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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組配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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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財政局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統計、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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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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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市級涉企收費清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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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動態調整
(略)市級涉企收費清單的公告
根據法律法規、收費政策以及權力清單變化情況,按照《
(略))要求,現對《
(略)市級涉企收費清單》予以動態調整。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部分主要調整情況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45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部分不動產登記費。
(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經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動產登記費和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
(四)根
(略)機構改革情況,將原執收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原執收部門質監部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修
(略)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調整情況
(一)根據財政部財稅〔2019〕46號、省財政廳皖財綜〔2019〕601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
(略)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
(略)基礎設施配套費;經省政府同意,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已實施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
(略)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根據省財政廳皖財綜〔2019〕282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我省暫停征收隨電費征收的0.5厘/千瓦時的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
(四)根
(略)機構改革情況,將原執收
(略)國土資源局修
(略)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原執收
(略)建設委員會修
(略)建設局,原執收
(略)農業委員會(林業局)修
(略)農業農村局。
三、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收費部分主要調整情況
(一)根據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和《原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匯編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規〔2017〕2號)規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兩項合并。
(二)將市生態環境局“環保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執收單位:
(略)
(三)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36號),市水利局行政審批前置服務事項“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審批”
(略)生態環境局。
(四)根據法律、規章修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審核和臨時占用林地審批”設立依據變更。
(五)根據《風景
(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7和18條、《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原衛生部令第46號)第17條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第5條的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審批前置服務事項“放射診療、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略)
四、政府性保證金(抵押金)部分未做調整
附件:
(略)市級涉企收費清單
(略)(代章)
2019年11月29日
(略)市級涉企收費清單
(2019年11月29日)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略)
收費項目
收費依據
收費范圍和對象
收費標準
執收單位:
(略)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一、法院部門
1
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函〔2011〕217號
訴訟案件當事人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區法院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2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計價費〔1998〕2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3〕23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5〕2812號、發改價格〔2011〕749號、發改價格〔2013〕239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9〕91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皖價行費字〔1998〕111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皖價費〔2002〕145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財綜〔2004〕1274號、皖價費〔2004〕41號、皖價費〔2006〕65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
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
(略)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省無委會銅陵管理處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三、公安部門
3
證照費
(1)
(略)牌工本費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3)
(略)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4〕2831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4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2008〕3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13〕72號
機動車有關證照申請人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4
土地閑置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皖發改收費〔2019〕33號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
(略)
每平方米5至10元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5
耕地開墾費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
32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耕地開墾費標準的2倍繳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
6
不動產登記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6〕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4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7
城鎮污水處理費
國務院國發〔2000〕36號;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計價格〔1999〕119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計價格〔2002〕515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預〔2009〕79號;省政府令第183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稅〔2014〕151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住建廳財綜〔2015〕196號;市物價局銅價商〔2016〕52號
(略)范圍內
(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
(略)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略)征收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8
(略)占用挖掘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5〕68號;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建城〔1993〕410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建城字〔1996〕565號;省建設廳、省物價局建城字〔1996〕640號;省建設廳建城〔2002〕232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6〕240號;市政府辦公室銅政辦〔2008〕78號
經批準占用挖
(略)道路的單位:
(略)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政工程管理處、
(略)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六、交通運輸部門
9
車輛通行費(
(略))
《
(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省交通運輸廳、省物價局皖交財〔2010〕391號;省政府皖政〔2016〕54號;省交通運輸廳皖交運〔2016〕83號
(略)行駛的車輛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縣交通運輸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市級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市級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市級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三、其他執收單位:
(略)
七、水利部門
10
水資源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08〕79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價商〔2014〕1號、皖價商〔2015〕66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委員會銅價費〔2004〕77號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
(略)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水利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1
水土保持補償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綜〔2014〕8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廳、
(略)支行財綜〔2014〕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發改價格〔2014〕88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價費〔2014〕160號、皖價費〔2017〕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17〕77號
(略)、
(略)、
(略)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
(略)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
(略)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水利局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
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1〕10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14〕145號;市物價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銅價費〔2012〕53號;市物價局、財政局銅價費〔2016〕26號
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
(略)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3
藥品注冊費
(1)新藥注冊費
(2)仿制藥注冊費
(3)補充申請注冊費
(4)再注冊費
(5)藥品注冊加急費
(▲小微企業申請創新藥注冊的,免收新藥注冊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10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100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函〔2016〕120號、皖價費函〔2017〕180號
藥品注冊申請人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國家和省食藥監管部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4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
(1)首次注冊費
(2)變更注冊費
(3)延續注冊費
(4)臨床試驗申請費(5)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加急費(▲小微企業申請創新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的,免收首次注冊費)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10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15〕100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函〔2016〕120號、皖價費函〔2017〕180號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申請人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九、人防部門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計價格〔2000〕47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皖價費〔2014〕138號;省政府皖政〔2016〕54號,皖政〔2016〕56號;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
