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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橋面積冰致23車連環碰撞8死13傷,高速養護部門3人判刑

所屬地區:湖南 - 益陽 發布日期:2025-06-01

發布地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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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x輝,作為安邵公司伏口養護所所長,是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養護工區養護施工作業進度、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事發路段在道路養護作業方面和安全主體責任方面未嚴格執行、落實履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應負監督管理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被告人黃x剛,作為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總監,是該公司道路養護安全生產作業的第一責任人,對預防低溫雨雪天氣的抗冰物資準備不足,且事故當天作為該公司的值班領導對所管理的伏口養護所監管不力,應負領導監管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被告人李x民,作為張家界路橋公司伏口工區實際負責人,執行養護生產作業的第一責任人,在2018年12月惡劣天氣抗冰保暢工作中,在道路養護作業方面,未及時對事發路段撒布融雪劑,采取防凍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路面積冰,未按要求對可能發生冰凍災害路段實施不間斷巡查;在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在易結冰路段未按要求提前布設爆閃燈、懸掛溫度計,布設錐筒壓縮車道不符合要求、在錐筒等抗冰應急儲備物資不足的情況下,未及時采購補充,對事故路段具體執行養護工作履職不到位負直接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三被告人客觀上具有及時實施上述措施的工作條件,但其主觀上沒有積極履職的意愿,客觀上沒有積極作為,三被告人沒有依法履職的過錯行為與三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案例背景


2017年3月1日,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邵公司”)接受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張家界路橋公司”)對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陽公路項目2017-2018年度日常養護及中小修施工項目第YH1合同段投標,與張家界路橋公司簽訂《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陽公路項目2017-2018年度日常養護及中小修施工合同協議書》以及《安邵高速YH1標施工合同談判會議紀要》等附件。合同主要內容為:安邵高速公路沿線日常路面保潔,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病害中小修補、現場應急服務等內容,合同工期為22個月,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張家界路橋公司下設安邵高速YH1項目經理部,并在其下又設伏口和邵陽西2個養護工區負責對接安邵公司日常養護生產作業工作并在合同協議書議定的養護業務上接受其管理。安邵公司作為該路段的經營管理單位,下設路產養護部,其下設的伏口和邵陽西2個養護所負責分別對接張家界路橋公司養護工區的日常養護工作并管理、監督、指導日常養護生產作業工作。針對惡劣天氣安邵公司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惡劣天氣專項預案》等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的預案、方案、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和會議記錄,并明確了相關工作崗位和工作人員的職責。


李x輝、黃x剛、李x民重大責任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8日19時許,在低溫雨雪冰凍惡劣天氣條件下,二廣高速公路益陽段2046km+950m至2047km+325m南往北方向安化縣清塘高架橋上先后發生3起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1起致6人死亡,2起各致1人死亡,共計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車輛受損,并致該路段國家級高速公路交通中斷。經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馬跡塘大隊認定并經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復核,認定在此三次交通事故中,安邵公司和張家界路橋公司作為道路經營管理、養護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操作,未維護好道路通行環境,未落實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未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安邵公司與張家界路橋公司均共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中安邵公司屬于共同次要責任中較重的檔次,張家界路橋公司屬于共同次要責任中較輕的檔次。另查明,被告人李x輝為安邵公司伏口養護所所長,負責小修養護工程管理,下達修復指令、檢查、指導和監督工程進度等全盤工作。被告人黃x剛為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總監,負責領導和監管路產養護所工作。被告人李x民為張家界路橋公司伏口工區實際負責人,負責全面具體的組織伏口工區項目的施工,落實工區項目管理目標及工區的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在此次事故中三被告人均有失職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之一。


二、檢察院指控


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x民,作為張家界路橋公司伏口工區實際負責人,執行養護生產作業的第一責任人,在2018年12月惡劣天氣抗冰保暢工作中,在道路養護作業方面,未及時對事發路段撒布融雪劑,采取防凍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路面積冰,未按要求對可能發生冰凍災害路段實施不間斷巡查;在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在易結冰路段未按要求提前布設爆閃燈、懸掛溫度計,布設錐筒壓縮車道不符合要求、在錐筒等抗冰應急儲備物資不足的情況下,未及時采購補充,對事故路段具體執行養護工作履職不到位負直接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

被告人李x輝,作為安邵公司伏口養護所所長,是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養護工區養護施工作業進度、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事發路段在道路養護作業方面和安全主體責任方面未嚴格執行、落實履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應負監督管理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

被告人黃x剛,作為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總監,是該公司道路養護安全生產作業的第一責任人,對預防低溫雨雪天氣的抗冰物資準備不足,且事故當天作為該公司的值班領導對所管理的伏口養護所監管不力,應負領導監管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

案發后,被告人李x輝于2018年12月22日被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黃x剛于2019年1月23日被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李x民于2018年12月22日被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對上述指控,該院提供了相關書證;證人李某1、李某2、譚某、曾某1、陳某1、邊某、戴某1、田某、謝某、李某3、王某1、吳某1、朱某1、徐某、吳某2、李某4、李某5、呂某、劉某1、劉某2、鄧某、張某1、張某2、朱某2、李某6、于某、肖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x輝、黃x剛、李x民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該院認為,被告人李x輝、黃x剛、李x民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x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x輝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本案證據不夠、事實不清,被告人李x輝在當天已經積極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不存在失職的違法行為。

被告人黃x剛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被告人黃x剛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x剛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作為高速交警無權就安全生產的相關主體及責任進行認定,其責任應屬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高速主體責任人應是高速交警。被告人黃x剛在事發前后不間斷的巡查,通過微信進行督導,對公路的監管已經盡到了責任。

被告人李x民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自己只是底層工作人員,聽從上級的安排做事。被告人李x民的辯護人對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有異議,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定書將李x民所在的路橋公司和安邵公司混為一談,交通事故的責任是安邵公司承擔責任,李x民是張家界公司的員工,不應承擔責任。起訴書所認定的李x民沒有作為的六項抗冰除雪作業職責,被告人李x民確實沒有去做,但是按照兩公司簽訂的養護合同約定和相關會議的約定必須要有安邵公司的指令才能去做,李x民沒有自主決定權去實施,而李x民是按照指令完成了相關工作,沒有違規作業。


三、證據清單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發經過和立案情

2.益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移交案件證據清單,證實本案由益陽市公安局指定桃江縣公安局管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馬跡塘大隊于2018年12月22日將本案移送至桃江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隨案移交的有詢問筆錄、手機微信記錄、路產養護部崗位職責、會議紀要、光盤、鑒定文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等證據材料。

3.被告人李x輝、黃x剛、李x民的戶籍身份信息,證實三被告人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及其他基本信息情況。

4.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李x輝系2018年12月22日15時許被桃江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民警口頭傳喚到案;被告人黃x剛系2019年1月23日13時許被桃江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民警書面通知到案;被告人李x民系2018年12月22日14時許被桃江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民警口頭傳喚到案。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范、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證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公路養護方面的行業規范要求。

6.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陽公路項目2017-2018年度日常養護及中小修施工合同文件(第YH1標段),證實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和張家界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

7.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特殊巡查記錄本,證實路產養護部記錄了其工作人員在2018年12月7日、8日、9日、10-11日,開展路面巡查的情況,包括巡查項目、存在問題、巡查人、記錄人、處理建議和處理情況。

8.二廣高速益陽段12.8清塘高架橋道路交通事故及人員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詢問筆錄、法醫學檢驗意見書、鑒定文書等材料,證實事發路段先后發生15起交通事故,涉及24臺車輛,共造成8人死亡,1人重傷,11人輕傷,4人輕微傷。其中3起死亡事故,1起為造成6人死亡的較大交通事故,2起為分別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程序交通事故,12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

9.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實死者身份信息及死亡原因等。

10.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復印件,證實涉案車輛和人員的基本情況。

11.被告人李x輝、黃x剛、李x民的戶籍身份信息,證實三被告人均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及其身份情況。

12.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馬跡塘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生現場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證據及形成原因分析、過錯及責任認定等。該責任認定書認定在此三次交通事故中,安邵公司和張家界路橋公司作為道路經營管理、養護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操作,未維護好道路通行環境,未落實公司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未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安邵公司與張家界路橋公司均共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13.湖南省氣象臺于2018年12月7日、12月8日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證實氣象部門發布了低溫雨雪冰凍黃色預警,要求各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低溫雨雪冰凍天氣防御工作。

14.安化縣氣象局專題氣象服務,2018年12月6日發布的長期天氣趨勢預測,證實其預測12月8日雨夾雪轉中到大雪,有輕微冰凍的情況。

15.安化縣氣象局發布的安弧線清塘鋪鎮2018年12月5日至8日最低氣溫及降水量,證實事故發生當日的氣溫及降水情況。

16.張家界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開戶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實張家界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的基本情況。

17.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18.安邵高速YH1標項目部組織結構示意圖,證實被告人李x民擔任伏口工區長的職務。

19.張家界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文件,證實其公司領導成員分工的情況。

20.張家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證實張家界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架構、部門職責及人員編制規定的情況。

21.勞動合同書,證實被告人李x輝、黃x剛、李x民簽訂合同及其崗位職責。

22.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安邵高速YH1標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證實養護工區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23.安邵高速公路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紀要,證實2018年12月6日下午在安邵公司召開了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及提出了相關要求。

24.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證實安邵高速公路應急處理方案、天氣統計表、人員構成等情況。

25.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證實其對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處理的要求和安排。

26.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高速公路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證實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在應對高速公路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時的處理方案和要求。

27.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高速公路應對冰雪天氣抗冰除雪養護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證實其要求各地區應對冰雪惡劣天氣要做好抗冰保暢工作。

28.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周例會會議紀要、第四十三周周例會會議紀要,證實其對雨霧冰雪等極端惡劣天氣的應對方案和安排。

29.安邵高速養護伏口區工區抗冰物資庫存表、關于購買抗冰交通防護設施物資的報告,證實伏口養護所所長李x輝于2018年11月23日通過微信報曾某1伏口養護所庫存及采購計劃表。

30.抗冰物資(錐筒)出入庫臺賬,證實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16日錐筒的出入庫情況。

31.安邵高速公路養護抗冰保暢應急裝備物資采購數量統計表,證實曾某1于2018年11月25日通過微信報給黃x剛兩個養護所抗冰物資需采購的數量情況。

32.安邵高速抗冰保暢錐筒、融雪劑、標志牌消耗臺賬、抗冰物資庫存表、補充計劃表、采購數量統計等,證實2018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邵陽、漣源東、伏口、清塘鋪路段的錐筒、融雪劑、標志牌庫存總量、入庫量、出庫量、現場存量、消耗量、剩余量、補充計劃數量、應急裝備物資需采購數量等情況。

33.清塘高架橋車輛通過情況,證實2018年12月8日往北清塘高架橋和往南清塘高架橋作業車輛通過情況。

34.安邵公司2018年12月總值班排班表,證實12月8日至12月9日是黃x剛值班。

35.通話詳單,證實2018年12月1日至12月9日李某4的通話情況。

36.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特殊巡查記錄本,證實2018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伏口養護所巡查項目、巡查人、存在問題、處理建議、處理情況的記錄。

37.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日常巡查記錄本,證實伏口養護區2018年8月1日至12月6日的巡查記錄情況。

38.桃江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至2019年4月28日,省調查組的事故責任報告還沒有出具。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擔任路產養護部副經理,主要負責公司路產路權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路產路權不受侵害,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管理施救公司,協助路政交警辦理有關行政手續。

2018年12月8日晚上7點20分左右,馬跡塘大隊的楊大隊長打電話給他說2046公里出了交通事故,叫他馬上安排人過去。他就安排人員進行分流,安排撒鹽和清障施救工作,一直到第二天下午六點才離開事故地點。

事發前他們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的文件通知,其他的他記不清了,他們做了很多工作,如他們召開了會議,制作了惡劣天氣的工作方案,盤點了漣源、伏口、清塘鋪的抗冰物資儲備情況,編制了他們部門的排班計劃。他們建立了個“安邵高速聯勤聯動群”,他在里面。

他在事發現場看到擺放的融雪劑是擺放在橋上的應急車道上,靠近這邊,錐筒是擺放在應急車道上的。這些標志牌和錐筒、融雪劑就惡劣天氣應對才會擺放,有具體的要求在方案里體現。事發前沒有用錐筒壓道,因為他們認為事發前的天氣還好。他們都是分班巡查的,分白天和晚上,制度上面要求24小時巡查,沒有具體趟數要求,巡查制度在路產養護部有文字材料。

12月6日下午6點半,他們召開了安邵高速公路抗冰保暢部署會議。會議宣讀了方案,提出了對易結冰路段進行重點監控,并在臨近的倉庫儲備抗冰物資,冰雪來臨后要求張家界路橋公司實行夜班制,兩小時報一次路面溫度,是否結冰等情況,在接近0度的時候要及時撒布融雪劑。在巡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接近0度可以撒布融雪劑,但要到養護所備案,報養護所負責人同意后就可以撒布融雪劑,撒融雪劑的量沒有規定,使用了多少要回來報備。事發當天伏口養護所的值班負責人是李x輝和李某2。

他們是2018年12月8日開始實施的抗冰保暢值班表,值班的職責包括轄區路況巡查,分白班和夜班兩個班次,以及分伏口和邵陽兩個值班路段,白班工作時間是每天8點至20點,夜班工作時間是每天20點至次日8點。12月8日值班情況是伏口段(二廣高速2035KM-2105KM)由李x輝和李某2值白班,李某1和曾某1值夜班。根據12月6日公司召開的抗冰保暢工作部署會要求,必須進行路面的巡查,對巡邏的趟次和時間沒有硬性要求,但要求養護公司夜間每兩小時在安邵高速聯勤聯動微信群進行路況報告一次,養護公司夜間兩小時路況匯報實際操作落實困難。

12月7日沒有排班,因為抗冰保暢值班表制定時間是從12月8日開始的。12月8日早上6時左右,他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清塘鋪方向巡查路況,在型轉彎處掉頭之后,在應急車道上發現有結冰跡象,他打電話通知李x民對這個路段進行撒鹽??吹剿麄冮_始撒鹽了,曾某1還拍了照片發在安邵公司聯勤聯動微信群,之后他和曾某1開車回安邵公司休息。12月8日凌晨6時左右,行經二廣高速清塘鋪高架橋北往南方向靠近,當時在該路段的應急車道上,他用腳搓地面和手摸,感覺路面有點滑,右側護欄有結冰,行車道和超車道他沒注意,他沒有發現異常,所以就沒有撒鹽了。他在安邵公司職務是路產養護部副經理,直接上級是黃x剛。

