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地址: 廣東
入庫編號2024-18-1-220-001
李某搶劫、強奸、強制猥褻案
——“零口供”案件中依靠間接證據定罪的證據審查和運用
關鍵詞?刑事 搶劫罪 強奸罪 強制猥褻罪 間接證據 電子數據 排除合理懷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24日約見被害人榮某,在吃飯過程中,趁其不備,向飲品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物質,并于當日22時許將其帶至某快捷酒店房間內。李某趁榮某昏睡之際,使用榮某指紋解鎖,打開其手機并將其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4000元(幣種下同)轉入自己支付寶賬戶。李某還采用同樣手段,分別于同年3月、5月在上述酒店劫取被害人于某、常某500元、1000元。案件審理中,李某僅承認實施了盜竊行為,否認實施了在被害人飲品中投放精神類藥物致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對搶劫、強奸、強制猥褻犯罪完全予以否認。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津0101刑初18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天津市和平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在二審期間,因發現被告人李某新的犯罪線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津01刑終37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破解李某電腦硬盤加密分區,發現李某還涉嫌在2013年至2016年6月間實施強奸、強制猥褻犯罪及其他搶劫犯罪。經進一步偵查,提取到多名女性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奸、猥褻并被拍攝的視頻和照片,同時通過調取李某社保卡記錄,發現其多次謊稱以失眠抑郁、癲癇疾病為由開具精神類藥物。
2019年5月31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間,采用在飲料中投放精神類物質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吳某銀行卡內錢款1500元;強行與李某某、劉某、常某、于某等4人發生性關系,強制猥褻楊某1人。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上述犯罪事實。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津0101刑初41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津01刑終13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致人昏迷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劫取他人財物,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奸罪、搶劫罪、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分別對四名被害人實施搶劫犯罪,屬于多次搶劫;李某分別對四名被害人實施強奸犯罪,屬于強奸婦女多人;李某對一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犯罪。李某犯罪中使用藥物致被害人喪失意識和反抗能力;犯罪過程中拍攝照片、錄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屬于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依法從重處罰。鑒于李某僅承認盜竊犯罪,否認實施投放藥物行為及搶劫、強奸、強制猥褻犯罪事實,本案屬于“零口供”案件,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依據在案間接證據,特別是相關電子數據證實李某實施的犯罪行為。
其一,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李某在飲品中投放了可以致人昏迷的藥物。本案中,有飯店監控錄像、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證實,李某通過婚戀交友網站交友的方式與各被害人結識,將被害人約見外出,在交往過程中,趁機在給被害人購買的飲料中投放藥物,致被害人頭暈、意識不清或昏迷。醫保卡刷卡記錄及醫院處方證實李某案發階段購買精神類藥品的情況,而且藥理、藥效與被害人在案發過程中表現出的不良反應一致,證實其投放藥物事實。
其二,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昏迷后,實施了搶劫、強奸、強制猥褻犯罪。(1)多名被害人陳述證實,李某將被害人帶至酒店,在被害人不自愿、無意識的情況下對被害人李某、劉某某、于某、常某某實施性侵,對被害人楊某猥褻,用被害人手機將于某、常某某、榮某、吳某賬戶內錢款轉走,并對被害人進行拍照、錄像,后被害人因害怕名譽受損等原因未報警。李某利用婚戀交友網站與被害人結識,其犯罪對象不特定,且李某與多名被害人同時交往,與被害人第一次見面即實施犯罪,且在犯罪得逞后立刻將被害人拉黑、刪除,繼續尋找后面作案目標。幾名被害人對于與李某交往過程中的經歷和受侵害的情況大體相似,均是喝了被告人提供的水或者飲料后從頭暈到意識不清到完全昏迷。幾名被害人互不相識,沒有任何聯系,這種特殊經歷絕非偶然巧合。(2)在李某的電腦、手機及移動硬盤等中調取了其為被害人拍攝的裸照和發生性關系的視頻等材料,經被害人辨認,證明李某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和猥褻的事實。(3)另有證人證言證實李某犯罪后向他人炫耀,以及犯罪后為逃避法律懲罰,用手機搜索相關法律知識、向律師咨詢的情況。
綜上,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相互印證李某所實施的犯罪事實。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注重審查電子數據在內的客觀性證據。對于以間接證據認定犯罪的,運用證據推理應當符合邏輯和經驗,確保證據真實、合法,且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37條、第263條、第2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32條、第236條
一審: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1刑初183號刑事判決(2018年3月20日)
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刑終374號刑事裁定(2018年9月29日)
重審一審: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8)津0101刑初412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20日)
重審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刑終137號刑事裁定(2020年7月28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調整
入庫案例解讀:依靠間接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案件的證據審查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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