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關于《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的意見。有關單位:
(略)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
(略)@163.com;
2.通過信函將意見寄送至:
(略)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三處(郵編:030006),信封上請注明“《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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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廳
2025年6月20日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
(略)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系統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
(略)
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
(略)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解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
(略)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
(略)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略)管理機構應當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規劃,組織建設污水集中收集處理和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轉運等設施,建立環境基礎設施的運行、維護制度,指導、督促企業依法排放和處置污染物;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
(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明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構,配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
(略)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簡約適度的生活方式:
(略)
第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逐步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
(略)
對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本
(略)域的生態環境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
(略)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三條省、設
(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工業、農業、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省、設
(略)人民政府組織
(略)域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應當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四條省、設
(略)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編制生態環
(略)管控方案,構建生態環
(略)管控體系。
生態環
(略)管控方案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科學劃定管控單元。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
(略)域功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環境質量標準,編制本
(略)域環境
(略)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優化城鄉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
(略)域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環境
(略)劃和生態環
(略)管控的要求。
第十六條省、設
(略)人民政府
(略)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劃定污染防治
(略)域、流域,建立環境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措施,明確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污染防治措施、重點行業及重點治理項目,組織相關人民政府實施聯合防治。
實施聯合防治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生態環境信息實時共享機制,制定共同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計劃和措施,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活動,處理重大生態環境問題。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對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依法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
(略)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務院下達省人民政府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
(略)的市,并組織實施。
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
(略)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等量、倍量置換,余量可以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
(略)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
(略)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第二十條本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略)絡和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執法監測、排污許可證管理監測、環境狀況調查及評價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預報,組織開展飛行監測及檢查,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
任何單位:
(略)
第二十一條本省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實施差異化補償,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
(略)域覆蓋比例較
(略)和生態功能重要性突
(略)的支持力度。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統籌考慮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生態保護
(略)域面積等因素,建立健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跨省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完善省內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補償的原則,在確定
(略)域河流交界斷面,根據水質保護預期目標和評判指標等情況,實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省、設
(略)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
省、設
(略)人民政府每年應當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的匯報,督促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二十三
(略)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
(略)域的環境承載能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排污單位:
(略)
重點排污單位:
(略)
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運營單位:
(略)
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
(略)
委托監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
(略)
重點排污單位:
(略)
第二十五條在大氣污染防治
(略)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消費總量等量、減量置換。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制定
(略)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大氣污染防治
(略)域
(略)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煤炭消費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省建立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制度,
(略)。
省、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略)域的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
(略),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
(略)
接受委托的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其出具的有關數據、結論、報告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有關單位:
(略)
排污單位:
(略)
第二十九條排污單位:
(略)
第三
(略)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
(略)域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被考核人任職以及對其獎懲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未完成的,應當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負責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生態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
(略)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
(略)(略)格,明確監管責任人,制定生態環境監管方案,建立生態環境監管檔案,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
(略)的市、
(略)格化環境監管措施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四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第三十五條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
(略),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
(略)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未完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和任務
(略),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排污單位:
(略)
對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
(略)
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本
(略)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調整產業結構,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
(略)。新建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入駐
(略)。
省、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電鍍、危險廢物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
禁止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項目,淘汰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加強農村清潔取暖改造、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治理和其他廢棄物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灌溉用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禁止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污水直接用于農田灌溉。
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
(略)
第三十九條排污單位:
(略)
第四十
(略)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
(略)域供熱規劃,建設和
(略)(略),對
(略)(略)(略)的用熱單位:
(略)
(略)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設施,原有分散燃煤鍋爐應當限期拆除。
(略)未覆
(略)原有鍋爐,應當進行升級改造或者使用清潔燃料。
第四十一條生產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和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并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
(略)
省、設
(略)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和
(略)域,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
(略)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
(略)
施工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散裝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