2018年11月20日,在安邵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周例會,由黃x剛主持,主要研究討論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及2019年重點工作計劃,講述了采購問題。工區在作業或者盤點的時候發現要采購物資或者增設物資,造計劃到養護公司項目部,項目部經理于某簽字后,交養護所進行審核,養護所所長簽字后報曾某1備案審核、計量,曾某1簽字后交黃x剛批準,黃x剛簽字批準后,發到養護公司項目部,由項目部購買。采購是張家界市路橋公司項目部先行墊付進行采購,采購后先由養護所所長審核,再由路產養護部計量工程師審核,再由路產養護部總監審核,合約部和成本部審核,財務室審核,最后安邵公司總經理批準,批準后交財務室打款至張家界市路橋公司項目部。對比去年,今年庫存總量標準大概是融雪劑50噸,庫存再增補200多噸,錐形筒增補7800個,標識牌400個,麻袋3500條,防滑鏈數量不動,把去年壞了的補上,鐵鍬增補50把,溫度計增補20個,三角墊木增補20個,這些增補的數量是盤點后匯總的需要增補數量。11月27日,在安邵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周例會,由黃x剛主持,黃x剛指示成立冬季灌縫專業小隊,由養護所負責,為應對即將來臨的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確保安邵高速安全暢通,決定成立抗冰除雪應急領導小組,制定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制作抗冰保暢值班表,加快錐形筒、融雪劑等抗冰物資的采購速度和設備檢修進度,在惡劣天氣來臨之前到位。12月6日,在安邵公司三樓會議室召開安邵高速公路抗冰保暢工作部署會議,由總經理邊某主持,會議主要內容是抗冰保暢布置。他宣讀了他制作的“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成立了安邵高速抗冰除雪領導小組,用投影儀展示了橋面結冰應急預案示意圖、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急預案示意圖,宣讀了抗冰除雪應急搶險小組人員名單,并進行詳細說明。沒有給大家發專項方案,就他自己拿了一份在宣讀,這次會議記錄人是曾某1。這兩個示意圖就是壓縮車道用來降低車速,讓車輛只走一個道,不停地對路面進行碾壓,可防止路面結冰,然后壓縮車道降低車速不至于車輛打滑失控。會議提到的易結冰路段屬于益陽段的有2040公里至2043公里雙向,2046公里至2049公里+800米雙向,清塘鋪收費站上下高速匝道。會中提到“接近0攝氏度時及時撒融雪劑”,用溫度計測量,沒溫度計就用手摸去感覺,溫度計顯示1攝氏度以下就是接近0攝氏度。會議中提到“養護單位需要提前聯系好外協單位或合作單位”,不包括交警和路政。巡查時如果發現異常自己能夠處理好就不用上報,如果是大面積的超過自己能力范圍,就需要上報。

他早上六點多鐘巡查的時候,橋面上的應急車道上擺了錐形筒,靠近車道線擺的,大概二十米左右一個,清塘高架橋是確定擺了的。他認為壓縮車道的條件是天氣接近0攝氏度,快達到路面結冰的條件再進行壓道處理。當時他發現護欄上有結冰跡象,路面溫度要比護欄溫度高一些,他只要他們來預防性撒融雪劑,再來采取措施,他要他們還是撒了一下。他晚上來巡查的時候路上還好,沒什么異常,覺得不用去壓縮車道,所以沒通知他們去整改,當時他沒帶溫度計,不知道氣溫到底是多少。

黃x剛知道路面上錐形筒、標識牌、應急融雪劑擺放情況,他們把路上情況都拍照發到了微信群里。8號那天他到路上進行了巡查,和漣源交警隊在一起。

12月7日至8日,他主要是完成領導交辦給他的任務,主要是完成抗冰保暢的值班,下午就和路產養護部的總監黃x剛一起到參加抗冰保暢會議。12月8日上午10時許之前,巡查中發現事發路段僅在橋梁的頂端擺放了標志標牌、應急車道內擺放了融雪劑,使用安全錐筒對應急車道進行了壓縮車道,超車道沒有擺放錐筒進行壓道。

沒有按照公司防控專項方案中示意圖進行錐筒壓道應該是錐筒不夠,因為申請報告最后是2018年12月7日上午簽字確認下來的,采購的錐筒沒有那么快到位,要到位至少也要三天的樣子。路面養護部的全面工作負責人是黃x剛,他在巡查時未發現事發路段有懸掛溫度計,他認為是因為溫度計不夠。申請報告最后是2018年12月7日上午簽字確認下來的,要到位至少也要三天的樣子。由總監黃x剛負責路產養護部的全面工作,路產養護這塊工作具備決策權。

2016年至2018年,交警部門有下達隱患整改函,涉及到道路隱患的整改函,由他們公司辦公室簽收后,轉交他們路產養護部,能夠解決的由他們路產養護部安排整改,不能解決的公司會直接開會討論商討,如果涉及樹叢修剪的隱患整改函,他們公司辦公室會轉交他們路產養護部,安排養護公司處理就可以了。12.8事故發生后,他不記得黃x剛安排了誰對事發路段的樹叢進行修剪。事發路段在事發前沒有安裝爆閃燈,12月7日他在抗冰物資采購報告書他簽了字,沒有對爆閃燈的采購計劃,事發后安裝了爆閃燈。

2.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他是安邵公司路產養護所的養護工程師。他在安邵公司路產養護所主要協助所長李x輝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是轄區二廣高速2035KM-2105KM路段路面的養護、保潔、維修,事故現場的清理和維護,審核張家界公司的資料,以及惡劣天氣情況下,提前安排該公司去路面擺放反光錐筒、標識標牌、融雪劑,撒布融雪劑等。

2018年12月8日上午10時左右,他和所長李x輝駕駛湘K×××××黃色皮卡車從伏口收費站(2064KM)上高速巡查至梅城收費站(203KM),11時30分左右返回。下午14時左右他駕駛湘K×××××黃色皮卡車和李x輝所長從伏口收費站(2064KM)上高速巡查至梅城收費站(2035KM),17時30分左右返回。19時10分左右他和李x輝因為路上有事故又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去了事故現場。當時道路通行正常,二廣高速2035KM-2064KM路面未發現結冰現象,橋梁的應急車道上擺放有反光錐筒、警示牌、融雪劑,超車道上沒有反光錐筒,也沒有壓縮車道。

此次惡劣天氣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伏口養護所在2018年12月6日下午召開了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6日晚至7日上午,他們就督促張家界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伏口工作區將反光錐筒、標志標牌、融雪劑已經擺放到路面上去了,然后7-8日他們養護所就是加強路面的巡查。他們伏口養護所是李x輝所長電話通知張家界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的李某4去落實的。

12月8日8時至20時,他印象中測量了3到4座橋,具體時間地方記不清了,但是沒有對所有橋梁都進行溫度測量。路面巡查的情況是通過安邵高速聯勤聯動微信群或者安邵養護工作微信群發布。事故發生前,他們伏口養護所對路面擺放的反光錐筒、標志標牌都進行了檢查,每座橋面的應急車道前方50米左右擺放了一塊標志標牌,右側應急車道上擺放了反光錐筒,間隔他不清楚,左側超車道沒有擺放反光錐筒。

12·8事故發生前,只對應急車道進行了壓縮,超車道和行車道可以通行,發生事故后進行了超車道壓縮。伏口養護所一共兩人,就所長李x輝和他,事故發生前沒有對事發橋梁進行溫度檢測,李x輝認為超車道擺放錐筒壓道沒有這個必要而且也不安全,當時溫度檢測大多數點都在1度以上,所以沒有通知工區的人。

12月6日的安邵公司抗冰保暢工作部署會上,李x輝提出了溫度計不夠的情況,路產養護部總監黃x剛,要養護公司進行采購,并安裝懸掛。

他負責協助公司路產養護部伏口養護所所長李x輝工作,伏口養護所要提前安排伏口養護工區去路面擺放反光錐筒、標志標牌、融雪劑、撒布融雪劑等。2018年12月8日上午10時許他和李x輝一起到路上去巡查,他們繼續往北到了北端,他們發現有一輛交警的警車那里,他們下車過去后發現連源大隊大隊長曾某2在那里,接著黃x剛和謝某也趕了過來,他們在那里進行了一些交流。他和李x輝繼續巡查,經過了12.8事故事發地點,然后從梅城下了高速后又調頭趕回伏口工區。事發路段沒有懸掛溫度計,因為養護工區沒有溫度計,這項工作應該由養護工區來懸掛。12月6日安邵公司召開的抗冰保暢工作部署會議上還提出要懸掛溫度計,但是溫度計不夠。事發路段沒有用錐筒擺放進行壓道,因為錐筒不夠,從隧道抽取錐筒是從12月6日開始的。2018年抗冰工作中,養護工區是從12月5日開始擺放錐筒及在橋梁擺放融雪劑的。撒布融雪劑如果是全路段的橋梁或者較長距離進行大范圍撒布融雪劑就需先征得李x輝同意后由李x輝報告公司路產養護部黃x剛同意后執行。

3.證人譚某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具體負責轄區二廣高速2035-2165KM路段路面養護,路產養護部的負責人是黃x剛。2018年12月6日下午安邵公司開了抗冰保暢的工作布置會,12月8日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的工作安排是伏口段:白班李x輝和李某2負責二廣高速2035-2165KM,時間段是上午8時至晚上20時,夜班是李某1和韓某2,時間是晚上8點至9日上午8點。

路產養護部總監黃x剛,事發路段是他們公司的伏口養護所和張家界路橋公司的伏口養護工區對事發路段負責養護作業,具體負責人是伏口養護所所長李x輝,伏口養護工區長是李x民。安邵公司與當地氣象局、氣象站沒有建立聯動機制,天氣氣象信息是他在電腦上查看湖南省氣象局官方網站,將實時氣象信息復制下來,同時手機自帶天氣氣象軟件,有時他也會查看并截圖發送,氣象信息的發布是他通過手機微信,發布在“安邵高速養護工作”、“安邵高速聯勤聯動”群里,這些信息都是在群里發布。

4.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任預算工程師,他的上級領導是黃x剛。12月8日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的工作安排是伏口段:白班李x輝和李某2負責二廣高速2035-2165KM,時間段是上午8時至晚上20時,夜班是李某1和曾某1,時間是晚上8點至9日上午8點,但夜班換了朱某3和韓某2。12月8日6時左右他們在清塘鋪收費站內回轉車道直接掉頭,繼續往漣源方向巡查,發現清塘鋪收費匝道和清塘鋪高架橋北往南方向的護欄有結冰現象,部分地方的應急車道有一點結冰現象。他們打電話通知了伏口養護所所長李x輝和養護公司李某4,要求養護所安排路面撒融雪劑。隨后他們在口掉頭到梅城看了一圈,10時左右回到公司。

2018年11月23日的時候李x輝通過微信將抗冰盤點的統計情況發給他,他就將這些情況匯總后,再報給路產養護部總監黃x剛。他于2018年11月25日將伏口養護所和邵陽養護所的匯總表發給了黃x剛,黃x剛當時回復他說:“物資采購計劃在會上研究一下,可能數量有點大”。12月5日內業員韓某2告訴他,黃x剛同意購買相關抗冰物資,他當面口頭向張家界路橋公司安邵高速養護一標項目部的技術員呂某,通知他打報告到路產養護部采購抗冰物資。印象中是12月6日他收到李某4提交過來的報告,他簽字后李某4又拿著報告找其他人去了。正常情況下采購的抗冰物資在安邵公司批準后5-7日內可以到位。

12月8日他和李某1上高速巡查經過事發路段時發現清塘高架橋護欄有結冰,應急車道也有一點結冰,于是他打電話給李某4并向他下達了撒鹽的指令,他們等到撒鹽的過來才離開現場。當時事發路段路面潮濕,應急車道擺放有錐筒,超車道沒有錐筒,橋梁上他沒有看到溫度計。

5.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2018年12月25日晚到了伏口養護所,擔任養護副所長。12月27日上午,張家界路橋安邵項目部伏口工區派人在事發地的樹枝進行了修剪。修剪樹枝時他沒在現場,修剪后他去現場看過,樹枝修剪后站在應急車道還是有效果,可以看到柏樹灣隧道洞口。

6、證人邊某的證言,證實12月6日他主持召開了一次抗冰保暢工作的布置會議,路產養護部應當做到具體物資的需求計劃,督促養護所工作的落實,督促庫存盤點,督促并指導本部門人員、養護所、養護公司、施救公司的履職盡責情況。在發現冰凍情況要進行上報,通知養護所和養護公司抗冰除雪,并通知養護所和養護公司撒布融雪劑。會后他積極履行了,他督促落實會議里面的內容,口頭、電話微信的方式督促路產養護部門負責人落實會議內容的情況,要求路產養護部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集中精力做好抗冰保暢工作,他還做了路面的巡查。

他因工作忙,所以沒有實地督導抗冰物資的儲備情況,但他相信養護部和養護所能夠儲備好,并收到了下級抗冰物資的儲備檢查情況的反饋,但沒有收到抗冰物資的檢查結果情況,他認為沒收到儲備不足的信息就是說明儲備已經達到要求了。預案的啟動是在路面巡查的時候,誰發現誰啟動,養護公司發現后他們就要啟動應急方案,并報告給養護所由養護所監督并跟進預案的啟動落實情況,同時將情況反饋給路產養護部。

他在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他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李映元。12月6日前,他在公司相關微信工作群里面,他看到了兩個部門11月份在進行物資盤點。期間沒人找他匯報這個工作,也沒人找他要求購買東西,他以為配齊了物資,他就沒多問了。11月23日養護所上報抗冰應急物資申報表,公司于12月7日才確定,這么長時間肯定是有問題的,至于是哪個流程和環節出問題,他不清楚,他看很多人在購買物資報告書簽字,他跟著簽了字,并要求趕快購買。12月8日他請假了,他請假期間,公司決策工作由公司值班領導黃x剛負責,有《安邵公司2018年12月總值班排班表》證明。他于12月8日15時33分,將曾大私發他的微信原文轉發到“路產養護部工作群”內。李x輝于15時33分在群內回復他說收到,馬上安排養護公司對2049-2039護欄結冰處進行撒鹽。之后他給黃x剛打電話,要他馬上上路巡查和曾大聯系,黃x剛沒有回復他,但是他在微信群內看到他們和曾大在路上匯合,一起商討的照片,他就沒再和黃x剛聯系了。

7.證人戴某2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任職營運管理部總監。12.8事發路段的運營業務由伏口收費管理中心的監控室負責對事發路段的監控。12月8日伏口監控室監控員吳某1在上班,事發地段有監控,能夠看到事發地段的部分,但有死角。2018年12月6日晚,參加了他們公司邊某主持召開的《安邵高速公路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會議目的是為了布置他們安邵公司階段抗冰保暢工作。12月8日他正常休假,晚上19時許,他接到伏口監控室吳某1的電話,向他報告了事發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第二天他就趕回了公司。

8.證人田某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任職行政總監,他沒有參加12月6日安邵公司組織的抗冰保暢專項布置會議,當時他在長沙出差,12月8日他休息。

安邵公司總監級以上領導參與值班,公司0A系統每月會公告一次當月值班情況,人力資源部負責排班,再通過0A系統上報邊某審批,邊某審批通過后,再由人力資源部在0A系統上進行公告。12月8日,安邵公司值班領導是黃x剛,發生的突發性事件都要上報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進行統籌。

