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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報銷商保項目:
日本“禁止混合醫療”政策變革
目錄
摘要
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的大小,取決于被允許“混合醫療”的尖端醫療項目目錄的大小,分“寬而淺”“窄而深”兩類。
內容簡介
成型于經濟高速增長期的日本社會醫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限制了居民健康保
(略)場需求,但隨著經濟緩行、人口老齡化趨勢清晰可見,高水平、廣覆蓋的社會醫保開始面臨巨大壓力。
1980年代后,日本基尼系數一度迅速上升,要求國家在普惠性原則基礎上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標志著“醫療平等”的禁止“混合醫療”原則開始松綁,為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留下了空間。在此背景下,日本于1995年修訂《保險業法》、開放商業
(略)場,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本文對日本社會醫保體系的發展情況、日本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背
(略)場定位、日本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現狀以及監管體系進行了翔實的分析,這些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可以起到積極的啟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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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健康國策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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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
第三章重點問題與案例
二、“混合醫療”問題(節選)
正文
一、禁止“混合醫療”原則
的歷史與現狀
禁止“混合醫療”原則,是隨著1961年社會醫療保險實現全民覆蓋開始確立的,與經濟高速發展、國民收入差距縮小、公民運動高漲的背景下,社會醫保體系高保障、廣覆蓋、重公平的建設目標相一致。
在全民覆蓋實現之前,由于社會醫保覆蓋面窄、籌資不足、支付能力有限,日本國民使用社會醫保目錄外醫藥服務的情況非常普遍,實施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條件并不存在。
而隨著社會醫保目錄的迅速擴容和社會醫保診療給付比例的提高,社會醫保運營方和醫療服務供方逐步達成妥協。一方面社會醫保已經覆蓋了全體國民,另一方面絕大部分的醫生成為保險醫師、醫療機構成為社會醫保定點機構,禁止混合醫療原則才得以落實。
該原則的具體內容是,在對同一疾病的診療過程中,原則上不允許出現社會醫保覆蓋范圍內的醫療項目和藥品由社會醫保支付、社會醫保不覆蓋的項目和藥品由商業保險支付或自費支付的情形,即在已經接受了社會醫保給付的疾病診療過程中,醫療服務供方不能在社會醫保覆蓋范圍外,為社會醫保目錄外的服務和藥品向患者單獨收費。
一旦發生這種收費,則對該疾病的所有診療費用,社會醫保都不再給付,一律轉為患者自付(或由患者購買的商保支付)。換言之,患者一旦使用社會醫保目錄外的服務和藥品,即視同放棄社會醫保支付。
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主要政策目標——
一是限制醫療機構向患者推銷未經確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療法和藥品;
二是避免支付能力更強的患者使用更多社會醫保資金,破壞社會醫保二次分配的制度功能。
換言之,目的是盡量減少由患者收入不平等帶來的醫療不平等。
01
禁止“混合醫療”原則
的放松過程
日本社會普遍認為,其社會醫保目錄有覆蓋廣、更新快的特點。《藥事法》批準的藥品幾乎都能被收入社會醫保目錄,社會醫保甚至還能支付部分在其他國家基本不包括在公共健康保險體系中的替代療法,如針灸、按摩和中草藥。這是禁止“混合醫療”原則得以落實的主要前提。
然而,隨著社會醫保體系財務負擔的日益加重,以及人們對最尖端的、尚未進入社會醫保目錄的醫療技術和藥品需求的增長,日本社會出現了針對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辯論。對“混合醫療”的管制逐漸放松,允許供方在社會醫保給付的基礎上就特定目錄外技術和藥品單獨收費。具體過程可簡述如下。
1984年,《健康保險法》改革正式明確了“特定醫療費”(“特定療養費”)制度。這是對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第一次放松,主要涉及社會醫保尚未覆蓋的新藥和尖端療法,以及社會醫保不予支付的昂貴服務兩個方面。
