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公告
(第1次發布)
(略):海中聯社交﹝2025﹞00080號
溫馨提示:
1.本項目只接受線上報名(網址:https://
(略))。
2.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務機構接受本項目權屬人的委托而發布的。本次項目所有信息均由項目權屬人以書面形式提供,由項目權屬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是由
(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海中聯社”)以書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供的,報名人須自行進行了解核實(含實地勘察、測量、查閱相關資料等)并承擔風險。
4.本項目以現狀為準,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項目的說明和圖片資料等,僅供報名人參考,不構成對項目的任何擔保。請報名人在報名參與競投前必須仔細審查本項目的情況,調查項目的權屬情況、合法性、是否存在未決的糾紛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況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請報名人務必仔細審閱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樣本、交易須知、交易規則、資產現狀圖或四至圖)。報名人應認真了解核實本交易項目的實際情況,報名人一旦報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關約定以及本交易項目的現狀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責任自負,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5.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項目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6.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農村集體資產,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
(略)
(略)受
(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海中聯社”)委托,定于2025年6月11日10:00對海中聯社的九社赤崗軍營倉庫及空地(以下簡稱“交易項目”)進行交易,
(略)上競投方式:
(略)
一、交易項目情況
(一)交易資產名稱:
(略)
(二)交易資產類型:其他物業。
(三)不屬于農用地/耕地/永久基本農田。
(四)交易資產坐落位置:
(略)赤崗軍營內。
(五)交易資產面積:建筑物面積共2,127.96平方米,占地面積共2,240.67平方米,空地面積共112.71平方米。
風險提示:本交易標的有2,127.96平方米無相關產權登記等資料。
(六)交易資產的數量:1個。
(七)交易資產的用途:其他
(八)交易資產現狀情況:閑置,現時資產的現狀:(1)閑置,(2)現時交易資產有倉庫。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機構:
(略)。
(二)交易方式:
(略)
(三)競得人確定原則:不低于底價,價高者得。
1.只有一個競投人的,以成交價不低于底價確定為競得人;如競得人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2.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
(略)
3.有兩個以上競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優先權的,若全部競投人均不舉牌應價的,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以成交價不低于底價確定為競得人;如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4.有兩個以上競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優先權的,若全部競投人不舉牌應價的,則以現場抽簽方式:
(略)
(四)交易底價、競價階梯、租金、交易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
1.交易底價:¥
(略)/半年起;(特別說明:土地面積為3.361畝,建筑物占地面積為2127.96平方米,空地面積為112.71平方米,按兩項合計面積為3.361畝計算租金。)
2.競價階梯:¥
(略)/半年/次。
3.租金以實際競得價為準,租金按半年一次收取;租金遞增方式:
(略)
4.交易保證金為¥
(略)(大寫:壹拾萬元整),在2025年6月9日下午17:
(略)保證金專用賬戶,
(略)。交易保證金在交易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結束后5
(略)退還。
5.合同履約保證金為¥
(略)(大寫:壹拾萬元整),在確定競得人后,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轉經濟聯社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或其他保證金。(注:交易保證金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不足部分補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競得人逾期不辦理的,則視為競得人違反交易規則、合同約定及放棄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五)租賃/合作期限:自簽約之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預計為9年6個月),以最終簽訂的合同約定為準。(租賃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土地類項目不得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
(六)交易準入條件
中國境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報名人的其他要求條件:
無。
(七)合同簽訂
競得人完成資格審查后,在交易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憑《
(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成交確認書》與出租方簽訂交易合同。如因競得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與經濟聯社簽訂合同的,視為競得人放棄交易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給經濟聯社,由經濟聯社全權予以處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與競得人簽訂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須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競得人所繳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本次交易的結果視為無效。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而產生的其他糾紛,由雙方另行處置。
(八)資產交付時間: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
(九)資產交付方式:
(略)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此點方案、公告、合同要一致)
(一)交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土地違法、違法建設、環境違法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或者處理未完結等情況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租賃的土地、倉庫及其附屬設施。
(二)承租方是資產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實際使用前,應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設備、設施的配置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三)承租方在承租的過程中存在租賃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或亂排水、侵吞侵占集體資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收回租賃的倉庫、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并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四)如承租方對租賃倉庫、土地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裝修或增加固定設施的,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報建報批手續及作出書面承諾后方可實施,且裝修或增加設施不得對倉庫結構構成影響,否則按違約處理,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出租的倉庫、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在合同期滿后,承租方對承租倉庫及其附屬設施自行增設的構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設施等無條件歸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五)本合同存續期間,如國家需征收、征用承租方租用的倉庫及土地,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續征收、征用或因規劃需要,或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許出租,
(略)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的,出租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本合同自出租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逾期搬遷的,倉庫及土地上一切地上附著物及倉庫內屬于承租方的設施、物品,視承租方自愿放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款、建筑物及附屬物、設施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出租方所有。其他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承租方租賃租金(占用費)計付至實際交還土地、倉庫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之日。征收、征用部門如無補償:雙方互不補償。
