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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電力新觀察獲悉:2024年1月11日13時30分左右,位于烏拉特前旗的2萬千瓦分散式風電項目工地發生一起一般事故,導致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行政罰款)474.2萬元。接到事故報告后,旗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分管副旗長任組長的事故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應急管理局、發改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監察委和總工會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事故調查組本著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并提出了防范措施。現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項目建設單位: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該企業為市國資委所屬控股公司)將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在小佘太建設的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于2023年8月24日發包給了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并簽訂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2023年11月28日,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將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的風機吊裝及集成電線路施工項目分包給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2023年11月11日,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又與上海騰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履帶起重機吊裝合同》,由上海騰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一臺履帶吊用于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的作業現場進行風機吊裝服務。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將承包的風機吊裝及集成電線路施工項目工程交付于祁旺,祁旺負責項目的具體事宜。祁旺于2023年11月4日組織人員完成13臺集成電線路混凝土塔基的施工,同時完成7個集成電線路鐵塔立塔工程;2023年12月上旬開始組織人員進行首臺風機安裝,2024年1月9日,已完成3臺風機的吊裝工作。
該項目的監理單位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與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監理合同》。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發包(建設)單位: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東風大街與110國道交匯處匯盛集團辦公大樓407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23MABU0HED6R,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風力發電技術服務;太陽能熱發電裝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電氣設備修理;儲能技術服務;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機械設備研發;生物基材料技術研發;碳減排、碳轉化、碳捕捉、碳封存技術研發;停車場服務;發電業務、輸電業務、供(配)電業務;水力發電;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施工總承包單位: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坤昌,住所:西安市高新區庸延南路都市之門D座20層12010、1201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112206050442。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海綿城市工程、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管線管廊工程、園林工程、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港口工程、環保工程、水利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咨詢;環境治理;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綜合治理;建設項目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建筑材料、裝飾材料、設備銷售;科技信息咨詢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檢驗;上述境外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境外項目所需的勞務人員;物流信息咨詢。
資質等級、證書編號及有效期: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一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建筑裝值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D261001765、2024年12月3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陜)JZ安許證字〔2005〕000060、2025年11月1日。
分包單位: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文忠,住所:滄州市新華區千童商業廣場5A#樓505-51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732412044,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環保工程、橋梁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防腐保溫工程、鋼結構工程、幕墻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體育場跑道施工;電力工程施工;輸變電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安裝;公路機電設備工程施工;景觀設計;水暖管件安裝(含壓力管道安裝);機電設備安裝;房屋拆除(爆破除外);交通設施安裝;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特種工程專業承包;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工程管理服務;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建筑勞務分包;環衛設備及車輛、畜牧養殖設備、消防器材、防水材料、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水暖器材、五金交電、日用百貨、空氣源熱泵的銷售。
資質等級、證書編號及有效期: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叁級、D313099357、2024年12月3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有效期:(冀)JZ安許證字〔2013〕006031、2023年09月11日至2026年09月10日。
監理單位: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明,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天辰銀筑大廈6樓6018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103MA0Q6B5R67。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勘察;工程管理服務;工業工程設計服務;規劃設計管理: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招投標代理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軟件開發;會議及展覽服務;土地調查評估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具體見營業執照)。
設備出租單位:上海騰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新,住所:上海市黃浦區斜土東路128號一層160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073514057。經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專業作業;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
作為項目總包方,2023年8月24日,與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安全管理協議》。項目配有項目經理、項目現場負責人和安全員。項目部安全員顏強對項目分包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開展項目部級安全教育培訓。項目經理和現場負責人對項目實施全面管理。
2、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項目分包單位,與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的包含了《安全生產協議》,但未按照該合同的附件12配備項目經理和安全、技術和質量負責人和材料員。
3、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
針對該項目成立了項目部,設有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和三名甲方代表。能夠不定期召開會議,涉及安全方面的事宜,能督促項目總包單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派出3名監理人員對工程進行監理,并按分工開展監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審核總承包單位上報的單位紙質和人員資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各工序施工前,對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發現安全隱患下達整改通知單。