換言之,屬于這兩個方面的一些醫療服務和藥品被允許單獨收費,而不影響對其余服務的社會醫保支付。允許單獨收費的內容具體包括:
特殊病房費用;
未經轉診直接到(200張病床以上)大醫院就診時加收的費用;
預約診療費;
超過180天的住院費用;
《藥事法》已批準但社會醫保目錄尚未收錄的藥品和其他醫療用品。
2006年,《健康保險法》再次改革,用“保險外并用醫療費”(“保険外併用療養費”)制度代替了特定醫療費制度,擴大了后者的范圍,并建立了尖端醫療使用申請制度。這次改革是對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進一步放松,將允許混合醫療存在的情況歸納為“特選醫療服務”和“評估醫療服務”兩大類別,內容如下:
若干經由厚生勞動大臣批準的特選醫療(“選定療養”)服務可以由商業健康保險或個人自費支付。這些醫療服務包括單人病房、特殊病房、
(略)診療(初診、復診)、預約診療、醫院加班診療、超過社會醫保給付次數的理療、超過180天的住院、特殊合金假牙和其他牙科高端服務等。
正在接受評估但尚未進入社會醫保目錄的醫療技術和藥品,在評估期間可以由商業健康保險或個人自費支付,而不影響社會醫保支付。這些醫療服務稱為評估醫療服務(“評価療養”),包括《藥事法》已批準但社會醫保目錄尚未收錄的藥品和其他醫療用品、正在申請變更用法用量等因而接受重新評估的醫藥品等。
在評估醫療服務中,基于醫療機構的申請,由厚生勞動省內的“尖端醫療會議”(“先進醫療會議”)審查其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后,可以批準使用的尖端醫療(“先進醫療”)服務,也可以由商業健康保險或個人支付而不影響社會醫保支付。審批時間約為6個月。目前得到批準的尖端醫療服務共81種。這個名單每年會有變化,因為其中某項尖端醫療服務可能會被收入社會醫保目錄,或由于一些原因被剔除出去。使用這些尖端醫療服務的資格要由醫療機構向厚生勞動省單獨申請,申請者必須是社會醫保定點機構,且要符合所申請的尖端醫療項目要求的設備、人員、管理等各方面條件。
(略)站上公示。這類尖端醫療服務的例子有重離子治療等。
2016年開始,保險外并用醫療費制度再次擴大范圍,增加“患者申請醫療服務”這一類別。由患者向厚生勞動省提出申請后,若干經過批準的醫療機構(
(略),即“特定機能病院”,其中又有更高級的“臨床研究中核病院”)可以采用患者所要求的目錄外技術和藥品(包括尚未經日本法律批準的新藥)進行一定程度的混合醫療,這被稱為患者申請醫療服務(“患者申出療養”)。
(略)共87家,其中14家是“臨床研究中核病院”。患者申請醫療服務的審核時間較短,一般只需要6周,在有先例的情況下甚至可以縮短到2周。這便大大增加了可使用的尖端醫藥的種類,縮短了審核時間。
而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則是要適當擴大能使用尖端醫藥進行混合醫療的醫療機構范圍。關于“混合醫療”中采用尖端醫療手段的相關政策沿革可見表1。
表1關于混合醫療中采用尖端醫療手段
的相關政策沿革
資料來源:小林雅史「先進醫療などの対象となる醫療技術の変遷——30年間における新技術の定著と保険適用の拡大」『ニッセイ基礎研究所基礎研レポート』,2017。
02
禁止“混合醫療”原則
的制度爭議
事實上,在1984年《健康保險法》改革之前,法律對禁止“混合醫療”原則并無明確的表述。對該原則的闡明,恰恰是與1984年特定醫療費制度建立同時發生的。換句話說,在該原則因社會需求的變化開始出現松動時,方才需要對其進行更明確的表述和解釋。
2006年以后,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松動明顯是受到技術進步的沖擊。醫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社會醫保體系面臨日趨尖銳的矛盾:當籌資能力與技術進步的速度不相協調時,社會醫保如何重新定位,原本為遏制“不公平”的制度設計是否會導致新的“不公平”或“不合理”?
如果解禁“混合醫療”,則意味著患者只需要為其所使用的社會醫保目錄外醫藥付費,對社會醫保目錄內的醫藥則只需要繳納較少的自付部分。這減輕了單個患者的總體負擔,也使得患者更有動機去嘗試尚未進入社會醫保目錄的尖端醫療服務。
如此一來,選擇使用昂貴的尖端醫藥服務的患者就會增加。但是使用尖端醫藥過程中,通常也會同時使用很多社會醫保目錄內的醫藥服務,推高總體的醫療花費。使用尖端醫藥的是具備一定支付能力的患者,解禁“混合醫療”意味著他們的總體負擔減輕,會鼓勵他們大量使用尖端醫藥,與此同時就花去了更多的社會醫保資金。
換言之,解禁“混合醫療”擴大了能負擔尖端醫藥的患者的人數,也使這部分人占據了更多的社會醫保資金和醫療資源。
而對不具備對尖端醫藥服務的支付能力的患者來說,解禁“混合醫療”不會影響他們的醫療選擇,只會讓他們所花費的社會醫保資金占比變少。這是解禁“混合醫療”始終面臨的道德質疑:使支付能力更強的患者使用更多社會醫保資金,加劇了醫療的不平等,違背了社會醫保的“公平”原則。
但是,解禁“混合醫療”的一大動力在于社會醫保日益沉重的資金壓力。由于原則不鼓勵患者使用社會醫保目錄外的藥品和療法,因此社會醫保目錄必須及時、不斷地擴充,才能滿足國民對于尖端醫藥不斷增長的需求。
