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地址: 山西
7 施工設備設施安裝與運行
7.1 一般規定
7.1.1 設備的噪聲、粉塵、尾氣、污水、固體廢棄物排放應符合國家現行環保排放標準的規定。施工設備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設計圖紙、安裝及維修使用說明書、適用的安全技術規范等資料,并應符合有關規程規范的規定。
7.1.2 設備應按其設計圖紙、說明書、有關規程規范進行安裝。未經設計制造單位同意,嚴禁對設備進行改造。
7.1.3 設備安裝的基礎應穩固,設備安拆、焊接、吊裝、配管、隔熱、防腐和電氣裝置及配線等,應分別遵守相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7.1.4 設備轉動、傳動的裸露部分,應安裝防護裝置、設置警示標志。機械設備的傳動、轉動部位應設有網孔尺寸不大于10mm×10mm的鋼防護罩。
7.1.5 施工設備的安裝機座應牢固,場地應平整結實,防止移動和傾倒。
7.1.6 各種機械監測儀表(如電壓、電流、壓力、溫度等)和安全裝置(如制動機構、各種限位器、安全閥、閉鎖裝置、負荷指示器等)應齊全、配套、靈敏可靠。
7.1.7 機械設備用電應符合本標準5.7電動機械設備有關規定;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及元件,均應選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并符合《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4208的規定。
7.1.8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滿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塵的場所,應滿足密封、防塵、防靜電和防潮要求。
7.1.9 電熱器、長弧氙燈等散發大量熱量的電氣設備,不應靠近易燃物安裝,必要時應采取隔離、隔熱措施。
7.1.10 電動機械設備長期停用,應斷開電源,并將設備線頭做絕緣處理。
7.1.11 設備安裝完工,在交付使用前應按規定作試運轉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7.1.12 當氣溫低于-22℃或遇雷雨、大雪、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嚴禁進行拆除和安裝作業。
7.1.13 重型設備通過橋涵前,應對承重結構的承載能力進行確認,必要時應對橋、涵的結構進行受力分析校核。
7.2 設備運行
7.2.1 設備操作人員,應了解所操作設備的基本構造、原理,熟悉其性能、規格、保養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應經考試合格后,按規定持證上崗。
7.2.2 設備起動前,應檢查基礎是否牢固;潤滑系統、制動器、離合器是否靈敏、可靠等,應在確認良好后,方可啟動。聯動機械,應有明確的聯系信號。
7.2.3 設備運行時,如遇異常情況,應按操作規程停車檢查。
7.2.4 設備在運轉時,人員嚴禁觸摸轉動或傳動部分,嚴禁進行維護保養等操作作業。
7.2.5 設備不應超過其使用說明書的技術性能運行,嚴禁“帶病”作業。停機時及時做好檢查維修保養工作。
7.2.6 施工升降機、門式起重機等移動式機械的電纜應有轉收裝置,不應隨意放在地面上拖拉,以免損壞絕緣。人工移動電纜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7.2.7 各種機電設備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液壓裝置檢修前應進行泄壓,停放平穩。檢修時,設備電源隔離開關應分閘斷電,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識牌,嚴禁帶電作業。
7.2.8 大型機電設備的運行,應實行機長負責制。并作好設備運行及維保記錄。
7.3 砂石料生產系統
7.3.1 砂石料生產機械安裝基礎應堅固、穩定性好;基礎各部位連接螺栓緊固可靠,不應松動。潤滑油泵基座應獨立安裝在地面基礎上,不應與有振動的設備相連接。
7.3.2 潤滑站、液壓站、操作室應配備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
7.3.3 破碎機械進料口部位采用機動車輛進料時,應設置進料平臺,平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礎牢固,穩定。
2 平整,無積水,不應有橫坡。
3 寬度不宜小于運料車輛寬度的1.5倍,長度不宜小于運料車輛長度的2.5倍,并符合車輛倒車、會車的要求。
4 進料口應設置混凝土車擋,設置要求應符合本標準6.1.7規定,長度不小于進料口寬度。
7.3.4 破碎機械進料口邊緣除機動車輛進料側外,應設有寬度不小于0.8m的走道,走道內外側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
7.3.5 進料口處應設立人工(或機械臂)處理卡石及超徑石的操作平臺,其長度應不小于1m,寬度不小于0.8m,并和走道相接,周圍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
7.3.6 對于顎式破碎機,應在碎石軋料槽上面設防護罩,以防碎石崩出傷人。
7.3.7 破碎機械的進料口和出料口宜設置相應的噴水等降塵裝置。
7.3.8 破碎機的進料平臺、控制室、出料口等之間應設置寬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或扶梯,通道臨空面應設置防護欄桿。
7.3.9 破碎機不允許帶負荷啟動,進料應均勻,進料前應對原材料檢查處理,避免超徑石料或金屬物件帶入進料口。
7.3.10 篩分機械安裝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篩分樓應設置避雷裝置,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2 各層設備設有可靠的指示燈等聯動的啟動、運行停機、故障聯系信號。
3 裸露的傳動裝置設置孔口尺寸不大于30mmx30mm,方便拆裝的鋼筋網或鋼板防護罩。
4 設備周邊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2m的通道。
5 篩分設備前應設置長寬不小于篩網長寬1.5倍的檢修平臺。
6 篩分設備各層之間應設有至少一個以上鋼扶梯或混凝土樓梯。
7 平臺、通道臨空高度大于2m時,應設置不低于1.2m的防護欄。
7.3.11 在篩分樓的進料口、振動篩等部位,宜設置灑(噴)水等降塵設施。
7.3.12 破碎篩分系統開、停機的順序,應采用自動聯鎖控制。
7.3.13 洗砂機、洗泥機、沉砂箱、棒磨機等機械設備周圍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m,設備之間間距不小于2m。
7.3.14 洗砂機洗泥機應待洗槽內的砂、石料輸送完后才可停機,無特殊情況不應帶負荷停機。洗砂機、洗泥機應設置有廢水專用排水溝或排水管,廢水應集中排放到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7.3.15 棒磨機轉動筒與行人通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并設高度不小于1.2m的護欄(網)將通道與棒磨機隔開;裝棒側宜設有寬度不小于5m的工作平臺,平臺邊緣臨空高度大于2m時應設有防護欄桿。
7.3.16 輸送砂石的帶式輸送機隧洞,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隧洞整體結構穩定,凈空高度不低于2.2m,不穩定的圍巖應采用混凝土支護、襯砌。
2 隧洞內帶式輸送機一側應有寬度不小于0.8m的通道,通道應平整、暢通。
3 隧洞洞口應采取混凝土襯砌或上部設置安全擋墻等措施。
4 隧洞內地面設有排水溝,坡度應不小于2%,保證排水暢通、不積水。
5 隧洞內照明應符合本標準5.6章節相關要求。
7.3.17 堆取料機械,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行走軌道應平直,基礎堅實,兩軌頂水平誤差不應大于3mm,軌道坡度應小于3%。
2 夾軌裝置完好、可靠。
3 設有啟動、運行、停機、故障等音響燈光聯動信號裝置。
4 軌道兩端應設止擋,其高度應不小于行車輪直徑的一半。
7.3.18 堆取料機械行走時,應先發出音響信號,機下有專人看守;回轉和變幅不應同時進行。
7.3.19 較長時間不生產或遇6級以上大風時,應將堆取料機械開到安全地點停放,并用夾軌器固定。
7.3.20 砂石加工系統投產運行前應進行調試和試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砂石加工設備安裝完成后,應分別進行空載單機調試,調試正常后再進行空載聯機調試,直至設備空載運行正常。
2 砂石加工設備空載聯機調試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設備負載聯機調試,直至設備滿載運行正常。
3 砂石加工設備滿載聯機調試合格后,砂石加工系統即可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宜不少于1個月。砂石加工系統試運行期間應進行72h滿載生產性試驗,并通過試運行驗收。
7.3.21 砂石加工系統運行結束后,應先行拆除機電設備,機電設備拆除完畢,方可拆除構筑物、建筑物及設備基礎。
7.4 混凝土拌和系統
7.4.1 混凝土拌和站(樓)的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場地平整,基礎滿足設計承載力要求,有可靠的地表排水設施。
2 設有人員通道和車輛裝、停、倒車場地。
3 各層之間應設有通道。
4 各平臺、通道邊緣應設有防護設施。
5 機電設備周圍應設有寬度不小于0.8m的檢查通道。
6 應設有合格的避雷裝置和系統消防設施或足夠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有效,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 電力線路應絕緣良好,不應使用裸線;電氣保護接地電阻不大于4Ω,拌合樓接地網與計算機系統接地網應分別獨立設置。
7.4.2 拌和站(樓)安裝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各操作崗位之間應設有準確的音響、燈光等操作聯系和指示信號。
2 開動拌和系統前,應對離合器、制動器、傾倒機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 拌和機的加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過、停留。工作完畢后應將料斗鎖好。
4 拌和機運轉時,嚴禁將工具伸入攪拌筒內,嚴禁向旋轉部位加油,嚴禁進行清掃、檢修等工作。
5 檢修時,應切斷相應的電源和氣、油路,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停電標志牌。進入攪拌筒內工作時,應將其固定,同時外面應有專人監護。
6 拌和系統臨時停電或停工時,應拉閘、上鎖,并安排專人值守。
7 機械、電氣設備不應帶“病”和超負荷運行。
8 在料倉或外部高處檢修時,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7.4.3 拌和站(樓)防塵、除塵、降噪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設有獨立的隔音、防塵操作(控制)室,運行時操作室內的粉塵平均濃度不大于2mg/m3,噪聲值不大于85dB(A)。
2 水泥、粉煤灰的輸送進料、配料裝置密封良好,無泄漏。
3 進料、配料、拌和等除塵裝置有效,作業粉塵濃度符合本標準4.4.2條的規定要求。
4 操作人員配有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罩)。
7.4.4 水泥和粉煤灰庫、罐儲存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水泥、粉煤灰罐體、管道、閥門應嚴密,不泄漏。
2 水泥、粉煤灰罐頂部應設置不小于頂部面積1/2的平臺,平臺周圍設置高度不低于1.2m的欄桿,頂部平臺至地面建筑物、道路設施之間應設置棧橋、扶梯和防護欄桿。
3 水泥、粉煤灰罐內應設有破拱裝置和從上至下的爬梯。
7.4.5 制冷車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車間應為基礎穩固、輕型屋面的獨立建筑物,廠房建材應采用二級耐火材料或阻燃材料,并設不少于2個不相鄰的應急疏散通道,并明確標識。
2 門窗應向外開,墻的上、下部應設有通氣窗,通風良好。
3 設備與設備、設備與墻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設有巡視檢查通道并保持暢通。
4 車間設備(設施)多層布置時,應設有上下連接通道。
5 應配有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專用防毒面具和急救藥物,并設有人員應急清洗裝置。
6 設備、管道、閥門、容器密封良好,有定期校驗合格的安全閥和泄壓排污裝置。
7 制冷車間應配備氨泄漏自動報警裝置并配備便攜式氨氣檢測儀。
7.4.6 制冷機械設備安裝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壓力容器需經國家專業部門檢驗合格。
2 設備、管道、閥門、容器、密封良好,無滴、冒、跑、漏現象。
3 裝有檢驗合格的安全閥并定期進行校驗。
4 電氣絕緣可靠,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5 裝有性能良好、可靠的緊急降壓、泄氨裝置。
7.4.7 氨壓機車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控制盤柜與氨壓機應分開隔離布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2 所有照明、來管、取暖設施等應采用防爆電器。
