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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或“紫天科技” )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 )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閩證監函〔2025〕 308號) (以下簡稱“《告知書》 ” ) , 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已經福建證監局調查完畢, 擬作出行政處罰。根據《告知書》 認定的事實, 公司2022年、 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同時,2022、2023年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2, 499, 275, 347.89元, 且占該2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63.53%。
當事人: 紫天科技、 姚小欣、 LIXIANG(中文名李想, 以下稱李想) 、 宋慶、 李琳、 郭敏、 李旸、 張軒哲、 羅霖、 曾麗萍、 熊鋆、 鐘曉永、 汪速:
紫天科技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已由福建證監局調查完畢, 福建證監局依法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現將福建證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 理由、 依據以及公司和相關人員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 公司及相關人員涉嫌違法事實如下:
一、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一) 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
2022年, 紫天科技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天智訊) 在其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權, 其身份是代理人, 紫天科技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財會〔2017〕 22號, 以下簡稱《收入準則》 )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公司采用總額法確認該項收入,導致2022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28, 465, 589.43元, 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3.08%, 對應營業成本228, 465, 589.43元。
(二) 短信發送服務業務
1.未抵銷子公司間內部交易影響
2022年10月, 福州緣笙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緣笙) 與沈陽誠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陽誠高) 簽訂合同采購16, 500萬元短信發送服務, 該服務經佛山信云網科技有限公司、 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華創易通(福建) 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給福建省閩通創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最終由閩通創信銷售給沈陽誠高; 另與重慶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采購19, 550萬元短信發送服務, 經相同路徑銷售給杭州億家晶視傳媒有限公司(億家晶視) 。
福州緣笙、 華創易通及億家晶視作為紫天科技子公司, 從事前述短信發送服務業務構成內部交易, 公司未完全對相關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進行抵銷, 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財會〔2014〕 10 號)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導致虛增營業收入277, 386, 792.44元、 營業成本263, 471, 698.74元及利潤13, 915, 093.7 元。
2.虛構短信發送服務業務
2022年10月, 億家晶視與重慶拳拳用意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拳拳)簽署《信息技術服務合同》 , 以28, 915.8萬元向重慶拳拳銷售107.79億條短信, 經協商一致, 重慶拳拳的合同權利義務由廣東粵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粵信) 全部繼受。 億家晶視后與廣東粵信協議解除該合同, 相關短信發送服務業務未實際發生, 億家晶視虛構對廣東粵信短信發送服務業務驗收單據, 導致虛增營業收入272, 790, 566.04元、 營業成本201, 417, 238.67元及利潤71, 373, 327.37元。
上述事項共導致紫天科技2022年年度報告合并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78, 642, 947.91 元、 虛增營業成本464, 888, 937.41元、 虛增利潤85, 288, 421.07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44.59%、 營業成本的33.74%、 利潤總額的35.99%。
二、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3年, 紫天科技孫公司寧波麥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麥粒) 在其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費代充值業務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權, 其身份是代理人, 紫天科技應當根據《收入準則》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公司采用總額法確認該項收入, 導致2023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 720, 632, 399.98元, 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8.63%, 對應營業成本1, 720, 632, 399.98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 性質、 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擬決定:
一、對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并處以八百五十萬元罰款;
二、對姚小欣給予警告, 并處以四百萬元罰款;
三、對李想給予警告, 并處以三百萬元罰款;
四、對宋慶給予警告, 并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五、對李琳給予警告, 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六、對郭敏給予警告, 并處以二百萬元罰款;
七、對張軒哲、 李旸及羅霖給予警告, 并分別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
八、對曾麗萍給予警告, 并處以一百二十萬元罰款;
九、對熊鋆給予警告, 并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十、對鐘曉永給予警告, 并處以七十萬元罰款;
十一、對汪速給予警告, 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或“紫天科技” ) 及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宋慶、 總經理李琳、 財務總監LIXIANG(中文名李想, 以下稱李想) 、 實際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 于2025年6月27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 ) 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紫天科技、 宋慶、 李琳、 李想、 姚小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 ) 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及宋慶等4人涉嫌拒絕、 阻礙執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 理由、 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應當事人紫天科技的要求于2025年3月1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本案現已調查、 辦理終結。