9.證人謝某的證言,證實他從事公司路產養護部路基路面工程師工作。他參加了他們公司邊某主持召開的《安邵高速公路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會議目的是布置抗冰保暢工作。12月8日下午3時許,黃x剛到辦公室喊他和他一起到路上去,他開著車和他一起出發。路上黃x剛打了幾個電話,約他們在聯絡車道往梅城方向匯合,匯合的人有漣源高速曾大、還有一個民警、黃x剛、他、李x輝、李某2、李某4,匯合之后討論撒鹽的事,具體怎么說的他記不清了,李某2拍了照發在群內。匯合完之后,他開車和黃x剛往梅城方向走了,一路上沒有在任何地方停留,包括經過事故發生地清塘高架橋,他們經過時沒發現有特別,路面有沒有擺放錐筒、爆閃燈他沒印象了。

10.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工作,在路產養護部擔任橋隧工程師,負責橋隧涵大中修工作,他的上級是黃x剛。事發前他在安邵公司總部工作,沒有參與抗冰保暢相關工作。12月6日他參加了一個抗冰保暢的工作布置會議,他是12月8日上午看到的排班表,12月8日晚上8點至12月9日早上8點的值班,他和譚某負責G55二廣高速公路邵陽段2105KM-2165KM,李x輝和李某2負責G55二廣高速公路2035KM-2105KM早上8點至晚上8點的值班。

11.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主要負責人力資源管理,主管人事,公司的值班排班由他們人力資源部負責,值班人員為總監級以上人員。值班都在周末,其他部門的月度排班由他們負責匯總后上報審批。2018年12月8日至9日是周末,值班領導是黃x剛。

12.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實12月8日下午四點整他在伏口監控室接班,大概下午四點五十分左右他發現養護工人在撒鹽,并在應急車道上擺放錐形桶,然后他就繼續輪巡,沒有發現其他特殊情況??吹较掠陫A雪后,他在全城通報的顯示屏添加一條雨雪天氣駕駛的提示語,同時將他所巡查到的情況通過QQ上報給高速監控中心,并將伏口附近以及他巡查的情況上報給他們。

12月8日19點07分他通過值班電話打給李x輝,告知清塘鋪收費現場有司機反映,路面上結冰打滑。12月8日發生事故后,他在19時07分上報李x輝,19點30分上報漣源東監控分中心,19點45分上報簡文淵、戴某2,19點48分上報邊某,20點02分上報黃x剛。

13.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公司擔任伏口監控室班長,他的上級領導是吳某2,他是伏口收費管理中心主任。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他們會登記在隧道輪巡登記本上,沒有建立臺賬,輪巡登記本他會按月整理存檔。安邵公司沒有對他們進行過冰凍雨雪天氣應急預案方面培訓,應急(安監)部門沒有來到監控室,也沒有組織過培訓。

14.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3月至今,他在湖南利聯安邵高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監控中心工作。

12月8日16時至24時,他是晚班,他、黃利美、黃鸝在監控中心上班,進行一些日常的工作,對漣源和邵陽這邊的橋隧進行輪巡。19時05分,接到伏口監控室電話說,現在的情報板是怎么顯示的,有司機下高速時反映路面打滑,路面天氣是下雪砂在QQ群里發了,問他們看到沒有。于是他就看了QQ信息并回復了一句“好的,已改”,同時把電子情報板上的顯示改了。本來是顯示“雨天路滑,謹慎駕駛”改成了“雨雪天氣,謹慎駕駛”。

在收到路面下雪砂的情況后,他沒有向相關部門、人員報告。他認為上述路段是伏口監控室的輪巡路段,其工作人員會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報告。

15.證人吳某2的證言,證實2009年4月進入安邵公司,2016年9月份到伏口收費管理中心擔任管理中心主任,18年左右進了安邵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他的上級領導是戴某2。

伏口收費管理中心與漣源東收費管理中心都是安邵公司營運管理部下屬的二級部門,他認為伏口監控分中心的信息是由漣源東監控中心匯總,伏口監控分中心由安邵公司營運管理部公司管理,伏口沒有設置橋隧所。他認為監控視頻路面巡查部門的培訓應是由上級監控管理機構或營運管理部來負責。安邵高速有三個監控中心(含兩個分中心),伏口分中心單獨培訓怕出現內容差異,應由上級監控管理機構或營運管理部同意培訓,所以他沒有進行這方面的培訓。2018年12月8日19時許,清塘高架橋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有監控探頭能看見現場,在安化端有一桿攝像槍,能看到事發地高架橋。

16.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8日早上他接到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的曾某1電話稱梅城方向橋面溫度比較低,要他們做一個預防性的融雪劑撒布,他立即通知伏口工區李x民去往梅城方向進行融雪劑的撒放。大概中午14時左右他和呂某駕駛車輛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梅城方向巡查,當他們到達二廣高速2062公里時發現李x輝的車停在應急車道,他就把車停在他后面,這時候接到高速警察漣源大隊曾大的電話,要他們加強巡邏,加強安全隱患的排查,他在端。他就說他馬上趕到那里,后來曾大把安邵路產養護部的黃x剛也叫過來了,他交代他們加強巡查、及時發現低溫,有結冰現象就馬上撒鹽。晚上18時左右他在伏口工區吃晚飯,吃飯的時候跟李x民交代要將鹽準備好,要把鹽裝車上。晚上18時30分至45分之間他和呂某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梅城方向巡查,他們在面溫度繼續往前走,到的時候發現幾輛大貨車停在隧道里,他就知道是發生事故了。然后一直在后方指揮引導車輛,期間打電話給李x民、李某5,要他們去撒融雪劑,一直到9日下午通車后才返回項目部。

應對惡劣天氣他12月6日就安排伏口工區李x民在轄區橋梁擺放融雪劑、抗冰警示牌、錐形桶,加強白天、晚上的巡查頻率等。他參加了12月6日晚上安邵公司組織的抗冰動員會,散會后跟李x民交代所有養護人員取消休假,所有車輛要檢查好,要他回去給員工開個會。

12月8日之前伏口總區沒有撒布融雪劑,都是在橋面上擺放融雪劑。8日早上他接到安邵公司曾某1電話后,電話通知李x民去路上撒布融雪劑。后來他在安邵聯動聯勤微信群看到撒布融雪劑的照片,8日下午有沒有撒布融雪劑他就不知道了。

2018年8月份以前,他是安邵高速養護一標項目部伏口工區工區長,8月份后他調到安邵養護一標項目部,沒有具體職位,主要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地方政府和交警路政的工作,也參與養護工作,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伏口養護所派工,他們是具體施工,養護工作落實是由安邵公司伏口養護所李x輝所長驗收。2018年12月6日19時左右,安邵公司組織在安邵公司三樓會議室開了抗冰保暢動員及部署會議,沒有下發文件和方案,也沒有學習相關文件或者方案。針對抗冰保暢制定專門排班表,12月8日8時至20時是李x民、李某5、鄧某、張某1、鄒某。12月8日早上采用人工撒鹽方式,在未結冰前,在路面撒一層融雪劑預防結冰就是一種預防性措施。事故發生前橋上有塊警示牌,反光錐筒擺在應急車道,橋梁上擺放融雪劑,快車道沒有壓道降速,事發前沒有對快速車道采取措施是他們認為12月8日氣溫還不是很低。8日白天他沒有對事發路段橋面進行溫度監測,晚上19時許,他在端用指針式溫度計進行了一次測量,當時測量結果接近0度。

大概11月20日左右,李x民到他們項目部告訴他,說他打了一個采購抗冰物資的申請表,他說和李x輝到倉庫里進行了盤點。12月4號或5號的樣子,路產養護部送了一張抗冰物資采購數量表給他們項目部,他看了后覺得這個表里采購的錐形筒數量少了,上面的數量是7800個。12月6日上午,他制作了一份抗冰物資采購計劃表,他認為要采購一萬個,希望曾某1同意,曾某1聽后,說他問下黃總。到了下午,曾某1把他的表退回來了,并把一萬改成7800,說沒通過,還是按原來的數字搞。于是他按他們安邵公司采購7800個錐形筒的數量制作了一份申請表報告,拿著報告去找曾某1簽字,曾某1看了后簽字了,給李某1簽字,再給黃x剛簽字,再拿到合約部楊某簽字,再給姜某簽字,再交曾某3簽字,再找邊某簽字。12月6日,他參加了安邵公司的抗冰動員會議,他在會議中提起他們公司錐形筒少了,他又把那張需采購一萬個錐形筒的申請表出來,并提出7800個錐形簡不夠,需要一萬個錐形筒,說了需要一萬個錐形筒的理由,黃x剛說這個事他們已定好了,定下來的東西就不要再改了,他再提出增加2000個錐形筒的膜,他們都同意了。12月7日早上他重新做了一份申請采購7800個錐形筒和2000個錐形筒反光膜的申請采購報告,再依次找曾某1等人簽字。

貨在12月8日那天未到。他遇到安邵公司養護部的人,他問他物資什么時候到,他說要十幾天,他說要趕快催,他說你們現在才定下來,人家廠家也沒有現存的貨,要給別人點時間。張某2應該還是想了辦法,后送來了大概2000多個錐形筒,至于時間方面是哪一天他就不能確定了。

事故發生之后,事故現場和橋面上增設的錐形筒是路產養護部要他們從、夏家橋隧道、黃家垅隧道等隧道里面收的,把這幾個隧道的錐形筒全收了再擺過去的。

隧道里的錐形筒是安邵公司要他們擺的,他們不能私自去收,如果收了后隧道里出了什么事,他們擔不起這個責任。

2018年12月8日早上8時左右他駕駛湘K×××××寶來牌小型轎車和他們項目部呂某從漣源東收費站上高速往邵陽方向巡查,發現有些融雪劑沒蓋好,他把融雪劑用雨布蓋好。他發現路面潮濕,但沒發現路面、橋梁有結冰現象,橋梁上應急車道被安全錐筒封閉了,超車道沒有封閉,巡查中經過了事發路段一路到了梅城,他們沒有在事發路段停車及測量溫度,沒發現事發路段有撒鹽(他沒發現也沒接到通知要撒鹽),事發路段應急車道被安全錐筒封閉了,超車道沒有封閉。當天伏口養護工區都在路上擺放錐筒和融雪劑到橋梁上。

17.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實他們在易結冰路段撒融雪劑主要是根據工區長李x民的通知,他通知他們在哪里撒他們就在哪里撒。2018年12月8日事發前他們沒有對清塘鋪高架橋事故路段撒融雪劑,因為16時左右他們經過清塘鋪高架橋事故路段時下車查看了沒有發現結冰現象。當時橋面潮濕,沒有積水和結冰。12月8日早上6時左右他們工區長李x民當面跟他講要他去羅家山高架橋上撒布融雪劑,他們工區只有他駕駛的貨車有融雪劑,也只對羅家山高架橋上撒布了融雪劑。他們對反光錐筒和標示牌的擺放沒有規范,就是按照經驗來做。超車道上沒有擺放反光錐筒,車道沒有進行壓縮.事故發生后他們工區長李x民要求對路面撒布融雪劑的范圍和頻率都增加。

他在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伏口工區工作,職務伏口工區維修隊隊長,渡口工區工區長李x民,他職責是維修。12月8日早上6點撒融雪劑的地點他記錯了,是清塘鋪高架橋(2047那段)撒鹽(北往南),然后他就帶領4個員工去二廣高速柏樹灣和之問撒融雪劑,他撒了一噸多一點融雪劑就去其他地方擺鹽了,他們說那里有結冰跡象,做一個預防性撒融雪劑。8號當天就早上李x民安排他到清塘高架橋去撒融雪劑,后面安排他上去擺應急使用融雪劑,沒有其他安排了。8號撒了近兩噸融雪劑,當天下午巡查回伏口后向李x民報備的。

12月7日上午李x民在抗冰動員會上要求在橋梁上擺錐筒,擺應急用的融雪劑,橋頭擺放提示牌等。他沒有提出要在應急車道和超車道同時擺放錐筒,進行壓縮車道降速。

伏口收費站至梅城收費站橋梁上的錐筒是他和張某1上去擺的,融雪劑是他帶工人上去擺的,他在做這些的時候沒有見到過李x民。李x民12月8日上午跟他說擺放在橋梁上的融雪劑少了,要他多儲備點。12月7日李x民給了他一個溫度計,要他巡查時有時間就測一下橋面溫度,但沒有對測量頻率、地點和方法做要求。

12月6號李x民安排他去橋上擺錐形桶的時候他問他錐形桶呢,他說去里面收,然后他就開小貨車去收了錐形桶共收了800多個錐形桶,然后他就打電話給李x民,問他錐形桶怎么擺,他說先擺應急車道。12月7日早會李x民要他們在路面擺放錐形桶、標志牌和應急的融雪劑,要保潔員對橋梁上的池泄水孔進行清理,沒有具體說錐筒要怎么擺,標志牌要怎么擺,融雪劑要怎么擺,也沒說泄水孔要怎么清理。

12月8日早上在清塘高架往南方向預防性撒鹽,總共用量1至2噸。這幾天左側超車道一直沒有擺放錐筒壓道,他們都是聽工區長李x民安排。橋梁上沒有懸掛溫度計。

2018年的安全錐筒除用于路面日常養護外,其余錐筒都擺在所有的隧道內,導致惡劣天氣來臨前錐筒不足以將超車道和應急車道都進行壓縮車道。新報備的審批通過的錐筒還沒到位,事發前橋梁路段的安全防護設置工作都是由李x民安排,李x民要求先將應急車道進行壓道,并沒有安排將超車道也進行壓道,他都是按照李x民的工作安排進行作業的。11月16日,他們工區將抗冰物資采購的統計表已經上報了養護所,他不知道什么原因導致事發前錐筒沒到位。

事故發生前爆閃燈共有20多個可以使用,事發路段事發前沒有擺放爆閃燈,沒人安排過這類工作,事發前沒有專門開展過修剪樹叢。日常工作中,如有樹叢遮擋住交通標志標牌他們會有針對性地進行修剪。事故發生后,事發路段道路旁樹叢有修剪,修剪了事發地點道路右側樹叢。

18.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他于2017年3月初來到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工程部搞計量和技術,一直在安邵這邊工作。他的上級領導是項目經理于某,總工涂某以及項目副經理張某2,他主要由他們三個負責管理。

2018年12月8日下午,他和李某4巡查至2062公里時看到李x輝和李某2在2602公里施工的那個邊坡那里,跟李x輝碰了面。李某4跟李x輝說曾大在藍天隧道等他們,他們到了藍天隧道他沒下車,他們到那個回轉車道商量事去了,他不知道他們商量什么。

19.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伏口工區養護作業工人,上級領導是李x民。今年的抗冰保暢工作是8號出事故的前幾天開始的,先是擺提示牌和錐形筒,再就是收錐形桶和擺錐形桶,再擺的融雪劑。在伏口收費站的坪里收了錐形筒,再到路上一些地方收了錐形筒,再到隧道里收了錐形筒。事故發生前就是把錐形筒都擺在橋上的右邊應急車道上,橋頭大概4米一個,橋中間20米一個,擺錐形筒是李x民安排他們去做的,李某5和張某1都在現場督導他們擺。