3 設有固定式氨氣報警儀。
4 配備有便攜式氨氣檢測儀。
5 設置應急疏散通道并明確標識。
7.4.8 拌合、制冷、儲罐拆除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劃定安全警戒區,封閉通道口應設專人監護。
2 上層拆除時,下方應設安全網。
3 現場應配備安全帶、安全繩、滅火器、防毒面具等防護用品。
4 拆除液氨系統時,應采取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的措施。
7.4.9 拌合樓(站)宜采用信息化和數字化集中控制,并應符合遵守《機制砂石骨料工廠設計規范》GB51186的有關規定。
7.4.10 瀝青混凝土生產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瀝青混凝土拌制站應有防止廢氣、廢渣污染環境的設施。
2 瀝青混凝土拌制站應配置有適宜的滅火器材。
3 配有供作業人員使用的防毒口罩和耐高溫工作鞋、手套、工作服等個人防護用品。
4 配有供作業人員飲用的開水、飲料和急救藥品。
5 設有供作業人員使用的洗浴設施。
7.5 掘進機械(TBM與盾構機)
7.5.1 設備選型應滿足隧洞長度、轉彎半徑、坡度、列車編組荷載等指標的安全要求,且后配套系統應布置合理,機車運輸系統,人行系統、配套管線在隧洞斷面上布置應保持相應的安全間距,不應發生交叉。
7.5.2 掘進機及盾構設備組裝及拆除場地應進行硬化,場地平整度和強度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技術要求;組裝完成后應對各項系統進行空載調試,然后再進行整機空載調試。
7.5.3 應根據設備部件的最大重量和安裝位置、現場環境,確定吊裝設備的型號和結構。
7.5.4 施工中應開展超前地質預報,判斷圍巖類別、巖性、穩定性、整體性、抗壓強度等,施工中應結合工程施工環境、地質和水文條件編制完善的施工監控量測方案。
7.5.5 設備在通過特殊地段施工前,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和應急預案。
7.5.6 設備啟動、掘進和停機等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設備運行前,應發出警告信號。設備步進過程中各個移動部位應有專人觀察。
7.5.7 護盾式掘進機始發時始發臺應牢固可靠,開敞式掘進機應確保撐靴撐緊始發洞壁。
7.5.8 掘進機在重新撐緊過程中,內機架的移動區域內嚴禁有人。
7.5.9 開敞式掘進機支護過程中,錨桿鉆機、鋼拱架拼裝器、噴射機械手等設備回轉半徑下嚴禁站人。護盾式掘進機拼裝管片時,拼裝范圍內不應有人和障礙物。
7.5.10 掘進機到達掘進前50m,應制定到達掘進施工方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增加監測的頻次,及時掌握貫通面及附近圍巖的變形和地表沉降的情況。貫通面前方區域應設置安全警戒,嚴禁人員入內。
7.5.11 掘進機皮帶輸送機出碴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動皮帶輸送機前應發出聲光警示。
2 皮帶輸送機在運轉中嚴禁進行修理和調整。
3 作業人員不應從皮帶輸送機下面穿過或跨越皮帶。
4 皮帶兩側應加設擋板或柵欄等防護裝置。
5 運料中應及時清除皮帶上的粘連物。
7.5.12 盾構施工前,應對地層、地下管線、地下及地面建(構)筑物及障礙物進行詳細調查,當穿越淺埋地段時應進行沉降觀測等。
7.5.13 盾構施工前,應根據工程的水文地質條件、盾構類型、工作井圍護形式、周圍環境等因素,對盾構工作井端頭地基按技術要求進行加固。
7.5.14 盾構施工時,機車車輛距人行通道欄桿不應小于20cm,人行走道寬度不應小于70cm;機車行駛速度不應大于10km/h;經過轉彎處或接近岔道時限速5km/h;在靠近工作面100m距離內限速3km/h,并打鈴警示;車尾接近盾構機臺車時限速3km/h并減速慢行。
7.5.15 盾構刀具檢查和更換地點應選擇在地質條件好、地層較穩定的地段進行,掘進過程中進行刀盤維修時,應對刀盤前方土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7.5.16 牽引平移盾構應緩慢平穩,工作范圍內應設警戒,工作前對鋼絲繩及卡具進行檢查。
7.5.17 盾構下穿或近距離通過既有建(構)物、地下管線前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對該地段進行詳細調查并評估施工對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安全的影響。
2 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盾構掘進影響的既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的地基或基礎進行加固處理。
3 應控制掘進參數,減少施工對既有建(構)物、地下管線的影響。
4 應加強既有建(構)筑物的沉降、傾斜觀測,當發現有沉降、傾斜趨勢時,應及時加固處理。
7.5.18 盾構在江河地段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查明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和河床狀況,設定適當的開挖面壓力,防止冒漿和地層坍塌。
2 下穿江河前,應對盾構密封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和處理。
3 長距離下穿江河時,應根據地層條件預測刀具和盾尾密封的磨損,制定更換方案。
7.6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
7.6.1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在安裝(拆除)前,應編制專門的施工方案、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應急預案。安裝工作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并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現場監護。安裝結束后,按規定組織驗收,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安裝(拆除),應組織專家論證。
7.6.2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運行空間內嚴禁有電力線路、建筑物等其他障礙設施;空間外圍邊緣與建筑物或施工設施或山體的距離應不小于2m,與架空輸電線路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5.1.6的規定。
7.6.3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及軌道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礎滿足設計承載力要求。
2 軌道縱橫方向上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軌距偏差不得超過1‰,兩股軌道之間的接頭應錯開1.5m以上,軌道接頭間隙應小于4mm,軌道接頭高差不大于1mm。
3 距軌道終端1m處應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小于行走輪半徑,在距軌道終端設置限位開關碰塊,位置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4 軌道的外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0.6m的走道,走道平整。
5 軌道基礎兩旁應設置排水溝,并排水暢通。
6 軌道基礎邊緣陡坡或棧橋的走道外側應設置鋼防護欄桿。
7.6.4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的行走、回轉、變幅、升降、荷載等安全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并按規定配備、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代替操縱機構。
7.6.5 司機室應防風、防雨、防曬、視線良好,地板鋪設絕緣墊,并設有可調的座椅、門鎖、滅火器、音響、燈光信號和通信聯系裝置等,根據需要配置冷暖空調。
7.6.6 司機室、主機室或背架的通道、平臺、鋼樓梯或扶梯,其通道寬度應不小于0.6m,并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和《起重機設計規范》GB3811的規定。
7.6.7 起重用鋼絲繩應符合《起重機設計規范》GB3811、《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GB/T5972等有關規定。吊鉤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并經專業部門檢驗合格。
7.6.8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應設有專用照明和故障信號、運行操作警示信號燈、風速儀等。
7.6.9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中露天機電設備應裝有防雨罩。傳動和轉動裸露部位應裝有網孔尺寸不大于30mm、易于拆裝的防護網罩。吊鉤、行走部位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和色標。
7.6.10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運行空間內如有臨時障礙物或交叉作業時,應制定專項起吊運行安全技術措施。
7.6.11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軌道、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的金屬外殼保護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保護接零、重復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絕緣良好,對地絕緣電阻不小于0.5MΩ。設有可靠的避雷裝置,避雷接地電阻應不大于30Ω。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各裝設一組接地體(極),較長軌道應每隔20m增設一組接地體(極)。軌道連接板處應有可靠電氣連接。
7.6.12 設有主隔離開關、事故緊急開關、短路保護和過電流保護等安全裝置。
7.6.13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應有可靠的電纜自動卷繞裝置,嚴禁隨地拖動電纜。
7.6.14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電氣室內應配備有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
7.6.15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6067.1的規定,身體健康,無高處作業禁忌證,經專門技術訓練,了解設備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養規程和起重作業的指揮信號,經政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證后持證上崗。
7.6.16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起吊運行前,應進行啟動前檢查,空載試車,確認各部件、機構、裝置、儀表等正常靈敏后,方可投入工作。
7.6.17 門座式(塔式)起重機起重作業應遵守起重作業安全規程,有專人指揮,信號清楚,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00mm~200mm,確認制動可靠,吊物平穩,綁扎牢固,然后再起吊。
7.6.18 起重作業人員嚴禁在超載、吊物重量不清、視線及指揮信號不明、安全裝置失效、捆綁不牢或不平穩等情況下進行起重作業。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嚴禁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鋼絲繩、吊裝帶等吊索具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起重機嚴禁采用吊具載運人員。
7.6.19 吊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重要物件時,應有專項安全措施。用兩臺及以上起重機吊物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吊運時,技術負責人應在場指導。
7.6.20 運行中,若遇突然停電或發生其他故障時,應設法將吊件下落著地,嚴禁停留空中。
7.6.21 傳動部位的調整和檢修工作應在停機后進行。
7.6.22 停機時應將臂桿落到最大幅度位置,轉至順風方向,空鉤升至距臂桿頂端2m~3m處,并將起重機停到安全的位置,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鎖緊夾軌器,斷開外部電源,經檢查無誤后,關門上鎖,打開高處指示燈。
7.6.23 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GB6067.5的規定,保證處于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2m。