而當社會醫保目錄擴充后,患者使用昂貴的尖端醫藥的傾向會加強,這會使整體醫療費用居高不下。社會醫保的資金壓力由政府財政和參保企業、員工共同負擔,因此高額醫療費用不僅會帶來政府支出的壓力,也給參保企業帶來沉重的壓力。在老齡化嚴重的日本,65歲以上老年人花費的醫療費用占總額的60%以上,而老年人是慢性病的多發群體,對新藥、新技術的需求更大,社會醫保目錄擴容越快,老年人醫療費占比增長就可能越快。這給年輕一代造成沉重的供養壓力,凸顯了另一種“不公平”“不合理”。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能解禁“混合醫療”,則尚未進入社會醫保目錄的尖端醫藥多可以暫緩進入,總體來說可減輕社會醫保和企業的負擔。這對經濟發展也將產生一定正面影響。對生產尖端藥物的大型藥企來說,雖然藥品進入社會醫保目錄可以
(略)場,但同樣面臨被壓低藥價的問題,因此針對不同的藥物,企業對解禁“混合醫療”的態度并不一致。
二、禁止“混合醫療”原則
與醫療技術發展
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松動擴大了醫療機構的收入來源,也推動了新技術、新藥品更快進入
(略)場,可能導致高水平醫療機構與普通醫療機構間差距擴大、競爭加劇。對有能力
(略)來說——
首先,解禁“混合醫療”鼓勵新藥、新技術的推廣和創新,
(略)的科研水平,促進其技術進步。
其次,由于有能力提供尖端醫藥服務的機構數量有限,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商業保險很難對社會醫保目錄外的尖端醫藥起到足夠的控費作用。尖端醫藥服務的定價權在醫療機構手中,且受到的限制十分有限。
(略)來說,2006
(略)水平構成了阻礙,而2016年后建立的患者申請醫療服務制度大大加快了審批速度、擴大了審批范圍,是明顯的政策利好。
例如,在針對患者申請醫療服務制度的討論中,大阪大學教授森下龍一在東京電視臺的一個節目中發言,強烈主張進一步解禁“混合醫療”。他正在研究如何治療手和腳的血管收縮導致皮膚壞死的血栓閉塞性脈管炎,正在向國家提出申請,要求把制造血管的HGF基因注射到患者身上的治療方法納入可以進行“混合醫療”的范圍。在新的制度中,審查時間將從現行的6-7個月縮短到6周左右,對他招募患者、推進研究十分有利。可以推斷,如果全面解禁“混合醫療”,即取消現行的限制和審查制度,對這類研究必然更加有利。
但另一方面,尖端醫療技術往往需要更大的設備投入,因此增強了醫療機構對資本投入的依賴性。大型醫療機構可支配的資源增多,可能導致醫療機構與醫生之間張力增強,加強了醫生對機構或資本的依附。對醫生來說,研究資源的增加不是沒有代價的。
(略)和其中醫生群體的利益訴求未必完全一致。
同時,對于人數占醫師協會成員50%以上的小診所醫生來說,解禁“混合醫療”可能會推動診所間的競爭,即部分資金較為充裕的診所利用社會醫保目錄外的尖端醫藥服務來吸引患者,給同行帶來更大壓力。競爭加強可能促進醫療
(略)場中的優勝劣汰,但小診所醫生相對不具備競爭優勢,
(略)的醫生。
(略)還是小診所工作的醫生來說,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都可能改變其和資本的關系。如果醫生不能從政治上形成有組織的反對力量,則技術推廣的趨勢是將醫生從自雇傭者逐漸變為資本的合作者甚至雇傭者。這可能是日本醫師協會和全國保險醫療團體聯合會至今采取反對解禁“混合醫療”的立場的主要原因。
一個側面例子是,日本醫師協會的領導層以小診所醫生為主,作為自雇傭者的醫生在行業協會中仍占主流。
從資本角度來看,如果社會辦醫能夠形成有組織的政治集團,則會成為博弈中的另一個參與者,游說解禁“混合醫療”的聲音可能會更強。但日本對社會辦醫的管控、對資本進入的限制,使得這種情況沒有出現。日本在對醫療
(略)場的規劃與監管中,一直有一定鼓勵和保護中小型醫療機構發展的傾向——
一方面監管部門不愿看到競爭帶來小診所之間的快速淘汰、兼并等現象;
另一方面,小診所的醫療水平參差不齊,可能發生更多對目錄外醫藥的冒進誤用現象,從而損害患者的健康,并帶來更多醫療糾紛和訴訟,也是監管部門希望避免的。
最終的結果是,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目前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前沿醫療技術在
(略)場上的發展和推廣。
三、患者需求
與禁止“混合醫療”原則
01
患者對商業健康保險的需求
日本患者對社會醫保目錄外藥品和醫療服務的需求,比起其他發達國家,相對處于較低的水平。對患者來說,社會醫保目錄內藥品和服務不能滿足的需求一般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是材料更昂貴、體驗更舒適、更便捷的“高端”服務;
二是針對疑難雜癥的最新尖端藥品和療法,它們或由于尚未通過日本監管部門的批準,或由于價格過于昂貴而沒有進入社會醫保目錄。
對于前者,經過1984年和2006年兩次改革之后,日本患者經常使用的常規“高端”服務已經全面解禁,即允許醫療服務方對患者單獨收費。這就是“特選醫療服務”所包括的內容。相應地,商業健康保險通常向被保險人提供定額現金補償,用來覆蓋這類服務的費用。
目前的絕大多數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都包含特選醫療服務的補償待遇,這成為商業健康保險補充社會醫保的一種“標準配置”。
可以說,特選醫療服務創造了商業健康
(略)場需求,對這部分需求,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重要的價值定位是保險支付,這本身也是商業保險的優勢,可以通過精算實現產品精準定位,并向縱深
(略)場等。
