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對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行政檢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行為(以下簡稱煤礦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2 | 對煤礦企業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的行政檢 查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五十三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3 | 對煤礦企業安全工作的行政檢 查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4 | 對煤礦企業執行《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情況的行政檢 查 | ? ?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進入現場檢查,參加有關會議,無償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進入現場檢查,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情況時,有權要求礦山企業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礦山企業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檢測機構對礦山作業場所和危險性較大的在用設備、儀器、器材進行抽檢。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的情況,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5 | 對煤礦企業的行政檢 查 | ? ?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煤礦現場安全生產狀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進入煤礦企業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一線生產作業場所,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 ? ?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 ?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 ? ?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煤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 ? |
6 | 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以及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行政檢查 | ? ?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以及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職權。 |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 ? |
7 |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的行政檢 查 | ? ?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在停產整頓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 ? ? ??煤礦企業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驗收,并在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所在地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 ? |
8 |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檢 查 | ? ?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監督檢查的情況,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察意見和建議,督促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復查。 ? ?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和接受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地方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及時落實監察意見和建議。 |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 ? |
9 | 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行政檢 查 | ? ?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九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 ? |
10 | 對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 ?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1 | 對檢測檢驗和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行政檢查 | ? ?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調查組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2 | 對煤礦企業應急預案工作的行政檢 查 | ? ?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3 | 對煤礦企業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的行政檢 查 | ? ?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 ? ? ??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4 | 對煤礦企業和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情況、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的行政檢查 | ? ?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九條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二)按照本規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訓資金的情況; (三)實行自主培訓的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條件; (四)煤礦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的情況; (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七)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時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八)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5 | 對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行政檢查 | ? ?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察。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6 | 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行政檢 查 | ? ? ?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三條?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建立并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 ? ? ??第十四條第一款?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 |
17 | 對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的行政檢 查 | ?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 ?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 ?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 ? ? ? ?? |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