7.6.24 當同一施工地點有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并存在干擾時,應制定群塔作業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設備上應增加防碰撞警示、警報裝置。
2 高塔避讓低塔:高塔式起重機在轉臂前應觀察低塔式起重機運行情況再進行作業。
3 動塔讓靜塔:進行運轉的塔式起重機應避讓處于靜止狀態的塔式起重機。
4 空載讓重載:兩臺塔式起重機同時運行時,空載塔式起重機應避讓重載塔式起重機。
5 前臂讓后臂:當作業半徑內有其他塔式起重機后臂時,應判斷其運行方向,前臂避讓后臂。
6 嚴格執行相互通報制度。
7.6.25 拆卸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拆卸應將起重機停放到拆卸方案指定的位置。
2 拆卸不應隨意切割鋼構件、螺栓、鋼絲繩等。
3 應按照拆卸方案編制的主要構件拆卸順序安排施工。
4 起吊部件時,應確認已解除連接,不應斜拉歪吊,并應防止碰撞。
5 拆卸應確保擺放部件、起吊部件、剩余構件的安全穩定。
6 拆卸完畢,所有部件、配件應整理登記;丟失、損壞應作出說明,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7.6.26 塔式起重機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先安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拆卸作業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
7.6.27 雨雪后進行吊裝時,應清理積水、積雪,并應采取防護措施,作業前應先試吊。
7.6.28 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應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但對特殊情況的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7.7 纜機
7.7.1 纜機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基礎應滿足設計承載力要求,且邊坡穩定。
2 主副塔架、纜索、吊物、運行空間等應符合7.6.2條的規定。
3 主副塔架、行走機構邊緣與山體開挖邊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4 應設有長、寬均不小于20m的拆裝、檢修場地。
5 纜機工作平臺開挖后的邊坡應設置排水溝,并進行漿砌石、混凝土擋墻或錨噴支護等防護。
7.7.2 纜機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軌道的外側應設有寬度不小于1m的走道,走道外側設有鋼防護欄桿和安全警示標識。
2 軌道縱向坡度不宜大于5‰;軌道縱向中心直線度,每1m內偏差不超過1mm,全程偏差不超過20mm;同一軌道頂面高差,每2m內高差不超過1mm,全行程頂面高差不超過3mm;同一斷面雙軌之間高差不超過2mm;雙軌之間水平距離偏差不超過0.5mm。
3 雙軌的接頭嚴禁在同一斷面上,錯開距離不應小于1.5m,接頭處應放在軌枕上。軌道接頭間隙,連接板式在環境溫度最高時安裝,接頭間隙控制在1~2mm,安裝環境氣溫低于20℃時,接頭間隙為4~6mm,接頭處軌面高差應不超過0.5mm。
4 鋼軌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5 距軌道終端1m處應設有堅固的止擋器,2m處設有限位開關碰塊。
7.7.3 纜機安裝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從地面到纜機各機械、電氣室、檢修小車和控制操作室等處所的通道、樓梯或扶梯。
2 所有轉動和傳動外露部位應裝設有防護網罩,并涂上安全色。
3 應設有兩套以上的通信聯絡裝置,統一信號和指揮。
4 主副塔及小車運行、吊鉤升降的各種相應控制、限制、偏斜顯示等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符合相應安全規范。
5 應設有可靠的夾軌器和掃軌板;軌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在軌道及附近堆放物品。
6 應設有專用照明電源和可靠的工作行燈,主副塔的最高點、吊鉤等部位應設有紅色信號指示燈。
7 電氣絕緣應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避雷裝置應可靠,防雷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8 纜機的操作、值班工作室應視線開闊良好,室內鋪有絕緣墊,噪聲不大于75dB(A)。
9 鋼絲繩、吊鉤等吊具應符合相應安全技術標準,并應經常檢查。
10 主副塔機器房、開關控制室、值班室等處地面應有絕緣措施,并應配有足量有效的滅火器材。
11 多臺纜機或纜機與門、塔機等平行、立體布置,應制定纜機防碰撞作業規定,兩機同時抬吊物件時,應指定專人統一指揮。
12 大件、危險及重要物件的吊運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取得相關單位批復后方可吊運。
13 纜機檢修小車工作平臺四周應設有高度不低于1.20m的鋼防護欄桿,底部四周有高度不小于0.30m擋腳板,平臺底部滿鋪,不得有孔洞,并備有供檢修作業人員使用的安全帶。
7.7.4 纜機小車檢修時,應將小車鎖定于靠近主副塔處,并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7.7.5 纜機操作、指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方可從事纜機相關作業。
7.7.6 纜機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符合相應安全規范,并經常檢查和維護,不得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失效的情況下運行。
7.8 塔(頂)帶機與供料系統
7.8.1 塔(頂)帶機、供料系統鋼結構的安裝與拆除應根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和本標準6.2節的相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建設單位(監理)審批,并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后實施。安裝及拆除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安裝及拆除資質。
7.8.2 塔(頂)帶機、供料系統機械、電氣設備的安裝、調試應嚴格執行生產廠家設備安裝說明書。
7.8.3 塔(頂)帶機安裝與拆除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塔(頂)帶機安裝與拆除過程中應設專職安全員,負責各項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落實。
2 塔(頂)帶機、供料系統安裝與拆除工程應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在各施工部位的下方應安排安全警戒哨。
3 應合理選擇并正確使用起重設備和工具,隨時檢查起吊工具,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更換。
4 起重作業應嚴格執行起重安裝安全操作規程,構件應捆綁牢固。
5 高處裝拆設備零部件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的措施。
6 設備構件放置和運輸時,放置處應墊平,捆扎牢固,并應派專人護送。
7.8.4 塔(頂)帶機運行、維修人員應身體健康,經專門技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7.8.5 塔(頂)帶機的報話指揮人員應熟悉起重機安全知識和混凝土生產、布料的基本知識,定機定崗,專人指揮,使用專業術語,口令清晰,指揮聯絡對講機應使用專用頻道。
7.8.6 塔(頂)帶機、供料線上應配備必要的滅火裝置,機上嚴禁使用明火取暖,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易燃物品應及時妥善處理。
7.8.7 塔(頂)帶機上的警示燈(LED燈帶)在夜間應開啟,皮帶機下部及危險部位應懸掛警示標志。
7.8.8 當風速有可能連續10min超過14m/s左右時,應將布料膠帶機上的混凝土卸空,并轉至順風方向,暫停布料作業。當雷雨、大雪和風速超過20m/s時,禁止進行起重和布料作業,應將大臂和布料膠帶機轉至順風方向,并將外布料膠帶機擱至機外支架上并牢固固定。
7.8.9 當與相鄰起重機械較近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7.8.10 塔(頂)帶機電梯的上下限位開關、登梯門和吊籠門聯鎖等安全裝置處于正常情況下方可投入運行,電梯每隔3個月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7.8.11 塔(頂)帶機、供料線電氣設備運行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電氣部分發生故障,應由專職電工進行檢修。檢修時應切斷電源,配電箱應上鎖或懸掛標示牌,恢復送電前,應確認檢修人員離開設備帶電區域。
2 高壓開關柜前應鋪設橡膠絕緣墊,操作高壓開關和整理帶電的高壓電纜時,應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護。
3 電機和電氣盤柜的外殼應接地可靠,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4 所有儀表、繼電器、接觸器、負荷開關等各種電氣的名稱、代號應標注清楚,切換開關、按鈕還應標明操作位置。
5 所有配電裝置應有良好接地并保持清潔干凈,配電裝置上的機械聯鎖裝置應正確可靠,隔板、遮欄應齊全、牢固、無缺損,門鎖應齊全且開閉靈活。
7.8.12 塔(頂)帶機起重工況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嚴禁用塔(頂)帶機吊運人員。
2 嚴禁超載運行,當物體重量不明時,應查清后方可起吊,日常運行時,司機應注意監視起重量的顯示值,正常情況下,起重量顯示器應每年進行一次校正。
3 未經允許,不應改動塔帶機安全裝置的整定值;不應利用安全裝置進行停車制動。
4 鋼絲繩在卷筒上的纏繞應整齊,吊鉤下降到最低位置時,提升卷筒上至少應留有3圈以上的鋼絲繩。
7.8.13 塔帶機、供料線澆筑工況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開機前,應確認塔帶機下方及附近無人員逗留,并應發出長達1min以上的警告信號。
2 開機前,應對皮帶機進行認真檢查,清除皮帶上的所有雜物。開機后應先進行空運行,確認正常后方可加載;運行中運行人員應經常沿線巡視,及時發現并排除皮帶跑偏、打滑、蹦跳等故障。
3 皮帶機運行時,嚴禁任何人跨越皮帶;在任何情況下,嚴禁坐在皮帶上休息。
4 使用高壓水槍沖洗刮刀裝置、皮帶托輥及機架上的混凝土,應在停機狀態下進行。禁止用三角刮刀、鐵鍬、木棒等進行清理。
5 運行時,應均勻地向皮帶機供料。待皮帶機上的料全部卸完后方可停機,應避免重載停機或重載啟動。嚴禁皮帶機長時間空轉。
6 每次澆筑完成后,應對輸送系統進行徹底的清洗、保養和檢修,清除殘留混凝土,更換或修復損壞的部件,嚴禁將油灑在皮帶上。
7.8.14 塔(頂)帶機、供料線應嚴格執行維護保養制度,在維護保養過程中應按廠家說明書要求執行。
7.9 橋(門)式起重機
7.9.1 橋(門)式起重機操作、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證之后,持證上崗。
7.9.2 橋(門)式起重機安拆人員應按照安拆方案及制造商提供的說明書安拆起重機械,維護人員應遵照制造商提供的維保手冊并在安全工作制度下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
7.9.3 操作人員應由專門的扶梯進出駕駛室,嚴禁跨越欄桿和徒手攜帶工器具上下。
7.9.4 起重機的作業地點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和暢通的吊運通道。
7.9.5 起重機應設有專用照明和故障信號,配有可靠的通信、音響設備以及警鈴、警燈等信號裝置。
7.9.6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其機電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設施。
7.10 移動作業平臺
7.10.1 移動作業平臺應進行設計計算,架體構造與材質應滿足相關現行國家、行業標準規定。
7.10.2 移動作業平臺的架體應采用鋼管、型鋼等組裝,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及相關腳手架行業標準規定。平臺面鋪設的鋼、木或竹膠合板等材質的腳手板,應符合強度要求,并應平整滿鋪及可靠固定。
7.10.3 移動作業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高寬比不應大于3:1,施工荷載不應超過1.5kN/m2;面積、高度或荷載超過規定的,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7.10.4 移動作業平臺的臨邊應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應設置供人上下、踏步間距不大于400mm的扶梯。
7.10.5 移動作業平臺的輪子與平臺架體連接應牢固,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行走輪和導向輪應配有制動器或剎車閘等固定措施。
7.10.6 移動行走輪的承載力不應小于5kN,行走輪制動器的制動力矩不應小于2.5N·m,移動式作業平臺架體應保持垂直,不得彎曲變形,行走輪的制動器除在移動情況外,均應保持制動狀態。