以單人病房和特殊病房為例,日本由社會醫保覆蓋費用的普通病房通常每個房間的病床數在6張以上,而每房間病床數在4張以下的病房就算特殊病房,可以向患者收取額外費用。
在現行制度下,這種差額病床費(“差額ベッド代”)在“混合醫療”允許范圍內,
(略)只要有條件,多會提供特殊病房的選項。2018年,日本共有屬于特殊病房的病床267590張,占全部病床數的20.5%(見圖1)。
圖12018年日本各類病房病床數占比
數據來源:日本中央社會保院醫療協會「主な定類匯保る告狀況(合和元年9月)J,2019。
(略)提供的條件不同,差額病床費的價格差異很大,根據2018年的統計數據,差額病床費總體在每日
(略)日元(約合人民幣49-
(略))之間,最高可達每床37.8萬日元(約合人民幣
(略)),而最低的差額病床費則為每床50日元(約合人民幣2.5元)。日平均費用為每床6,188日元(約合人民幣305元),見圖2。
圖22018年日本各類病房差額病床費
數據來源:日本中央社會保険醫療協議會「主な定に保る告狀況(令和元年9月)」,2019。
但是,日本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陷入長期的經濟增長放緩乃至停滯,社會醫保體系一直面臨巨大的控費壓力。同時由于疾病譜的變化和老齡化的發展,未來社會醫保體系明顯難以支撐目前的待遇水平,遑論緊跟醫療尖端技術發展的腳步。當社會醫保籌資能力相對尖端醫療需求出現明顯缺口,社會醫保制度可能不再能夠承擔起為全民提供平等醫療的制度功能。中等以上收入群體對尖端技術的需求隨疾病譜的變化而得到釋放。因此,尖端醫藥是關于解禁“混合醫療”的主要爭議點。
對罹患癌癥等重癥或其他疑難雜癥的患者來說,對社會醫保目錄外的尖端醫藥的需求往往十分迫切。而禁止“混合醫療”原則是這類患者尋求更多治療機會的主要阻礙。由于一旦使用了目錄外療法,則從獲得診斷開始的一切費用都要自費,這往往構成極大的醫療費用負擔。
雖然2006年以后,以評估醫療的方式:
(略)
在日本擁有20
(略)(見表2)
(略)和小部
(略)(略)這類病床數超過200
(略),才有可能獲得使用尖端醫藥進行“混合醫療”的資
(略)都不具備這種資格。
表2
(略)的分類
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労働省「醫療施設の類型」;日本厚生労省「生統計要覧(分和2年度)」第2保健衛生、2020;「特定機能病院として承を受けている醫撩機閔一覧(合和4年4月1日),2022.
因此可以在混合醫療中使用的尖端醫藥的可及性并不強。而表3展示了
(略)年尖端療法實際的實施數據。
表32010年7月-2015年6月
日本尖端療法實施數據
注:2012年和2014年社會醫保目錄調整時,將部分尖端療法收入了社會醫保目錄,因此允許“混合醫療”的尖端醫療項目數量有所減少。
數據來源:「平成27年6月30日時點で実施されていた先進醫療の実績報告について」,2015。
在2007年的一個案件中,原告清鄉伸人為了治療腎臟癌,在神
(略)(略)聽取主治醫生的建議,同時接受了社會醫保覆蓋的干擾素療法和目錄外的活性化自我淋巴細胞移入療法(簡稱“LAK療法”)的治療,
(略)告知,根據社會醫保的規定,兩種療法需要全部自費。原告認為社會醫保的這一規定違反憲法和《健康保險法》,向法院提起訴訟。2007年東京地方法院的初審結論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但2011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做出終審判決,認為該案例雖然使用了多種治療方案,但仍應該當成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來判斷。由于神
(略)(略)并未獲得厚生勞動省單獨批準的使用LAK療法與其他療法進行“混合醫療”的資格,因此不適用于保險外并用醫療費制度,應當按禁止“混合醫療”原則進行判斷,判決駁回訴訟。
但同時,此案的法官也針對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些意見。現行《健康保險法》對于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的規定不夠明確,對普通患者來說含有含糊不清、難以理解的地方。而對患者最關心的尖端醫藥的處理方式:
(略)
然而,由于醫療服務中供需雙方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患者方面對于未經社保目錄認可的尖端醫藥的可行性和安全性也存在疑慮。例如,日本最大的患者組織——日本疾病控制和預防小組委員會曾提出對尖端醫藥安全性保障的疑慮。
2016年后新的制度將審查時間從半年縮短到2-6周,如此激進的改變,必然給審核過程帶來更大的壓力,使審核過程大大簡化,可能帶來安全方面的問題。
同時,由于社會醫保目錄外醫藥的定價權屬于數量較少、處于強勢地位的醫療機構,因此患者乃至商業健康保險往往難以對其控費。
因此即使對中等以上收入水平的患者來說,更為有利的情形也是尖端醫藥能夠不斷及時地進入社會醫保目錄。正如前面已經論述的,解禁“混合醫療”會減輕社會醫保目錄的擴容壓力。如果社會醫保目錄擴容放緩乃至停滯,則患者個人的醫療費用負擔還是會不斷加重。
02
商業健康保險的機遇
和現有產品設計
通過特選醫療服務的規定,最常見的“高端”醫療服務(以特殊病房和高級假牙材料等為代表)均已被允許與社會醫保目錄內服務進行“混合醫療”。
這些高端服務,
(略)診療外,其余項目對醫療服務供方并無資格限定。其定價由醫療機構自行決定,但