經批準確因地質和地下條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
(略)
6級(含)以上每平方米
(略),6B級每平方米
(略),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十、仲裁部門
16
仲裁費
國發辦〔1995〕4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2010〕19號
仲裁案件當事人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銅陵仲裁委員會
一、執收單位:
(略)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
(略)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注:1.以上收費為經國家和省批準的
(略)實施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2.標注“▲”號的收費項目,對小型微型企業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略)
項目名稱:
(略)
政策依據
征收范圍對象
征收標準
執收單位:
(略)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
▲
水利建設基金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11〕2號;皖政〔2012〕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12號
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
(略)
企事業單位:
(略)
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2
森林植被恢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財綜〔2003〕1088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2015]122號;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財綜[2015]2241號
勘查、
(略)、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
(略)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12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8元/平方米;宜林地,5元/平方米;詳見文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585號;財政部財綜函〔2002〕3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皖價費〔2008〕112號;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皖財綜〔2019〕866號
城市
(略)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單位:
(略)
按建設項目的建設面積計征,詳見文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三、市稅務局
4
▲
教育費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令第60號;國務院令第448號;國發明電〔1994〕2號、國發明電〔1994〕23號;國發〔201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12號;財政部財稅〔2019〕46號
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
(略)
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的3%征收
市稅務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5
▲
地方教育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財綜〔2010〕98號、財綜函〔2011〕5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財綜〔2011〕3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12號;財政部財稅〔2019〕46號
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
(略)
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
市稅務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
水利建設基金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11〕2號;皖政〔2012〕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12號
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
(略)
企事業單位:
(略)
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6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財綜字〔1995〕5號;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財綜〔2001〕16號;省政府令第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財稅[2015]72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聯財綜[2015]20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12號;財政部財稅[2017]18號、財政部財稅[2018]39號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略)
按上年用人單位:
(略)
市稅務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國務院令第551號;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財綜〔2012〕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綜〔2012〕80號;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綜〔2012〕48號、財綜〔2013〕109號、財綜〔2013〕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9號;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號
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
電視機13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計算機10元/臺
銅陵海關、市稅務局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執收單位:
(略)
7
▲
文化事業建設費
國發〔1996〕37號;國辦發〔2006〕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95號;財政部財綜〔2013〕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60號;財政部財稅〔2019〕46號;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財綜[2016]594號;省財政廳皖財綜〔2019〕601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
(略)
按照提供廣告、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的3%征收;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的收入的,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市稅務局
一、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四、銅陵海關
8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國務院令第551號;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財綜〔2012〕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綜〔2012〕80號;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綜〔2012〕48號、財綜〔2013〕109號、財綜〔2013〕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9號;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號
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
電視機13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計算機10元/臺
銅陵海關、市稅務局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執收單位:
(略)
五、蕪湖海事局銅陵海事處
9
港口建設費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綜〔2011〕29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綜〔2015〕131號
經對外開放口
(略)范圍內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國內出口貨物4元/噸;國外進出口貨物5.6元/噸;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32元/箱,40英尺48元/箱;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64元/箱,40英尺96元/箱;詳見文件
蕪湖海事局銅陵海事處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執收單位:
(略)
10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綜〔2012〕33號;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交財審發〔2014〕96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持久性油類物質0.3元/噸
蕪湖海事局銅陵海事處
六、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11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國辦發〔2006〕43號;財政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稅〔2015〕91號;省財政廳、省廣電局財綜[2015]1455號
(略)以
(略)電影院
按電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省級電影專項資金管委會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執收單位:
(略)
七、財政部駐安徽省專員辦
12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09〕90號;財政部財綜〔2010〕9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44號;財政部財稅[2017]51號、財政部財稅[2018]39號;財政部財稅〔2019〕46號
扣除國家扶貧開發
(略)農業排灌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
詳見文件
財政部駐安徽省專員辦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執收單位:
(略)
13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
(略)基金)
財政部財稅[2016]11號;國發〔2006〕17號;監察部、人事部、財政部令第13號;財政部財綜〔2006〕29號;財政部財綜[2007]26號;財政部財綜[2009]51號;財政部財企〔2011〕303號;財政部財企〔2012〕3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價格[2006]1230號;省物價局皖價商[2006]191號;財政部財稅[2017]51號
(略)企業在
(略)域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
詳見文件
財政部駐安徽省專員辦
14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綜〔2011〕115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建〔2012〕102號;財政部財綜〔2013〕89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財稅[2016]4號
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
居民生活銷售電量0.8分∕千瓦時,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銷售電量1.9分∕千瓦時,詳見文件
財政部駐安徽省專員辦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八、
(略)局南京辦事處
15
(略)建設基金
國發〔1992〕37號;財政部〔1996〕財工字第371號;財政部財綜〔2007〕3號
(略)運輸部門承運的貨物
1991年3月1日開征的貨物運輸0.2分/噸?公里;1992年7月1日開征的貨物運輸1分/噸?公里;1993年7月1日開征的貨物運輸1.5分/噸?公里
(略)部門
執收單位:
(略)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執收單位:
(略)
注:1.標注“●”的項目為多部門征收項目。
2.標注“▲”號的為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項目。
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收費
(略)
行政審批事項
前置服務項目
設立依據
服務內容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執收單位:
(略)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
采礦許可證審批
地質勘查及地質報告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第23條;《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15條;《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0號)第4條、第5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開展地質勘查并編制地質勘查報告
地質勘察及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地質勘查及地質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2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3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收費
采礦權人與編制單位:
(略)
申請人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4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21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
評估報告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
5
林地征、占用審核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18條;《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7條規定、《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林業局令第42號)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6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