(略)
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
(略)(略)建設,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公
(略)的市、縣級人民政
(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達標排放情況,對按期完
(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并按照規定運營、達標排放的,予以鼓勵和扶持。
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正常運營或者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當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
(略)(略)、污水處理設施、農村廁所改造等人居環境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煤礦礦坑(井)水
(略)域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統一配置,制定本
(略)域煤礦礦坑(井)水資源化利用規劃或者方案。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煤炭開采、非常規天然氣開發等行業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行業排水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體系,推廣先進適用的廢水處理、回用和處置工藝技術。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煤礦礦坑(井)水和閉坑煤礦老窯水的污染。非常規天然氣開發企業應當針對排采水高鹽水質特征,采用高效脫鹽、回注處置等適用技術,合理處理和處置高鹽排采水,嚴禁高鹽廢水外排污染環境。
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將經處理達標的礦坑(井)水和排采水回用于工業、農業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四十七條本省實行
(略)的市、縣的地表水交界斷面水質監測考核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地表水交界斷面水質不達標
(略)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使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
(略)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排查、治理本
(略)域內黑臭水體,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
(略)
第五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當按照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
對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
(略),除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嚴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五十一條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五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
(略)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分類管理、分質利用和安全處置的技術政策,提高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的管理水平。
設
(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
(略)域煤炭、火電、氧化鋁等產業發展實際,制定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方案,落實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分類管理、分質利用和安全處置的政策要求。
排污單位:
(略)
第五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生活垃圾全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確定設施廠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
(略)
第五十五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
(略)
第五十六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
(略)域,公共服務設施和居民
(略)配套建設的設施產生的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第五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略)
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廢物的單位:
(略)
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第五十八條廣告屏、廣告牌、燈箱、媒體立面墻、道路、體育場、施工場地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計、安裝、使用照明設施,定期保養維護,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光污染。
建筑物、構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墻等建筑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計和選材,控制高反光率材料的使用,防止、減輕光污染。
第五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組織開展本
(略)域化學物質環境信息統計調查,明確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
(略)、行業、企業,落實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強化對影響飲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風險防控。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調查、監測、篩查、評估、管控制度。省、設
(略)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本
(略)域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企業事業單位:
(略)
第六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環境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風險控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避免發生次生災害,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企業事業單位:
(略)
第四章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六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統籌協調,組織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協同推進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省、設
(略)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完善生態保護修復技術標準、規范,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項目驗收管理和實施成效評估。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
(略)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
(略)域,重要的水源
(略)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
(略)以及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等,應當采取措施嚴格保護,嚴禁破壞。
在前款規
(略)域內從事各種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維護生態安全。
第六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
(略)保護規劃或者方案,加強水源
(略)、河湖水域及其緩沖帶等重要水生態空間管理,實施重點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重大工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重要河流生態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征求并研究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設
(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點河流生態流量和重點湖泊生態水位調控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六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略)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保護,強化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應對外來物種入侵。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本省生物多樣性紅色名錄、生態環境質量指示物種清單,并動態更新。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公益林和天然林,加大植樹造林力度,推進防護林體系建設,優化森林結構,增強森林生態功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草原,落實基本草原保護、草畜平衡和禁牧輪牧休牧制度,
(略)治理。
第六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因地制宜采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
第六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略)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協同實
(略)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
開采礦產資源前,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編
(略)生態修復方案,并按照經批準
(略)生態修復方案實施。
第五章綠色低碳發展
第六十八條省、設
(略)氣體排放控制。
第六十九條省、設
(略)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大非常規天然氣開發力度,促進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地熱能、合成燃料等綠色清潔能源發展和利用規模。
第七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動煤炭、火電、焦化、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等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略)域綠色低碳循環產業體系。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提高煤礦瓦斯綜合利用和甲烷減排能力。
鼓勵和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推動綠色礦山、零碳礦山建設。
第七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單位:
(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制度體系和綠色消費激勵機制,采取措施推動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產生、排放。
第七十
(略)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用;鼓勵工業企業與第三方服務機構、金融資本等合作推進關鍵共性綠色低碳技術攻關,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國家和省級綠色低碳重大科技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綜合運用信貸、債券、股權融資、基金、保險等金融資源,加大對綠色產業發展、高排放行業低碳轉型和綠色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
第七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評價機制,推進生態產品價值評價結果在政府決策、規劃編制、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經營開發融資、生態資源權益交易等方面的應用。
鼓勵社會資本以直接投資或與政府合作等方式:
(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
(略)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運營單位:
(略)
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環境監測服務工作: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隱瞞、偽造、篡改監測數據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又隱瞞、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自動監測設備的管理運營單位:
(略)
第七十七條排污單位:
(略)
(一)隱瞞、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在排污單位:
(略)
(二)排污單位:
(略)
(三)無正當理由多次監測、挑選監測報告。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運營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
(略)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
(略)
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費用,或者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替代修復。
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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