20.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12月8日早上他和李某5等五人駕駛小貨車裝滿了鹽去撒鹽。有結冰的地方他們都有撒鹽,經過藍天隧道的時候他們也撒了鹽。后面他們從梅城收費站掉頭返回伏口了,十一點多他們就返回了伏口。下午一點他們又開車從伏口收費站往梅城方向進行養護作業,維護路面錐筒,在結冰路段撒鹽,直到下午四點至五點之間才返回伏口養護所。晚上6點多,他們又裝滿了鹽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梅城方向巡查,出就發現所有車道都有結冰,然后他們就一路撒鹽一直撒到前方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地方。

他是2017年10月左右到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伏口工區工作的,現在是養護作業工人,他的上級領導是伏口工區工區長李x民。事故發生前,因為反光錐筒準備不足,他們對重點橋梁的應急車道都進行了壓道防護,但是超車道有些沒有壓道防護。擺錐形筒是李某5安排他們去做的,李某5在現場督導他們擺。

21.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8日下午1點接到李x民的口頭安排,由伏口出發往那邊去,從途中隧道的回轉車道抽一部分錐筒,增補橋面上。大概是下午3點14分他接到李x民的電話,他要他去漣源東的倉庫裝12包鹽,往伏口方向增補到橋面上,但他裝了17包鹽,然后繼續往伏口方向對相關的橋面進行增補。下年3點54分的時候李x民打電話問他鹽擺到哪里了,下午4點50多李x民的車停在他后面,第三包的時候不小心把這包鹽劃爛了掉在應急車道上,他就要工人將鹽撒到了行車道上,然后他就回伏口下班了。

22.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12月6日上午他接到李x民的通知要進行抗冰保暢工作,然后他和李某5駕駛貨車上高速擺放錐筒,擺放牌子。次日他和李某5分工了,他從伏口到白馬擺放錐筒,李某5負責伏口到梅城的錐筒擺放。7號晚上吃完晚飯他就上高速值班,直到8號下午6點下來吃晚飯。吃完晩飯休息了一會李x民安排李某5上去值夜班,他值巡查班,沒過多久就聽說發生了事故,然后李某4就打電話安排他去二廣2085公里南往北方向分流了。

23.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他在安邵高速養護1標項目部任專職安全員,他的直接上級是于某。12月8日19時40分許李某4說出了事故可能要分流,他就趕往了事故現場。當時下雨,路面有結冰,抽調錐筒是對伏口到梅城段的易結冰路段進行緊急壓道,抽調的錐筒是從隧道里來的。從隧道抽取錐筒來擺放是業主方安邵公司決定的,事故發生前沒進行壓道是因為庫存的錐筒不夠。12月6日擺錐筒的時候就開始從隧道抽取了,他沒有上路巡查或者去伏口工區現場指導是因為工區長李x民具有多年經驗,他想李x民應該清楚該怎么擺,而且業主方的人都在路上巡查,會進行監督管理。

11月16日,李x民通過微信發了采購表給養護所長李x輝,到12月6日才收到安邵公司曾某1的通知,要他們正式作出采購報告給安邵公司書面審批,12月7日安邵公司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后,他們才開始采購。

24.證人朱某2的證言,證實他在湖南省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擔任總經理,分管工程項目,高速養護。2018年他們對YH1項目部檢查了三次。第一次是6月份,發現的情況主要是資金支付不及時,包括業主拖欠他們的資金。第二次是12月16日,主要發現抗冰應急物資準備不充分,日常記錄不詳細,這次檢查主要針對“12.8”事故,檢查了項目部的養護工作情況、物資準備情況以及了解整個事故的情況。第三次是12月24日,沒發現什么問題。

25.證人李某6的證言,證實他在湖南省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任組織書記,分管黨建、人事、設備和安全。他們公司和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是合同委托關系,他們是業主單位,他們公司就是做事的。安全管理部是針對他們安全臺賬進行檢查,對于抗冰保暢工作事前的督導、事中的指導、檢查,這應該是項目部和安邵公司的職責。

26.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他是湖南省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公司從事設計和施工工作,他們單位與安邵公司直接對接的是路產養護部。工區最近一次采購是2018年11月16日伏口工區上報了采購錐筒、融雪劑、反光膜、爆閃燈至項目部,他們項目部當天晚上就上報給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直到12月6日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長才簽字確認,12月7日他們項目部去采購,9號上午融雪劑直接送到了伏口倉庫,昨天和今天到了部分錐筒。

他在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任預算工程師,12月6日召開抗冰保暢布置會議后他們路產養護部要求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安邵高速第11標項目經理部下屬養護公司在重點路段擺放標志牌,融雪劑等。路產養護部內部制作了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抗冰保暢值班表,增強路面巡查力度。

他在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擔任工程師,在安邵高速Y標項目擔任項目經理,主要負責二廣高速公路2035公里至2166公里的養護、中小修工作的統籌協調。12月6日之前安邵公司沒有組織開過抗冰除雪工作的相關會議,他回來后聽說在12月6日上午召開了一次抗冰除雪工作部署會。

物資采購由業主方安邵公司購買,由工區使用,使用完后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計量,并上報安邵公司,項目部再根據安邵公司提供的物資成本價,將成本價付給安邵公司。如果物資采購由業主方委托項目部購買,那么由項目部先行墊付,購買后按照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計量??贡称陂g的除雪撒鹽工作由業主方下達除雪撒鹽工作的指令,作業完畢后他們對作業量報備養護所。如果交警、路政直接給他們項目部或工區下達撒鹽指令,他們也要向業主單位進行上報并同意后,再進行撒鹽工作。

27.證人肖某的證言,證實他是張家界路橋安邵項目部的外聯人員,12.8交通事故后他跟韓某1對事發地的樹枝進行了修剪。工錢是由張家界路橋安邵項目部支付。

28.證人廖某的證言,證實他是安化縣清塘鎮中心衛生院門診科醫生,2018年12月8日晚19時25分左右,接到急救電話,他和同事立即駕駛救護車趕往事發現場參與救援的情況。

29.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8日晚,他參與事故現場救援的情況。

30.證人熊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8日晚,其看到高速路上發生事故,并用手機拍攝了一段長達15秒的視頻,之后參與救援的情況。

31.證人袁某的證言,證實他是事發路段高速下面附近村的村支書,事故發生后組織村民到高速路上參與救援的情況。

32.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他看到事故發生并與村民參與救援的事實。

33.證人侯某、何某、張某3、劉某4、姚某、程某、吳某3、胡某、劉某5、梁某、李某7、郭某的證言,證實其駕駛或者乘坐的車輛在二廣高速上發生交通事故發生前后的情況。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李x輝的供述與辯解

在2018年12月13日的供述,證實他在安邵公司擔任伏口養護所所長,主要負責伏口轄區二廣高速2035km-2135km)的日常養護管理。

12月8日早上6點51分,他接到曾某1的電話稱北往南口護欄已經結冰,需要預防性的撒融雪劑,還說已經聯系了養護公司,只是打電話跟他報備一下。上午他和李某2一組,李某5帶了幾個人一組,對伏口往梅城各自進行了一趟巡查。李某5組還預防性地對2046公里附近撒了融雪劑,報給他的位置是撒了兩噸融雪劑在清塘高架橋北往南方向。下午他還和李某2一起在15時30分,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梅城巡查了一趟,下午至事發前他們沒有安排撒融雪劑,也沒有撒布融雪劑的報備。全天在巡查過程中他們沒有遇到李某5他們。當天他在巡查時看到了所有橋面上都擺放了錐筒,都放了應急使用融雪劑,橋頭都擺了警示牌,筒是擺在應急車道上靠右側護欄,大概十幾米一個,超車道那邊沒有擺放錐筒,橋面沒有進行壓道處理,路面狀況良好,天氣是陰天,偶爾下毛毛雨,橋面溫度他們測量結果是0.5攝氏度到1.5攝氏度之間,沒有達到結冰的條件。

這次冰雪天氣來之前接到了相關微信群的天氣提醒,這個微信群叫“安邵公司安全管理群”,群內都是公司內部的部門和人員。在接到預警天氣之前,他們就開展了應急物資的準備工作,盤點了去年的庫存物資,經盤點發現錐筒、標志牌、反光膜不夠,于是計劃了新的采購,事故發生時新采購物資還沒到。12月6日晚上他們公司召開了抗冰保暢工作部署會,會后他們把標志牌、錐筒、融雪劑擺放到易結冰路段。從12月7日開始加強了巡查,要求加強橋面溫度的監控,12月6日和7日二天,因為溫度沒有達到結冰的條件,都沒有撒布融雪劑。

撒布融雪劑條件一是橋面溫度到0攝氏度左右,二是橋面潮濕,三是巡查目測發現橋梁路面或者護欄結冰。伏口管理中心從盤點各倉庫開始到12月8日晚上二廣高速2046公里事故發生,在他這里報備了兩噸融雪劑,這兩噸融雪劑是12月8日上午8時,李某5帶工人去清塘高架橋往南方向撒的。所有的融雪劑撒布都要到他這里報備,養護公司他們自己要撒融雪劑必要經過他同意,但如果安邵公司、路政和交警有通知他們撒融雪劑,他們是可以直接撒融雪劑然后再到他這里報備。

從盤點物資到事發前,橋面擺放應急使用融雪劑是25噸,消耗了兩噸。不存在養護公司自己撒了融雪劑不跟他報備,因為不報備的話不進行計量,是拿不到錢的。養護所撒融雪劑的審核安邵公司都可以進行安排,路政和交警也可以進行安排,只是要告訴他進行報備,在他這里登記再上報路產養護部,然后進行計量,再按每噸1288.35元的標準進行支付。

被告人李x輝在2018年12月22日的供述,證實養護所長的工作職責,這個職責他參與的編寫,可概述為負責日常保養維修和小中修工程提案和方案落地,負責小修養護工程管理,下達各類小修養護工程修復指令;審核養護單位上報的小修養護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檢查、指導和監督小修養護工程的施工進度、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日常巡查及編制、報批小修養護工程周,配合完成年度預算計劃;負責日常保養和小修養護工程基礎數據的收集整理、工程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按規定報送各類報表和資料;及時通報、協助突發事件處理;完成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養護工作是他們公司承包給了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這個公司在伏口設有一個工區,現在這個工區負責的是李x民,2018年10月至今李x民一直是這個工區的負責人。小的維護他是以打電話或在相關微信工作群中發指令給伏口工區的工區長,事后補派工單,大的維護他先下派工單。伏口養護所的上級部門是他們公司路產養護部,他們養護所所做的動作都上報這個部門。

2018年12月8日8時30分,他正常在伏口養護所上班,10時許,他和李某2一起開湘K×××××皮卡車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巡查,主要巡查監控伏口至梅城這一段的橋梁和隧道等重點位置路面結冰情況、護欄結冰情況,巡查時他和李某2一起測量了橋面溫度和觀察護欄結冰情況。11時30分,他和李某2一起從伏口收費站下高速,返回伏口管理中心,這段時間他在高速上巡查發現橋面和護欄情況良好。他和李某2吃過中午飯后,他們到伏口養護工區找李x民了解路況,李x民回復說有人在巡查,吃過午飯后他會安排李某5再上路巡查。16時許,他和李某2一同開車上高速巡查,路線跟上午巡查路線一樣,主要檢查養護公司在橋面上錐筒、標志標牌的擺放是否符合規定,路邊是否有足夠的應急融雪劑。南往北行駛至2062公里時,他們遇到了正在路面巡查的養護公司李某4、呂某,雙方靠邊停車后,根據漣源大隊曾大隊長的指示,在安化端集合,溝通低溫惡劣天氣應急準備工作。17時30分許,他們結束巡查從伏口收費站回到了管理中心休息。19時9分,他接到伏口監控中心電話,有司機向收費員反映,梅城至面有打滑現象,要他們查看一下。19時25分,再次接到監控中心及路產養護部曾某1電話,說是在K2047有一排車??吭诼窚y,要他們前去了解情況。19時37分許,他們到了2049公里,他們要后面的來車降速并靠邊停車。當時正在下雪,護欄上結冰了,車道上撒了融雪劑,路上沒有結冰,他一直在現場救援,直到9日的17時左右才回伏口管理中心。

他巡查時,橋面應急車道靠右側護欄的位置都擺放了錐筒大概十來米一個,超車道那邊沒有擺放錐筒,橋面沒有進行壓道處理,橋梁的應急車道都放了應急用的融雪劑,橋頭擺放了警示牌。當時路面狀況良好,天氣陰天,下點毛毛雨,橋面溫度結果是0.5攝氏度到1.5攝氏度之間,沒有達到結冰條件。他當時在“安邵公司安全管理群”的微信工作群收到了他們公司安全工程師譚某發的天氣提醒。接到預警天氣后,他們提前擺放了安全錐筒在應急車道靠右邊護欄的位置,橋頭路邊堆放了應急融雪劑,也在橋頭擺放標志牌。

12月6日晚上,他們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牽頭,召開了安邵高速公路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會議紀要第三點要求“對易結冰路段主要有呂家沖大橋、K2134+500-k2131+500、水坑嶺大橋段K2117+800-K2122+000、K2040-K2043K2046-K2049+800(二廣高速清塘高架橋位置)K2056+000-K2058+600、K2060-K2062+500、伏口1號橋、轄區內各互通匝道、長大橋隧、急彎陡坡等進行重點盯控,并在鄰近倉庫儲備抗冰保暢物資。冰雪天氣來臨后,養護公司實行夜間值班制,兩小時一報溫度”。12月7日,他們完善了路面的錐筒和標志牌,并且加強了往該路段的巡查。12月6日,他們去開會的人員學習了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當天伏口養護所他和李某2去參加了會議,伏口養護工區的李x民去參加了會議,會議傳達的精神和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一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他、李某2、李x民三人都學會了。他領會了會議精神,學透了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一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中的內容。這個紙質文件他沒收到,他把伏口養護所的四個重點盯控路段記了下來,把安邵高速橋面結冰應急預案示意圖看了下。

他安排李某2和幾個工作人員開展了應急物資的準備工作,盤點了去年庫存物資中需補充錐筒和反光膜。他們在11月16日發現了庫存不夠,11月20日左右(具體日期記不清了),他們伏口養護部把這個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到了路產養護部,事故發生時這些新采購物資還沒有到。公司里沒有規定報到路產養護部的報告多長時間配齊相關物資。在《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編制的《安邵高速公路應急處理預案》中規定“在冰雪來臨之前對轄區內的長大橋梁、長大縱坡段、風口、互通匝道進行摸底調查,并詳細登記,提前在易結冰地段布設安全路錐、融雪劑,標志牌等物資”,這些他都安排伏口工區的工作人員做了,交通事故發生時可以做好安全維護,疏導交通。在專項方案里還有“橋面結冰應急處置示意圖”,冰凍雨雪天氣的應急預案主要依據這些來進行,他還安排養護工區的工作人員重點盯控養護路段,加強巡查。

K2046+800-K2047+500(含二廣高速清塘高架橋)南往北位置道路是K2046+800。起點在的入口,入口直接接的清塘高架橋,過了清塘高架橋有幾十米的路面,過了幾十米路面就是柏樹灣隧道。照他學習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在橋梁有結冰趨勢的情況下他先在柏樹灣隧道出口擺放一塊橋面結冰減速慢行的警示牌,再用反光錐筒在柏樹灣隧道出口與之間這段距離把應急車道全部壓道,在柏樹灣隧道出口的超車道用反光錐筒斜著擺放幾十米的過渡段到行車道,把超車道用反光錐筒壓道到的入口。

