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件已于2022年11月3日廢止。廢止依據、理由和時間,請查閱《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32]號)。
(1999年3月26日省政府令第9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略)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
(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合法方式:
(略)
本辦法所稱單位:
(略)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稅務機關為契稅征收機關,負責契稅的征收管理。
第五條本省契稅不分稅目
(略),統一適用3%的稅率。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以出讓金或成交價格征收稅款。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
(略)場價格核定征收稅款。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按價格的差額繳納稅款。
成交價格明顯
(略)場價格或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
(略)場價格核定征收稅款。納稅人對
(略)場價格有異議的,由征收機關依據評估價格核定征收稅款。評估價格應由依法取得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七條以劃撥方式:
(略)
土地、房屋權屬轉讓后,承受者應按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契稅。
第八條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幣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
(略)場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或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略)
第十一條軍事單位:
(略)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第十二條城鎮職工按國家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或集資建房的,享受免征契稅;再次購房或集資建房的,應繳納契稅。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契稅。
第十三條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社會福利機構以及非營業性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科技館(站)以及科學技術普及、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免征契稅。
承受荒地(荒山、荒灘、荒坡)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第十四條土地、房
(略)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第十五條國家對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八條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
(略)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
(略)
(四)以預購方式:
(略)
第二十條本辦法不包括農村、牧區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有關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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