7.10.7 移動作業平臺投入使用時,應在平臺的內側設置標明允許負載值的限載牌,物料應及時轉運,不得超重與超高堆放。
7.10.8 移動作業平臺在移動時,作業平臺上不得站人。
7.10.9 水下混凝土澆筑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臺邊緣應設有鋼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2 平臺與岸或建筑物、構件之間應設置經設計確定的交通棧橋,兩側設置鋼防護欄桿。
3 應配有相應救生衣、救生圈等水上救生防護用品。
8 起重機械與運輸
8.1 一般規定
8.1.1 大型機械設備或構件吊運應編制施工方案,對達到或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SL721有關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技術交底。
8.1.2 施工現場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管理要求,特種設備的安裝拆除應有資質單位進行,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8.1.3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并佩戴明顯的標志。全過程應用旗語或通用手勢信號進行指揮;相互協調聯系可采用通訊工具。
8.1.4 在吊裝大重構件、改用吊裝工藝及每班作業前,應先進行試吊。起吊荷載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不大于200mm,檢查起重機械的穩定性和制動可靠性,確認重物綁扎牢固后方可繼續起吊。
8.1.5 使用滾杠運輸時,其兩端不宜超出物件底面過長,擺滾杠的人不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一側,不應戴手套,應用手指插在滾杠筒內操作。
8.1.6 拖運物件的鋼絲繩穿越道路時,應掛明顯警示標志。
8.1.7 吊裝作業前應設置安全保護區域及警示標識,吊裝作業時應安排專人監護,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在吊起的構件上站人或堆放懸掛零星物件,嚴禁任何人在吊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過。
8.1.8 吊運作業時,對未形成穩定體系的部分,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對臨時固定的構件,應在安裝固定完成并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解除臨時固定措施。
8.1.9 吊裝作業嚴禁超載、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
8.1.10 吊運裝有液體的容器時,應確保容器重心位于吊點的正下方,以防吊運過程中容器傾倒。
8.1.11 當吊運易散落物件時,應使用專用吊籠。
8.1.12 構件的吊點應符合設計規定。對異形構件或無設計規定時,應經計算確定,保證構件起吊平穩。
8.1.13 吊運大體積或易晃動的重物時,應在吊物端部栓溜繩控制擺動。
8.1.14 吊索具與構件棱角接觸部分,應加墊橡膠或木塊等保護材料,以防吊索具和構件損傷。
8.1.15 當采用雙機抬運時,宜選用同類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機,負載分配應合理,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兩機應協調工作,起吊速度應平穩緩慢。
8.1.16 構件翻轉前,應劃定警戒區域,并在構件兩端距端面1/5~1/6長度處墊方木或枕木垛。
8.1.17 構件的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運輸道路應平整,有足夠的承載力、寬度和轉彎半徑。
2 高寬比較大的構件的運輸,應采用支承框架、固定架、支撐或用捯鏈等予以固定,不得懸吊或堆放運輸。支承架應進行設計計算,應穩定、可靠和裝卸方便。
3 當大型構件采用半拖或平板車運輸時,構件支承處應設轉向裝置。
4 運輸時,各構件應栓牢于車廂上。
8.2 起重設備與機具
8.2.1 手拉葫蘆(鏈式起重機)在符合《手拉葫蘆》JB/T7334、《手拉葫蘆安全規則》JB/T9010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鏈式起重機在使用前,應詳細檢查吊鉤、鏈條與軸是否變形、損壞,鏈條終端部位的銷子是否固定牢固;鏈子是否打扭、手拉鏈條是否有滑鏈或掉鏈現象。所有檢查工作完成后先做無負荷起落一次,檢查剎車和傳動裝置是否靈活,然后進行工作。
2 鏈式起重機在起重時,不應超出起重能力使用。
3 不應將潤滑油摻進摩擦膠木片內,以防止自鎖失靈。
8.2.2 卷揚機應符合《建筑卷揚機》GB/T1955的規定。
1 卷揚機應安裝在堅固的基礎上,安裝地點應使工人能清楚地看見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則應使用自動信號或設多級指揮,
2 鋼構件或重大設備起吊時,應使用齒輪傳動的卷揚機,嚴禁使用摩擦式或皮帶式卷揚機。
3 啟動前,檢查卷揚機各部分零件是否靈活。然后開空車運轉,再進行負載試驗,檢驗制動閘、棘輪停止是否運行正常。確認正常后,再投入使用。
4 電動卷揚機卷筒上鋼絲繩余留圈數除固定圈數外,不應少于兩圈。
5 卷揚機與轉向滑輪之間應有足夠的距離,以保證卷揚機盤繩整齊。
6 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對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7 電動卷揚機的卷筒與選用的鋼絲繩直徑應當匹配。鋼繩應從卷簡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作業時鋼絲繩卷繞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數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筒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鋼絲繩不得與機架、地面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過路保護裝置。
8 卷揚機工作結束時,要切斷電源,控制器放到零位,用保險閘制動剎緊,跑繩應放松。
9 用多臺電動卷揚機吊裝設備時,其牽引速度應相同,并且要作到統一指揮、統一動作、同步操作。
10 吊裝大型設備時,電動卷揚機應設專人監護,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及時進行處理。
11 操作人員,應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時精神集中,聽從信號指揮。
12 使用地錨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地錨不得超載使用。只限于在規定方向允許受力,其他方向不得受力;
2)重要的地錨,要經過試拉,確認無誤后,滿足設計標準方可正式使用。在起吊過程中,還要有專人看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在起吊作業中,宜利用穩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作為地錨使用。但應經過有關單位同意,并核算受力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8.2.3 施工升降機(吊籠)應符合《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貨用施工升降機第1部分:運載裝置可進人的升降機》GB10054.1、《貨用施工升降機第2部分:運載裝置不可進人的傾斜式升降機》GB10054.2、《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26557的規定。
8.2.4 其他類型起重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懸臂式起重機應有不同幅度的起重量指示器。
2 電動起重機駕駛室和電氣室內應鋪橡膠絕緣墊。電動起重機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并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警示牌。
3 起重臂、鋼絲繩、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間允許最小距離應滿足表7.2.8的規定。
4 履帶式、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在行駛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道路、橋梁、涵河的凈空和承載能力,保證起重機安全通過。
5 履帶式、輪胎式起重機不應在斜坡上吊裝或旋轉。確需工作時應將斜坡道路墊平。爬坡度一般不大于25°,爬坡時,起重臂不得旋轉。
6 履帶式、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吊物回轉時應低速回轉,向上變幅時不得超出安全仰角,向下變幅時的停止動作應平緩,帶載變幅時要保持物件與起重臂的安全距離;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不應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
7 各式起重機應根據需要安設起升限制器、起重量指示器夾軌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齒輪、轉軸等旋轉部位露出時,應加保護裝置。
8 電動起重機的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外殼,均應可靠接地,并應設固定式照明和供檢修用的低壓照明裝置。
9 移動式起重機的駕駛室,均應裝有音響或色燈信號裝置,以便操作時警告附近人員回避。
10 起重機的電氣室內應備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
8.2.5 鋼絲繩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8.2.5-1規定。
2 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1)鋼絲繩的斷絲數達到表8.2.5-2所規定的數值時;
2)當吊運熔化或熾熱金屬、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時,表8.2.5-2所規定的斷絲數相應減少一半;
3)斷絲緊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時;
4)出現整根繩股的斷裂時;
5)當鋼絲繩的纖維芯損壞或繩芯(或多層結構中的內部繩股)斷裂而造成繩徑顯著減少時;
6)鋼絲繩的彈性顯著減少,雖未發現斷絲,但鋼絲繩明顯不易彎曲或直徑減小時;
7)當外層鋼絲磨損達到其直徑的40%時,鋼絲繩直徑相對于公稱直徑減小7%或更多時;
8)當鋼絲繩表面因腐蝕而出現深坑,鋼絲相當松弛時;
9)當確認鋼絲繩有嚴重的內部腐蝕;
10)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起毛刺嚴重;
11)當鋼絲繩出現籠狀畸變、嚴重的鋼絲繩擠出、繩徑局部嚴重增大或減小、扭結、壓扁、波形變形等情況之一時;
12)由于熱或電弧的作用而引起損壞的鋼絲繩;
13)鋼絲繩受沖擊負荷后,長度伸長超過0.5%時。
3 使用鋼絲繩應注意的事項:
1)使用鋼絲繩時,不得使它發生銳角曲折、挑圈,或由于被夾、被砸而被壓成扁平;
2)鋼絲繩應緩慢受力,不應急劇改變升降速度,啟動和制動均應緩慢進行;
3)穿鋼絲繩的滑輪邊緣不許有破裂現象,滑輪槽的寬度應比繩的直徑大1mm~2.5mm。輪槽過大,繩易壓扁,過小則易磨損;
4)鋼絲繩與設備構件及建筑物的棱角接觸時,應墊木板,管子皮、麻袋、膠皮板或其他柔軟墊物;
5)在任何情況下,鋼絲繩不得與電焊線或其他電線接觸;
6)鋼絲繩應經常保持清潔,并定期涂抹特制的無水分的防銹油(其成分的重量比為:煤焦油68%,三號瀝清10%,松香10%,工業凡士林7%,石墨3%,石蠟2%)或其他濃礦物油(如汽缸油、鋼絲繩油等);長時間存放時,每半年涂一次油,并放在庫房內干燥的木板上;
7)切斷鋼絲繩時,應先將欲切斷部分的兩邊用細鐵絲綁扎牢固;
8)穿過滑輪的鋼絲繩,應沿輪槽轉動,不得與滑車皮或其他物體相摩擦;
9)鋼絲繩的繩套,應裝有鐵套環;用編結法結成繩套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繩徑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
10)捆綁繩間夾角不得大于90°,使用吊環時繩間夾角不得大于60°,環繩的允許荷重與其張開角度的關系,應符合表8.2.5-3的規定。
4 使用鋼絲繩繩夾應注意的事項:
1)鋼絲繩夾應按圖8.2.5所示把夾座扣在鋼絲繩的工作段上,U形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股上;每個繩夾應擰緊至卡子內鋼絲繩壓扁1/3為標準,鋼絲繩夾不應在鋼絲繩上交替布置;
圖8.2.5鋼絲繩夾的正確布置方法
2)鋼絲繩彎轉過來的繩頭應用繩卡(螺絲卡箍)夾牢,使用的卡子一般不少于表8.2.5-4的規定,一般繩夾的間距A最小為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夾的數量不少于3個;
3)鋼絲繩受力后,要認真檢查繩夾是否移動,如鋼絲繩受力后產生變形時,要對繩夾進行二次擰緊;
4)起吊重要設備時,宜在繩頭尾部加一保險繩夾,觀察是否出現移動現象,以便及時采取措施。
8.2.6 使用卸扣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按規定負荷使用卸扣,不得超負荷使用,以防止出現問題。