他兩次巡查路過K2046-K2049+800(含二廣高速清塘高架橋)南往北位置,發現伏口養護區管轄路段橋梁上擺放的反光錐筒都是靠橋梁護欄那一側,反光錐筒沒有擺放在行車道這邊。

12月8日6時至8時,他們公司路產養護部的李某1、曾某1在巡查時發現了清塘高架橋北往南方向有結冰趨勢,他倆通知了伏口養護工區的工作人員到這一地點撒融雪劑。8時至10時許養護工區的工作人員李某5帶隊到清塘高架橋北往南方向撒了融雪劑,李某1打電話告知他清塘高架橋北往南位置護欄有結冰,道路有結冰趨勢,他已通知伏口養護工區,讓工區的工作人員到清塘高架橋北往南位置來撒融雪劑,李某1讓他報備融雪劑使用情況。報備統計是他們公司跟張家界市道路橋梁開發建設總公司計量支付的一個依據。

他問了李某1清塘高架橋南往北方向通行情況,李某1回復他說沒有發現異常情況。李某1說沒有異常,他就沒有安排伏口工區的工作人員到清塘高架橋的南往北一側的橋面去撒融雪劑,他上班后去路面巡查也沒有發現這一側路面出沒有出現路面結冰趨勢。李某5先去這一地點撒了融雪劑,他上午去巡查時發現橋面沒有結冰趨勢了,所以他就沒有按方案中的結冰應急處治示意圖下達指令讓伏口養護工區的工作人員在清塘高架橋用反光錐筒進行壓道處理。清塘高架橋是易結冰地段。

他在2018年12月8日兩次巡查,他沒有發現伏口養護工區的工作人員沒有按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一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地方。這個事故跟伏口養護所和伏口養護工區養護沒有關系。

被告人李x輝在2018年12月23日的供述,證實2018年12月8日,他沒有對伏口養護工區工作人員下達指令在清塘高架橋布設安全路錐是因為當天在巡查時沒發現清塘高架橋有結冰趨勢,所以他就沒有下達指令,另外他的上級和他們行業管理部門沒下達指令讓他們壓道?!抖B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安化-邵陽)段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是他們公司制定的。

被告人李x輝在2019年1月22日的供述,證實他是2018年6月份從路產養護部工程師調任到伏口養護所所長,正式任命應該是2018年7月。

12月8日抗冰工作中,他的工作職責是加強巡查,監測路面及橋梁溫度看有無結冰趨勢,如有結冰趨勢就要安排伏口養護工區對有結冰趨勢的橋梁撒布融雪劑,對抗冰保暢的工作下達指令給伏口養護工區,責令伏口養護工區落實,并檢查、指導和監督伏口養護工區抗冰保暢工作的進度、質量。他是伏口養護所所長,同時根據抗冰保暢值班表,在12月8日8點至20點,負責白馬收費站至梅城收費站K2035-K2105路段抗冰保暢值班,需要做的是加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安排下達指令給養護工區。

12月6日他參加了安邵公司組織召開的抗冰保暢工作部署會議,他是以伏口養護所所長的身份參加的會議,另有邊某、黃x剛、戴某2、李某1、譚某、曾某1、謝某、江某、陳某2、他和李某2、養護公司的李某4、李x民以及另一個他不認識,邦田救援公司的陳總參加了此次會議。

他看了安邵公司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中確實是當天會議的內容,另外會議紀要中有幾點沒有記錄,一是他在會議上提出他對抗冰保暢工作沒有經驗,請求路產養護部派人支援他的工作;二是他提出伏口養護所庫存的反光錐筒不足,沒有辦法進行壓縮車道。當天會議上李某4也提出了這個問題,當時李某4建議采購1萬個錐筒,但是黃x剛提出只采購7800個,同時黃x剛在會議上直接說物資采購的數量和種類是公司定下來的事情,就按照7800個采購不要再更改了;三是李某4提出兩個小時一報溫度、是否結冰等現場實際情況做不到,他不記得公司是怎么回復李某4的;四是當時因為擔心謊報撒布融雪劑數量,黃x剛提出撒布融雪劑必須經過路產養護部同意,公司另外有人表示路政或者其他部門要求撒布融雪劑且確有必要還是要及時撒布,最后黃x剛拍板撒布融雪劑前需要報備養護所方便計量。12月6日的會議上他們是學習了《安邵公司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當時是李某1在會議上用投影儀組織他們學習的,對此方案內容進行講解,當時會議上播放了“安邵高速橋面結冰應急預案示意圖1(橋面結冰)”并進行了講解。事發路段的養護工作是他們伏口養護所管理,伏口養護工區具體養護。

12.8事發路段是易結冰路段,是12月6日會議紀要中記載易結冰路段中的K2046-K2049+800處,是他們會議中要求重點盯控的地點。事發路段位于之間,用高架橋相連,橋梁是分離式的,隧道及橋面都是瀝青的。12月8日當天下著毛毛雨,事發路段潮濕沒有積水,應當按照《安邵公司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要求開展,用反光錐筒對事發路段的超車道以及應急車道封閉,形成喇叭口壓縮車道,留行車道通行,應當在橋梁上懸掛溫度計以便檢測橋梁溫度,事發路段在事故發生前沒有撒布融雪劑。他不知道《安邵高速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也沒有學習過。在一次會議中(2018年11月份或12月份),李某1提到了關于在橋梁懸掛溫度計的事情,當時有人提出溫度計不夠,然后路產養護部同意他們在車上放一個溫度計,需要測量時再從車上拿下來測量。他個人認為壓縮車道首先可以降低車速,其次將兩個車道車輛壓縮到一個車道后,增加碾壓可以延緩結冰。12月8日他當天上午、下午都經過了事發路段,對事發路段開展了巡查,他發現事發路段用反光錐簡封閉了應急車道超車道沒有擺放錐筒,同時擺放了警示牌和鹽。他們沒有對事發路段橋梁測量溫度,但是應該是有測量過溫度,他記得是12月8日上午測量事發路段附近溫度0.5℃,0.5℃接近零度,因為當天上午路面潮濕沒有積水,他認為沒有達到撒布融雪劑的必要。他個人經驗認為當時測量時間是上午10點左右氣溫在回升,他當天監測橋梁護欄沒有發現結冰,他的經驗中如果橋梁路面結冰,護欄肯定會先結冰。應該由伏口養護工區來作業,他們伏口養護所或者路產養護部都能安排養護工區工作,由伏口養護所或者路產養護部進行督導檢查。

《公路瀝青路面養護技術規范》(JTJ073.2-2001)他知道有這個規范,他們公司路產養護部的相關規范都是他購買的,他認為應當是在橋面溫度低于0℃時才需要撒布融雪劑,他不知道橋面溫度和大氣溫度的區別。12月8日事發路段沒有懸掛溫度計的問題是因為庫存不夠,他們路產養護部同意可以從車上拿溫度計測量,路產養護部沒有要求對每一個橋梁進行測量,他們在事發路段幾公里的附近測量了溫度是0.5℃,兩個隧道之間橋梁進行測溫也不安全。對沒有按專項方案要求擺放錐筒的問題,他在12月6日會議上之前就提出了庫存不夠,他當時和李某1說可否從隧道內抽取,李某1說經過交警同意可以抽取,會議上黃x剛還是李某1說先擺放到應急車道等采購的錐筒到后再擺放到超車道。對于撒布融雪劑的事情,12月8日15時30分左右,他打電話給李x民要求對K2049-2039撒布融雪劑,17點30左右他又打電話給李x民催促撒布融雪劑的事情,當時李x民說要吃飯了,吃了飯后再撒。他們吃晚飯用了半個小時,考慮養護工區當時也是吃飯的時間,同時他去采購干糧用了四五十分鐘,在知道發生事故之前他在19時10分左右又催促過李x民要撒鹽。李x民已經把養護工區的人都安排到路上去擺放鹽、擺錐筒和提示牌去了,可能沒有人員來撒鹽。12月8日下午發現護欄有結冰跡象,當天下午4時30分許,在轉車道護欄有結冰跡象,當時漣源大隊長曾某2、一個民警、黃x剛、謝某、他、李某2、李某4都在現場,李某4還拿溫度計對現場室外溫度進行了溫度測量,他不記得測量溫度是多少了,發現此處護欄有結冰跡象,黃x剛沒有明確向他作出工作指示,他們主要是測量橋面或者路面溫度。他認為沒有測量溫度的規范和要求,測量溫度時放在路面位置測更準確,越接近路面越準確。他們養護所掌控氣溫一是通過天氣預報;二是通過自己測量溫度,三是公司譚某發布天氣相關信息。譚某是路產養護部的安全工程師,12月6日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上,他不記得是黃x剛還是邊某安排他負責發布氣象信息。當天下午他們沒有在事發路段停車,在車上經過時目測護欄沒有結冰跡象,他認為要完成領導交辦的事項,所以還是安排了養護工區撒鹽。

他給邊某發過一條微信“他這邊馬上安排養護公司對K2049-2039護欄結冰處進行撒鹽”,他想表達的意思是對K2049-2039處10公里路段橋梁全部進行預防性撒布融雪劑,當時他向李x民的指令中也是要求養護工區對K2049-2039處10公路路段橋梁全部進行預防性撒布融雪劑。他向養護工區下達撒融雪劑的指令,養護工區就能賺錢,而且他們肯定能多撒就多撒,撒的越多他們計量的越多,養護公司就能多賺錢。他不記得他是12月5日還是6日開始讓李x民開始擺放錐筒、標志牌和融雪劑的,反正12月6日伏口養護工區就已經開始在搞這些事情了,此項工作沒有誰讓他安排養護工區去做,是他提前收集相關天氣預報認為應該這樣做,他就讓李x民開展工作了。

2018年11月16日,他和李某2、李x民一起現場對伏口倉庫進行了抗冰保暢物資的盤點。這次抗冰物資不及時他認為應該是黃x剛沒有及時審批同意,抗冰物資的采購最終決定權他認為在黃x剛,如果抗冰物資及時到位,那么他們肯定可以及時把錐筒擺放到位,會封閉超車道及應急車道。

12月6日當天的會議中提出了融雪劑的撒布可以由他們養護所、公司其他部門或者路政等部門根據情況安排養護工區撒布融雪劑,但是養護公司必須向他們養護所報備方便他們計量,錐筒擺放是養護工區根據他們養護所及路產養護部的要求擺放。養護所抗冰期間的工作由他來安排,養護所的工作由路產養護部總監黃x剛安排,路產養護部的人來檢查監督。

被告人李x輝在2019年2月19日的供述,證實他擔任伏口養護所以來,沒有人反映過樹叢遮擋行車視線的隱患,因為沒有發現,所以沒有安排過修剪路口。養護部有總監黃x剛、李某1、曾某1、李某3、謝某、韓某2、譚某、朱某3,伏口養護所有他和李某2,邵陽西養護所江某和陳某1,共計12人。養護所實際配備他和李某2兩人。他到伏口工作后,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的一次周工作例會上,他反映因伏口工區橋隧比較多,目前只有兩人,人員休假后工作不好開展,能否增加一人,會上黃x剛說會與人力資源部爭取,但事發前依然是他和李某2。

2018年11月16日,他參與了伏口抗冰物資儲備的檢查和盤點,爆閃燈和溫度計進行了查看,溫度計庫存是沒有的,不包括隨車攜帶的,爆閃燈只是掃了一眼,大概就是幾個,并沒有將爆閃燈和溫度計在《安邵高速養護伏口工區抗冰物資庫存表》登記。據他所知,安邵公司的惡劣天氣專項防控方案中提到,將爆閃燈布設在易結冰路段,同時就是交警部門提出的事故多發路段進行布設爆閃燈的要求和養護施工路段設置爆閃燈,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溫度計也是方案中提到,在橋梁懸掛溫度計進行溫度檢測?!恫牧铣鰩毂怼泛鸵环菔褂们闆r登記表,這兩張表反映,伏口養護工區從12月6日開始至12月8日,陸續從各隧道內抽取安全錐筒,至于有多少,他不知道。以上所述與之前有不同之處,以此次供述為準。

2.被告人李x民的供述與辯解

在2018年12月11日的供述,證實他是張家界道路橋梁有限公司伏口工區區長,他們張家界道路橋梁有限公司和安邵公司簽了競標合同。

他們一般八點組織人員去路上巡查,清理路面的故障物以及排查護欄破損情況,看到路上有倒地的錐形筒就維護好。他們每天都有巡邏,車輛上都配有融雪劑和錐形筒,六號、七號在轄區的橋梁中間或兩頭都擺放了融雪劑,整個橋面的應急車道都擺放了錐形筒、警示牌。他六號晚上參加了安邵公司組織的應對冰雪天氣的部署會。近段時間他沒有去撒融雪劑,只有八號早晨他接到安邵路產養護部李某1電話稱附近有結冰現象,要他趕緊去撒融雪劑,于是他就派李某5載了大概四噸融雪劑前去撒融雪劑,他不清楚李某5對哪些地方撒了融雪劑,他們每次撒之前都要向養護所所長李x輝報告,他同意他們才撒。

日常巡查沒有排班表,基本上就是他安排的,巡查有登記,登記表在他們公司里。他沒有收到安邵公司相關文件通知,只是去參加了一個會議,他們公司會議就是安排他負責伏口段路面的融雪劑擺放和錐筒的擺放。他這邊養護公司一共有他、李某5、張某1等18個工人。

被告人李x民在2018年12月22日的供述,證實張家界道路橋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質的公司他不清楚,他只知道2017年3月份,這個公司和湖南安邵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成立了安邵高速養護1標項目部,承包了131公里高速公路的中小修養護工程。公司項目部經理是于某,總工程師涂某,專職安全員張某2,下面設伏口和邵陽二個工區,伏口工區長是他,伏口工區技術員李某5,維修隊長鄧某,保潔隊長張某1。

工區的職責是從事安邵高速2035公里至2105公里的隔離設施維修、路面保潔、坑槽修補、邊坡處置、日常巡查、特殊天氣巡查、夜間巡查、除雪抗冰保暢等涉及到高速公路的中小修工程,所有工程都是按照合同約定來搞的,都是業主安排。一些應急服務,如除雪抗冰應急工作中錐筒、警告標志牌的擺放他們可以自行先開展然后再報備、計量工作情況,抗冰保暢工作屬于這個范圍之內,可以先作業。工區的所有工作都是他來安排,負責工區的全面工作,和交警、路政等單位的工作銜接,組織工區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對計量和內業的資料進行審核,材料采購的申報等,他是公司的第一責任人。和其他單位、部門的工作銜接方式有口頭的銜接和微信群的銜接,有好幾個微信工作聯動群。養護項目部內部微信群叫“安邵養護工作群”;伏口工區有個“小修項目部工作群”;安邵公司、養護項目部、交警路政等相關單位建立“安邵高速聯勤聯動群”;和交警馬跡塘大隊建立了“馬跡塘聯勤聯動工作群”等,建立這些群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工作,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并做出相應的響應。這些發布的信息他都要看,看到后他第一時間進行處置,工區一個月組織開二次安全會議,關于業務的專業培訓沒有做過,只是在布置工作時做一個技術交底。計量和內業的資料統計制作是由技術員李某5負責的,他負責審核,具體內容包括中小修養護工程物資用量、物品的損耗、日常巡查、特殊巡查等登記記錄。他沒有相關的從業資質證書,比如說施工員證、道路工程師證等。