經查明, 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4月1日, 福建證監局對紫天科技啟動現場檢查。 因公司披露的注冊地址和辦公地址均無人辦公, 經溝通, 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于2024年5月13日至紫天科技孫公司寧波麥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麥粒) 辦公地點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并出具《監督檢查通知書》 (閩檢查字2024061號) 和《指定方式報送文件資料通知書》 (證監指報字0262024101號) , 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5月17日前向福建證監局報送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公司2021年至2023年財務報告、 財務明細賬、 相關會計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文件資料。 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簽收了前述執法文書。
因紫天科技未按要求報送文件資料并配合相關檢查工作, 福建證監局又先后向其出具《監督檢查通知書》 (閩檢查字2024279號) 、 《指定方式報送文件資料通知書》 (證監指報字0262024107號) 和《關于對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關注函》 (閩證監函〔2024〕 384號) , 要求紫天科技于2024年8月21日前報送前述文件資料, 要求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 財務總監及實際控制人攜帶指定報送文件資料于2024年8月1日至披露的辦公場所配合檢查, 并要求前述人員及原董事長姚小欣于2024年8月22日至福建證監局辦公場所配合檢查, 但紫天科技及董事長宋慶等4人均未配合。
紫天科技至本案聽證時仍未按要求向福建證監局提供2021年至2023年完整財務明細賬在內的財務賬證資料。
上述期間內, 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電話、 短信及紫天科技工作人員轉達等方式, 通知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宋慶、 總經理李琳、 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 及實際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人員姚小欣配合檢查工作, 該4人知悉福建證監局對其本人及紫天科技檢查要求, 但以拒接電話、 拒回短信等方式躲避、 規避福建證監局向公司及其本人送達相關執法文書。
根據《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證監會令第186號) 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紫天科技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報送文件資料, 已構成拒絕、 阻礙執法行為, 嚴重影響福建證監局對其有關檢查工作正常進行, 情節嚴重。
上述違法事實, 有相關執法文書、 有關人員詢問筆錄、 通信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 公司報送文件資料等證據證明, 足以認定。
紫天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 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所述拒絕、 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違法行為。
聽證過程中:
1.紫天科技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理由: 2024年系由姚小欣主持公司工作,公司承認對案涉拒絕、 阻礙執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辦公場所關閉、 大量人員離職、 經營困難等也對其配合檢查造成客觀障礙, 據此, 紫天科技希望減輕處罰。
2.李琳提出如下申辯理由: 其一, 李琳因受擔任紫天科技財務總監的親戚LIXIANG(李想) 欺騙, 才實施了拒接電話、 拒回短信等行為, 主觀上并無回避、 逃避調查故意。 其二, 李琳對紫天科技無任何實際管理權限, 無法組織公司履行案涉義務, 客觀上無法實施阻礙調查行為。 其三, 李琳客觀無法提供案涉文件資料, 不存在知情不報、 阻礙調查或者銷毀篡改證據等不配合行為, 不應被定性為拒絕、 妨礙執法。 未能及時至福建證監局配合檢查系因照顧子女無暇分身所致。 李琳案涉行為性質與宋慶等人明顯不同, 其任職總經理期間未領取相應薪酬待遇, 福建證監局處罰過重。 其四, 李琳2025年2月14日簽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后積極配合調查,已提供了所知的公司所有事實情況及證據, 并督促公司董事會配合執法工作。 據此,李琳請求免除罰款。
3.姚小欣提出如下申辯理由: 其一, 其非公司實控人, 2024年1月卸任公司全部職務, 并在5月13日到場配合調查并盡其所能提供資料, 公司部分會計賬本因被公安機關調取無法提供, 2024年8月后基本不再管理公司事務。 其二, 基于2024年8月初告知福建證監局因處理公司其他合作事務無法到場配合。 同時因牽涉其他刑案更換聯系方式, 2024年10月被立案調查后因無人與其聯系不知道配合要求。 其三, 就其涉嫌拒絕、 阻礙執法行為對福建證監局表示歉意, 并接受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的罰款和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4.李想提出如下申辯理由: 其一, 2024年春節后, 李想因病無法履職并將工作交給姚小欣安排, 患病期間無法接觸公司資料、 大部分時間無法做任何工作, 其向姚小欣請假后向公司報備了醫院病假單,2024年8月出院后通過電話向福建證監局工作人員匯報了病情, 并在靜養時將手機交妻子保管, 其未能及時配合監管工作系因突發疾病所致, 客觀上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其二, 李想已認識到相關行為極大增加了監管工作量且造成一定不良影響,今后會配合監管工作并盡力彌補后果。據此, 李想請求免除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 福建證監局認為:
1.根據《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 紫天科技對福建證監局依法向其調取財務賬證資料負有法定配合義務, 公司在知悉福建證監局執法要求并具備報送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 仍未按規定完整報送, 嚴重影響了福建證監局相關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等規定, 紫天科技應依法妥善保管會計檔案資料, 辦公場所關閉、 大量人員離職、 經營困難均不構成其未按規定報送文件資料的減、 免責任事由, 紫天科技不具備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紫天科技拒絕、 阻礙行為并非個別、 偶發事件, 而是由公司核心管理層及相關中介機構相繼實施的對抗福建證監局檢查工作的行為, 導致福建證監局無法及時獲取核查認定相關行為的關鍵證據, 嚴重影響了相關案件查辦進度, 行為惡劣。
綜上, 紫天科技拒絕、 阻礙監督檢查情節嚴重、 行為惡劣, 福建證監局對其陳述申辯理由均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 性質、 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 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2.其一, 李琳知悉福建證監局相關執法要求, 但在有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 多次拒接電話、 拒回短信, 李琳存在消極對待、 抵觸福建證監局檢查的主觀過錯, 有關解釋不影響福建證監局對其構成拒絕、 阻礙檢查行為的認定。 其二, 李琳作為紫天科技總經理應當依法依規履職并配合福建證監局檢查執法工作,其在檢查、調查階段知悉福建證監局有關執法要求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提醒公司及相關人員配合, 也未及時向福建證監局反饋公司實際運營管理情況。 李琳實際參與了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表決有關事項并在相關報告上簽字保證真實、 準確、 完整, 其無實際管理權、 未領取薪酬等均不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 其三, 李琳系本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作出后首個積極配合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的當事人, 其采取了督促公司及財務總監 LIXIANG(李想) 簽收相關法律文書等積極改正行為, 并在聽證過程中指認 LIXIANG(李想) 告知其可以通過開具虛假住院記錄躲避福建證監局檢查。
