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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略)檢查主體檢查事項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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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
(略)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
(略)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
(略)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取水許可申請批準后,需要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工程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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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水利局對水土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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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發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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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水利局對水工程落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監督檢查【規章】《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修正)第三條第二款: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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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第二次修訂)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
(略)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第十一條第一款: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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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自2023年3月1日起,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廢止。)第四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
(略)域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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