5、項目實際由祁某負責,祁某本人無安全管理資格證書,配備一名安全管理人員何某研,持有建筑施工企業綜合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何某研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了施工隊級和生產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班組開展了班前安全交底,并留有記錄。
6、上海騰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出兩名履帶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均持有起重機操作資格證,且均在有效期內)到該項目工作,未派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由司機對該履帶吊進行日、月點檢,將檢查記錄回傳公司。
(三)其他情況
略
二、事故發生經過
1月11日上午,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4名拆卸人員(陳某、陳某軍、陳某濤、閆某龍)完成4號風機安裝后,開始進行履帶式起重機起重臂拆卸作業,中午下班前完成了起重臂第11節-第7節的拆卸工作(具體見附圖。工作原理及流程:起重臂共11節,拆卸時水平懸空放置,最高處懸空距地面約8米,第1節連接著1000噸履帶式起重機本體,第1、2節處掛有2根承重能力為25噸/根的吊帶,第6節處由另一臺額定起重量110噸履帶式起重機配合承載重力,以維持起重臂的平衡穩定,并負責吊走第1-6節起重臂,第7-11節起重臂由汽車吊負責吊走。4名拆卸人員的作業任務是拆開標準節之間的連接銷子,拆卸順序是從第11節到第1節)。1月11日下午13時,4名拆卸人員到起重臂上繼續作業,13時30分,作業人員在將第6節起重臂拆完后,110噸履帶式起重機掉頭下放第6節起重臂時,位于起重臂第1、2節處的吊帶突然全部斷裂,起重臂瞬間下沉并產生晃動,導致起重臂上的2名拆裝人員陳磊和陳建軍墜落至距起重臂下約8米高的坡下(該2人在吊走第6節起重臂后,取開安全帶移動進入第5節與第4節連接處時,未及時將安全帶固定到工作面);另外2名拆裝人員中,陳小濤在起重臂上趴著,閆晉龍被安全帶懸吊在起重臂上(該2人安全帶固定到了工作面上),由于晃動碰撞,不同程度受傷。
?三、應急處置情況和應急響應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對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展開救援,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向相關負責人進行層層報告,救援人員將受傷人員放入木箱內,通過起重機先后將掉至坡下的陳某和陳某軍以及爬在起重臂上的陳某濤和被吊在半空的閆某龍運至地面,等待120救護車的到來,救護車到達現場后,立即將四名受傷人員送往包鋼醫院進行救治,到達醫院時間是1月11日15時40分左右。陳某于1月11日19時06分搶救無效死亡;1月13日凌晨1時30分左右,陳某軍經救治無效死亡;陳某濤腰椎、小腿骨折,已完成相關手術,待出院;閆某龍下顎骨、肋骨、腿部骨折,已完成相關手術,在醫院休養中。
公安部門于2024年1月11日14時21分接到報警,立即趕往事故現場,了解情況后,公安部門于當天15時30分轉報給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旗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同時將事故信息轉給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后,應急管理部門、發改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立即安排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中4名傷亡人員分別是:死者陳某,男,身份證號:略,河南省浚縣人;死者陳某軍,男,身份證號:略,河南省浚縣人;受傷人員陳某濤,男,身份證號:略,河南省浚縣人;受傷人員閆某龍,男,身份證號:略,河南省浚縣人。
直接經濟損失474.2萬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應事故調查組邀請,內蒙古特檢院巴彥淖爾分院派出三名起重機械專業技術人員前往事故現場,將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位于起重臂1-2節處的吊帶的極限工作力不足以承受主臂剩余部分的重量和臂架上的拆卸人員所產生的外力載荷,導致吊帶在臂架1-2節連接處斷裂,臂架根部失去支撐后下落,剩余臂架發生較大的震蕩幅度。
(2)起重臂拆卸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沒有按照要求系好安全帶,導致臂架震蕩時作業人員發生墜落, 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間接原因
1.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
(1)對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將項目發包給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后,未對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有效監管,放任其在未按合同約定成立項目部并配備項目管理人員的情況下組織作業,項目由無相應的資質的祁旺組織實施。
(2)危險作業管理不到位。未要求施工隊伍在進行高處作業前辦理《高處作業票》;沒有對施工隊伍在履帶式起重機拆除作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拆除前,既沒有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又沒有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拆除作業方案》。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發生事故時的4名高處作業人員均未持有高處作業證。
2.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未成立項目部對項目進行管理。中標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后,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的規定,成立項目部并對項目進行安全管理;而是將中標的項目交付于個人祁旺組織實施,祁旺不是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
合同簽署不規范,在與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前便與上海騰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履帶起重機吊裝合同》。
3.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對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的安全監理不到位,未及時制止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未成立項目部、也未配備具有資質的管理人員即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對高處作業未辦理高處作業證不加制止;對吊裝拆卸作業未制定《拆卸作業方案》就進行作業不加制止。且對于起重臂拆卸作業未進行現場監理。
4.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
將項目發包后,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對總包單位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將承包的項目發包給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后,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并未實際組織實施而是將項目交付于祁旺組織實施失管失察。
5.祁旺
作為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包的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安全意識淡薄,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未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在拆卸履帶式起重機起重臂作業前未組織對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制定符合實際的拆卸作業方案,也未制止進行拆卸的高處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進行高處作業。
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1·11”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1.陳某和陳某軍,作為履帶式起重機起重臂拆裝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取得高處作業證進行高處作業,吊帶斷裂后起重臂臂架發生震蕩導致其墜落,引發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責任。
2.常某壽,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項目經理,因健康原因不能經常在項目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能經常性對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并處理項目部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對常某壽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并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半年。
3.翟某峰,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項目負責人,未能及時檢查、排查并處理該項目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對翟某峰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并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半年。
4.顏某,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項目部安全員,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不到位,未能檢查、排查發現并處理施工作業現場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對顏某進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并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半年。
5.陳某新,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項目安全總監,未能及時檢查、排查并處理該項目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規定,對陳某新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并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半年。