(六)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
(略)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被判定違法違規或被處罰,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負責,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七)租賃期內,如出現牌照、消防、衛生等有關手續不合格、超越經營范圍或不依法經營、被城管、市場監管、公安、環保、消防、國土規劃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營業、有污染或有損村容村貌、社民投訴意見較大、經勸告無改變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土地、倉庫及其附屬設施,所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且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八)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落實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若承租方在生產經營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以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此產生問題的,由承租方承擔相應責任,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九)承租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土地和倉庫,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同時,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租賃期內,
(略)管理規劃、建設使用等情況的,出租方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互不補償,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減租。
(十一)承租方不得私自進行轉租或分割出租,若承租方確實需要對租賃倉庫及土地進行轉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須征得出租方、聯社及所屬街道書面同意后,承租方才能轉租或與其分租客戶簽訂分租合同(轉租手續費
(略)/份/合同)。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簽訂的所有租賃合同,出租方有權保留一份備查。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產生的安全生產、消防、市場監管、環保、防疫、勞資糾紛、日常管理、糾紛、損失、賠償、債權債務等全部事項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十)如承租方不按規定使用倉庫及土地,產生違法需整改的由承租方自費整改至驗收合格。承租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按承租方違約處理。
(十一)垃圾費、水電費、管理費按海中聯社的標準交納。
(十二)出租方已充分披露該建筑物為歷史建筑,未辦理相關報批報建手續,可能會導致本合同效力的存在瑕疵,如因此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出租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以簽訂《
(略)經濟聯社倉庫租賃合同》約定為準。
(十四)最終解釋權歸海中經濟聯社所有。
四、報名事項
(一)本項目只接受線上報名。
報名人請于2025年5月29日9:00至6月9日上午12:
(略)(網址:https://
(略))進行線上報名或關注“荔灣三資”微信:
(略)
(二)報名人填寫報名信息時上傳的材料如下,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1.法人單位:
(略)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須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按照交易公告發布的規定提交其他相關資料原租戶證明/稅收證明)。
(三)
(略)或“荔灣三資”小程序點擊進入本項目查詢報名狀態,審查不通過的可在報名期內修改補充報名資料,若逾期補充資料則報名人報名失敗。
(四)審查通過的,
(略)或小程序,選擇進入本項目,根據頁面提示,獲取:
(略)
(五)報名人一旦成功報名參與本次交易活動,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項目情況,認可交易標的物現狀,了解交易標的物產權、消防、周邊環境、
(略)及存在的瑕疵等詳細情況,理解和接受有關交易的全部內容,同意以底價或最終成交價確定競得人,愿承擔參加交易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因本人違反交易規則或違反合同條款造成沒收交易保證金的全部責任,并按照《
(略)退還。
(六)報名期間所有信息通知將通過短信形式發送到與“
(略)”
(略)上,請報名人關注好信息動態,
(略)后,視為通知送達,
(略)有誤等問題,所產生的責任及損失由報名人自行承擔,與交易服務機構無關。
五、交易保證金交納要求
報名人在2025年6月9日下午17:
(略)指定的專用賬戶,并確保在交納交易保證金截止時間前已到賬(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以交易機構專用賬戶實際到賬時間為準,不按報名人轉出時間計算),對于異地或跨行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報名人,建議在報名截止日期的前兩個工作日交納。
(略)(如:海中聯社交﹝2025﹞00080號)。
(略),一人同時報名不同的交易項目時,
(略)分別轉賬。(交易保證金只接受銀行轉賬方式:
(略)
報名人按照上述交易保證
(略)(注意:
(略)隨機生成,每宗交易均不相同,
(略)),支付交易保證金的戶名與報名名稱:
(略)
(略)系統原因導致報名人交納交易保證金超時而失去交易報名資格的,造成報名人產生的損失由報名人本人自行承擔,若報名人因此向交易機構投訴,交易機構不予受理。
六、交易競價
競投人須在2025年6月11日09:40-09:
(略)或“荔灣三資”小程序進入競投大廳點擊“簽到”按鈕,未按時進場簽到的視為競投人自動放棄競投資格。若本交易項目僅有1人報名參與競投,即使該名競投人未按時簽到或進行交易報價操作,不視為其放棄競投資格,按照本交易公告的交易要求及交易規則,以成交價不低于底價確定其為競得人。
交易開始后,競投人可在
(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電子交易展示廳進行出價。競投開始15分鐘內競投人按交易公告要求自由出價,競價結束前3分鐘內無人出價的,
(略)顯示的最高出價為當前最高出價;如有競投人在競投結束前3分鐘內出價,系統自動將出價時長順延3分鐘,等待下一次出價,以此類推,直至無人出價,以最后出價作為本交易項目成交價。(
(略)“資料下載”欄目進行了解(網址:https://
(略))。
七、系統故障的處理方式:
(略)
(一)競投人應對其注冊賬戶安全負責,
(略)賬戶及密碼,賬戶的注冊、登錄、競投等所有交易環節應由競投人本人操作,若委托他人代為操作的,競投人應及時跟進和確認。
(略)的用戶,
(略)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競投人本人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競投人自行承擔,交易服務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
(略)服務器時間為準,
(略)服務器的時間為依據。
(略)時間不符而導致未按時參與報價的,后果由競投人自行承擔。
(三)因競投人使用的計算機、手機、
(略)絡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遺失數字證書、遺忘或
(略)進行報價的,后果由競投人自行承擔。
(四)
(略)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任何原因而導致線上競投活動被迫停止的,交易服務機構及時暫停、終止或重新另行安排時間組織競價活動(恢復到交易停止前狀態),交易服務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
(略)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線上競投活動延期或者改期的,交易服務機構將在第一時間以公告、電話、短信等不少于一種以上形式告知所有競投人,交易服務機構不對交易項目延期或改期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八、交易結果公示
(一)交易結束后,交易服務機構須發布交易結果公示,公示期自發布交易結果公示次日起計,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請于公示期內,在正常工作日的辦公時間(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由本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及相關的實質證據材料,
(略)書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競得人須在簽訂合同(交易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前的時間內攜帶相關報名資料原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到
(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進行資料核對,現場簽訂《
(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成交確認書》。若競得人現場拒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發現競得人報名資料與原件不符的或提供虛假材料,本次交易結果作廢,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經濟聯社,由經濟聯社全權予以處理。
(三)本交易若在交易結果公示期內并無收到任何有效異議,合同簽訂后,由海中聯社、權屬人與承租方所產生的一切矛盾糾紛、行政及法律責任均與交易服務機構無關。
九、聯系方式:
(略)
權屬人:
(略)(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第九經濟社)
