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袜一区二区三区,欧美另类亚洲,精品一区二区影视,色综合天天综合网国产成人网

全部選擇
反選
反選將當前選中的變為不選,未選的全部變為選中。
華北
華東
華中
華南
東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確定
招標專區
項目專區
數據市場
營銷分析
增值服務
企業服務

國防建設系列法律法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所屬地區:山東 - 聊城 發布日期:2025-06-04
所屬地區:山東 - 聊城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政策
更新時間:2025/06/04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發布地址:(略)
國防教育
編者按:國無防不立,民無兵不安。國防是關系國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位公民,都應當增強國防意識,掌握國防知識,履行國防義務。為進一步加強國防教育,弘揚擁政愛民、擁軍優屬光榮傳統,鞏固發展新時代軍政軍民團結,在社會上營關心國防、熱愛國防、建設國防、保衛國防的濃厚氛圍,鞏固提高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現對我國現行有關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軍(略)、軍事(略)的劃定
第三章軍(略)的保護
第四章軍事(略)的保護
第五章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的保護
第六章管理職責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上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臺站,軍用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略)、鐵路專用線,(略),軍用輸油、輸水、輸氣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第三條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管理本(略)域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落實的軍事設施保護需求,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予以落實。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地軍事設施保護協調機制,相互配合,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協調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五條國家統籌兼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事設施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軍事設施的分類和保護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七條國家對因設有軍事設施、經濟建設受到較大影響的地方,采取相應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八條對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軍(略)、軍事(略)的劃定
第九條軍(略)、軍事(略)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具體劃定標準和確定程序,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本法所稱軍(略),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略)域。
本法所稱軍事(略),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較高、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略)域。
第十條軍(略)、軍事(略)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略)、軍事(略)的撤銷或者變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陸地和水域的軍(略)、軍事(略)的范圍,由省、(略)(略)人民政府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共同劃定,或者由省、(略)(略)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級以上軍事機關共同劃定。空中軍(略)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略)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略)、軍事(略)的范圍調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軍(略)、軍事(略)(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設置標志牌。
第十三條軍(略)、軍事(略)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
因軍事設施建設需要劃定或者調整軍(略)、軍事(略)范圍的,應當在軍事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但是,(略)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第十四條軍(略)、軍事(略)范圍的劃定或者調整,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壓覆礦產資源,或者使用海域、空域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軍隊為執行任務設置的臨時軍事設施需要劃定陸地、水域臨時軍(略)、臨時軍事(略)范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共同劃定,并各自向上一級機關備案。其中,涉及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職權的,應當在劃定前征求其意見。劃定之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后,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撤銷劃定的陸地、水域臨時軍(略)、臨時軍事(略)
第三章軍(略)的保護
第十六條軍(略)管理單位:(略)
水域軍(略)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的,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水域軍(略)的位置和邊界。海域的軍(略)應當在海圖上標明。
第十七條禁止陸地、水域軍(略)管理單位:(略)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略),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除外。
使用軍(略)的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資料,應當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在陸地軍(略)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但是,(略)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在水域軍(略)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妨礙軍用艦船行動、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十九條在陸地、水域軍(略)內采取的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陸地、水域軍(略)內的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省、(略)(略)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或者省、(略)(略)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軍事設施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情況,可以在共同劃定陸地、水域軍(略)范圍的同時,(略)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并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
安全警戒標(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樣式設置,地點:(略)
水域軍(略)外圍安全控制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的,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劃定陸地、水域軍(略)外圍安全控制范圍,不改變原土地及土地附著物、水域的所有權。在陸地、水域軍(略)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當地居民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因劃定軍(略)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影響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章軍事(略)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軍事(略)管理單位:(略)
第二十二條軍事(略)管理單位:(略)
第二十三條在陸地軍事(略)內,禁止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但是,經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在水域軍事(略)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級以上軍事機關批準,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
第二十四條劃為軍事(略)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略)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劃為軍事(略)的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第二十六條在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七條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作戰工程外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作戰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應當根據作戰工程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情況,由省、(略)(略)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劃定,或者由省、(略)(略)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劃定。在作戰工程布局相對集中(略),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可以連片劃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設置界線標志。
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的撤銷或者調整,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劃定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不改變原土地及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當地居民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是不得進行開山采石、采礦、爆破;從事修筑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采伐林木等活動,不得危害作戰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因劃定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影響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補償。
禁止私自開啟封閉的作戰工程,禁止破壞作戰工程的偽裝,禁止阻斷進出作戰工程的通道。未經作戰工程管理單位:(略)
新建工程和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開作戰工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拆除或者遷建、改建作戰工程的申請;申請未獲批準的,不得拆除或者遷建、改建作戰工程。
第二十九條在軍用機場凈空(略)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略)
第三十條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當地軍用機場凈空保護有關情況和需求。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有關軍事機關通報可能影響軍用機場凈空保護的當地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和高大建筑項目建設計劃。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措施,督促有關單位:(略)
第三十一條軍民合用機場以及由軍隊管理的保留舊機場、直升機起落坪的凈空保護工作,適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有關規定。
(略)飛機跑道的凈空保護工作,參照軍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負責等方式:(略)
(略)由標石或者永久性標志,(略)段、部位應當設置標志牌。已經公布具體位置、(略)由的海域水下軍用管線應當在海圖上標明。
第三十三條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建造、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