綜上, 福建證監局對李琳關于違法行為性質、 情節相對其他當事人較輕和如實陳述且積極配合查處的陳述申辯理由予以采納, 對其他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 性質、 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李琳責令改正, 處以四十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李琳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監會令第 185 號) 第三條第一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五條、 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李琳采取五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 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 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3.其一, 根據公司財務總監LIXIANG(李想) 等案涉人員指認和姚小欣自認,姚小欣卸任后仍實際負責公司對外重大合作、 公司層面財務數據匯總核對等核心管理事務, 福建證監局認定姚小欣卸任后仍履行公司負責人相當職務并無不當。 其二,福建證監局在案涉檢查事項開展及本案調查期間已窮盡手段聯系紫天科技及姚小欣等核心管理層并告知其配合義務,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姚小欣知悉福建證監局具體檢查工作要求, 姚小欣前述申辯理由不構成其拒絕、 阻礙福建證監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阻卻事由, 且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其三, 根據《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紫天科技履行配合義務有賴于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和實現, 姚小欣作為核心管理人員, 其不僅負有按要求配合詢問等檢查工作的義務, 還應根據所任職務或實際履職情況組織、 協調公司及其他人員配合檢查, 案涉財務賬證資料的管理屬于姚小欣職責范圍, 其知悉福建證監局相關執法要求并在客觀有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 多次拒接電話、 拒回短信, 且有證據指向公司及宋慶等人拒絕、 阻礙檢查系統小欣引發, 姚小欣對抗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的主觀故意明顯, 嚴重影響福建證監局檢查工作正常開展, 其行為惡劣且不具備法定從輕、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其四, 紫天科技拒絕、 阻礙行為并非個別、 偶發事件, 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員、 有關年報審計機構相繼實施的對抗福建證監局相關檢查工作行為, 導致福建證監局無法及時獲取核查認定相關行為的關鍵證據, 嚴重影響了相關案件查辦進度。
綜上, 姚小欣拒絕、 阻礙監督檢查行為惡劣, 福建證監局對其陳述申辯理由均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 性質、 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姚小欣責令改正, 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姚小欣的違法行為惡劣,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 第三條第九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姚小欣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間內, 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4.對宋慶責令改正, 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宋慶的違法行為惡劣,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監會令第185號) 第三條第一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宋慶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間內, 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5.紫天科技2024年4月至10月披露的公告顯示, 期間李想仍以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身份簽署并保證有關財務報告真實、 準確、 完整, 公司并未披露其因病不能履行財務總監職責情況, 結合姚小欣指認李想曾向其咨詢如何規避福建證監局調查及總經理李琳指認李想告知通過開具虛假住院記錄可以躲避檢查等情況, 李想案涉期間相關診療記錄不足以證明其因病無法履行相關配合義務。 其二,根據《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 紫天科技履行配合義務有賴于管理人員具體實施, 李想作為核心管理人員, 其不僅負有按要求配合詢問等檢查工作的義務,還應根據所任職務或實際履職情況組織、 協調公司及其他人員配合檢查, 案涉財務賬證資料的管理屬于李想職責范圍, 其知悉福建證監局相關執法要求并在客觀有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 多次拒接電話、 拒回短信, 存在自身及告知他人采取入院治療方式躲避檢查情形, 李想對抗福建證監局執法工作的主觀故意明顯, 嚴重影響福建證監局檢查工作正常開展。 其三, 紫天科技拒絕、 阻礙行為并非個別、 偶發事件, 而是公司核心管理人員、 有關年報審計機構相繼實施的對抗福建證監局相關檢查工作行為, 導致福建證監局無法及時獲取核查認定相關行為的關鍵證據, 嚴重影響了相關案件查辦進度。 其四, 李想知悉福建證監局對其立案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后, 仍然拒絕配合簽收相關法律文書, 其行為惡劣且不具備法定從輕、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綜上, 李想拒絕、 阻礙監督檢查、 行為惡劣, 福建證監局對其陳述申辯理由均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 性質、 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李想責令改正, 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李想的違法行為惡劣, 依據《證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監會令第185號) 第三條第一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決定: 對李想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間內, 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特此公告。
福建紫天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來源:中國證監會、公司公告、會計雅苑
選稿編校:何影婷 ?穆莎麗
責任政審:李珂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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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25)200條審計問題清單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修改要點、前后對照表
突發!3家知名會計所,注銷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跌破40億!國際“四大”頂尖會計所,2024年收入下降4.5%
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加大國有企業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勵!