2 為防止卸扣橫向受力,在連接繩索或吊環時,應將其中一根套在橫銷上,另一根套在彎環上,不應分別套在卸扣的兩個直段上面。
3 起吊作業進行完畢后,應及時卸下卸扣,并將橫銷插人彎環內,上好絲扣。
4 卸扣上的螺紋部分,應定時涂油,保證其潤滑不生銹。
5 卸扣應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并用木板將其墊好。
6 不應使用橫銷無螺紋的卸扣。
8.2.7 使用吊鉤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吊鉤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檢查時應用煤油清洗,除去污垢,用10~20倍放大鏡細心觀察起重鉤及其緊固件。
2 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吊鉤出現裂紋、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或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時,應予以報廢。
3 嚴禁焊補、填補或鉆孔。
4 吊鉤強度試驗定載荷的125%的荷重進行,歷時10min。負荷卸去后,用放大鏡或其他可靠方法(如X、γ射線探傷)檢驗,如發現殘余變形或裂紋時不得使用。
8.2.8 使用滑輪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嚴格按滑輪與滑輪組銘牌的起重量進行使用,嚴禁超載。無銘牌時,應作必要的鑒定后,方可使用。
2 前認真檢查轉動是否正常,各部位之間的間隙是否合適;平衡輪、軸、掛架及其緊固情況。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影響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紋等);
2)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
3)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4)因磨損使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
3 滑輪受力后,應檢查各運動部件的工作情況,有無卡繩、磨繩情況存在,如發現應及時進行調整。
4 滑輪與鋼絲繩選配要合適,選用滑輪時,輪槽寬度應比鋼絲繩直徑大1mm~2.5mm。
5 拴掛固定滑車的錨或樁,應按土質不同情況進行設計計算。埋設應牢固可靠。
6 滑車不應拴掛在未經計算的結構物上。使用開門滑車,應將開門的鉤環緊固,防止鋼絲繩意外脫槽。
7 滑輪組上、下輪間的距離,應不小于滑輪直徑的5倍;使用多門滑輪,僅用其中幾門時,滑輪的起重量應降低應用,降低標準按門數比例確定。
8 使用滑輪起吊時,嚴禁直接用手抓鋼絲繩,必要時,宜用撬杠來調整。
9 應檢查鋼絲繩的牽引方向和導向滑輪的位置是否正確,避免鋼絲繩脫槽或卡住。
8.2.9 使用千斤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液壓千斤頂使用前,應檢查各零件是否靈活可靠,有無損壞。
2 千斤頂工作時,要放在平整堅實的地面上,并要在其下面墊枕木、木板或鋼板來擴大受壓面積。頂升時,用力要均勻;卸載時,應檢查重物是否支撐牢固。
3 多臺千斤頂同時作業時,動作應一致,應同步頂升和降落。
4 螺旋千斤頂和齒條千斤頂應定期進行潤滑,以減少磨損避免銹蝕;液壓千斤頂應按說明書要求,定時清洗和加油。
5 液壓千斤頂嚴禁用作永久支承。如必須作長時間支承時,應在重物下面增加固定支承。
6 齒條千斤頂放松時,嚴禁突然下降。
7 各種千斤頂要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存放時,表面應涂以防銹油,把頂升部分回落至最低位置,并放在庫房干燥處,妥善保管。
8.3 高處作業吊籃
8.3.1 懸掛機構、懸吊平臺的鋼結構及焊縫應無明顯變形、裂紋和嚴重銹蝕;結構件各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并應有防松措施;所有連接銷軸使用應正確,均應有可靠軸向止動裝置。
8.3.2 吊籃的安裝、拆卸單位應有相應資質證書,編制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經相關單位審核合格,并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進行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
8.3.3 吊籃整機安裝完畢且經調試后應由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并經聯合驗收檢查通過簽字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吊籃不應投入使用。
8.3.4 吊籃安裝、拆除工需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8.3.5 懸吊平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懸吊平臺拼接總長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 底板應牢固,無破損,并應有防滑措施。
3 平臺四周應安裝護欄、中間護欄和踢腳板。護欄高度應不小于1000mm,中間護欄與護欄和踢腳板間的距離應不大于500mm。踢腳板應高于平臺底板表面150mm。如平臺外部有包板時則不需要中間護欄和踢腳板。平臺各承載材料應采用防銹蝕處理。
4 與建筑物墻面間應設有導輪或緩沖裝置。
5 懸吊平臺運行通道應無障礙物。
8.3.6 鋼絲繩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吊籃鋼絲繩的型號和規格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應有防止鋼絲繩脫離繩槽的措施。
2 工作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6mm。
3 安全鋼絲繩應直徑應不小于工作鋼絲繩直徑,在正常運行時,安全鋼絲繩應處于懸垂張緊狀態。
4 安全鋼絲繩、工作鋼絲繩應分別獨立懸掛,并不得松散、打結,且應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5144的規定。
5 安全鋼絲繩的下端必須安裝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為100mm~200mm,且應處于自由狀態。
6 鋼絲繩的繩端固結應符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的規定。
8.3.7 懸掛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懸掛機構前梁長度和中梁長度配比、額定載重量、配重重量及使用高度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 懸掛機構施加于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作用力,應符合建筑結構的承載要求。
3 懸掛機構橫梁應水平,其水平度誤差不應大于橫梁長度的4%,嚴禁前低后高。
4 前支架不應支撐在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等部位。
5 懸掛機構吊點水平間距與懸吊平臺的吊點間距應相等,其誤差不應大于50mm。
6 懸掛機構的前梁不應支撐在非承重建筑結構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擱置支撐中心點應和前支架的支撐點相重合,工作時不得自由滑移。
7 吊籃額定荷載必須標注在醒目位置,嚴禁超載,并加裝重量傳感器。
8.3.8 配重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配重件重量及幾何尺寸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并應有重量標記,其總重量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不得使用破損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2 配重件應固定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可隨意移除的措施。
8.3.9 安全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上行程限位應動作正常、靈敏有效。
2 制動器應靈敏有效,手動釋放裝置應有效。
3 應獨立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繩應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結構上,不應有松散、斷股、打結,在各尖角過渡處應有保護措施。
4 安全鎖應完好有效,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安全鎖。
8.3.10 電氣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主要電氣元件應工作正常,固定可靠;電控箱應有防水、防塵措施;主供電電纜在各尖角過渡處應有保護措施。
2 懸吊平臺上必須設置緊急狀態下切斷主電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鈕。急停按鈕不得自動復位。
3 帶電零部件與機體間的絕緣電阻不宜小于2MΩ。
4 專用開關箱應設置隔離、過載、短路、漏電等電氣保護裝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T46的規定。
8.3.11 吊籃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吊籃操作人員應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 不得有高處作業職業禁忌證。
3 作業時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4 使用雙動力吊籃時操作人員不允許單獨一人進行作業。
5 操作人員應在地面進出懸吊平臺,不得在空中攀援窗口出入,嚴禁作業人員從一懸吊平臺跨入另一懸吊平臺。
8.3.12 嚴禁在風速大于8.3m/s(相當于5級風力)及大霧、雷雨或冰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吊籃安裝及吊籃作業,嚴禁夜間安裝吊籃,吊籃不宜在夜間使用,吊籃運行10m范圍內不得有高壓線或高壓裝置。
8.3.13 吊籃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將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使用,嚴禁超載作業。
2 禁止在懸吊平臺內用梯子或其他裝置取得較高的工作高度。禁用密目網或其他附加裝置圍擋懸吊平臺。
3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作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吊籃內嚴禁放置電焊機。
4 懸吊平臺向上運行時,嚴禁使用上行程限位開關停車。
5 在作業中,突遇大風或雷電雨雪時,應立即將懸吊平臺降至地面,切斷電源,綁牢懸吊平臺,有效遮蓋提升機、安全鎖和電控箱后,方準離開。
6 運行中發現設備異常(如異響、異味、過熱等),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不排除不得開機作業。
7 吊籃停止作業后,要將懸吊平臺停放平穩,必要時進行捆綁固定,并切斷電源,鎖好電控箱。
8.3.14 吊籃的使用過程中應遵守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要求組織對吊籃開展日常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及時排除設備故障和事故隱患。
8.4 道路運輸
8.4.1 運送超寬、超長或超重型設備前,應對路基、橋涵的承載能力、彎道半徑、險坡以及沿途架空線路高度、橋洞凈空和其他障礙物等進行調查分析,確認可靠并滿足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8.4.2 車輛涉水過河前,應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況,不應冒險行車。水面超過汽車排氣管時不應行車過河。
8.4.3 車輛在泥濘坡道上或冰雪路上行駛時,應安裝防滑鏈并減速行駛。
8.4.4 車輛在施工區域行駛時,時速不應超過15km,洞內時速不超過8km,在會車、彎道、險坡段時速不應超過5km。
8.4.5 車輛過渡時應遵守渡船的有關安全規定,聽從渡口工作人員的指揮。
8.4.6 自卸汽車、油罐車、平板拖車、起重吊車、裝載機、機動翻斗車等工程機械車輛,除駕駛室外嚴禁乘人。駕駛室嚴禁超額載人。
8.4.7 各種機動車輛均嚴禁帶病或超載運行。
8.4.8 當拖帶車輛時,原則上應以大噸位車拖帶同噸位或小噸位車,嚴禁以空車拖帶重車。被拖車輛的方向、制動性能均應工作正常,如制動失效,應采取硬連接拖行。
8.4.9 自卸汽車除應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向低洼地區卸料時,后輪與坑邊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
2 在堅實地區陡坎處向下卸料時,應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其高度應不低于車輪外線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側外輪邊緣間距的2倍,同時應設專人指揮,夜間設紅燈。