聯系人:
(略)
交易機構名稱:
(略)
聯系地址:
(略)
聯系人:
(略)
監督機構:
(略)(略)農業農村局
監督電話:
(略)
本交易一旦報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終解釋權歸
(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
(略)所有。
附件:合同樣本
2025年5月28日
(略):
(略):
(略)經濟聯社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租賃合同
(模板)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略)碼: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經營主體類型:集體經濟組織/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略)碼: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產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略)碼: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租賃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概況
甲方將位于的自有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占地總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空地面積平方米、其他場地面積平方米(見附圖,附圖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乙方對甲方出租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情況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保證租賃期內僅用于用途,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聯社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經營。
第二條承租期限
(一)本合同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租賃年限為年月(最長不超過2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內只免收應繳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經營費用如水電費等由乙方按規定交納。
(三)計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合同履約保證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略)
(一)合同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方式:
(略)
在本合同簽訂天內,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交納人民幣元(大寫:)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屆滿,如乙方無違約行為并依約定將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交還給甲方后,保證金全額無息退回給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視作違約處理,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賃上述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權。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應向乙方退還保證金。
(二)租金標準和支付方式:
(略)
租金采用第種方式:
(略)
1.有遞增方式:
(略)
2.無遞增方式:
(略)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略)
具體租金額如下表:
起止日期
月租金標準
月租金金額
月租金總額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廠房:元/㎡
元
小寫:元
大寫:元
空地:元/㎡
元
其他場地:元/㎡
元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廠房:元/㎡
元
小寫:元
大寫:元
空地:元/㎡
元
其他場地:元/㎡
元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廠房:元/㎡
元
小寫:元
大寫:元
空地:元/㎡
元
其他場地:元/㎡
元
每月/半年日前支付當月/半年租金(或在合同簽訂天內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必須按規定期限繳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1‰計算,并與所欠租金一同繳交。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達到30天,則視作乙方違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權,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同時,合同期內依附于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的裝修、增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設施等物資財產無條件歸甲方所有,不得拆除。
(四)本合同簽訂天內,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交納人民幣元(大寫:)作為使用水電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租賃期屆滿,乙方結算水電費用并提交相關結算憑證給甲方后,甲方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回給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結算義務的,甲方有權用保證金代乙方結清水電費,保證金不足以結清水電費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承擔補繳責任。
(五)乙方向甲方交納租金的同時須向交納綜合管理費。綜合管理費按乙方租用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總面積每月每平方元計算收取,綜合管理費每年調整一次,但調整幅度不得高于%。
第四條場地交付
(一)甲方于年月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將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將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交付給乙方時,按現狀交付。乙方確認事前和移交時已對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現狀充分了解,確認雙方為按現狀租賃。
(三)如甲方未按時交付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給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合同屆滿或合同解除、終止,乙方需合同期屆滿之日或合同解除、終止之日將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以良好運行狀態全部交付給甲方,乙方在合同期內依附于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的裝修、增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設施等全部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乙方不得損毀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和在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固定式、嵌入式設備設施。
(五)合同屆滿或解除、終止合同,乙方應在期滿或解除、終止日前自行清理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構筑物內屬于乙方的設施、物品(合同約定歸甲方所有的除外),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視乙方自愿放棄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構筑物內的設施、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由此而造成乙方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廠房/倉庫/建筑物業使用要求
(一)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所屬設施的使用權。乙方應負責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內專用設施的保管、維護、保養、年審,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運行狀態隨同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歸還甲方。甲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二)乙方對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所屬設施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的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三)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所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保管不當造成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附屬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租賃期間乙方如需對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所屬設施進行裝修或增加固定設施必須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報建報批手續及作出書面承諾后方可實施,且裝修或增加設施不得對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結構造成不良影響。否則按違約處理,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出租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租賃期滿,乙方裝修或增加設施等無條件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第六條轉租