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保護措施,由軍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和標準共同確定。
(略)、軍事(略)內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前兩款規定。
(略)(略)間的無線電管理事宜的,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未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不得拆除、移動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不得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上搭建、設置民用設施。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周邊安排建設項目,不得危害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三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軍用測量標志。在軍用測量標志周邊安排建設項目,不得危害軍用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軍用測量標志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管理職責
第三十(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并按照規定書面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評估。
國務院有關部門(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審查征求軍事機關意見的情況;對未按規定征求軍事機關意見的,應當要求補充征求意見;建設項目內容在審批過程中發生的改變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應當再次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有關軍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需要請示上級軍事機關或者需要勘察、測量、測試的,答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通常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三十七條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應當考慮地方經濟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進行安全保密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盡量避開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地方經濟建設(略)域和民用設施(略)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產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十(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辟旅游景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略)(略)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略)級軍事機關商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準;需要將軍事設施改建的,由有關軍事機關批準。
因前款原因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改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需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軍事機關政策支持或者經費補助。將軍事設施遷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事設施因軍事任務調整、周邊環境變化和自然損毀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無需恢復重建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設置的臨時軍事設施拆除。
第四十條軍用機場、港口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軍用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省、(略)(略)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略)級軍事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軍(略)、軍事(略)和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的具體保護措施,應當隨軍(略)、軍事(略)范圍劃定方案一并報批。
第四十二條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嚴格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職責,教育軍隊人員愛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建立健全保護軍事設施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解決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支持配合軍事設施保護執法、司法活動。
第四十三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第四十四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第四十五條軍(略)、軍事(略)的管理單位:(略)
第四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防和軍事設施保護教育,使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保護軍事設施,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略)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定期組織檢查和評估本(略)域內軍事設施保護情況,督促限期整改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隱患和問題,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國家實行軍事設施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軍事設施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軍事機關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第五十條軍(略)、軍事(略)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治安管理秩序的,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或者由有關軍事機關提請省、(略)(略)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公安機構。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一)非法進入軍(略)、軍事(略)或者在陸地、水域軍(略)上空低空飛行的;
(二)對軍(略)、軍事(略)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的;
(三)進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有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一)強制帶離、控制非法進入軍(略)、軍事(略)或者駕駛、操控航空器在陸地、水域軍(略)上空低空飛行的人員,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國家安全等有管轄權的機關;
(二)立即制止信息傳輸等行為,扣押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國家安全等有管轄權的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四)在危及軍事設施安全或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等緊急情況下依法使用武器。
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進入水域軍(略),在水域軍(略)內從事水產養殖、捕撈,在水域軍事(略)內從事水產養殖,或者在水域軍事(略)內從事捕撈等活動影響軍用艦船行動的,由交通運輸、漁業等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離開,沒收漁具、漁獲物。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陸地、水域軍(略)、軍事(略)內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擅自開發利用陸地軍(略)、軍事(略)地下空間,或者在劃為軍事(略)的軍民合用港口地方管理的水域未征得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略)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開山采石、采礦、爆破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修筑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影響作戰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私自開啟封閉的作戰工程,破壞作戰工程偽裝,阻斷作戰工程通道,將作戰工程用于存放非軍用物資器材或者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以及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拆除、遷建、改建作戰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邊防、海防管控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軍用機場凈空(略)域內修建超出軍用機場凈空保護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建造、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或者從事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以及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干擾設備或者強制拆除障礙物。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一)非法進入軍(略)、軍事(略)或者駕駛、操控航空器在陸地、水域軍(略)上空低空飛行,不聽制止的;
(二)在軍(略)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略)、軍事(略)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三)在軍用機場凈空(略)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四)對軍(略)、軍事(略)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
(五)其他擾亂軍(略)、軍事(略)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毀壞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略)、軍事(略)的圍墻、(略)、界線標志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軍事設施的;
(二)過失損壞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四)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五)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擾亂軍(略)、軍事(略)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行為的;
(二)擅自將軍事設施用于非軍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行為的;
(三)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
第六十五條公職人員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屬海警機構職權范圍的,由海警機構依法處理。
違反本法規定,有其他破壞、危害軍事設施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軍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戰時違反本法的,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軍事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法。
第七十條國防科技工業重要武器裝備的科研、生產、試驗、存儲等設施的保護,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和設施目錄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七十一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溫馨提示
由于微信:(略)
莘縣政務新媒體出品來源|縣人武部編輯|杜秀華審核|岳振東
熱點推薦 熱門招標 熱門關注
主站蜘蛛池模板: 深水埗区| 邵阳市| 博客| 临海市| 丹寨县| 岐山县| 华亭县| 浑源县| 韶关市| 平度市| 沅陵县| 宿迁市| 马公市| 鄱阳县| 洛浦县| 舞钢市| 固原市| 临泉县| 荣昌县| 象山县| 巴南区| 襄汾县| 永城市| 石林| 哈尔滨市| 专栏| 景谷| 尖扎县| 绥江县| 临漳县| 天峻县| 黔西县| 嘉黎县| 隆安县| 陆川县| 休宁县| 吴忠市| 南城县| 文登市| 桦川县| 南宫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