3 車箱未降落復位,嚴禁行車。
4 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車。
5 當車箱升舉,在車輛下作檢修維護工作時,應使用有效的撐桿將車箱頂穩,并在車輛前后輪胎處墊好卡木。
8.4.10 油罐車運輸,除遵守上述有關安全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應有明顯的防火標志,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并裝有防靜電金屬鏈條。
2 裝卸油時嚴禁穿帶有釘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時應將接地線妥善接地,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3 罐車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煙。
4 罐車裝有油料時,遇雷雨天氣嚴禁停放在大樹和高聳建筑物之下。
5 檢修油罐時應先除油放氣、進行清洗,確認罐內無油、無油氣,并在打開加油口后方可焊補;若修理人員欲進入罐內作業,還應符合本標準4.10有關規定。
8.4.11 裝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品的汽車,除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執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
8.5 索道運輸
8.5.1 運貨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應遵守《貨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GB/T12141的規定;還應符合《索道用鋼絲繩》GB26722、《架空索道工程技術規范》GB50127和《索道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規范》GB/T9075的規定。
8.5.2 索道安裝工作應嚴格依照安裝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技術規定進行。未經設計部門同意不應修改其工藝參數。
8.5.3 架空索道各主要部位安裝完工后、具備運行條件時,應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安裝單位、主體設備供應方、施工單位等組織成立運行驗收小組,對索道進行驗收和試運行。
8.5.4 試運行工作開始前,應制定驗收試運行規程,明確技術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驗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全套施工圖及設計說明書。
2 主要材料出廠合格證及驗收報告。
3 重要焊接部位的焊接試驗記錄。
4 土建及金屬結構部分。
5 機電設備,包括大車行走、爬升、牽引機構、吊鉤、各種滑輪、制動器等主要零部件以及錨固裝置、繩索接頭等。
6 電氣及動力裝置,包括電氣控制、接地、防雷、線路敷設以及通信等。
7 安全保護裝置,包括各種限位、連鎖裝置及音響、燈光、信號等裝置。
8 索道竣工測量成果。
9 技術圖紙、安裝驗收資料、操作規程等相關技術資料。
8.5.5 在驗收合格后應按下列程序投入逐步試運行:
1 單機空轉。
2 索道空轉。
3 空車試運行。
4 重車試運行。
5 貨運索道試運行不宜少于60h。
8.5.6 每班在運行前,全體工作人員應對自己所負責的部位仔細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時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8.5.7 當班機長負責檢查各部位設備狀態,確認具備安全運行條件后,方可按照啟動程序的規定分步進行啟動。
8.5.8 在啟動運行中發現有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現象,應立即停機檢修。
8.5.9 當發現有“飛車”跡象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8.5.10 索道運行時,工作人員應巡回檢查負責區段內所有機械設備的運行情況,包括以下方面:
1 機械運轉聲音是否正常。
2 各部位機械制動是否靈敏可靠。
3 各緊固件有無松動。
4 牽引索有無脫槽跑偏。
5 應特別注意牽引索或承載索的磨損情況。
8.5.11 正在運行中的設備不應直接用手觸摸和檢修。因故障而需停車處理時,應掛上“禁止開車、有人作業”的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監護。
8.5.12 巡線工應定期檢查線路,包括塔架基礎有無沉陷歪斜,邊坡處有無塌方,排水溝是否堵塞等,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處理。
8.5.13 運行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非本機運行人員不應登機操作。
8.5.14 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巡視,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對于設備的停機檢修、更換鋼絲繩等工作,應設置安全哨監督上下施工。
8.5.15 主塔機房和電氣房等部位,都應配備滅火器,運行人員要熟悉其使用方法。每個配置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不宜多于5具。主、副機上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8.5.16 作業時應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無干擾,除進行檢修和維護保養等工作外,小車嚴禁搭乘人員。
8.5.17 起吊點和卸料點應分別配備指揮工和通信設備。指揮工應口齒清楚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8.5.18 停機前應卸除負荷,將小車牽引到主塔端停靠,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8.6 皮帶運輸
8.6.1 皮帶機的頭架和尾架的主動輪、被動輪應設有防護罩(板)或防夾楔。
8.6.2 地面設置皮帶機時,皮帶兩側應設寬度不小于0.8m的走道。
8.6.3 架空設置皮帶機時,兩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0.5m的走道,走道底板宜采取防滑措施,走道外側應設有防護欄桿。
8.6.4 皮帶的前后端均應設置事故開關,沿輸送機人行通道的全長應設置急停拉繩開關。拉繩開關的間距不得大于60m。當輸送機的長度小于30m時,允許不設拉繩開關而用急停按鈕代替,但從輸送機長度方向上的任何一點到急停按鈕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8.6.5 皮帶長度超過60m時,應設橫過皮帶的天橋,其間距不應大于30m,天橋高度距皮帶0.5m以上。
8.6.6 應設有啟動、運行、停止、故障的音響或燈光等聯動信號裝置。
8.6.7 架空皮帶機橫跨運輸道路、人行道、重要設施(設備)時,下部應設有防護設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牢固、可靠、穩定性好。
2 棚面用木板、腳手板等抗沖擊的材料滿鋪,不應有孔洞。
3 防護棚寬度超過皮帶兩側邊緣各0.75m,長度應超過橫跨的道路設施1m。
4 防護棚頂面周圍設地腳擋板,其高度應不小于30cm。
5 設有明顯的限高標志。
8.6.8 皮帶機架各部應連接牢固,不應有裂紋、變形現象或發出異常響聲;移動式皮帶機就位后,行走輪應使用三角木前后塞死。
8.6.9 皮帶運轉中,嚴禁任何人跨越皮帶行走或乘坐;停機時,嚴禁有人在皮帶上休息。
8.6.10 固定式皮帶沿線要搭風雨棚。
8.6.11 皮帶及滾筒上的泥土應用水沖洗,嚴禁使用鐵鍬、木棒等工具進行清理。
8.6.12 物料的加載應逐漸增加,直至滿載正常運行,以免影響機械的安全運轉。
8.6.13 皮帶機正常運行中嚴禁重車停車(緊急事故除外)。如遇突然停電,應立即將事故開關斷開。
8.6.14 停機前應先停止給料,待皮帶上的物料全部卸完后,方可發出信號停機。多節皮帶串聯時,其停機順序應從喂料端至卸料端依次停機。
8.6.15 皮帶機械運行中,遇到下列情況應緊急停機:
1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
2 皮帶撕開、斷裂或拉斷。
3 皮帶被卡死。
4 機架傾斜、嚴重變形。
5 電機冒煙,溫度過高。
6 轉動齒輪打壞、轉軸折斷。
7 機械軸承、軸瓦燒毀。
8 多皮帶串聯時,其中一臺發生故障。
9 發生其他意外事故。
8.7 船舶運輸
8.7.1 本標準適用于水利水電工程的采砂船、機駁、砂駁、拖輪躉船、輪渡、客輪、橡皮艇、救生艇、移動式平臺和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8.7.2 航行船舶應保持適航狀態,并配備取得合格證件的駕駛人員、輪機人員;船員人數應符合安全定額;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執行有關客貨裝載和拖帶的規定。
8.7.3 船舶應按規定懸掛號燈、號型。
8.7.4 船舶應在規定地點停泊。嚴禁在航道中、輪渡線上、橋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設施或者其他有礙他船航行的水域內拋錨、裝卸貨物和過駁;嚴禁在航道中設置漁具。
8.7.5 船舶在航道相遇,應安全禮讓。各種船舶都要讓交通指揮船,木帆船讓機動船,上水船讓下水船,小船讓大船,空船讓重船,非張帆船讓張帆船,渡船、魚船讓航行船。在狹窄航道上各種船舶均不得搶越。情況緊急時,應主動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8.7.6 船舶過淺灘時,應嚴格執行“當看必看”“當轉必轉”“當吊必吊”“當跑必跑”的規定,不得冒險航行。
8.7.7 船舶航行中遇狂風暴雨、濃霧及洪水等惡劣氣象,應立即選擇安全地點停泊,不得冒險航行。
8.7.8 除航道部門設立的航標外,水利水電施工部門應根據施工水域內的實際情況設置簡易航標,保障船舶安全航行,但在設置簡易航標前,應書面告知航道、航標主管部門。
8.7.9 施工單位應主動加強與水情、氣象部門的聯系,及時預報并通知在航、在港船舶,各船舶應及時收聽、公布風雨、洪汛情況的預報,并根據需要,建立救護組織,配齊救生船艇等救護設施,加強水上救護工作。
8.7.10 船員應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方可擔任船員職務。
8.7.11 客船與輪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專用船上禁止使用明火,并在船舶的明顯處設立“禁止煙火”警示標志。
8.7.12 嚴禁船舶超過載重線航行。
8.7.13 航行船舶應按規定配備堵漏用具和器材。船舶由于碰撞、觸礁、擱淺等原因造成水線以下船體破損進水時,應及時采取堵塞漏洞等應急措施。
8.7.14 船舶應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發生火警、火災時應及時組織施救,并按章懸示火警信號、利用通信設備求救。
8.7.15 所有船舶應遵守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等安全行駛規定。
9 爆破器材與爆破作業
9.1 一般規定
9.1.1 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的采購、運輸、貯存、加工和銷毀,應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執行。
9.1.2 采用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術應經過試驗,并制定相應的安全規定。
9.1.3 未經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嚴禁從事相應的爆破作業。
9.1.4 從事爆破工作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爆破器材收發賬、領取和清退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培訓制度以及重大爆破技術措施的審批制度。定期核對賬目,應做到賬物相符。
9.1.5 爆破器材應儲存于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除特殊情況下,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可在專用倉庫以外的地點少量存放爆破器材。
9.2 爆破器材庫
9.2.1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選址應執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GA838的規定。
9.2.2 儲存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儲存庫應為單層建筑,可采用磚墻承重,屋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凈高度不宜低于3m。民用爆炸物品庫的結構應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9.2.3 庫房和藥堆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面庫房或藥堆與住宅區或村莊邊緣的最小外部距離,按表9.2.3-1確定。
