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一期工程項越野車采購項目公開競價公告
(略):POWERCHINA-
(略)-250046
各潛在報價單位:
(略)
一、項目概況及詢價內容
1、項目概況:(1)
(略)(略)一期工程位
(略)、
(略)、
(略)及自
(略)境內。
2、采購貨物名稱:
(略)
(略)設備名稱:
(略)
1越野車2025款2.0T
(略)站查詢為準1坦克300
3、交貨時間:合同簽訂后向中標人訂貨3日內組織到場,具體訂貨時間以訂貨通知為準。
4、交貨地點:
(略)
5、質量要求:符合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
6、本次詢比價為整體采購,詢比價報價供應商報價時須寫明單價及總價、產品的
詳細配置參數,報價包括設計、制造及所需材料和部件的采購、生產加工、裝卸(采購協助)、出廠檢驗試驗、采購保管、運輸、過路過橋費、稅金、保險、交貨、工地開箱檢驗、出廠驗收、質量保證、技術服務、運行調試、協調等直至采購人:
(略)
7、本次采購采用固定價。本次競價為一票制結算,稅率為13%,若投標稅率不同,以稅前價進行評審。
8、付款方式:
(略)
9、本次采購數量僅為估算量,以實際工程需求供應,由于工程變更導致實際供應數量減少時,采購單位:
(略)
10、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簽訂合同后不按合同履約的,將被列入供應商黑名單,取消合格供應商資格三個月至三年,禁入期間不得參與其準入機構層級的采購活動,禁入期滿后可重新申報;供應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產品的,或被國家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合格供應商資格,列入供應商黑名單,
(略)各層級采購活動。
二、報價人資格要求
報價人必須滿足以下全部資格要求:1、營業范圍要求:依法經國家工商、稅務機關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制造商或代理商。
2、財務能力要求:代理商報價人要具有良好的財務資金狀況。
3、報價人應具有國內同類產品的供應業績,在近3年內(2021年1月-至今)的供貨合同不少于3個(附合同掃描件或中標通知書,提供資料應包含合同數量和合同金額,否則視為無效業績)3、報價人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商業與社會信譽,不存在下列列入失信黑名單相關行為:
(略)列入失信黑名單相關行為
1被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信用中國(
(略).cn)》失信黑名單。
2被
(略)場監管總局《
(略)(
(略).cn)》企業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3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
(略)(
(略).cn)》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被列入國家應急管理部(
(略)址為:https://
(略).cn/fw/cxfw/xycx/)認定的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略)、
(略)供應商黑名單的。
(略)、
(略)存在合同違約相關處罰的。
4、本次采購不接受聯合體報價。
生產廠家及其授權代理商不得同時參加本次競價,獲得生產廠家授權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時參加。
三、采購文件的獲取:
(略)
1、凡滿足本公告規定的報價人資格要求并有意參加報價者,請于2025年6月26日17:00前(北京時間)
(略)(https://
(略),以下簡稱“
(略)”)獲取:
(略)
四、報價文件提交
1、報價人應在2025年6月27日15:00的報價截止時間前遞交報價文件。
詢價文件應以掃描件形式(文件類型應為:pdf,jpg)進行遞交,遞交方式:
(略)
(略)申報合格供應商資格(平臺初審聯系方式:
(略)
2、遞交文件應包括:(1)報價表;(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3)資格條件中采購單位:
(略)
3、報價有效期:報價有效期為90天。
4、報價保證金:無5、競價輪次:本次競價為2輪報價,后一輪報價應不高于前一輪報價,最終輪次報價為擬成交金額。
五、評比人員、內容及原則
(1)競價工作小組由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2)詢價通知的響應性評定、資信評審、商務技術、技術評審等進行綜合評議。(3)評比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4)成交原則:在報價單位:
(略)
(5)若成交價格明顯
(略)場價格,競價工作小組有權否定全部報價。
六、成交通知及合同簽訂
(1)在本章第四款規定的報價有效期內,采購單位:
(略)
(2)采購單位:
(略)
(3)履約擔保:在簽訂合同后,成交人應按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和形式詳見合同專用條款21條。
中標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成交,其報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給采購單位:
(略)
七、發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https://
(略))上發布。
八、聯系方式:
(略)
采購人:
(略)
九、監督機構
(略)第三分局紀委辦公室監督電話:
(略)
第二部分:合同格式
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
1.定義在合同中,有關名詞和術語按下列解釋:1.1“合同”指買方和賣方之間達成的中標合同,包括合同協議書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對賣方與買方都具有約束力。
1.2“合同總價”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款。1.3“設備物資”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須向買方提供訂貨明細表中規定的一切設備物資。1.4“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以及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等伴隨服務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1.5“買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賣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1.6“賣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買方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1.7“建設項目”指響應人須知中所指的項目,具體項目名稱:
(略)
1.9“天”指日歷天。
