分了解新規。項目申請人需要適應新的報批要求,準備更加完備的申請材料(如非營利資格證明等),增加一些事務性工作量。
面對上述挑戰,相關部門應及早制定應對措施,以確保新版《劃撥用地目錄》能夠落地生效,真正起到規范劃撥供地的作用。
2025年修訂版《劃撥用地目錄》在延續法律框架的同時,更加精細化地規范了劃撥供地范圍,體現了國家在新時代對土地管理的最新要求和政策取向。通過對比可以看到,新版目錄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覆蓋更全面——從傳統的政務、基礎設施、公益事業,擴大到應急救援、戰略儲備、生態環保、烈士紀念等領域;同時在限制非公益用途方面更加嚴格明確,確保劃撥土地專供公益、不涉商業。這種調整契合了我國當前“節約集約用地”和“公共資源惠民”的宏觀目標,有助于提升土地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新版《目錄》的實施意味著劃撥供地管理將更有章可循,也更具剛性約束——在依法依規供地的同時,也減少了彈性空間,從源頭上防范違規操作和國有土地資產流失。這將促進土地出讓市場的健康發展,經營性用地陽光入市,公益性用地放心保障,各歸其位。對于社會公眾來說,新的劃撥用地政策最終有望帶來更多公共服務設施的完善。因為當公益項目拿地更便利、成本更低時,政府和社會組織將更有動力興建醫院、學校、養老院、消防站、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同時,商業房地產等不再占用劃撥優惠,從長遠看有利于增進社會公平。
綜上所述,新舊《劃撥用地目錄》的對比反映了我國土地管理政策從“粗線條”向“精細化”的演進過程。新版目錄與時俱進,既回應了新時代的新需求,也堅持了劃撥供地服務公共利益的初衷。隨著該目錄的實施,我國劃撥供地將更加規范、高效,公共利益將得到更切實的保障,土地資源管理水平也將進一步提升。
下面附上一張新舊目錄用地類別對比表,直觀展示各類別的對應關系和差異。
新舊《劃撥用地目錄》類別對比一覽表
為了清晰展示2001年版與2025年版劃撥用地目錄的對應關系,特別是類別的增減變化,下面將兩版《目錄》的用地類別進行對照,并簡要注明變化情況:
舊目錄?(2001年) | 新目錄?(2025年) | 變化說明 |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專用設施 |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 基本相同。保持原范圍和內容不變。 |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及指揮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3.?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洞庫、倉庫 5.?軍用公路、鐵路專線、通信、輸油輸氣管線 6.?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及作戰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3.?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洞庫、倉庫 5.?軍用信息基礎設施(偵察、導航、觀測臺站等) 6.?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輸電線路、輸油輸氣管道 7.?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8.?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 細化拓展。新增了“軍用信息基礎設施”和“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兩項,其他基本沿襲原目錄,序號增加一項(由7增至8)。實際軍事用地范圍變化不大,但表述更完善。 |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涵蓋供水、燃氣、供熱、公共交通、環衛、道路廣場、綠地等8個子項) |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 2.?燃氣供應設施 3.?供熱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 5.?環境衛生設施 6.?市政管廊 7.?道路廣場 8.?綠地 | 增加細分。在原有7項基礎上新增“市政管廊”一項(作為第6),其余各項與舊版基本對應(順序略有調整)。強調綜合管廊等新型市政設施。 |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政局(所) 2.?郵政通信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箱郵件維護調配處理場 | (六)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在新版中序號調整為第六類)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政處理場所 | 概念統攝。新版用概括表述替代列舉,實質涵蓋范圍未變:局所和處理中心可劃撥。類別序號從4調整為6(因插入了消防、儲備兩類)。 |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體設施 2.?高等及中等教育學校學生宿舍、食堂、實習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教學、辦公及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 (七)非營利性教育、托育設施用地? 1.?學校(含高等學校、中小學、特殊教育、職業學院等)教學、科研、宿舍食堂及校內實訓場所、文體設施 2.?幼兒園、托育機構教學保育及園內活動設施 3.?特殊教育學校康復、訓練設施(附加:要求機構為非營利法人或普惠性幼兒園) | 擴充并加強條件。明確增加“托育機構”內容,將幼兒園單列一項(第2項),基本涵蓋舊版所有子項并要求相關教育機構須為非營利性質。 |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研、觀測、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 (八)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試驗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附加:要求機構為從事公益科研的非營利法人) | 條件更嚴。科研用地范圍與舊版相當,但新版強調單位須為公益性非營利科研機構。 |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 (九)非營利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 (文化、體育合并) 1.?公共文化設施: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青年宮等 2.?公共體育設施:體育場館(高爾夫除外)、全民健身設施,以及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附加:要求管理單位為非營利法人) | 合并類別,內容綜合。將舊版第七、八類合并為一類(序號改為九)。文化、體育設施各作為子項列出,涵蓋舊版所有內容。“高爾夫球場除外”規定保留。新增要求管理單位非營利。 |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 2.?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3.?