(一)合同期內,乙方不得轉租租賃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如確需轉租,必須征得甲方、聯社及所屬街道書面同意后乙方才能轉租并簽訂轉租補充合同,轉租手續費
(略)/份,否則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經甲方同意進行轉租,乙方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本合同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不因轉租而改變;
2.負責轉租期間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轉租戶收取租金等);
3.轉租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對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轉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規定的用途;
5.轉租合同應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終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與轉租戶的轉租合同同時終止”;
6.要求轉租戶簽署保證書,保證其同意履行乙方與甲方合同中有關轉租行為的規定,并承諾與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對甲方承擔連帶責任。在終止本合同時,轉租合同同時終止,轉租戶無條件遷離租賃廠房。乙方應將轉租戶簽署的保證書原件,在轉租合同簽訂后的3日內交甲方存檔;
7.負責因轉租行為產生的一切糾紛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8.負責因轉租而產生的稅、費。
第七條稅費繳交
乙方在租賃期內,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當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法經營和依法繳納稅費,乙方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承擔。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經營風險和損益。
第八條廠房/倉庫/建筑物業保險購買
合同期內,乙方負責購買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保險,并負責購買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內乙方的財產及其它必要的保險(包括責任險)。若乙方未購買上述保險,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賠償及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廠房/倉庫/建筑物業設施建設
(一)乙方不得改變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結構或增設構筑物,如確需變更結構、裝修、增設構筑物及增加固定式設施的,需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報建報批手續,且不得對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結構造成影響,否則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出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并追究乙方責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二)合同期內,
(略)、下水道、供水、配電、消防、環保、生產設備等設施及所進行的環境改造,須書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按規定辦理報建審批和建設安裝,所需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續租
合同期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甲方無償收回該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乙方如意向續租,須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意向續租申請書,并重新參與交易,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十二條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續期間,如國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城中村改造,甲方以合法手續征收、征用或因規劃需要,或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許出租,
(略)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的,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本合同自甲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逾期搬遷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上一切地上附著物及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內屬于乙方的設施、物品,視乙方自愿放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款、建筑物及附屬物、設施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其他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租賃租金(占用費)計付至實際交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之日。征收、征用部門如無補償:雙方互不補償。
第十三條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出租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擁有所有權,并對出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監督乙方對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維護、保養、年審,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規、本聯社規章制度,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變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用途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權,所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
2.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如水費、電費、垃圾費等);
3.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終止,乙方在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裝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設備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
4.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經營證照、手續;
5.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礙乙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6.如不能按時將本合同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交給乙方使用,每遲延一天,應按繳交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督促乙方有關人員進行整改。乙方生產中存在重大隱患或險情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配合甲方辦理相關租賃備案手續;
2.在接收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前,保證詳細知悉和了解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現狀,如發現有問題的,必須立即與甲方溝通協調;
3.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租賃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自主經營權;
4.妥善保護和維護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及時消除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物損壞的維修費用。
5.不得擅自變更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用途,如確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用途,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乙方擅自變更租賃用途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轉租、分租、轉包、買賣、轉讓、閑置租賃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不得將租賃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破壞性經營。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
