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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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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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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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機構
項目概況
公眾參與情況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一般工業固廢資源綜合利用技改擴能項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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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擬投資63910萬元,利用毗鄰現
(略)空地,新增建設2臺450噸/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理線(4#爐、5#爐,水冷爐排爐,額定蒸發量200噸/小時),并配套建設固廢預處理、儲存、
(略)、
(略)、
(略)、
(略)和其他輔助設施等,同時對現有1-3#焚燒爐部分設施進行局部技改升級。項目建成后,全廠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置能力達1900噸/天。
(略)公開、報紙公開、張貼公告等形式開展。
1.2024年11月20日,建設單位:
(略)
2.2024年12月20日,建設單位:
(略)
3.建設單位:
(略)
4.2024年12月20日,建設單位:
(略)
5.2025年1月24日,建設單位:
(略)
項目環評各階段公示期間,均未收到與項目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一)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采用先進工藝和設備,加強生產和環境管理,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處置單位:
(略)
(二)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廢氣收集、治理措施,確保各類廢氣穩定達標排放。有組織廢氣,經“SNCR爐內脫硝+半干法脫酸+干法噴射+布袋除塵+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塵+濕法脫酸+低溫SCR脫硝”處理后分別通過兩根80m高排氣筒排放,氟化氫濃度參照執行《歐盟工業排放指令》(EU2010/75/EC)中垃圾焚燒煙氣排放限值,氨逃逸參照執行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控制標準》(DB13/
(略)),硫化氫、氨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2限值,其余污染物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略))表2、表4限值。廠界無組織排放,顆粒物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略))表3限值,硫化氫、氨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1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設計、建設、完
(略)(略)。
(略)補水,水質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略))表1中間冷開式循環冷卻水補充水標準;車輛和地面沖洗水、
(略),冷卻塔排水部分(7200噸/年)回用于車輛及地面沖洗,回用水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略))表1中洗滌用水標準,剩余部分(11520噸/年)及生活污水(3168噸/年)接入山泉污水處理廠。
(四)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
(略))表1中2類聲環境
(略)標準。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表1標準。
(五)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按照《報告書》確定的接收和處置廢物種類,禁止接收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接收濕料,對照入廠控制標準,對擬入廠廢物取樣檢測,不合格原料不得入廠。固體廢物在廠內的堆放、貯存、轉移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略))、《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略))、《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3〕327號)、《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蘇環辦〔2024〕16號)、《江蘇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指南》(蘇環辦〔2024〕191號)和相關管理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危險廢物轉移應遵循就近原則,及時清運并委托有資質單位:
(略)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書》中提出
(略)防滲要求,固廢車間、固廢預處理車間、危廢暫存庫、渣坑、飛灰庫、氨水儲罐、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場所應采取重點防滲措施。制定并落實土壤、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
(七)強化環境風險防范。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風險隱患,按要求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和物資。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
(略)圍堰、事故應急池等足夠容量的事故廢水收集能力,確保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
(八)按要求規范化設置排污口及標志,并按污染源自動控制相關管理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按《報告書》提出的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實施日常環境管理與監測,監測結果及相關資料備查。
(九)本項目以固廢車間、固廢預處理車間、飛灰庫、活性炭倉、消石灰倉、氨水
(略)外設置50m衛生防護距離,同時保留現有項
(略)邊界100m衛生防護距離不變。該范圍內目前無環境敏感目標,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物。
(十)建設單位:
(略)
公開時間:2025年6月16日~2025年6月20日(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
(略)
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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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上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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