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檢查——中韓(長春)國際合作
(略)城市管理局檢查事項和依據
(略)
檢查事項名稱:
(略)
檢查依據
1
對
(略)貌的監督檢查
《
(略)道內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張貼標語及宣傳品、廣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條第五款:市、縣(市)、
(略)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
(略)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第二十條:
(略)、公共場所及建筑物上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煤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2
對戶外廣告的監督檢查
1、《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
(略)
3
對已取消占
(略)道路作為
(略)場審批及事中事后情況進行行政檢查
《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
(略)
4
對工程施工單位: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工程施工單位:
(略)
5
對清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
(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工程施工單位:
(略)
6
對運輸車輛未密閉或密閉不嚴、未沖洗干凈、
(略)的監督檢查
《
(略)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五)運輸車輛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干凈,
(略);(六)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七)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略)線、時間和要求運輸。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
(略)
7
對未經核準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監督檢查
《
(略)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五)運輸車輛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干凈,
(略);(六)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七)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略)線、時間和要求運輸。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
(略)
8
對個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監督檢查
1、《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2、《
(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個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
(略)
9
對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
(略)線、時間和要求運輸建筑垃圾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1、《
(略)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五)運輸車輛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干凈,
(略);(六)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七)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略)線、時間和要求運輸。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
(略)
10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監督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
(略))第十五條“任何單位:
(略)
11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進行處置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1、《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任何單位:
(略)
12
對擅自設立生活垃圾處理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監督檢查
1、《
(略))第六條“城市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
(略)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筑工程需要回填來的建筑垃圾。”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
(略)
13
對建筑垃圾消納場禁止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為的監督檢查
1、《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略)人民
(略)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
(略)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3、《
(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
(略)
14
對建設工程施工場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設立車輛沖洗設施的監督檢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施工單位:
(略)
15
(略)面不潔的監督檢查
1、《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拆除和新建、改建、
(略)的,建設單位:
(略)
16
對建筑垃圾消納廠(場)地未按要求進行管理的監督檢查
1、《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2、《
(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公示場地布局圖、
(略)線圖;(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三)廠(場)內環境整潔,無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四)保持廠(場)
(略)整潔、暢通,車輛不得帶泥行駛;(五)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六)進入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筑垃圾及時推平、碾壓。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
(略)
17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相關許可證件的監督檢查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
(略)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2、《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3、《
(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任何單位:
(略)
18
(略)的監督檢查
1、《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2、《
(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
(略)
19
對廣告牌匾安全生產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
(略)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
(略)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
(略)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
(略)
20
對居
(略)(略)內企業建設違法建設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1
(略)內
(略)內餐飲服務單位:
(略)
《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略)、
(略)(略)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范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二)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定期進行清洗維護,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三)
(略);(四)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
(略)域內露天燒烤。
22
對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長春)
《吉林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略)的糞便,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集、清運。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單位:
(略)
23
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監督檢查(長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條:從
(略)開發、舊區改建和住
(略)開發建設的單位:
(略)
24
對從
(略)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監督檢查(長春)
《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從
(略)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
(略)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
(略)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
(略)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第十八條
(略)、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略)
25
對從
(略)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監督檢查(長春)
《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略)域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三
(略)生活垃圾應當
(略)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任何單位:
(略)
26
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工商注冊登記后,
(略)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略)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
(略)以內回收再生資源,應當采用專用車輛回收。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回收再生資源時,應當對所有種類的再生資源進行全品類回收,不得拒絕回收低價值可回收物。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略)點經營;(二)按照有關要求,使用符合規定的密閉車輛、計量工具、標識等;(三)再生資源回收車輛按照規定停放,回收的再生資源日產日清;(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衛生設施和作業設備;(五)對回收的廢舊金屬如實登記并保留登記記錄;(六)遵守相關國家、省污染防治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裸露裝載回收物品;(二)落地堆放回收物品;(三)噪聲擾民;(四)在回收點中轉分揀、加工回收物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第二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槍支、彈藥;(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三)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鐵路、油田、電力、電信通訊、水利、測量、礦山、軍用
(略)公用設施等未報廢的專用器材;(五)淫穢物品;(六)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書刊和圖紙;(七)
(略)不明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回收信息。回收信息包括從業人員、回收車輛、回收資源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第三十條再生資源中轉分揀場所應當具備對再生資源進行分選、拆解、剪切、破碎、打包、存儲以及對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進行分選、打包等功能。第三十一條再生資源中轉分揀場所和集散場所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配套建設必要的降噪和預防擴散、滲漏的設施;(二)依法制定并落實場內治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規章制度,加強對入場經營者的管理;(三)配備集中的污染治理設施,不得采用露天堆放等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儲存方式:
(略)
初審:王也復審:于展玄終審:曹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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