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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案例回顧:339萬項目因“同類項目”定義模糊引爭議近日,某初級中學智能化設備采購項目(預算339萬元)因招標文件漏洞引發投訴,最終財政局判定中標結果無效!
事件經過:
2024年12月26日,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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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題根源:評分標準模糊=埋雷!1.違反哪些法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歧視供應商”。財政部87號令第20條、55條:評分標準必須“細化、量化”,未明確“同類項目”定義屬于“評審因素不可量化”,直接違法!2.為什么投訴成功?公平性爭議:中標供應商與投訴人項目技術類型相似,僅因金額差異被排除,有違“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原則。評標依據不足:評標委員會僅以“未明確金額比例”否決業績,卻未結合招標文件模糊定義說明“同類”標準,主觀裁量權濫用!三、相似案例:評分標準模糊=投訴
(略)!案例1:某醫院醫療設備采購爭議: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同類設備銷售業績”,但未定義“同類”(國產/進口?)。結果:國產設備業績被否決,財政局判定評分標準模糊,責令重新采購。案例2:
(略)開發項目爭議:“技術創新性”評分無具體指標(專利?行業認證?)。結果:法院判決評分主觀,中標結果無效!共同點:評分標準模糊→供應商爭議→財政/法院判重新采購!
四、如何避坑?招標文件必須“三明確”!1.明確“同類項目”定義錯誤示范:“提供同類項目業績”。正確姿勢:“
(略)(安防監控、網絡布線等)或智慧校園設備(
(略)等)的采購項目;合同金額需≥50萬元,且提供合同關鍵頁及驗收報告。”
2.細化評分標準量化規則錯誤示范:“提供業績即得1分”。正確姿勢:“每提供1個符合以下條件的業績得1分:①合同含弱電/智慧校園設備采購;②金額≥50萬元;③提供合同+驗收報告(缺一不可)。”
3.引入“負面清單”示例:“以下項目不視為同類業績:①純租賃項目;②合同金額<50萬元;③非智能化設備采購。”
五、對供應商的3個關鍵建議1.投標前必須做這件事!書面質疑:若招標文件評分標準模糊(如未定義“同類項目”),立即發函要求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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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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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收藏|
(略)審計的目標、重點與方法,
(略)審計發現共性問題清單(劃重點)
2、干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大全,請轉發收藏!
3、“一招三年”的服務項目,合同一年一簽好還是三年一簽好?
4、
(略)招標辦,
(略),設備科,后勤總務科等科室如何用AI防風險?(僅供參考)
5、400萬以下項目不用公開招標!國務院:原則上全部留給中小企業!超過400萬的留40%以上
6、衛健委專家|醫院采購16個要點解析+7大優化步驟
7、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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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醫院的醫療設備專機專用,如檢驗設備專機專用試劑,如何采購更加合理?
9、財政部:關于采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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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醫院內部審計參與醫療設備管理不可忽略的六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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