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檢查內容檢查方式:
(略)
1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
(略)
2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
(略)
3建設單位:
(略)
4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將一個物業
(略))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
(略)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
(略)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5是否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現場檢查《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遣,不得挪作他用。
6建設單位:
(略)
7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現場檢查《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8是否擅自改變物業
(略))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物業
(略)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9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業
(略))第五十條第一款: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
(略)、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10是否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現場檢查《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1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
(略)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現場檢查《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
(略)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12原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現場檢查《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
(略)域,并向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義務:(一)移交占用的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三)移交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記錄;(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13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拒不撤出物業
(略)域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建設單位:
(略)
15建設單位:
(略)
16是否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現場檢查《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物業
(略)域內依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然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款規定,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7是否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行為現場檢查《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1992年第100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第二十四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略)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
(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
(略)
18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
(略)、鎮
(略)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
(略)
19市容環衛責任人是否
(略))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
(略)、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
(略)
20是否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現場檢查《
(略))第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21是否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現場檢查《
(略))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略)
22
(略)、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涉案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現場檢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
(略)
23是否未
(略))第十一條第二款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略)
24是否按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現場檢查《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建造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準。第三十條第二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
(略)和鎮的
(略)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
25是否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樹木、地面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在建(構)筑物、其他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或者有組織地利用涂寫、刻畫、張掛、張貼進行宣傳現場檢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
(略)
26是否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亂倒污水、糞便,或者亂棄動物尸體現場檢查《
(略))第二十八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略)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一切單位:
(略)
27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是否保持經營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現場檢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廢油流溢以及廢棄物向外散落,減少惡臭等刺激性氣體散發。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環境衛生的,
(略)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五)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未保持經營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8是
(略),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禁
(略)露天焚燒落葉。第九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略)(略)露天焚燒落葉的,
(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9飼養寵物、信鴿或者投喂犬、貓等動物,是否保持環境整潔現場檢查《
(略))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
(略)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第三十五條飼養家畜家禽
(略)容和環境衛生的,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略)
30施工單位:
(略)
31是否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現場檢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工程施工單位:
(略)
32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現場檢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略)
33是否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現場檢查《江蘇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設置、擺放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按照下列要求設置:(一)
(略),供餐單位:
(略)
34是否擅自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現場檢查《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檢查、維護,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氣象部門發布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警時,設置者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對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35是否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現場檢查《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檢查、維護,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氣象部門發布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警時,設置者應當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對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36是否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遺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現場檢查《江蘇
(略))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
(略)
37是否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
(略)
38是否損
(略)修改)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人民政
(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略)
39是否擅自砍
(略)修改)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人民政
(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
(略)
40是否損
(略)修訂)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略)人民政
(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
(略)
41是否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
(略)
42機動車是否在橋梁或者非指定
(略)道路上試剎車現場檢查《
(略)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第三、第五項:
(略)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
(略)道路上試剎車;
43是否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現場檢查《
(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6年第198號,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號修改)第二十七
(略)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4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是否擅自
(略)道路上行駛現場檢查《
(略)管理條例》(2019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第三、第五項:
(略)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
(略)道路上行駛;
45是否其他損害、侵
(略))第二十七
(略)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七)其他損害、侵
(略)道路行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6是否擅自占用或者挖
(略))第二十七條第一
(略)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
(略)道路;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7是否
(略))第二十四
(略)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第三十五條經批準挖
(略)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略)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未
(略)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48依附
(略))第二十九條依附
(略)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
(略)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依附
(略)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49是否擅自拆除、遷移、改
(略))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任何單位:
(略)
50是否擅自
(略))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
(略)
51是否擅自
(略))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
(略)
52是否
(略))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
(略)
5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是否符合規定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略)的,
(略)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
(略)外公共場所設置的
(略)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54是否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訂)第十四條第二項: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
(略)
55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訂)第十四條第二項: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
(略)
