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采購10輛無
(略)純電動公交車第1次澄清修改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相關規定,現對招標文件有關內容進行澄清,具體澄清內容如下:
一、提問部分
提問:1.根據《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1〕466號)要求,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終止,自2023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對新能源汽車實施購置補貼,因此2023年以后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工信部不再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信部發布自2024年1月起陸續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不再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因此2024年以后納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符合免稅政策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只能納入工信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根據以上兩項政策要求,我司認為,貴司對供應商資格要求不合理,限制了行業內2023年以后申報公告的產品參加投標的權利,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
回復:現修改為“所投車型必須符合國家新能源相關政策,列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
二、請各投標人及時下載并嚴格按照此次發布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標文件。因投標人未及時獲取:
(略)
三、本項目開標時間延期至:2025年7月18日9時00分(北京時間)。
本澄清文件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與招標文件表述不一致之處,以澄清文件為準。
招標人:
(略)
招標代理:
(略)
2025年7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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