6.楊某林,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送變電分公司副總經理,未能及時檢查、排查并處理該項目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對楊某林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并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半年。
7.程某峰,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送變電分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未能及時檢查、排查并處理該項目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之規定,對程某峰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并暫停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半年。
8.馮某昌,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到位,對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馮某昌處以2023年年收入40%的罰款。
9.邢某忠,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將承包的項目交付于祁旺,未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邢某忠處以2023年年收入40%的罰款。
10.祁某,作為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吊裝及集成電線路施工項目的實際管理人員,對該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排查高處作業(起重臂拆卸作業)存在的以下隱患:作業前既沒有制定符合切實可行的作業方案,也未辦理高處作業票,高處作業人員無高處特種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的規定,對祁某處以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
11.魏某龍,作為烏拉特前旗匯盛能源有限公司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的項目經理,未對項目的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協調、管理起重臂拆除作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對魏某龍處以0.6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1.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對工程承包單位管理人員資質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檢查不到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不到位,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危險作業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處以99萬元的行政罰款。
2.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承包了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項目后,將項目交付于個人祁旺,進行起重臂拆卸作業前未進行風險辨識,未告知拆裝作業人員拆裝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事故防范措施,且高處作業人員未取得高處特種作業操作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處以99萬元的行政罰款。
3.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監理單位監理職責不到位,進行吊裝拆卸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對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處以9萬元的行政罰款。
4.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將20MW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發包后,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總包單位中能建將項目發包給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后,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并未實際組織實施而是將項目交付于個人祁旺失管失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對烏拉特前旗淖爾匯盛能源有限公司處以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對監管單位及相關人員處理建議
1.發改委:作為電力等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自項目2023年8月開工建設至事發時,組織3次安全檢查,在全面加強安全風險管控上存在不足,未能有效督促項目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議對烏拉特前旗發展和改革委員在全旗范圍內通報批評,并由旗政府黨組對其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2.市場監管局:事發履帶式起重機屬于特種設備,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應由市場監管局進行監管,但自項目2023年8月開工建設至事發時,市場監管局未對該項目涉及的特種設備進行過安全監督檢查。建議對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旗范圍內通報批評,并由旗政府黨組對其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3.小佘太鎮: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自項目2023年8月開工建設至事發時,雖然組織進行過6次檢查,但是監督檢查效果不到位;建議對烏拉特前旗小佘太鎮在全旗范圍內通報批評,并由旗政府黨組對其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4.劉某,男,旗發改委能源股股長劉慧,責成旗發改委黨組對劉某進行誡勉談話。
5.蘭某軍,男,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察股監察員,責成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黨委對蘭某軍進行誡勉談話。
6.段某,男,小佘太鎮包聯東五份子村的鎮干部,責成小佘太鎮黨委對段某進行誡勉談話。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大行業部門監管力度。旗發改委和市場監管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的要求,對全旗范圍內的風電項目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深入企業嚴查施工單位無資質、超越資質,或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以及“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租用、借用和挪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接或者從事有關建設工程業務等違法行為,切實阻止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人員進入能源項目建設領域;集中打擊懲治一批無證上崗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強化屬地監管責任落實。小佘太鎮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監管力量建設,對轄區內的建設項目逐一排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項目,建立安全檢查臺賬,并及時移交相關問題線索。
(三)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新梳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予以健全完善,結合工作實際對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全面梳理,加大檢查力度,保證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杜絕“三違”行為。
(四)強化教育培訓和施工現場管理。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設有限公司和河北太平洋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要嚴格落實從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安全風險,掌握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著力解決安全生產“不懂不會”問題。同時要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對于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其他危險作業,作業前要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作業方案,作業過程前要進行培訓和技術交底,嚴格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堅決制止“三違現象”,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做到安全施工,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監理單位內蒙古匯景程項目咨詢管理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理。嚴格做好現場監理,確保安全生產,尤其是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部位要加強監理力量,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巡查,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簽發監理聯系單,情況嚴重的要簽發暫緩施工通知書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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