重大建設工程涉及風景
(略)范圍內的項目選址方案
《風景
(略))附件1第21項:在國家級風景
(略)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選址方案的編制
選址方案的編制
雙方協商或競標機制
申請人可以自行組織編寫方案,也可委托專業技術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7
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城鄉規劃法》第36條;《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27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規劃選址專題論證報告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市生態環境局
8
市級環保部門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條、第34條
根據行業標準規范,開展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等,并出具相關評估報告
環境影響評價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依法經營登記的企業法人或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
(略)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9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審批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第7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0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9號令)第11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33條;《房屋建
(略))第3條
根據行業標準規范,對施工圖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報告
施工圖審查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四、市交通運輸局
11
(略)施工許可
質量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公路法》第45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7條、第28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
(略)、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開展技術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質量安全評價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質量安全評價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
港口許可(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工程建設許可)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12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第7、第18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開展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并出具報告
安全評價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3
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許可(市級核準項目)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19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11條;《安徽省港口條例》第4條、第12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相關專家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
五、市水利局
14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長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0號)第10條,《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39號)第7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
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長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5
防洪評價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27條、第33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計委、水利部水政〔1992〕7號)第5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防洪評價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16
取水許可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11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17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25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六、市商務局
18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獨資企業設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第14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第7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編制中外投資企業設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
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19
資產評估報告(企業并購)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對股東其他財產出資開展評估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資產評估事務所
七、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
放射診療許可(介入放射學、X線影像診斷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17、18條;《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原衛生部令第46號)第17條;《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第5條。
開展放射性職業病危害評價并出具相關報告
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評價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21
放射診療設備性能及防護檢測
開展放射診療設備性能及放射工作場所防護檢測并出具相關報告
放射診療設備性能及放射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收費
八、市公安局
22
建筑工程消防驗收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第16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12條及第21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對建筑項目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并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九、市應急管理局
23
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
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2條、第6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14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第19條、第25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領取企業開展安全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24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檢測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4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對相關容器、運輸工具開展檢驗檢測,并出具檢測檢驗結果
危險物品容器、運輸工具檢測檢驗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
25
建設工程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安全設施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7條;《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8號)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2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17條
按照行業標準規范,開展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計收費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
一、執收單位:
(略)
1.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提供的前置服務要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自主定價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相互抬價、壓價和
(略)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提供服務應堅持委托人自愿原則,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
(略)
4.按規定明碼標價,如實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
(略)場準入機制,
(略)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及時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機構;
5.其他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四、涉企保證金
(略)
收取項目
收取依據
收取范圍對象
收取標準
征收程序
返還時間
執收單位:
(略)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投標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投標人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招標人:
(略)
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有關部門或單位:
(略)
一、執收單位:
(略)
1、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2、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4、應按規定返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外)。
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2、創新管理方式:
(略)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2
履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標人
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有關部門或單位:
(略)
一、執收單位:
(略)
1、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2、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收取。
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2、創新管理方式:
(略)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3
政府采購
投標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供應商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
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略)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略)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略)(
(略))
一、執收單位:
(略)
1、不得超標準收取投標保證金;
2、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二、監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2、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曝光;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二、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4
政府采購
履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標
(成交)
供應商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
(略)
由采購人:
(略)
(略)(
(略))
一、執收單位:
(略)
1、不得超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
2、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履約保證金(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除外)。
二、監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2、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曝光;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二、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5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94號);《關于印發<
(略)建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2007〕14號);《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2007〕5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發〔2009〕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在皖水利
(略))
(略)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企業
1.