主要是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伏口養護所負責對伏口工區的生產作業的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和他們對接的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伏口養護所的就二個人,所長李x輝和養護工程師李某2。主要是所長李x輝下達工作指令和監督檢查,如果李x輝休假去了,再由李某2負責。李x輝下達工作指令一般是電話通知,一些應急服務也是電話通知,工程量大就會發派工單,他們做完后他去現場驗收。12月6日下午3時,他在“安邵高速聯勤聯動群”看到了安邵公司譚某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提示從6日開始會出現幾天低溫雨雪冰凍天氣。冰凍天氣來了以后,為應對冰凍災害天氣,擺放錐筒、提示牌、撒布融雪劑是屬于應急服務。他沒有看到紙質的安邵公司和項目部應對惡劣天氣應急處置的工作預案和方案。12月6日下午,安邵公司組織召開的除雪抗冰工作部署會上,用投影儀播放的時候,他看到了人員分工情況,因為放得比較快,其他內容他沒注意到。會上還有要求在橋上擺放錐筒和標志牌、融雪劑、橋上綁溫度計測量溫度等。會上提出了易結冰路段為205OKM(),2045KM清塘鋪互通的匝道和附近的幾座橋梁。他認為2050()以北的幾座橋梁都是易結冰路段,會上沒有就擺放錐筒、標志牌、融雪劑、橋上綁溫度計測量溫度的具體工作提要求。去年抗冰保暢工作,公司召開了會議,去年的會議抗冰保暢工作和今年差不多。今年事故發生之前只在應急車道上擺放了錐筒,沒有在超車道上擺放,沒有壓縮超車道。根據他多年的工作經驗,一是可以降低車速,二是把車輛集中在行車道行駛,可以減緩結冰過程。今年沒有按照去年的模式來擺放錐筒是因為沒有那么多的錐筒。11月6日,他和養護所李x輝一起盤點物資的時候發現錐筒不夠,他要他采購5000個。12月6日,工區的人到路上擺錐筒結果不夠,他打電話報告給李x輝,他要他到隧道里抽一些過來用。事故發生后已經在超車道擺放了錐筒,把超車道也封閉了,這些增加的錐筒都是他們從里抽過來的,還有一部分是項目部調的。12月6日晚上,他們抽了一部分去擺放在橋梁的應急車道上,后來有個交警說抽了不合適,他自己也覺得不合適,他們就沒有抽了。所以超車道沒有擺放錐筒,這個情況他沒有向李x輝報告,沒有和交警溝通過。他所管轄的工區一共有42座橋梁,2050公里往北有12座,他們重點管控的易結冰橋梁有7到8座。

他們重點管控的清塘鋪高架橋發生了事故。他們沒有在超車道上擺放錐筒壓縮車道,他認為把應急車道擺了,再撒點鹽就可以管控了,所以就沒有繼續從隧道抽和外調錐筒了。擺錐筒這個工作時從12月6日開始的,他對李某5做的要求是先把錐筒擺放在應急車道和行車道的分界線上,封閉應急車道。12月7日他們工區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他對巡查提出的要求是加強巡邏,分組輪流不間斷的巡查路況,發現有結冰跡象馬上匯報,并及時有效的撒布融雪劑。他們排了巡查輪班表,分白班和晚班。12月8日上午8時許,他帶劉某1、吳某4、吳某5、龔某1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漣源方向去巡查和擺融雪劑,接著從漣源東下拉融雪劑,再從漣源東上往白馬方向行駛,從白馬收費站下,接著從白馬收費站上往伏口方向行駛,11時許從伏口收費站下回工區。12時許又帶上午的人繼續巡查做事,到清塘鋪收費站掉了個頭。17時許,從伏口收費站下高速回工區。當天下了雨路面潮濕。12月8日下午,他在做事,他沒關注微信群里的天氣預警,信息主要內容是:今天雨雪天氣強度將達到頂峰,今天下午到明天白天,益陽北部等地區將出現雨雪、冰凍天氣,氣溫將達到零下1攝氏度等等。12月8日,鄧某駕車從伏口到漣源方向巡查,李某5駕車從伏口到清塘鋪方向巡查,張某1駕車在2062KM值守,那里邊坡開裂了,他們都是17時許回來吃飯的。17時許至18時他們工區這段時間沒有巡查車在路上,沒有做到他提出的分組輪流不間斷的巡查路況,是他工作上的紕漏,因為經驗不足,考慮不周到。

他們將錐筒擺放在應急車道和行車道的分界線上,安邵公司的人也上路巡查,應該看到了擺放情況,他們沒有提出過意見。如果他及時報告或者把的錐筒多調點過來,可以把這些重點橋梁的錐筒擺放到位,實施超車和應急車道封閉壓道,主要是他個人經驗不足,認為封閉了應急車道、撒些融雪劑就可以防控到位。12月8日至事故發生前,一共撒布了一次融雪劑,是在口的高架橋路段(北往南方向),也就是清塘鋪高架橋,事故發生地對向的橋,是他安排李某5去撒的,這次撒融雪劑是李某1在6時多電話通知他,說北往南方向口那個橋護欄結冰了,要他去撒融雪劑。當李某5撒完融雪劑后發的微信圖片他看了,是北往南方向這座橋梁(清塘鋪高架橋),南往北這座他好像問過李某5,但具體記不清了。他沒有再次下達指令要他去南往北這座橋梁撒融雪劑。清塘鋪這二座橋梁北往南和南往北是在一個風口上,北往南橋梁出現結冰跡象,他認為南往北這座橋梁應該也會出現結冰情況。他得知李某5撒完融雪劑后沒有向所長李x輝報告,每次撒融雪劑都是要安邵公司同意才能進行,所以他就沒有想那么多了。12月8日當天路面是低溫天氣,路面是潮濕的,撒融雪劑需要業主安排,他們才能進行,所以就沒有撒融雪劑。他覺得12月6日來臨的冰雪天氣,他缺乏管理能力,在錐筒數量不夠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先把重點管控路段擺放到位,工作安排不夠細,巡查工作有漏洞,沒有及時向安邵公司提出預防性撒融雪劑的建議。清塘鋪高架橋路段的事故,他認為與他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以及養護所、養護工區抗冰保暢工作的落實情況沒有關聯。李某5在12月8日下午2時許,在安邵養護工作群里面發了一條信息,一個是波形板上已結冰,并附有溫度計讀數的圖片,他沒注意到這個信息,也沒有采取什么措施。

被告人李x民在2018年12月23日的兩次供述,證實2018年12月6日,工區是在橋頭擺放一塊警告標志牌,然后在應急車道與行車道的分界線處擺放錐筒,把應急車道封閉,留有行車道和超車道通行,錐筒之間間隔是10米到20米左右,行車道和超車道都是正常通行。2018年11月16日他知道錐筒不夠的,當時和養護所長李x輝和工程師李某2一起盤查抗冰物資情況時,就發現了錐筒不夠,李x輝就要他統計下還需要購買多少錐筒后報給他,他就做了個現有庫存表和需要采購的數量,于當天23時許用手機微信報給了他。

被告人李x民在2019年1月8日的供述,證實2018年12月8日早上6點30分,李某4打他電話,說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的曾某1在口應急車道處發現有結冰跡象,讓他們工區去撒鹽,他馬上打電話給李某5,讓他安排人過去撒鹽,一會兒他接到了李某1的電話,李某1也是通知他們去撒鹽,問他過來了沒有,他說在現場等他們,已經安排李某5他們過去了。李某5告訴他,在清塘高架橋北往南方向進行撒鹽,其他地方沒有撒,他看了李某5他們車的鹽損耗情況,他估計消耗了兩頓融雪劑,具體什么時間給養護所李x輝上報的計量,他記不清楚了。早飯后他對今天的工作進行了簡單安排,由他帶一組人,駕駛湘A×××××皮卡車帶著劉某1、龔某1、吳某4、龔某2從伏口上高速往南方向到白馬,對橋梁擺放融雪劑,擺到離漣源東大概3-4公里左右,車內的融雪劑就沒有了,他們直接回到工區,沒有繼續補充融雪劑。吃完午飯后,他沒有安排其他人具體工作,大概12點半左右,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往北方向氣溫相對較低,結冰較早,安排李某5往往北方向加強巡查,并在沒有擺放融雪劑的口補充擺放融雪劑。13時許,他帶著上午的四人,從伏口收費站上高速往梅城方向,主要是從隧道內抽錐筒,將抽出的錐筒擺放到漣源那邊的橋梁。大概14時許,李x輝給他打電話,說漣源高速交警巡查時發現路面上的錐筒擺放不規范、融雪劑擺放少、錐筒和融雪劑都要擺,他說好的,就安排人去擺。隨后他給鄧某電話,讓鄧某擺完錐筒后,去漣源東裝融雪劑,對橋梁融雪劑不夠的地方進行補充。他繼續從安化這段的隧道內抽錐筒,并到漣源那邊去擺,一直到下午5點,回到伏口養護工區。17時30分許他吃完晚飯后,他和李某5在伏口工區倉庫給車輛裝融雪劑,準備晚上預防性撒鹽。在裝融雪劑的時候,他接到李x輝的電話,李x輝說漣源高速交警那邊說橋梁錐筒擺放還是不到位,需要增補,他說隧道內的錐筒都已經抽完了,還要到哪里抽,李x輝說從往南方向抽。李某4跟李x輝說都這么晚了,現在去抽錐筒并擺錐筒不現實了,也沒有必要,準備上去撒鹽了,李x輝聽了李某4的話后沒有繼續安排他們從隧道內抽錐簡,也沒有對他們工區做出下步的工作安排和指令。之后李某4和呂某上高速巡查了,他和工區人員在工區待命。19時30分許,他接到李x輝電話,告訴他K2043至K2046路段發生了交通事故,他安排李某5帶著工人和融雪劑趕往事發現場,19時40分許,他到了事發現場現場救援和撒融雪劑。

12月8日下午,他沒有主動與李x輝打過電話,都是李x輝主動打給他的,總共是四次:第一次,李x輝說漣源高速交警反映漣源段錐筒和融雪劑擺放不到位,讓他派人到漣源段對不到位的路段進行增補;第二次,李x輝打電話問他漣源段錐筒和融雪劑擺放不到位的事,有沒有安排人去做;第三次,李x輝說漣源高速交警針對錐筒擺放不到位的事,讓他從往南方向內抽錐筒去增補;第四次,事發后,李x輝通知他去高速路上救援和撒融雪劑。李x輝前三次打電話都是要求他們從隧道內抽取錐筒擺放至漣源段的事,沒有就預防性撒融雪劑的事做出任何指令和要求,也沒有提過任何關于預防性撒融雪劑的事,微信也沒有給他發過關于預防性撒融雪劑的事,第四次通話,是通知他去高速路上救援和撒布融雪劑。此次問話,與之前所述不同之處,以此次為準。

被告人李x民在2019年1月21日的供述,證實2018年12月6日,他參加了安邵公司召開的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他印象中李某1在會上明確要求他們工區對口、清塘鋪互通匝道擺放融雪劑,這兩個地方2017年做得不是很好,讓他們今年要搞好,還讓他們采購溫度計,等到位后懸掛到橋梁上。李某1通過投影儀組織他們學習了《安邵高速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他不記得有沒有播放專項方案中的“安邵高速橋面結冰應急預案示意圖1(橋面結冰)”。會議上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總監黃x剛對抗冰期間撒布融雪劑工作做了特別要求,說必須經過養護所批準同意才能實施。他認為在抗冰時期都容易結冰些,溫度相較以南的橋梁會低1-2攝氏度,事發路段在,事發路段需要重點盯控。

事發當天他駕駛的湘A×××××皮卡車,他沒有經過事發路段事發前當天下了點毛毛雨,路面是潮濕的,他們養護工區對橋梁用錐筒封閉了應急車道,同時擺放了一些融雪劑在橋梁上備用。事發前他們養護工區負責的橋梁上沒有懸掛溫度計,12月6日會議上才決定要他們項目部采購溫度計。他們事發前都是隨車攜帶溫度計然后拿到車下測量,事發路段他不知道應不應該懸掛溫度計,好像沒有明確哪個橋梁應當懸掛溫度計。懸掛溫度計、擺放錐筒、撒布融雪劑這些工作由他們養護工區來做是需要養護所下達指令,相關工作主要靠養護所來監督。李x輝和李某2他們發現他們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就會要求他們改正,同時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也可以對他們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工作要求。

他們只有收到伏口養護所指令,就可以撒布融雪劑,具體要什么條件下需要預防性撒布融雪劑他不是很清楚,如果他們在巡查中發現路面有問題需要撒布融雪劑,也需要得到養護所同意才能撒布,因為需要計量。

事發前事故路段沒有擺放溫度計,因為溫度計庫存不夠,事發前沒有采購到位。當時養護所只要求他們把錐筒擺放到應急車道,沒有要求他們對超車道擺放錐筒,同時事發前他們庫存錐筒只有500個。他們在12月6-8號都在隧道內抽取錐筒然后擺放到橋梁上,如果庫存錐筒夠的話他們工作會快很多。撒鹽也就是撒布融雪劑,是將工業鹽撒布到路面上防止路面結冰,這項工作由他們養護工區來負責做。擺鹽是提前在易結冰橋梁上把幾袋鹽擺到橋梁邊上,如果橋梁結冰了可以方便他們或者過往司機使用。12月8日李某5在安邵養護工作群發布了一條“安化端波形板上已結冰,路面暫無結冰跡象”。

12月8日當天,他車上有溫度計,但是當天他沒有測量溫度,那天那個溫度計沒有拿出車外使用過。他當天都是在擺放錐筒,他認為他當天在路上做事時,如果發現橋梁或者路面有結冰了以后才需要測量溫度。12月8日他不知道具體溫度,只知道是低溫天氣,3-5攝氏度左右。他是當天17點30回到的伏口工區,回到工區后他和李某5一起到伏口倉庫去把鹽裝上車準備當天晚上預防性撒布融雪劑。這不是養護所對他們下達的指令,是他們工區一個準備工作,不管會不會撒布融雪劑,他們都需要把鹽裝到車上去。撒不撒什么時候撒要聽養護所的,他們只是根據工作經驗認為晚上氣溫會低些,可能需要撒布融雪劑。

12月8日早上他接到李某1電話,他安排了李某5對清塘高架橋北往南方向進行了撒布融雪劑。據他了解只對那一處撒了,之后一直到12.8事故發生,他包括他們伏口養護工區沒有收到哪個指令他們伏口養護工區預防性撒布融雪劑。12月8日17時左右,他在附近橋梁擺放錐筒時,鄧某開車帶人停到了他車子前擺放融雪劑,期間有養護工人撒了一些鹽到了路面上。這里撒的鹽不是很多,不是養護所讓他們在這撒鹽,養護所也沒問過這件事,也沒有要求他們報備計量,他也沒有給養護所報備計量。

