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2025年7月4日我局擬對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10日(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
(略)
通訊地址:
(略)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上述擬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略)
項目名稱:
(略)
建設地點:
(略)
建設單位:
(略)
建設項目概況
公眾參與情況
相關環保措施承諾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
(略)年產500噸催化劑、110噸二烯烴、240噸烯醇技改項目目
江蘇淮安工
(略)(現
(略)內)
(略)
項目名稱:
(略)
項目性質:□新建√技改;
行業類別:〔C266〕專用化學產品制造;
建設單位:
(略)
建設地點:
(略)
投資總額:總投資為2142.97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00萬元;
占地面積:37092m2,綠化面積4600m2;
職工人數:項目新增職工定員為10人;
工作制度:年生產300天,實行三班二運轉,年運行時數7200小時;
建設周期:6個月。
(略)公開、報紙公開、張貼公告等形式開展。
1、2024年9月2日,
(略)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公示期間,未收到與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2、2024年12月31日,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部內容編制完成后,
(略)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公參公示,公示期限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5日,公示有效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未收到與本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3、建設單位:
(略)
4、建設單位:
(略)
5、2025年6月20日,
(略)網站進行了本項目報批前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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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完
(略)廢水、循環冷卻水、真空泵廢水以及生活污水一起進入“厭氧生化+缺氧生化+曝氣+二沉”處理達達接管標準后,
(略)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
2、本項目依托現有DA001排氣筒。
二烯烴系列產品酯化反應產生的有機廢氣和烯醇系列產品酯化反應、皂化反應產生的有機廢氣分別經管道收集至“一級堿吸收”裝置處理,二烯烴系列產品催化反應和精餾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經管道收集至“二級溶劑吸收”裝置處理,烯醇系列產品催化反應和精餾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經管道收集至“一級堿吸收”裝置處理,上述經預處理的廢氣與經整體密閉收集的危廢庫廢氣一起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催化劑系列產品投料、粉碎工段產生的廢氣分別經集氣罩收集至“布袋除塵器”裝置處理。催化劑系列產品中和、壓濾、打漿、洗滌、三效蒸發、烘干、焙燒工段產生的廢氣分別經管道收集后與經集氣罩收集的捏合、擠條工段產生的廢氣一起至“三級堿吸收+一級水吸收”裝置處理。污水站廢氣經加蓋密閉管道收集至“一級酸吸收+一級堿吸收”裝置處理。上述經處理后的廢氣一起合并至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
有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
(略))表1排放限值;顆粒物、氮氧化物、鎳及其化合物(以鎳計)、鋅及其化合物(以鋅計)、銅及其化合物(以銅計)、鉬及其化合物(以鉬計)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4排放限值;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廢氣無組織排放。廠界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
(略))表2;顆粒物、氮氧化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略))表3;鎳及其化合物(以鎳計)、鉬及其化合物(以鉬計)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5;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1。
3、廠區合理布局,對主要噪聲源采取隔音、消聲或減震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3類標準。
4、本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是廢鹽、廢酸、廢催化劑、蒸餾釜殘、廢鎳催化劑、廢包裝材料、廢抹布/手套、化驗室廢液、廢水處理污泥、廢布袋、廢活性炭、廢粉塵、廢過濾材料等,委托有資質單位:
(略)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書》中提出
(略)防滲要求,對車間一、車間二、車間三、事故水池、污水處理站、初期雨水池、倉庫二、倉庫三等進行重點防滲。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響應措施并落實到位。
6、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定期排查突發環境事件隱患并開展應急演練。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和物資,依托現有700m3事故應急池,防止生產過程、儲運過程及污染治理設施事故發生。
7、加強施工期及運營期的環境管理。項目建成后,全廠仍設置廠界外100米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文)的要求設置與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設置標志牌。按照《排污單位:
(略)
9、按《報告書》提出的方案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監測工作。
10、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粉塵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回收等環境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將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納入“三同時”驗收內容,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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