1.10其他,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補充。
2.標準和適用性2.1本合同下交付的設備物資應符合技術規格書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標準,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發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2.2除非技術規格書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
(略)
3.合同文件和資料的使用3.1沒有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應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技術規格書、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3.2沒有買方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第3.1款所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及全部復制件還給買方。
4.知識產權4.1賣方應保證,買方使用本合同設備物資或設備物資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起訴。如有發生,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以及由此所
發生的全部費用。
5.聯絡5.1買方負責督促和檢查賣方的合同履行情況。
5.2賣方應按項目設賣方代表,負責設備物資生產、供貨、質量檢驗、交接、調試、技術服務(含售后服務)等環節的業務協調以及與買方等相關單位:
(略)
5.3賣方代表的變更、撤銷應獲得買方的書面認可。買方有權根據賣方代表的工作情況,提出撤換人員的要求。賣方應根據5.2款的要求盡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員,在新任人員到位前原賣方代表繼續承擔5.2款的職責。
6.計劃和報告6.1在中標合同簽署后7天內或發貨前30天,買方向賣方提出月供應需求計劃(訂單)。6.2賣方收到月供應需求計劃(訂單)后2天內,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可行的生產、運輸、供應方案。如買方認為需要調整,賣方應根據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賣方應根據供應需求計劃,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買方提交進度報告。進度報告應包括:(1)生產供應安排計劃;(2)實際完成進度與計劃完成進度的比較;(3)如果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滯后,應給出原因及改進措施。
7.檢驗、測試7.1在交貨前,賣方應按合同要求對設備物資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設備物資符合規定的檢驗證書,此證書將作為付款和運營交接的初步證據,但不作為有關質量、規格、數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定論。賣方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檢驗證書后面。
7.2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制造廠的所在地、交貨地點:
(略)
8.包裝和標記8.1賣方提供的全部設備物資均應按技術規格書規定進行包裝,包裝應適應運輸、裝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銹等需要,確保設備物資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約定地點:
(略)
8.2設備物資的包裝、標記和證件,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及技術規格書規定的內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符合買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貨物包裝不當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貨物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如因賣方原因造成合同貨物的誤運,賣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相應費用。
9.運輸和保險9.1賣方負責辦理設備物資在運抵目的地途中的運輸和保險;如賣方負責安裝的,則貨物運抵現場現場移交后的保險責任仍由賣方負責。賣方應將設備物資完好無損地運送到合同約定地點:
(略)
9.2設備物資運輸途中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并由賣方與承運人、承保人辦理理賠事宜。
9.3賣方應按買方約定組織供應,合同設備物資應在要求的時間前送達交貨地點:
(略)
9.4賣方應在設備物資裝車/船前24
(略)、設備物資名稱:
(略)
10.驗收10.1賣方應隨同每批設備物資發運附一份發貨設備物資清單、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等必要文件。
10.2設備物資運抵交貨地點:
(略)
10.3設備物資經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出具驗收單據。此驗收合格的單據不作為判定設備物資質量的依據。
10.4買方出具驗收單據后,設備物資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但并不解除賣方對其設備物資應負的質量責任。
10.5買方有權對驗收合格后的設備物資交有資質的檢驗部門檢驗,如果任何被檢測或測試的設備物資不能滿足技術規格的要求,賣方應及時更換,或者根據買方要求對缺陷免費進行修復以滿足技術規格的要求,并承擔該部分檢驗費用。
10.6買方在設備物資到達最終目的地后對設備物資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設備物資的權利應不會因為設備物資在從賣方制造廠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11.伴隨服務11.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專用合同條款”與技術規格書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1)實施或監督所供設備物資的現場組裝和/或試運行;(2)提供設備物資安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3)為所供設備物資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設備物資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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