(略)政工程: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2%。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
2.
(略)工程:施工企業從事主體工程(路基、路面、橋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項目工資支付保障金額度為80萬元;從事房建及附屬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項目工資支付保障金額度為20萬元
3.水利建設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種方式:
(略)
1.
(略)政工程、水利工程:具體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2.
(略)、水利工程:參見責任事項。
1.
(略)政工程、水利工程: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2.
(略)、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6個月后。
1.
(略)政工程: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
2.
(略):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3.水利工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
一、執收單位:
(略)
1.施工企業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保障金專戶,按照規定額度預存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本企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2.施工企業在工程交工驗收合格6個月后,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退還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認,凡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自確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書》,由銀行將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略)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旦核實施工企業有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逾期未改正的,從其存入專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墊付;
4.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施工企業用工狀況的監管和巡查,設立投訴窗口,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同級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督促檢查;
2.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一、執收單位:
(略)
二、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依法應當受理舉報投訴而不受理的;
2.未如實公布用人單位:
(略)
3.未為舉報人保密的;
4.挪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7.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6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安徽省旅游條例》
領取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
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行社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3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足額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一、執收單位:
(略)
1.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2.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2.除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
(略)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執收單位:
(略)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
(略)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而不予頒發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3.向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的;
4.未按規定處理旅游投訴的;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7
海關風險類
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總署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14〕303號)
海關加貿、監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擔保資金
風險類保證金是風險擔保的一種,包括滯報金保證金和保稅貨物保證金等類型。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4.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5.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合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
1.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按照規定辦理各類保證金的收取、退還、轉稅(罰沒)、延期等業務手續,建立審批制度,設立臺賬,及時清理到期的資金,每月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保證賬賬相符和按時辦理結轉、延期或清退。
2.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部門和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財務部門憑當事人《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退款聯、收款證明和業務部門轉來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并進行賬務處理。退款應通過銀行轉賬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賬的可以退還現金。
3.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退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超過3個月當事人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負責發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過一年當事人仍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按其他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4.海關各類保證金應按海關稅費資金管理,依據《海關稅費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稅收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5.海關稅款類保證金、風險類保證金應納入“海關代保管款專戶”核算管理,案件類保證金應納入“海關待結算款專戶”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橫向拆借。
6.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執收單位:
(略)
二、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海關稅款類
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總署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14〕303號)
海關征稅工作中依據《海關法》、《關稅條例》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規收取的擔保資金
稅款類保證金是海關稅款擔保的一種,包括征管、審價、反傾銷反補貼、歸類、原產地、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等類型,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反傾銷擔保金額應當不超過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反補貼擔保金額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
合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
同上
同上
9
海關案件類
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總署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14〕303號)
海關稽查、緝私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依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規收取的擔保資金。
案件類保證金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和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征收標準為:
1.按照依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和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收取標準為與被扣貨物等值。
2.按照主動依職權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收取標準為: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3.其他案件類需提供不低于《海關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署緝發〔2016〕6號)規定的一般情節處罰幅度計核金額的足額保證金。
4.經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對于商標權保護的貨物無需另行提交擔保。
海關告知當事人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后,由海關出具保證金收據。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自權利人結清貨物處置費用后由海關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2.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自海關放行被扣留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3.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在當事人履行完有關法律義務后返還。
合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
同上
同上
10
海關取保
候審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保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走私犯罪嫌疑人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
(略),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
(略)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緝私部門決定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緝私部門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財務部門如數退還保證金給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合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
1、辦案部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2、辦案部門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辦案部門在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辦案部門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微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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