被告人李x民在2019年2月19日的供述,證實溫度計是沒有的,爆閃燈沒有印象了,李x輝沒有說盤查這兩樣,所以在盤查時沒有注意。他提出了需要5000個錐筒的計劃,當時沒人提出來要采購溫度計和爆閃燈。11月16盤點后,在12月6日會議上提出了要采購溫度計,沒有說要采購爆閃燈。事發后他到橋上去設置了溫度計,溫度計是李某4給他的,大概5個的樣子,他將溫度計設置到了事發的清塘高架橋上和落水洞高架橋上,還有馬家合高架橋等幾座高架橋上?!恫牧铣鰩靻巍肥撬暮灻?沒有進行過盤點,都是項目部統計出來,他核對簽字然后李x輝簽字核實。他們針對遮擋了標志標牌的樹枝進行過修剪,是養護所安排他們去修剪的,他們自己在巡查時發現有樹枝遮擋了標志標牌,需要修剪的情況,他們也要報養護所報備,再進行作業和計量。事發地清塘高架橋路段往北沒有修剪過,就往南方向有次樹枝遮擋了路燈,然后對樹枝進行了一次修剪,具體時間不記得了,也是養護所安排他們去修剪的。

3.被告人黃x剛的供述與辯解

在2018年12月25日的供述,證實他是路產養護部負責人,同時也是公司安委會成員,他的日常工作職責是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工作運作是否正常、部門內部的重大事項決策、計劃審核等。公司抗冰物資儲備和采購的操作流程:按照他們公司與張家界路橋公司簽訂的合同,物資采購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他們公司自行采購,另一種是由路橋公司購買,無論是哪種模式,購買物資所需要的費用都是他們安邵公司負責的。今年11月27日前,就已經督促工區對庫存抗冰物資的儲備情況進行統計上報,并在當日路產養護部周例會中,就前期統計的抗冰物資匯總表進行討論決議,并同意由張家界路橋公司對物資進行購買。他個人認為《關于購買抗冰交通防護設施物資的報告》可以不需要的,他們是在物資到位后,安排成本合約部及路產養護部清點計量物資到位情況,養護所對具體信息是掌握的。2018年12月6日簽了這份報告至事發時,這一批抗冰物資沒有到位的,主要是反光錐筒沒到位,該項工作沒有痕跡化的督促體現。但在12月7日到高警局新邵大隊參加關于隱患排查、抗冰保暢會議的路上,根據他個人的經驗,發現開會路段錐筒的擺放密度不夠。這項作業從12月6日就開始布置了,晚上邊總又組織召開抗冰專項會議。12月7日,邊總在“安邵高速聯勤聯動”微信群轉發低溫雨雪冰凍黃色預警信息,他不確定有沒有看到,當時在開會,后來也沒有查閱之前的信息。根據該條信息反饋情況來看,至少公司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根據他的工作經歷,預案的啟動應當是由下至上逐層反饋,或者直接反饋到他這,他來對反饋的信息進行判斷,在他的權限范圍內立即啟動,超出他的范圍的就將信息反饋到邊總,由邊總決策啟動等級,12月7日這次黃色預警,他不清楚應當啟動幾級應急響應。12月7日,他沒有接到基層反饋路面信息的電話,但群里反饋了路面的實時信息,安邵公司沒有啟動惡劣天氣抗冰應急預案,但從12月6日已經啟動了安邵公司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

12月7日當晚,李某1與曾某1就開車到路面開展夜間巡查,他回宿舍休息,晚上沒有接到信息反饋。8日下午3時40分許,他與謝某一同上路展開巡查,他們從漣源東收費站上高速,到口安化端U轉通道停車,后到18時許梅城收費站掉頭回公司。巡查沒有發現什么異常情況,與預警的信息相符,氣溫低,全程下毛毛雨,當時路面沒有結冰,部分路段養護工區還在作業。巡查時發現所有橋梁的應急車道一側均設置有錐筒并進行壓道,左側超車道多處沒有錐筒擺放并進行壓道,根據他的工作經驗,應該在當天晚上前完成重點橋梁的防護工作。當時他還是有點詫異,為什么只對應急車道進行壓道,超車道一側沒有壓道,該項工作落實不夠徹底,沒有按照方案所要求的執行。發現這一問題后他作為養護部負責人,當時只能等養護工區盡快對橋梁安全防護擺放設置完畢。

他于12月8日下午3時13分轉發漣源大隊朱熙于14時07分發布的巡查信息、“顯示二廣高速全線所有橋梁的安全防護設置存在3個問題:1、僅有兩條橋梁車道兩側設置了警示錐筒,大部分橋梁僅應急車道擺放錐筒,甚至有橋梁無任何提示牌錐筒;2、備用鹽基本每條橋梁都是兩包,數量少;3、部分錐筒的反光標志已經失效”給李x輝。當時他看到這條信息時,感覺橋梁的安全防護設置存在問題,沒有達到他們應該做到的要求,就把信息轉發給李x輝,“請逐步改善”的意思是讓李x輝將存在的3個問題,按照他們應急預案示意圖的要求做到位。李x輝收到他的信息后回復“錐筒已經盡量在補了,工業鹽是一個點兩包,每個橋隔一百米一個點”。當時錐筒庫存不足,李x輝應該是在撤移隧道內的備用錐筒,移至橋梁處擺放。他在6號已經協調高速交警漣源大隊大隊長,就錐筒不足問題,能夠將隧道內的緊急備用錐筒用于橋梁安全防護設置,得到了交警隊的支持,他將協調后的情況第一時間反饋給李x輝。面對錐筒不足的情況,他們12月6日晚上,由邊總組織召開了專題抗冰保暢會議,會議上邊總也知道抗冰物資錐簡儲備不足。他在張家界路橋公司的《報告》上簽字同意購買,邊總第二日也簽了《報告》,同時督促張家界路橋公司盡快購買錐筒。公司當時沒有采取緊急措施對抗冰物資錐筒進行購買。

8日下午巡查至的時候,路產養護部、養護公司、伏口養護所及交警在此處集合,就預防性撒鹽問題進行交流。這項工作的執行,具體時間、節點沒有確定。他認為在他的認知、理解及工作經歷基礎上,他可以做的都做到了。安邵公司對抗冰物資采購環節流程繁雜,一個部門做不了主,審批多,路產養護部經驗、能力不足,執行力不夠。

被告人黃x剛在2019年1月23日的供述,他在2018年12月6日參加了安邵公司組織召開的《抗冰保暢工作布置會議》。會議上李某1用投影儀組織他們參會人員學習了《安邵公司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會議上他還提出為了方便計量,撒布融雪劑都需要向養護所報備。他作為路產養護部的總監,抗冰保暢期間他負責統籌協調本部門之間的工作,遇有無法解決的問題向總經理這邊報告,其他沒有。

12月8日上午,他一直在辦公室工作,下午他打算上路巡查。15時13分他轉發了一條巡查信息給李x輝。15時14分,他接到婁底支隊漣源大隊大隊長曾某2電話,與他交流了抗冰保暢一些工作。15時36分他接到總經理邊某電話,讓他配合交警工作。15時37分他打電話給李x輝,要求他在路上與他匯合,然后他和謝某一起乘坐湘KR811號小車從漣源東收費站上高速往梅城方向巡查。在北端遇到了曾某2及一個民警、伏口養護所所長李x輝、李某2、李某4,他們一起討論了溫度計的使用、撒鹽的周期,他當時還提議在雨雪天氣下的風口橋梁處要提前撒布融雪劑,他跟曾大隊長表態他們公司會提前撒布融雪劑,李x輝和李某4同意他的工作安排。然后他繼續乘坐車往梅城方向巡查,在梅城收費站下高速后掉頭回到漣源東的公司,當時已經是18時左右。19時30分接到相關信息安化段有事故發生,他趕往了事故現場,在趕往過程中布置了分流工作并要求相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采取措施防止二次事故發生。事發地點位于二廣高速南往北方向K2047清塘高架橋上,位于相連的高架橋上,事發地點由伏口養護所負責養護的管理張家界路橋公司項目部伏口養護工區負責養護的作業,伏口養護所所長李x輝,伏口養護工區長李x民。12月8日下午巡查中經過了事發路段,當時路面潮濕,天下著毛毛雨。事發路段當時用錐筒封閉了應急車道(超車道未擺放錐筒),擺放了警示牌在橋頭應急車道擺放了鹽備用。事發路段在他巡查時沒有發現撒鹽,不清楚當時有沒有懸掛溫度計。

12月7日16時35分邊某通過微信在安邵高速聯勤聯動群中發布了一條信息【湖南預警中心】湖南省氣象臺7日16時發布低溫雨雪冰凍黃色預警:預計未來24小時,湘西州、張家界、常德、益陽、岳陽、婁底及懷化北部將出現雨凇或積雪,且最低溫度≤0℃,當時他沒有看到這條信息。12月6日伏口養護區就開始擺放錐筒、融雪劑和警示牌,他認為理論上12月8日事發前能夠完成這項工作。據他了解12.8事發路段對向橋梁在12月8日上午進行了撒鹽,事發路段在他當天下午5點經過時沒有撒布融雪劑。根據他巡查的情況來看,12.8事故發生前,事發路段在天黑前后應當撒融雪劑。懸掛溫度計、錐筒擺放、預防性撒布融雪劑等工作應該由他們公司養護所下達具體指令給工區的工作人員。工區也可以主動申請,由張家界路橋公司項目部養護工區具體實施,他們公司養護所對養護工區進行檢查、監督、指導,他們路產養護部也可以進行監督、指導,路產養護部只會把發現的問題告訴給養護所,讓養護所敦促養護工區整改,他作為路產養護部總監,對這一塊工作負責。

11月16日,伏口養護工區和伏口養護所開始對抗冰物資進行盤點,形成一個結論報公司按流程報批,最終在12月5日報送到他這里審批同意后,經過總經理邊某同意后審批流程走完。于12月6日收到了張家界路橋公司項目部申請采購抗冰物資的報告,他在上面簽字然后繼續走審批流程,這份抗冰物資采購報告他只簽了一次字。他不知道此次抗冰物資是什么時候到位的,12.8事故發生之前是沒有到位的,事發后什么時候到位他也不清楚。12月9日他們從其他地方緊急調配了一批抗冰物資(主要是錐筒)但不是他們采購的抗冰物資。事發前抗冰物資庫存不足他是知道的,12月6日,他收到漣源大隊曾某2短信“今天無論如何所有的橋梁加班加點都要把錐筒、警示牌、工業鹽擺上去,不夠先到別單位借,不能等下雪了再擺,這是下雪預防事故的有效經驗,請公司和養護今天落實到位”,他把這個信息截圖通過微信發給了李x輝和李某1,當時李x輝回復他沒有錐筒。12月6日,他主動協調了交警部門,他們同意從隧道里抽取錐筒,他打電話告訴李x輝可以從隧道里抽取錐筒。他認為應當對會議中提出的易結冰路段及時采取措施,把錐筒、警示牌、鹽要提前擺放到位,還應當加強巡查,并提醒營運部變更可變信息版,巡查中要及時測量溫度,兩小時一報溫度,看是否有結冰跡象,在接近零度時及時撒布融雪劑。用錐筒封閉超車道及應急車道可以使車輛降低車速并警示過往車輛,且通過壓縮車道集中車輛在行車道通行可以延緩結冰,在撒布融雪劑時可只撒行車道。撒布融雪劑肯定是由養護工區來執行,但在執行之前需要向養護所報備,他們路產養護部或者養護所都可以下達撒布融雪劑的指令,或者由養護工區申請撒布。擺放錐筒這個工作由養護所長安排養護工區去執行就行了。在巡查時發現事發路段沒有預防性撒布融雪劑,錐筒只封閉了應急車道,沒有封閉超車道。他作為路產養護部總監,他認為他只要管好李某1和李x輝就行了,事前他已經對發現的問題要求李x輝跟進了,他充分相信李x輝能把他安排的工作做到位,在時李x輝、李某4都向他表態一定提前撒布融雪劑,他相信他們能夠把相關工作完成。

被告人黃x剛在2019年2月19日的供述,證實他入職安邵公司以來,養護所沒有開展過定期樹木修剪。但是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日常巡查或者交警、路政建議、養護公司發現等情況發現哪個地方需要修剪的話,就會開展樹木修剪工作。12.8事發后,他安排陳某1對事發路段道路右側樹木進行修剪,這是總經理邊某安排的。他個人認為是達到設計規范可以不修剪,但是為了能夠看到隧道洞口提高視距標準,就對事發路段進行了砍伐。對此處修剪過兩次,第一次修剪完后他去現場看了只是破了一些樹枝效果不理想,他又讓養護所第二次修剪。12.8事故當天,安邵公司值班領導是他,當天他們公司總經理邊某休假,值班領導一次只有一人,每次都是人力資源部安排誰是值班領導,公司的總監會輪流擔任值班領導。

11月16日開始對抗冰物資盤點,他沒有收到結果。12月3日他休假回來后,發現抗冰物資采購還沒啟動,催問了曾某1和韓某2,12月6日在他們公司0A系統里走完了采購物資的審批流程。12月6日白天,他收到了養護公司采購抗冰物資的報告,報告里是計劃采購10000個錐筒,他回復說應當按照11月27日部門會議研究決定的內容和公司0A系統審批決定的數量進行采購,按照要求執行采購7800個錐筒。于是養護公司重新打了一份采購抗冰物資的報告,里面計劃采購7800個錐筒,200個反光膜,還有橋梁結冰指示牌68塊,路面結冰指示牌20塊,鐵鏟50把,溫度計20個,他在報告書簽了字。

(四)勘驗筆錄

道路交通現場圖、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證實案發現場車輛損壞和人員傷亡情況。

(五)提取筆錄

手機微信記錄提取筆錄,通過提取李x民、曾某1、李某1、黃x剛、李某4、李某2等人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后打印,證實安邵高速聯勤聯動工作群、安邵養護工作群、安邵高速路產管理群、安邵小修張家界路橋項目部群、高速公路保暢指揮調度群中人員情況及聊天記錄;曾某1與李x輝、黃x剛微信聊天記錄;李某1與黃x剛的微信聊天記錄;李某4與漣源大隊長、李x民、李某1的聊天記錄。

(六)鑒定意見

1.通過對八名死者的尸體檢驗進行死亡原因分析。

2.湖南省氣象局對二廣高速安化縣清塘高架橋12.8重大責任事故事發路段道路氣象情況進行分析鑒定,證實事故發生前后事故路段的氣象情況。

(七)視聽資料

1.事故車輛行車記錄儀拍攝畫面,證實事故發生現場的路面情況。

2.通話錄音,證實2018年12月8日16時57分,吳某1與李某2的通話內容。

庭審中,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一是《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關于二廣高速益陽段12.8較大交通事故綜合報告及證據材料匯編》,證明李x輝對事發路段盡到了相應職責;二是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調查意見書》,認為他們的員工盡到了相關職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馬跡塘交警大隊是此次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為人之一。三是《國家安全委員的意見》,證明被告人李x輝盡到了職責。

被告人李x民的辯護人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陽公路項目2017-2018年度日常養護及中小修施工合同。