2 隧道式洞庫至住宅區或村莊邊緣的最小外部距離不應小于表9.2.3-2中的規定。
3 由于保護對象不同,因此在使用當中對表9.2.3-1、表9.2.3-2的數值應加以修正,修正系數見表9.2.3-3。
4 炸藥庫房間(雙方均有土堤)的最小允許距離見表9.2.3-4。
5 雷管庫與炸藥庫、雷管庫與雷管庫之間的允許距離,見表9.2.3-5中的規定。
6 無論查表或計算的結果如何,表9.2.3-4、表9.2.3-5所列庫房間距均不應小于35m。
9.2.4 庫區的電氣照明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的規定;當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燈,并隨身攜帶。庫區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禁止電氣線路跨越儲存庫。
9.2.5 禁止布設電氣線路及安裝電氣元件、照明燈具,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庫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采光,燈具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3m。
9.2.6 地下爆破器材庫區的照明電壓不應大于36V。
9.2.7 庫區防雷與接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各種爆破器材庫和覆蓋厚度小于10m的地下庫,均應設置防雷裝置。
2 爆破器材庫區各類建筑物的防雷等級與防雷裝置、保護接地、防靜電接地等應參照《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的有關規定。
9.2.8 庫區消防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庫區應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庫區圍墻內的雜草應及時清除。
2 消防儲備水量應根據室內、室外消防設置要求,按一次火災同時使用室內、室外消防設施用水量之和計算。
3 進入庫區嚴禁煙火,嚴禁攜帶火種。
4 進入庫區不應穿帶釘子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
5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涉及危險品的場所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庫區的消防設備、通信設備和警報裝置應定期檢查。
6 在庫區應設置消防水管,沒有條件設置消防水管的庫容量較小的庫區,宜在庫區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庫容量小于100t時,水池容量應為50m3;庫容量100~150t時,水池容量應為100m3;庫容量超過500t時,應設消防水管。消防水池距庫房不應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庫房不應大于50m。
7 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庫區周圍,應修筑防火溝渠,溝渠邊緣距庫區圍墻不小于10m,溝渠寬1~3m,深1m。
9.2.9 庫區保衛,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具有健全可行的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2 民用爆炸物庫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場所,應當依法設置專職保衛人員和保管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3 有較完善的防盜警報措施。
4 庫區晝夜有警衛值班,加強巡邏,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5 庫區周圍應設有圍墻,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0m,圍墻至最近庫房墻腳的距離不應小于25m。
9.3 爆破器材管理
9.3.1 爆破器材庫房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爆破器材發放、領取、治安保衛、防火、保密等制度。
9.3.2 爆破器材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從事爆破器材裝卸的人員,應經過有關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礎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術知識。裝卸爆破器材時,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
2 搬運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炎熱的季節宜在清晨或傍晚進行。如需在夜間裝卸爆破器材時,裝卸場所應有充足的照明,應使用防爆安全燈照明。
3 裝卸爆破器材時,裝卸現場應設置警戒崗哨,有專人在場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
4 搬運時應謹慎小心,輕搬輕放。嚴禁在裝有爆破材料的容器上踩踏。
5 人力裝卸和搬運爆破器材時,搬運者相距不應少于3m,每人一次運輸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
1)雷管,1000發;
2)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
3)搬運原包裝炸藥1箱(袋);
4)挑運原包裝炸藥2箱(袋)。
6 同一車上不應裝運兩類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且不應與其貨物混裝。雷管等起爆器材與炸藥不允許同時在同一車箱或同一地點裝卸。
7 裝卸過程中司機不應離開駕駛室。遇雷電天氣,禁止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
9.3.3 爆破器材場內倒運車輛應經過公安部門驗收后使用,運輸時除駕駛員外,應有押運人員護送,不應搭乘非押運人員。
9.3.4 爆破器材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應超過設計容量,爆破器材宜單一品種專庫存放。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2 爆破器材臨時存放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批準。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給個人保存。
3 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應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4 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5 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穩、牢固、整齊,堆放高度應符合規定,并留出安全通道。
6 爆破器材應按下列規定堆垛:寬度宜小于5m,垛與垛之間寬度宜為0.7~0.8m,堆垛與墻壁之間應有0.4m的空隙;應成垛堆放,堆放炸藥類、索類危險品堆垛的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雷管類危險品堆垛的高度不應大于1.6m;應設置不小于0.6m寬的檢查通道和不小于1.2m寬的裝運通道。
7 爆破材料不應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應采用方木和墊板墊高20cm。
8 裝爆破材料的開箱不應在庫房內進行,嚴禁在存有爆破器材的庫房內進行房屋修繕。
9 若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9.3.5 爆破器材應由專職爆破員負責領取,數量不應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9.3.6 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條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應退回原發放單位銷毀;包裝過爆破器材的箱、袋、盒等均應予銷毀。
9.3.7 爆破器材檢驗方法應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有關規定執行。
9.4 爆破作業
9.4.1 爆破作業前,應編制專項的爆破技術設計文件與施工組織設計。其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執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中相關規定。
9.4.2 爆破作業應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爆破器材。
9.4.3 爆破作業選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索等所有爆破器材,其應用的作業環境不應超出產品說明書規定的范圍。
9.4.4 在潮濕或有水環境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選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對不抗水爆破器材進行可靠的防潮、防水處理。
9.4.5 夜間無照明、濃霧天、雷雨天和5級以上風(含5級)等惡劣天氣,均不應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9.4.6 地下洞挖、井挖施工時,當爆破作業面20m以內,空氣中含沼氣、二氧化碳、瓦斯的濃度均應低于1%,否則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9.4.7 爆破工作開始前,應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地點設安全哨,執勤人員應有紅色袖章、紅旗和口笛。
9.4.8 裝藥前,非爆破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均應撤離至指定的安全地點或采取防護措施。撤離之前不應將爆破器材運到工作面。
9.4.9 露天深孔爆破裝藥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對第一排孔的最小抵抗線進行測定。洞室爆破前應進行安全評估。
9.4.10 洞挖爆破作業,在爆破器材進入爆破區域前,應完成爆破區域非爆破作業人員、設備的清場工作,并在通往爆破區域各個通道的安全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非爆破作業人員進入。
9.4.11 凈間距小于20m的兩條平行隧洞同時進行施工作業時,其中一條隧洞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通知另一條隧洞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設立安全警戒崗哨;多條平行隧洞同時開挖時,宜采用間隔開挖法,相鄰兩條隧洞開挖掌子面前后宜錯開20m以上。
9.4.12 采用鉆孔爆破法貫通地下洞室工程,相向開挖的兩側工作面相距30m時,一側工作面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通知另一側暫停作業,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直至爆破作業完成;相向開挖的兩側工作面相距15m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爆破作業時應在通向兩側工作面的安全地點分別設置警戒,直至爆破作業完成。井挖采用鉆孔爆破法貫通時,除遵守上述規定外,在距離貫通5m時,應自上而下至少鉆一個通透孔復核剩余井身長度;同時最后一次爆破宜采取自下而上鉆孔爆破貫通。
9.4.13 當井內無關工作人員未撤離工作面時,嚴禁爆破器材下井。
9.4.14 往井下吊運爆破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檢查起吊設備及吊運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2 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嚴禁人員與爆破器材同罐吊運。
3 禁止雷管、炸藥同時吊運。
4 吊運速度不應大于1m/s。
5 裝雷管的箱子應絕緣。
6 禁止將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他巷道內。
9.4.15 在下列情況下,禁止裝藥:
1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
2 孔內巖粉未按要求清除。
3 孔內溫度超過35℃。
4 爆破區內的其他人員未撤離。
9.4.16 炮孔裝藥與堵塞,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炮孔的裝藥結構、藥卷直徑,應符合設計要求。
2 炮孔四周的大塊石應首先清除。
3 深孔裝藥可用提繩法將藥卷放入孔中,藥卷不應直接拋擲入孔。
4 禁止將起爆藥包從孔中拔出或拉出。
5 炮孔堵塞物應采用土壤、細砂或其他混合物,嚴禁使用塊狀及可燃的材料。
6 禁止采用不堵塞炮孔的爆破方法。
7 裝藥和堵塞過程中,均須謹慎保護導爆索、雷管腳線以及連接件等起爆器材。
