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加強燃氣設施保護工作的通告
長建聯字〔2025〕2號
為規范燃氣設施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相關規定,
(略)建設局會同
(略)自然資源局,現就
(略)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劃定及保護工作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劃定
1.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地埋低壓/中壓管道及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0.5米區域;地埋次高壓管道及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1.5米區域;地埋高壓管道及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5米區域;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緣兩側0.5米區域;閥門井(室)、凝水缸(井)等附屬設施:外壁(柵欄圍護)1米區域。
2.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地埋低壓、中壓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兩側0.5米至5米區域;地埋次高壓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兩側1.5米至15米區域;地埋高壓管道及附屬設施:外緣兩側5米至50米區域。
3.其他規定。各類燃氣場站保護范圍按《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現行標準執行;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保護范圍內禁止性活動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嚴禁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1.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實施爆破、取土作業或動用明火;
3.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4.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種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施工管理要求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需在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相關單位:
(略)
第三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
(略)
四、法律責任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1.違反本通告,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傾倒腐蝕性物質等行為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對單位:
(略)
2.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依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特此通告。
(略)建設局
(略)自然資源局
2025年7月1日
關于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加強燃氣設施保護工作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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