證據二、安邵高速公路抗冰除雪養護方案、人員分工示意圖、人員表、應急預案。

證據三、交接抗冰預案的微信。

證據四、安邵公司檢查張家界路橋公司抗冰預案的檢查表。

證據五、關于購買抗冰交通防護設施物資的報告。

證據六、催促審核購買抗冰物資報告的微信記錄。

證據七、張家界路橋公司巡查、作業車輛出入站記錄。

證據八、安邵養護工作群聊天記錄。

證據九、安邵高速聯勤聯動工作群的聊天記錄。

證據十、李某5的詢問筆錄。

證據十一、安化法院的庭審筆錄。


四、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提供的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李x輝對李某2的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對部分證據有異議,對于公司相關的技術標準本身無異議,但是相關標準與應急預案的方案高于國家標準和湖南省的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部分,不能成為認定李x輝應承擔責任的法定理由。是倡導性、服務性的標準,這不是強制性標準。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不能作為認定本案被告人李x輝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有效證據,不是本案涉及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的報告。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復核書不能等同于安全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主體并非管轄路段的馬跡塘交警大隊。安全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人員之一就有交警部門。馬跡塘交警大隊沒有權限,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此類事故的監管部門是省交通廳。安全生產事故的定性需要有關職能部門的參與提供技術和法律依據,交警部門并不具有其他職能部門的技術和能力。本案馬跡塘交警大隊是本案涉嫌的有關責任人之一。目前不能排除馬跡塘交警大隊與此次事故無關聯的前提下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本案的認定證據。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處理流程中司法解釋的定罪量刑標準應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本案目前已經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在進行調查,只是暫未得出結論,不能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替代安全生產調查報告。對有關被告人的供述,只能依照今天法庭審理過程中結合各被告人的當庭供述綜合認定,如有出入應以當庭核實為準。鑒定結論的認定不能作為單獨證據使用,天氣預報事后說明沒有原始證據形成,對于事發當天的溫度和天氣預報沒有相關部門發布,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被告人黃x剛對公訴機關所舉之證均無異議。被告人黃x剛的辯護人對部分證據有異議,湖南省氣象臺《關于二廣高速安化縣清塘高架橋12.8重大責任事故事發路段氣象情況分析鑒定報告》不能客觀反映2018年12月8日事故發生地氣溫實際情況,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公安機關調查當場人員時有證人反映事發時道路是結冰的,有證人反映事發時道路是沒有結冰的,證據所證明的內容之間存在矛盾,并不能得出道路結冰與否的唯一性結論。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馬跡塘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程序不合法、認定事實錯誤,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案事發路段當天共發生15起交通事故,其中按簡易程序處理的12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存在道路條件原因,沒有認定道路經營、養護方的承擔責任,而3起死亡事故就認定道路經營、養護方的承擔責任,同一時段、同一路段這種自相矛盾的結論足以說明上述事故認定書和復核結論不客觀、不正當。被告人李x民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持異議。被告人李x民的辯護人對部分證據有異議,被告人李x民系口頭傳喚,應認定為自首。對被告人李x輝的訊問筆錄的質證意見為:被告人李x輝沒有安排被告人李x民撒布融雪劑和壓縮車道,李x輝證實錐筒不足也是事故發生前沒有安排壓縮超車道的原因之一。同時,李x輝沒有安排清塘鋪高架橋南往北方向撒布融雪劑的原因是安邵公司李某1說南往北方向沒有異常。李x輝證實2018年11月16日就發現抗冰物資不足,并于20日左右書面報告,但物資一直未到養護所,并且盤點庫存時并沒有將爆閃燈和溫度計作為考核對象。李x輝也證實張家界必須經安邵公司或者其他公司通知才能撒布融雪劑,不存在不報備就撒鹽的情況。事發當日,李x輝僅與李x民通電話,沒有通知被告人李x民馬上上路撒布融雪劑,沒有對當天下午的抗冰工作作出具體安排。對李x民的訊問筆錄,其辯護人的異議為:李x民盡了相應的職責,并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對黃x剛的訊問筆錄的質證意見是:2018年11月16日抗冰物資庫存盤點完畢,11月27日養護部討論并通過,但直到12月6日才簽字同意,安邵公司審批流程復雜,導致采購計劃至事發時來不及完成。安邵公司沒有啟動《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故不需要懸掛溫度計。黃x剛沒有啟動布設錐筒的應急預案,也沒有向李x民下達壓縮超車道的指令。對證人李某1的證言質證意見如下:李某1證實安邵公司認為天氣好不需要壓縮車道,且錐筒不足,未向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下達壓縮超車道指令。養護所在事發前已經造了購買抗冰物資的計劃,抗冰物資不足與李x民無關。李某1認為清塘鋪高架橋南往北方向不需要撒鹽,只要求北往南方向撒布融雪劑。12月6日抗冰會議時,《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沒有下發給與會人員,只有李某1有紙質版本,而安邵公司的OA系統,張家界公司是不能登錄的,故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在事發前無法完整學習到該方案。對證人李某2的證言的質證意見是:養護所的員工經安邵公司安排,或者其他部門發現問題報養護所同意,出具派工單,才能實施相應工作。12月8日沒有壓縮超車道,是因為超車道上擺放錐筒不安全,且溫度沒有達到壓道的標準,所以沒有向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提出要求。李x輝在2018年12月8日下午就抗冰工作沒有做出具體的安排。對證人譚某證言的質證意見是:安邵公司沒有將《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等紙質版本發送其他相關單位。對證人曾某1證言的質證意見為:2018年11月23日收到李x輝的采購統計表,11月25日匯總后發給了黃x剛??贡镔Y采購經過安邵公司批準后,至少要一周才能采購到位。12月8日早上李某1只要求在清塘鋪高架橋北往南方向撒布融雪劑。未壓縮車道系錐筒不足,錐筒不足系黃x剛未及時審批采購計劃,采購文件最終是安邵公司邊某在2018年12月7日簽字確認。對證人陳某1證言的質證意見是:修建事發路段樹枝需要安邵公司決定安排,再由李x民作業完成。對證人邊某的證言質證意見是:2018年12月7日他才簽字確認抗冰物資采購計劃,抗冰物資庫存不足與李x民無關。安邵公司為控制成本,最大限度地避免下達撒布融雪劑指令。安邵公司沒有啟動《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對證人李某4證言的質證意見是:李某4在12月6日安邵公司抗冰會議上,沒有收到《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及《會議紀要》等任何紙質文件??贡镔Y從12月7日批準購買后,首批物資在12月12日才到貨。張家界公司員工以撒布融雪劑的量計算工程款,但安邵公司沒有安排,其不能作業。李x輝12月8日下午并沒有安排具體抗冰作業指令。對證人李某5證言的質證意見是:12月8日早上李某1只要求其在清塘鋪高架橋北往南方向撒布融雪劑。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張家界路橋公司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不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對安化縣清塘鋪鎮5-8日最低氣溫及降水量的質證意見是:事發前8日的累計降水量僅為1.9mm,不足以形成積水,進而導致路面結冰。對《會議紀要》的質證意見是:該會議紀要沒有發放給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內容與開會時布置的不一致,也沒有要求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會后立即實施撒布融雪劑作業。對《惡劣天氣防控專項方案》的質證意見是:沒有收到紙質文件,開會時也只對部分進行了投影學習,沒有要求會后按照方案實施。對安邵公司制定的《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質證意見是:安邵公司沒有啟動該應急預案。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布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冰凍雨雪惡劣天氣應急預案》的質證意見是:該文件是發給安邵公司的,張家界公司不是接收方,且安邵公司沒有啟動該預案。對《安邵高速養護伏口工區抗冰物資庫存表》的質證意見是: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在2018年11月16日將庫存不足及采購物資的請求發送給了安邵公司,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對抗冰物資不足不承擔責任。對《關于購買抗冰交通防護設施物質的報告》的質證意見是:安邵公司在2018年12月6日抗冰會議時才同意張家界公司11月16日提交的采購計劃,并且要求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重新提交采購報告。對安邵公司與張家界公司簽訂的《養護合同》質證意見是:按照合同規定,需由安邵公司向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具體下達掃雪除冰任務,抗冰除雪設備及材料原則上由業主統一安排調配,但在事發前,安邵公司并沒有下達指令。對微信群聊天記錄的質證意見是: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在2018年11月16日已經將抗冰物資的庫存表及采購計劃發給了李x輝,且除了在2018年12月8日早上通知在清塘鋪高架橋北往南方向撒布融雪劑外,再沒有其他的指令和安排。雖然交警要求安邵公司預防撒鹽和壓道,但該通知并沒有下發到張家界公司及李x民,且提出要求的交警是漣源大隊,事發路段不是其管轄范圍。

對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一有異議,湖南省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與本次事故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由利聯安邵公司自身出具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內容的客觀性存疑,只能作為法庭以外的人做出的個人意見,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應采納。對證據三也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被告人李x民的辯護人的質證意見是:與庭審發表的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不認可,涉及到養護公司和李x民的部分有異議。工作情況報告第10頁中李x輝打電話并不是要求李x民馬上去撒布,而是要李x民做準備工作。公證書是指事發前安邵公司和張家界公司所有車輛已經上路的事情。被告人黃x剛的辯護人對該組證據不持異議。

對被告人李x民的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公訴機關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證據5、6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僅僅能夠證實李x民報告了此事,無法證實其完成好了抗冰物資的準備工作,只是履行了一定的職責。對證據7-11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庭審時已經詳細詢問了被告人李x民,日常養護工作都是由張家界公司進行,其中包括撒布融雪劑,不管合同有無約定,撒布融雪劑都是張家界公司的義務和交易習慣。對證據8有異議,當天安邵公司應當對李世民下達了要求撒布融雪劑的任務,李x輝堅持陳述下達了指令,是真實的陳述。在內部群里已經用微信的方式記錄安排張家界公司撒布融雪劑,在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養護日志上清楚的記錄和安排了張家界公司撒布融雪劑,李x民承認了當日上午在南往北方向撒布了融雪劑,所以這一事實是合理存在的。李x民提供的證據中證明路面上沒有結冰的事實我們認可,李x輝提前預防,為了更好地提高服務,提前撒布融雪劑做了安排,更加說明不是完成法定義務。對證據11安化縣人民法院庭審筆錄的陳述當不能等同于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黃x剛的辯護人的質證意見是:對合同有一些意見,李x民作為一線施工人員要申請在先,公司才能批準,所以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五、法院判決


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異議的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異議的部分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是證人及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對公司相關的技術標準本身無異議,但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認為,公司相關標準和應急預案的方案與國家標準和湖南省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能夠證明被告人應當按照公司要求或行業標準履行相應的職責,與本案有關聯,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湖南省氣象臺《關于二廣高速安化縣清塘高架橋12.8重大責任事故事發路段氣象情況分析鑒定報告》,是專業機關對事發路段案發時氣象情況的分析報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異議,未提供足夠有效的證據予以推翻,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提交的三份證據,《湖南利聯安邵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關于二廣高速益陽段12.8較大交通事故綜合報告及證據材料匯編》系利聯安邵公司自身出具,不具有客觀性,其出具的《調查意見書》客觀性也存疑。其提供的《國家安全委員的意見》系相關專家的個人意見,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上述三份證據,公訴機關的異議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人李x民的辯護人提供的十一份證據系相應的書證,公訴機關大部分不持異議,但認為只是證明被告人李x民履行了一部分工作職責。本院認為,該十一份書證,控辯雙方均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能夠證明被告人李x民應當履行和已履行了的職責,與本案有關聯,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第一次開庭后,桃江縣公安局補充了被告人李x輝、黃x剛、李x民的到案經過。被告人李x輝、李x民系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黃x剛第一次詢問系電話通知到案,第二次詢問系辦案民警進行現場書面通知接受調查。經第二次開庭質證,被告人李x輝、李x民無異議,被告人黃x剛認為第二次接受詢問是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己在馬跡塘大隊等書面通知接受調查。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證實三被告人的到案情況,與本案有關聯,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予以采信。

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時,被告人李x輝當庭提供了證人李某2發給他的手機信息一份,證實其在事發當天給被告人李x民發布了撒布融雪劑的工作指示,其辯護人并申請證人李某2出庭作證。經庭審質證,被告人李x民及其辯護人有異議,認為事故發生在12月8日,而手機信息時間是12月20日,是對事故發生當天的事后回顧,且李x民根本沒有收到李x輝要求撒布融雪劑的信息。公訴機關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并認為該份證據經被告人李x民當庭質證進行了否認,應不予采信。本院認為,該證據并非12月8日當天的信息記錄,而是事發后12月20日李某2的回憶性記錄,其是否是李某2的真實意思表示存疑,且被告人李x民當庭進行了否認,被告人李x民與公訴機關的異議成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李x輝的辯護人申請證人李某2出庭作證,本院認為,李某2已在偵查階段作出證言,其出庭作證已無必要,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其復核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依據及三被告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三被告人的辯護人均認為省政府的事故調查報告未出結論,交警隊無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相關主體及責任進行認定,且三被告無失職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盡管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尚未出具事故調查報告,但《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并未規定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和人民政府的批復意見是確認相關當事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刑事犯罪的必要條件和唯一依據。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馬跡塘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陽支隊復核結論書系有權機關依法作出的責任認定,客觀記載了3起交通事故案發現場的道路及交通環境情況,并對事故形成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該分析來源于案件的客觀事實,人民法院在審查刑事案件時對該原因分析應予以采信。因此,可以認定本次事故的發生,是在夜間、雨天、低溫有結冰現象、行車視距被妨礙的長下坡彎道等特殊天氣路況條件下,因路面防冰防滑、錐筒壓道壓速、爆閃警示、巡查等道路方面的養護、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駕駛人忽視安全、未降低至安全行駛速度等多重因素競合的結果。

被告人李x輝,作為安邵公司伏口養護所所長,是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養護工區養護施工作業進度、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事發路段在道路養護作業方面和安全主體責任方面未嚴格執行、落實履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應負監督管理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被告人黃x剛,作為安邵公司路產養護部總監,是該公司道路養護安全生產作業的第一責任人,對預防低溫雨雪天氣的抗冰物資準備不足,且事故當天作為該公司的值班領導對所管理的伏口養護所監管不力,應負領導監管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被告人李x民,作為張家界路橋公司伏口工區實際負責人,執行養護生產作業的第一責任人,在2018年12月惡劣天氣抗冰保暢工作中,在道路養護作業方面,未及時對事發路段撒布融雪劑,采取防凍防滑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路面積冰,未按要求對可能發生冰凍災害路段實施不間斷巡查;在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在易結冰路段未按要求提前布設爆閃燈、懸掛溫度計,布設錐筒壓縮車道不符合要求、在錐筒等抗冰應急儲備物資不足的情況下,未及時采購補充,對事故路段具體執行養護工作履職不到位負直接責任,系事故發生次要原因之一。三被告人客觀上具有及時實施上述措施的工作條件,但其主觀上沒有積極履職的意愿,客觀上沒有積極作為,三被告人沒有依法履職的過錯行為與三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三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x輝、李x民系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x剛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x輝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黃x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李x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審 判 長  吳鐵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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