8 嚴禁邊打孔邊裝藥。
9 進行深孔的裝藥、堵塞作業時,應有爆破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10 各種爆破作業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
9.4.17 藥室的裝藥與堵塞,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藥室開挖完畢,應進行測量驗收,將其實際位置繪于圖上,藥室中心位置應準確。對全部藥室應按爆破設計進行編號。
2 裝藥前,應檢查巷道、洞室的頂拱圍巖及支護的穩固程度,并清除雜物、導電體和巷道內殘存的爆炸材料。
3 裝藥時,不應在爆破地點周圍200m或根據設計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其他爆破工作。
4 堵塞前,應組織專人對回填前一切準備工作進行驗收,并做好原始記錄。
5 靠近藥室的堵塞物一般采用干砂或黃土,堵塞超過藥室長度后,方可采用開挖的棄渣進行堵塞。
6 堵塞應密實,不留空穴。堵塞高度應達藥室頂板。
7 堵塞時不應撞擊炸藥,不應損壞起爆網路。
9.4.18 裝藥時,嚴禁將爆破器材放在危險地段或機械設備和電源、火源附近。
9.4.19 裝藥和堵塞使用的炮棍,應由木、竹等與炮孔孔壁摩擦或撞擊不易產生靜電或火花的材質制作。嚴禁使用金屬棍棒裝填。
9.4.20 起爆藥包應在爆破作業現場隨用隨加工,不得長時間存放、積壓,嚴禁將起爆藥包與剩余爆破器材一起退回炸藥庫。
9.4.21 加工起爆藥包所使用的炸藥、雷管、傳爆線等爆破器材,應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應用于同一網路的雷管宜為同廠、同型號、同批次的產品。
9.4.22 加工起爆藥包時,應先用竹(木)錐子在藥卷一端中心扎開小孔,再將雷管由小孔緩慢插入藥卷軸線處,最后由膠布綁扎牢固,嚴禁直接利用雷管端部開孔;綁扎固定時不得損傷雷管、腳線及其連接處。
9.4.23 敷設起爆網路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制。
9.4.24 同一起爆網路中,預裂孔超前相鄰主爆孔的起爆時間不應小于75ms。
9.4.25 導爆索起爆,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導爆索只準用快刀切割,不應用剪刀剪斷導爆索。
2 支線要順主線傳爆方向連接,搭接長度不應少于15cm,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應大于90°。
3 起爆導爆索的雷管,其聚能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4 導爆索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交叉導爆索之間設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質墊板。
5 連接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斷裂破皮、打結或打圈現象。
9.4.26 明挖爆破音響信號規定如下:
1 預告信號:間斷鳴三次長聲,即鳴30s、停10s、鳴30s、停10s、鳴30s。預告信號應在現場裝藥、聯網、安全檢查確認無誤后發出,爆破警戒范圍內應停止作業,同時安全警戒人員開始清場工作。
2 起爆信號:間斷鳴三次短聲,即鳴10s、停10s、鳴10s、停10s、鳴10s。起爆信號應在確認全部人員、設備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安全警戒人員到達指定警戒點,具備安全起爆條件后發出;起爆信號發出后,現場爆破指揮倒數五個數,下達起爆指令。
3 解除信號:鳴一次長聲,即鳴60s。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區域內檢查,在確認安全后,并報請現場爆破指揮同意后方可發出。在此之前,所有安全警戒崗哨不得撤離,非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進入爆破警戒范圍。
4 所有爆破信號均應由現場爆破指揮通知警報房負責人后發出,同時應確保爆破警戒區域和附近人員能夠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9.4.27 露天明挖爆破作業,起爆后應至少等待5min后,方可允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區進行爆后檢查;如不能確定有無盲炮時,應至少等待15min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9.4.28 地下洞挖、井挖爆破作業,起爆后,經通風、排煙與除塵并確認工作面空氣質量合格后,且等待時間不少于15min,方可允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區進行爆后檢查。
9.4.29 爆破后,爆破員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如發現盲炮,應及時按照盲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未處理前,應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
9.4.30 處理盲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爆破檢查人員在發現或懷疑有盲炮時,應立即向爆破負責人報告;由爆破負責人劃定警戒范圍,并在通往警戒區的各個通道點設置警戒崗哨;盲炮處理完成前無關人員、設備不得進入警戒區。
2 處理盲炮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進行。
3 嚴禁強行拉出炮孔中的起爆藥包或雷管。
4 盲炮處理宜在當班完成,當班無法完成時,應將盲炮情況向下班處理人員進行詳細的現場技術交底。
5 盲炮處理起爆時,應重新驗算安全距離。
6 盲炮處理后,應再次仔細檢查爆堆,并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統一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并派專人監督爆堆挖運作業。
7 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時,可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8 處理淺孔盲炮時宜采用下列方法:
1)經檢查起爆網路完好時,或對起爆網絡修復完好后,可重新起爆;
2)可鉆平行孔裝藥爆破誘爆盲炮,平行孔距離盲炮孔不應小于0.3m;
3)可用木、竹或其他與巖石碰撞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重新裝入起爆藥包或雷管誘爆;
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處理非抗水類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炸藥失效,但應回收雷管。
9 處理深孔盲炮時宜采用下列方法:
1)經檢查起爆網路完好時,或對起爆網絡修復完好后,可重新起爆;
2)可在距離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爆破誘爆盲炮;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設計確定,并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3)盲炮所用炸藥為非抗水性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炸藥失效,再進一步處理,但應回收雷管。
10 處理洞室盲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起爆線、雷管腳線,經檢查起爆網路完好時,或對起爆網路修復完好后,應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驗算安全距離,重新劃定警戒范圍后,連接起爆;
2)可沿豎井或平洞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設網路連接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9.4.31 每次爆破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將剩余爆破器材退回炸藥庫,嚴禁私自存放于爆破作業區附近。
9.5 爆破安全距離
9.5.1 爆破作業設計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爆破各種有害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石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
9.5.2 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滑坡、滾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值。
9.5.3 各種爆破器材庫之間及倉庫與臨時存放點之間的距離,應大于相應的殉爆安全距離。各種爆破作業中,不同時起爆的藥包之間的距離,也應滿足不殉爆的要求。
9.5.4 飛石
1 爆破時,個別飛石對被保護對象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9.5.4-1及表9.5.4-2規定的數值。
2 洞室爆破個別飛石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表9.5.4-3的規定數值。
3 在淺水中進行爆破,當最小抵抗線(W)大于2倍水深時,對于人員的安全距離可參照表9.5.4-1的規定;當W小于2倍水深時,W安全距離可適當縮小;當水深大于6m時,可不考慮飛石安全距離。
9.5.5 爆破沖擊波
1 進行地面爆破時,應參照下列條件確定空氣沖擊波的安全距離:
1)對在掩體內的人員,其最小安全距離按式(9.5.5)確定:
Rk=25Q1/3(9.5.5)
式中Rk--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安全距離,m;
Q--一次爆破的炸藥量,kg;
2)爆破作用指數n<3時,隨著藥包埋深的增加,空氣沖擊波的效應迅速減弱。此時對人的防護應首先考慮飛石和地震安全距離。
2 進行地下爆破時,對人員保護的安全距離應根據洞型、巷道分布、藥量以及損害程度等因素,經測試確定。
3 水中爆破沖擊波對人員的安全距離可參照表9.5.5-1執行。
4 水中爆破沖擊波對施工船舶的安全距離執行表9.5.5-2的規定,對客船按1500m確定。
9.5.6 爆破震動
1 為防止房屋、建筑物、巖體等因爆破震動而受到損壞,應按照允許振速確定安全距離。
2 爆破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爆破震動安全判據,宜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的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以主振頻率的頻段確定相應的振動速度,其安全標準見表9.5.6-1。
3 爆破震動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9.5.6)計算:
R=(K/V)1/αQ1/3(9.5.6)
式中R--爆破震動安全允許距離,m;
Q--計算藥量,齊發爆破時Q為總藥量,秒延時和毫秒延時爆破Q為最大一段藥量,kg;
V--保護對象所在地的質點振動安全允許振速,cm/s;
K、α--爆破點至計算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9.5.6-2選取,或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9.6 拆除爆破
9.6.1 拆除爆破作業前,應編制專項的爆破技術設計文件與施工組織設計。其爆破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執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中相關規定。
9.6.2 拆除爆破應進行封閉式施工,對爆破作業地段進行圍擋,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并安排人員警戒。在作業地段張貼施工公告及發布爆破公告,接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部位,應設置防護屏障。規定封鎖道路的地段和時間。
9.6.3 起爆前,應對網路覆蓋及近體防護等進行驗收。
9.6.4 進入爆破作業現場的施工人員,應佩帶標志。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嚴禁進入現場。
9.6.5 每個藥包均應嚴格按爆破設計要求準確稱量,并按藥包重量、雷管段別、藥包個數分類編組放置。藥包應由專人保管,履行領取登記手續。應安排專人對裝藥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9.6.6 拆除爆破宜采用電子雷管起爆網路。在城鎮進行的拆除爆破時,不宜采用導爆索起爆網路。
9.6.7 在有瓦斯和可燃粉塵的環境進行拆除爆破,應參照煤礦井下爆破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操作細則。
9.6.8 起爆前,應在危險區邊緣設置警戒,并安排專人檢查,確認危險區無人后,報告爆破施工指揮部或爆破工作負責人,經許可后,方可下達起爆指令。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