北京興華升至第二!2024年度會計所收入排行榜發布(部分省份)如何根據《條例》理解把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及其紀法適用
財政部出手!5家評估機構、14名資產評估師被罰(附7個典型案例)
天職和信永中和前三!2024年度會計所收入排行榜發布(部分省份)
四年虛增營收160億!證監會點名的財務造假大案,處罰終落地!3900萬大罰單!2人終身禁入!
重大變化!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辦法(2025年修訂)》及深度解讀
中共中央、國務院修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25)附新舊對照表
官宣:3.45 億拿地建總部,引進原普華永道金融團隊300 余人!
中國最全央企名錄及其行政級別劃分!(243家央企和665家省屬國企)
延遲退休后,還能選擇提前退休嗎?養老金差距多少?(附提前退休規定)
首例!會計所召集30人團隊連夜“洗白”審計底稿!罰沒2700多萬+暫停業務6個月(頂格處罰)
財政部等九部門:電子憑證會計數據國標來了(附全文+答記者問)
時隔近12年!中央最新批準:經費差旅、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培訓、辦公用房(附全文)
2025年彈性退休年齡怎么算?往前往后怎么“彈”? 一文看懂
人社最新發布:《彈性提前退休告知書》《彈性延遲退休協議書》(示范文本 2025.5.7)
最新三公經費、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附《公務員差旅費用報銷標準大全》
2024年上市公司董事長薪酬100強新鮮出爐!最高4180萬
行政事業單位費用報銷:限額標準及實務問答(出差/培訓/會議/用車/食宿/交通)
2025年職工提前退休新政策全解析!這 5 類人可彈性申請(附手把手辦理指南)
全國首例!會計所承擔40%連帶賠償!兩名保代承擔40%連帶賠償!
中央明確!公職人員出差差旅費(住宿、交通、伙食)報銷標準(2025年)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常見違紀問題定性及處理(6大類12項)
上市公司起訴會計所及兩名CPA,要求賠償損失3820萬,返還審計費25萬!
巡查審計發現常見36種違規問題及其整改措施案例(適用行政事業單位)
空殼公司利用虛假審計報告騙取國補800萬元,北京某事務所成造假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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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權威回復:國有企業考核分配、工資總額相關的25個問題
行政事業單位紀檢巡視巡察財會檢查重點
教育部,迎來新司長
國資委權威解答!《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5大熱點問題
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等55個報銷問答(附差旅費報銷新標準)
投資審計的負面清單(11類23項)和審計事項清單(13類41項)
中央規定:公職人員出差住宿、交通、伙食費標準(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及有關問題解答)
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國企產權管理、國有資產交易100個問題匯編
2025最新版!全國31省份婚假/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一覽表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十大修訂亮點解讀及實務建議 (附新舊對照表)
中央定調!這三類人不允許彈性延遲退休(彈性退休年齡對照表、養老金計算公式)
5月1日起,各地公積金繳存、提取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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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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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五險變六險!到手工資要變了,2025年5月1日起實行
重磅!中注協就獨立性準則應用指南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證監會2025年度擬錄用公務員名單公示!28人來自會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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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四大”A股2024年度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出爐!
上市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會計師:審計工作已完成,無法表示意見報告!
喜報║《財會月刊》被評為:哲學社會科學預印本平臺高影響力期刊(2024年50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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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1家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收入確認由“總額法”調整為“凈額法”
2025年度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注冊會計師班)筆試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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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家!會計所2024年收入最新排行榜!16家收入下降,占比超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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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社保繳費基數上漲!新規下,斷繳、補繳、轉移等這樣辦!停繳社保費,能繼續參加個人養老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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