(略)場競爭的存在,最終形成了較為穩定且有一定梯
(略)場價格。商業健康保險在對這些項目支付時,對醫療機構的約束力十分有限,基本不能對醫療資源的配置發揮作用。
商業健康保險主要采取現金賠付的方式:
(略)
而上述“常規”的高端服務之外的目錄外項目,則主要是所謂尖端醫療項目,社會醫保目錄已收入的項目都相對比較少。即使全面禁止其和目錄內項目的“混合醫療”,多數患者也不會選擇全自費或者由商業健康保險支付。
這可能是由于費用負擔過重而無法承擔,更可能是因為本身沒有這個需求。除非醫藥科技進步較快,同時日本社會醫保籌資出現困難,使得社會醫保目錄的擴容能力開始明顯跟不上患者的需求。這種前置條件變化之后,商業健康保險才有更多的介入機會。換言之,能夠讓禁止“混合醫療”原則實施至今的,是日本社會醫保持續的目錄擴容能力,或者說基金籌資能力。
在目前的狀況下,
(略)采取的策略主要是為已經被允許應用于“混合醫療”的目錄外尖端醫療項目提供保障。因為采用這類項目,不會使患者喪失社會醫保支付資格,而只需要為這項尖端醫療單獨付費。在有商業健康保險的情況下,患者可以采取由社會醫保支付目錄內部分、商業健康保險支付目錄外部分(即被允許進行“混合醫療”的尖端醫療項目)的方式:
(略)
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的大小,實際上取決于被允許“混合醫療”的尖端醫療項目目錄的大小。隨著禁止“混合醫療”原則繼續松動,被允許應用于“混合醫療”的項目增加,則商業健康保險的保障范圍也會隨之增加。
對日本消費者來說,如果商業健康保險中包括尖端醫療條款,通常較不包括的產品保費更高。
(略)通常會針對風險偏好和支付能力不同的消費者開發出不同層次的產品。
商業健康保險中最常見、市場覆蓋率最高的長期醫療保險和癌癥保險(見圖3)兩種,都有提供尖端醫療補償的設計。但由于這兩種保險針對的消費者偏好和保障重點有所不同,其尖端醫療保障內容也有
(略)別。
圖3日本長期醫療保險
和癌癥保險的相對關系
就長期醫療保險來說,其針對的消費者主要是日常醫療支出方面的風險規避者,如現金流較為緊張、沒有為突發疾病存錢的人,以及對自己的健康狀況沒有自信、覺得自己容易生病或將來可能生病的人。
因此,醫療保險的產品設計相對來說“廣而淺”,偏重于覆蓋面廣,如對因一切疾病或受傷住院的情況都提供固定的現金補償。就尖端醫療來說,如果在合約中已經包括了尖端醫療條款,則往往不限制尖端醫療補償范圍,即對所有社會醫保允許“混合醫療”的項目都予覆蓋。
而如果以附屬合約的形式加入尖端醫療條款,則可能允許消費者選擇覆蓋面廣的合約,或僅針對較常見的“三大疾病”相關療法的合約等。
而就癌癥保險來說,其針對的是對罹患癌癥的風險敏感的消費者,鑒于癌癥早已是日本人排名第一的死亡原因,成為許多日本人心頭的陰影和隱憂,因
(略)場也較為廣闊。癌癥保險的特點是“窄而深”(見表4),僅針對癌癥,但在確診后提供大額的一次性現金補償,而且可能還包括手術后治療、門診復診、家庭護理、生活質量提升等一系列針對性補償。就尖端醫療來說,無論是合約固定條款,還是可自選附屬合約,都會更偏重于治療癌癥的尖端醫療項目,如目前社會醫保目錄外項目中最流行的質子治療和重離子治療等。
表4日本長期醫療保險
和癌癥保險的比較
未來,禁止“混合醫療”原則變化給商業健康保險帶來的空間:還將取決于社會醫保目錄擴容能力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參與支付形式的多樣性。
此外,社會辦醫、醫療
(略)場的管制政策也將間接影響商業健康保險配置醫療資源的能力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在醫療服務方
(略)場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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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學術戰疫”第一期:破解新冠就醫用藥難:中華醫學會全科醫學分會主委遲春花(基層醫療衛生體系韌性)、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原會長郭泰鴻(新冠物資應急儲備)、南方醫科大學衛生管理系主任張屹立(新冠疫情省份“脆弱度”排名)
新“學術戰疫”第二期:醫療韌性與藥品可負擔:江蘇基層衛生協會書記夏迎秋(基層醫療機構韌性)、同濟醫學院衛管學院副院長陶紅兵(醫療體系整合)、天津大學藥學院副院長吳晶(新冠藥物定價)
“學術戰疫”高端研討會第一期:啟動儀式&專題講座:醫療管理學大家劉庭芳、衛生法學大家王晨光、中國心理學會理事長韓布新、
(略)副主任石琦
“學術戰疫”高端研討會第二期:疾控體系改革: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成員、
(略)前流行病學首席科學家、流行病學大家曾光(已通過有關中央媒體向中央呈送內部參考材料)
“學術戰疫”高端研討會第三期:衛生應急管理:曾三次給中央政治局講課的清華大學蘇世民書院院長、應急管理大家薛瀾
“學術戰疫”高端研討會第四期:醫藥創新:中國藥促會會長宋瑞霖、國家藥監局專家庫成員宋華琳、
(略)原首席科學家王剛(已通過有關中央媒體向中央呈送內部參考材料)
“學術戰疫”高端研討會第五期:小微企業、
(略)民/患者保障:廣東衛生廳原巡視員廖新波、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研究員袁偉、杭州“城市大腦”首席技術官申永生