工人文化宮 4.?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 | 并入上欄(九)文化體育設施用地之第1子項 | (已合并,參見上一行)) |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急救中心等 2.?政府所屬各級衛生防疫、防治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 3.?政府所屬采供血機構等公共衛生機構 | (十)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 2.?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等基層醫療機構 3.?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防治機構、婦幼保健院(所)、健康教育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機構等公共衛生機構 4.?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獨立機構,以及護理院、康復醫療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接續性醫療服務機構 (附加:要求相關機構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 擴展細化。新版新增第4項,明確將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影像、透析中心等新型醫療機構以及康復、安寧療護等納入劃撥范圍(舊版未列此類)。同時基層醫療和公共衛生機構表述更細。強化要求劃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非營利性質。 |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福利設施 4.?兒童福利設施 5.?殘疾人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安置設施(含救助站等) 7.?殯葬設施(含公墓) | (十一)非營利性社會保障和福利設施用地 1.?保障性住房 2.?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和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救助管理站等) 4.?公益性殯葬設施(殯儀館、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 (附加:保障房需符合規劃;其他設施建設單位須為非營利法人) | 優化分類,政策更明晰。用“保障性住房”替換原“福利住宅”提法,更貼現行政策;將養老、兒童、殘疾人福利設施合并列舉(2);單獨列出救助機構(3);強調殯葬設施必須公益性質(4),烈士陵園從殯葬中剝離另列。所有非營利福利設施要求建設主體為非營利法人。 |
(十一)能源類(石油、天然氣等)設施用地 (包含油氣田井場、計量轉接站、輸油氣管道、油氣儲備庫、煉化配套、采油廠維修設施等) | (十二)能源類戰略性礦產資源開采設施用地 1.?露天礦場及配套設施 2.?地下礦井工程及配套設施 3.?鉆井井場及配套設施 4.?進場道路、管道運輸設施 5.?礦山救護、安全、消防設施 | 表述調整。新版第十二類聚焦礦產資源開采設施(包含煤炭、石油等礦業開采),不再羅列煉化等深加工內容,名稱更貼合“戰略性礦產”概念。傳統油氣開采內容仍涵蓋其中,只是分類標題和細項不同。 |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露天礦、礦井、瓦斯抽放、礦區電廠等) |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涵蓋火電、核電、新能源發電及輸變電配套共17項,如發電廠房、輸電線路、儲能電站等) | 重組歸類。新版將原煤炭類用地并入更廣義的“能源/電力設施”范疇處理:第十三類電力設施用地綜合了發電及輸配電各環節需求。煤炭開采部分實際前移至第十二類(礦產開采設施)。這樣分類邏輯更清晰,但為了對照,本行對應大致說明。新版還新增“儲能電站”等對應新技術。 |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發電廠房、輸電線路走廊等) | 并入上欄新第十三類電力設施用地 | (內容整合,見上) |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水庫、大壩、灌溉、水文站等) | (十八)水利設施用地 (水工建筑物、堤防、河道治理、引水工程、防汛抗旱設施等10項) | 更細致。新版水利設施用地列舉更全面(10項),涵蓋舊版所有內容并細化補充,如增加“水土保持科研試驗設施”等。類別序號從14調整為18。 |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 (十四)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 基本相同。新版細節列出了防風雪設施、環保設施等,類別序號從15改為14。 |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 (十五)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 基本相同。新版增加注明“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等細節限制。序號由16改為15。 |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 (十六)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 基本對應。新版更詳細列出港口設施子項,序號由17改為16。 |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 (十七)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 基本對應。新版豐富了設施列表(含空管系統、航材保障等),序號由18改為17。 |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 | (十九)烈士紀念設施用地 1.?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碑等 2.?烈士骨灰堂、烈士墓、英名墻 | 拆分調整。烈士紀念設施從舊版特殊用地/殯葬中獨立出來作為新第19類。舊版中特殊用地下屬的勞教所等已取消(見下條),監獄等移至新第20類。 |
無(舊版無獨立烈士設施類,烈士陵園原屬殯葬設施) | (二十)特殊用地 1.?使領館館舍 2.?監教場所(監獄及教育改造場所等) 3.?政府實施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設施 | 新增并整合特殊用地。新版第20類包含三項:其一外交使領館用地,舊版未列明,新版明確加入;其二用“監教場所”涵蓋舊版監獄、戒毒所、看守所等(勞教所因制度廢止不再提及);其三新增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設施用地,舊版無對應。 |
(注:上表中,新版《目錄》的序號由于增刪類別有所變化,與舊版不一一對應)
從上述對比可以看出,新版《劃撥用地目錄》繼承了舊版的大部分內容,同時通過增補新類別、合并相近類別、刪除過時類別,使劃撥用地范圍更加精準地與公益屬性掛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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