56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57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是否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現場檢查《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年3月修訂)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
(略)(略)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
(略)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58公共物品和器具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現場檢查《江蘇省艾滋病防治條例》(2004年8月)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衛生許可證。
59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是否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0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
(略)
61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否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第三條:負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的單位:
(略)
6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是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第四條第一款:建設單位:
(略)
63是否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處罰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
(略)
6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存檔、上報、公布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略)
65是否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
(略)
66是否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
(略)
67用人單位:
(略)
68用人單位:
(略)
69用人單位:
(略)
70用人單位:
(略)
71用人單位:
(略)
72用人單位:
(略)
73用人單位:
(略)
74用人單位:
(略)
75用人單位:
(略)
76用人單位:
(略)
77用人單位:
(略)
78用人單位:
(略)
79用人單位:
(略)
80用人單位:
(略)
81向用人單位:
(略)
82用人單位:
(略)
83是否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
(略)
84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是否符合規定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
(略)
85是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任何單位:
(略)
86是否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
(略)
87是否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
(略)
88是否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
(略)
89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是否擅自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
(略)
90是否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管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91是否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規劃的圍海造地、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
(略)、
(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十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
(略)、
(略)人民政府制定長江、黃河、珠江、遼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在前款入海河口圍海造地,應當符合河口整治規劃。第二十三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92是否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
(略)
93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是否擅自投入使用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五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
(略)
94是否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
(略)
95是否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十一條:單位:
(略)
96是否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十九條: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
(略)、
(略)的江河、河段和省、
(略)、
(略)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劃治導線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
(略)、
(略)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有關省、
(略)、
(略)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97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是否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條:在
(略)、蓄
(略)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
(略)
98是否破壞、侵占、損毀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
(略)
99是否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修訂)第二十三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體辦法由省、
(略)、
(略)根據本
(略)域的實際情況規定。第三十七條: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100是否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現場檢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101申請人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現場檢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
(略)
102是否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現場檢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
(略)
103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現場檢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取水單位:
(略)
104是否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現場檢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
(略)
105是否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現場檢查《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
(略)
106是否損壞涵閘、抽水站、水電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堤壩、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窯、墾種、放牧和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等行為;在水庫、湖泊、江河、溝渠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管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魚罾魚籪或種植高桿植物;向湖泊、水庫、河道、管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蓋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沙石土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興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產、建設爆破活動;擅自在河道灘地、
(略)、湖泊及水
(略)內圈圩、打壩;拖拉機及其它機動車輛、
(略)面上行駛;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現場檢查《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八條:為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發揮工程應有的效益,所有單位:
(略)
107是否擅自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湖蕩、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圍現場檢查《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十六條:河道、湖泊、湖蕩的開發利用必須服從防洪滯澇的總體規劃。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事先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沿海灘涂的開發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港河管理范圍的,必須經所
(略)、縣水利部門、海岸帶主管部門批準。
108是否阻撓防洪方案執行,拒絕拆除在險工險段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現場檢查《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條:流域性主要河道的水情調度方案,主要河、湖的警戒水位和保證水位,大、中型水庫的控制運用方案,由省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重大防汛搶險和排洪、分洪、滯洪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其他河流、水庫的控制運用方案,由市、縣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任何單位:
(略)
109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開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是否擅自增加深井數量的現場檢查《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在地下水禁止
(略)內,禁止開鑿深井。對已有的深井,
(略)、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開采期限,制定封井計劃,組織實施,并對封井、改水給予資金扶持。第十四條第二款:在地下水限制
(略)內,不得新增深井數量,并逐步壓縮地下水開采量。
110是否混合、串通開采地下水現場檢查《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地下水應當分層開采,禁止潛水和承壓水以及承壓水之間混合開采、咸淡水串通開采。
111是否在湖泊湖蕩內圈圩養殖現場檢查《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0號)第十五條:禁止在湖泊、湖蕩內圍湖造地,圈圩養殖。已經圈圩的,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進行治理,有計劃地實施退地、平圩還湖或者合理調整利用。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112取水單位:
(略)
113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管道、
(略);在堤防、護堤地和在堤壩、管道上建房、放牧、開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墳、墾種、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以及開
(略)〕)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
(略);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
(略)貿易活動。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
(略)
114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
(略)
115
(略)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現場檢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16
(略)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現場檢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117農村村民是否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士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
(略)
118是否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現場檢查《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進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開溝、植樁等;(二)在影響人民防空工程進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圍內設置障礙、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內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圍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五)
(略)、線纜穿越人民防空工程;(六)毀損人民防空工程孔口偽裝、地面附屬設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設施,堵塞或者截斷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豎井、進排水管道;(七)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穿墻打孔等影響防護效能的改造和裝修;(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風、配電等設備用房作其他用途。
119是否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第九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1修正)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護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
120人防工程維護是否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
(略)
12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補建或者補償現場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
(略)
122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是否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現場檢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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