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行政檢查事項名稱:
(略)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略)
涉及條文內容
1
勞動保障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
(略)
2
社會保險核查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下列事項:(一)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等情況;(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四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
(略)
3
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
(略)
4
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5
對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第八十六條藥
(略)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五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第二十八條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6
對藥
(略)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醫藥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醫用耗材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藥
(略)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略)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7
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第八十六條藥
(略)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2.《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略)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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