“健康智薈”高端圓桌會第一期《中央《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解讀》:國家醫保局咨詢專家、中國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何文炯
“健康智薈”高端圓桌會第二期《“新基建”背景下的未來醫療健康產業》: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民生銀行研究院院長黃劍輝,及《新型健康服務業監管模式創新》《
(略)醫療示范項目指標體系》兩項重大課題(階段性)研究成果的首發式
“學術戰疫”國際研討會第一期(疫情防控篇):流行病學大家曾光、美國UCLA公衛學院副院長張作風、英國牛津大學終身教授陳錚鳴、德國德中衛生健康管理協會中國主任徐洪波
“學術戰疫”國際研討會第二期(社會保障篇):中國社科院陳秋霖主任、
(略)蔡立明博士、英國國王大學楊維教授、德國醫保專家邵曉軍博士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一期《醫保、醫院、醫生:如何跳出“貓鼠游戲”》:徐毓才(衛健管理)、蔡海清(醫保管理)、鄒新春(醫院管理)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二期《醫療、醫保、醫藥:患者參與和權益保護》:段濤院長(
(略)患者委員會/患者體驗部)、瞿曉穎主任(外資醫療機構患者服務)、王立新秘書長(大型患者組織)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三期《醫改重點:“保大病”“保小病”還是“保預防”》:顧雪非主任(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雙料”咨詢專家)、康韋女士(原研藥行業協會RDPAC執行總裁)、徐華鋒先生(中國保健協會副理事長)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四期《支持社會辦醫政策如何全面落地?》:趙淳會長(中國社會辦醫領域協會領導)、廖志仁會長(
(略)創辦人)、周萍教授(
(略)管理教研室副主任)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五期《如何保護醫療數據安全、患者個人隱私?》:俞思偉主任(醫療衛生信息化專家)、葉荔姍主任(試
(略)數據管理專家)、寧宣鳳律師(數據安全法律專家)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六期《反商業賄賂,國家醫保局醫藥招采信用評價解讀》:王宏志專家(國家醫保局課題負責人)、姚洪副秘書長(協會分管醫療健康信用工作領導)、范可律師(藥品招采法律專家)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七期《后疫情時期:如何扶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苗艷青研究員(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雙料”專家)、尹朝霞主任(深圳“羅湖醫改”基層醫療重要貢獻者)、李杰(基層診所產業專家、信息化專家)
國內首檔健康政策公益宣講《健康三人行》第八期《新時代愛國衛生運動:將健康融入城鄉治理》:孔靈芝女士(原衛生部疾控局副局長)、盧永研究員(
(略))、王蘭教授(同濟大學健
(略))
“價值醫療”在中國公益課程第一期《國家醫保局生物制品帶量采購前瞻》:張斌院長(武漢醫保局胰島素帶量采購試點)、朱斐秘書長(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抗體制劑帶量采購)、洪飛先生(患者組織淋巴瘤之家創始人)
“價值醫療”在中國公益課程第二期《從醫聯體到健共體:醫療/醫保政策如何協同?》:國家衛健委醫共體指導專家林楓教授(部委專家)、
(略)健共體集團院長董寅(醫院集團)、健共體(南平)
(略)院長宋斌(數字健共體)
“價值醫療”在中國公益課程第三期《全人全程的全科醫學服務展望》:
(略)袁蓓蓓教授(部委專家)、
(略)主任聯合工作委員會主席杜兆輝醫生(全科管理者)、
(略)負責人蘇小虎(
(略))
“價值醫療”在中國公益課程第四期《醫療“好差評”模式:醫院/醫師信用評價與監管》:汪劍鋒(福建醫保局稽查處副處長)、劉日記(蘇州衛健委綜合監督處處長)、史巖(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評價部副主任)
“價值醫療”在中國公益課程第五期《民法典對患者、醫院醫生、醫藥行業的影響與對策》:國家衛健委咨詢專家鄭雪倩(醫事法)與劉炫麟(醫藥法)、公益律師韓曉晨(患者服務)
“價值醫療”在中國公益課程第六期《醫藥/醫療反壟斷政策前瞻》:國務院反壟斷專家委成員孟雁北(政策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海濤(反壟斷法分析)、律師萬江(反壟斷案例分析)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一期《醫藥代表合規轉型》:上海藥監局原局長唐民皓(政策解讀)、彭天曜律師(合規指引)、張廷杰總監(準入策略)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二期《醫療/醫藥反腐動向》:國家衛健委咨詢專家王岳(政策解讀)、資深醫藥準入專家點蒼鶴(藥企策略)、孫超律師(合規指引)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三期《健康政策半年展望會》:
(略)副主任張毓輝(健康產業政策)、國家發改委咨詢專家宋新(數字健康政策)、國家醫保局咨詢專家姚嵐(醫保商保政策)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四期《DRG除外支付》:國家醫改云南玉溪DRG項目專家劉芷辰(DRG政策)、“村夫日記”創始人趙衡(DRG對商保與藥企影響)、資深政務副總裁陳炳澍(企業DRG實操)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五期《公立/
(略)虧損治理》:湖北省醫改辦原副主任阮小明(
(略)影響)、國家衛健委財務會計專家劉宏偉(
(略)虧損建言)、
(略)分會領導余小寶院長(
(略)虧損建言)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六期《醫保按療效(健康效果)付費》:國家衛健委衛生技術評估重點實驗室主任陳英耀(上海醫保局試點)、美國佐治亞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陳茁(美國歐盟案例)、徐州醫保局待遇醫藥處處長楊義森(醫保配套法規政策)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七期《中成藥集采:政策解讀與應對策略》:中國中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謝雁鳴(價值評估與真實世界研究)、“風云藥談”創始人張廷杰(集采競標:
(略)徑與報價策略)、政策宣教專家梁嘉琳(政策體系:打破三大慣例,洞察五大趨勢)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八期《惠民保:政企關系與多層次保障》:國家衛健委/醫保局咨詢專家朱銘來(價值評估模型)、
(略)醫保局醫療保險處副處長廖凌(“惠蓉保”)、
(略)部門副總嚴霄(“共保體”設計)、鎂信健康前高管蔡卓(創新藥準入)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九期《創新藥放棄醫保創新高:標內/標外、院內/院外哪個香?》:國家醫保局咨詢專家宣建偉(中美對比與價值評估)、上海醫保局咨詢專家(醫保藥品落地機制)、準入培訓專家徐川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期《打擊欺詐騙保:政策動向與操作規程》: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信用評價專家龔憶莼(過度醫療判定)、國家醫保局醫保法規咨詢專家張卿(欺詐騙保判定)、國家有關部委政策宣教專家梁嘉琳(醫保飛行檢查常見爭議與對策)、國家衛健委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專家張群(醫院醫保質量管理)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一期《醫保支付方式:
(略)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二期《醫學指南/共識:醫政管理變局與對策》:原衛生部醫政司司長于宗河(專家共識—醫學指南—國家診療規范:行政監管邏輯)、中國臨床實踐指南聯盟聯合發起人、《實用內科學》主編王吉耀(醫學指南制定:方法學前置性審查與“推薦意見”合理性評價)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三期《六部委試
(略)醫療集團:動向與對策》:國家衛
(略)域醫共體咨詢專家林楓教授(鎮江模式與分級診療)、國家醫保局DRG/DIP咨詢專家何繼明教授(支付方式:
(略)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四期《醫保個人賬戶改革/門診統籌:動向與對策》:國家醫保局政策咨詢專家王超群、法律咨詢專家婁宇、政策宣教專家梁嘉琳,連鎖藥店專家黃修祥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五期《藥品招采“二次議價”卷土重來:是非與利弊》: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咨詢專家房志武、醫藥產業大V涂宏鋼(Dr.2)、商業賄賂案件資深律師左玉茹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六期《
(略)大火:衛生綜合監管與防災須知》:北
(略)規劃院馬良偉老院長、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楊海宇副總建筑師、國家衛健委專家組成員吳健院長、社會辦醫專家張蘇華所長
健康治理系列第十七期《五部委打擊騙保,醫保/醫院/藥企應對策略》: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飛行檢查”專家任克華、國家醫保DRG臨床論證專家冷家驊、湖北醫保局政策法規咨詢專家于長永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八期《2023醫保國談:前瞻與對策》:知名藥物經濟學家胡善聯、RDPAC高級總監李京帥、“風云藥談”創始人張廷杰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十九期《2023醫保飛行檢查:重大變化與院企對策》:
(略)基金監管專家王昊昀、某省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處二級調研員周鵬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原副所長陶劍虹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二十期《醫療/醫藥反腐整治:醫院/藥企如何研判/應對?》:公立/民營醫療機構主委級專家宋冬雷、世界50強藥企前高管丁利華、原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相關課題組負責人梁嘉琳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二十一期《反腐之后,如何倡廉:
(略)薪酬績效改革論辯》:中央推廣的“三明醫改”衛健委領導周顯葆、
(略)運營管理部部長宿小滿、
(略)管理咨詢機構創始人秦永方、有關部委醫療反腐課題組長梁嘉琳
健康治理系列談第二十二期《
(略)巡查方案公布:前瞻、問題與對策》:國家衛健委法律咨詢專家、反腐倡廉政策咨詢專家,
(略)紀檢監察干部,
(略)管理研究所專家
健康治理十日談第一期《醫療/醫藥雙軌制的秘密》:原國家食藥監局藥品監管司司長李國慶、江蘇衛健委原副主任李少冬、
(略)李芬研究員
健康治理十日談第二期《機構/散戶投資人的政策素養》:科技部、工信部生物醫藥領域評審專家鄭玉芬、醫療健康投資50人論壇(H50)2020年度輪值主席楊瑞榮
健康治理十日談第三期《
(略)去行政化:改革動向與對策建議》:海南省原衛生廳長白志勤(省級試點)、陜西省
(略)衛健局原副局長徐毓才(基層視角)、香港教育大學教授和經緯(港臺啟示)
健康治理十日談第四期《剖析醫保報銷堵點:國家醫保局大排查》:江西醫保局待遇保障處原處長蔡海清(醫保政策視角)、
(略)原主任秦鵬(醫保經辦視角)、《醫院管理能力探討》作者諸任之(醫療管理視角)
健康治理十日談第五期:《醫保-醫院-藥企“三角債”上榜:成因與對策》:中國勞科院原副院長譚中和(“醫保-藥企直接結算”與醫保局考核)、中國社會科學院教授姚宇(地方醫改真實痛點破解)、西交大一附院醫療管理專家左煌(醫院運營管理&合規建設)
茗談書友會第一期《尋找政策與傳播“黃金分割點”》: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傳播咨詢專家梁嘉琳(健康戰略傳播)、
(略)信辦咨詢專家劉燦國(政策宣傳指引)、創新生物制藥公關聯盟發起人張輝(傳播實戰經驗)
茗談書友會第二期《中國藥品監管史》:北京大學藥物政策專家韓晟《中國藥品價格監管20年》、政策宣教專家梁嘉琳《市級集采:合理嗎?能行嗎?管用嗎?》、
(略)院長/國際牙醫師學院fellow王聿明《種植牙價格專項治理:醫保新政的行業影響與應對》
健康擔當與想象力第一期《為鄉村醫療衛生能做點什么?》:全科醫學主委潘志剛教授(政策解讀)、縣域健康共同體董寅總院長(區域級一體化管理)、英國伯明翰大學姚彌博士(海外經驗)、陜西
(略)郭發剛全科醫生(基層院長建言)
健康擔當與想象力第二期《為醫療/醫藥反腐能做點什么?》:國家衛健委財務會計咨詢專家王潔教授(醫院內控體系)、國務院醫改秘書長課題組組長梁嘉琳(制度體系與政策工具)、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評定優秀醫保局王敏科長(醫保定點醫師/護師/藥師/技師管理)、跨國醫藥企業協會(RDPAC)合規負責人敬禮
健康擔當與想象力第三期《中央發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影響與對策》
(略)主任陸杰華、全國養老服務業專家委員會委員張乃子、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副所長韓涵
健康擔當與想象力第四期:《國家衛健委推一體化診療“
(略)”:問題與對策》
(略)副院長魏來、
(略)黨委副書記薛冬、首都醫科大學國家醫保研究院專家張立強
健康政策助力專病防治第一期《罕見病公共政策體系》:國家衛健委罕見病診療與保障專家委顧問李定國(罕見病監管史)、國家人社部/中國銀保監會咨詢專家鄭秉文(罕見病創新籌資與支付)、國家藥監局咨詢專家楊悅(罕見病立法與監管科學)
健康政策助力專病防治第二期《脊髓損傷患者綜合保障》(倡議書首發):
(略)康復專家許濤(診療認知)、前中國體操冠軍桑蘭(國際經驗)、公益組織創辦人潘美好(國內現狀)
健康政策助力專病防治第三期《保生育健康:“三醫”政策能做什么?》:中國人口學會會長翟振武(人口戰略)、英國皇家婦產科學院榮譽院士程利南(婦幼健康)、
(略)王偉院長(“生育友好未
(略)”前沿探索)
健康政策助力專病防治第四期《學生心理悲劇多發,構建公平/優質的精神心理服務體系》:
(略)特聘教授黃智生(
(略)與人工智能心理危機干預)、國家衛健委衛生應急處置指導專家程文紅(精神心理治療)、中央文明辦等“心理專家講壇”主講任葦(重大突發事件心理援助)
梁嘉琳|審稿
呂蘇含|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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