7.自行負責在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一切生產、經營費用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一切事故責任;
8.自行負責并按時依法繳納稅務、工商、環衛、環保、稅費等費用,負責并按時繳交水電費用;
9.自行承擔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和相關法律責任、經營風險以及損益;
10、不得利用租賃的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抵償債務或進行抵押貸款;
11.負責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附屬設施的維護、保養、年審,如有損壞,負責更換和維修;
12.有責任保護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周邊環境、
(略)以及相關公共設施,
(略)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損壞或污染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3.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接受和配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嚴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齡工和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若乙方違反本條款的約定,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4.遵守國家安全生產和消防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負責廠房/倉庫/建筑物業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并按規定要求配置滅火器材,確保各類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處于正常使(備)用狀態;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配備應急照明燈、獨立式煙感報警器。同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監督檢查,進場前將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報甲方,當甲方對乙方存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須按照甲方文字或口頭的整改要求,及時糾正本單位:
(略)
15.乙方須對攜帶進場的機器設備、機具安全負責管理、維護及檢查,對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機器設備、機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16.租賃合同期滿后,屬于乙方的機械設備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賃期限屆滿或合同解除、終止當日自行清理好場地雜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視乙方自行放棄,甲方有權對其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17.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搬離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或者單方發函解除合同的行為,并不會產生本合同解除、終止的法律后果,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直至雙方辦妥租賃標的交接、合同終止手續。
18.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后7天內,乙方應及時到工商部門注銷或將經營地址:
(略)
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影響,也不因經濟聯社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簽訂補充合同。
(四)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并收回所出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同時有權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1.未按時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所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用途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或其附屬設施的;
5.損壞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或其附屬設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在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設施的;
7.利用承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及其附屬設施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9.拖欠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數);
10.利用租賃廠房/倉庫/建筑物業或其附屬設施從事違法犯罪;
11.在租賃期內因乙方原因自行退租的;
12.有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內,如因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自行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1.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租賃標的,逾期超過兩個月;
2.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廠房/倉庫/建筑物業: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過30日(含本數);
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中約定乙方違約行為的。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區、街相關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交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土地違法、違法建設、環境違法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或者處理未完結等情況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租賃的土地、倉庫及其附屬設施。
(二)承租方是資產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實際使用前,應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設備、設施的配置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三)承租方在承租的過程中存在租賃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或亂排水、侵吞侵占集體資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收回租賃的倉庫、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并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四)如承租方對租賃倉庫、土地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裝修或增加固定設施的,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辦理相關報建報批手續及作出書面承諾后方可實施,且裝修或增加設施不得對倉庫結構構成影響,否則按違約處理,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出租的倉庫、土地及其附屬設施。在合同期滿后,承租方對承租倉庫及其附屬設施自行增設的構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設施等無條件歸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五)本合同存續期間,如國家需征收、征用承租方租用的倉庫及土地,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續征收、征用或因規劃需要,或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許出租,
(略)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的,出租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本合同自出租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逾期搬遷的,倉庫及土地上一切地上附著物及倉庫內屬于承租方的設施、物品,視承租方自愿放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款、建筑物及附屬物、設施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出租方所有。其他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承租方租賃租金(占用費)計付至實際交還土地、倉庫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之日。征收、征用部門如無補償:雙方互不補償。
(六)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
(略)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被判定違法違規或被處罰,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負責,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七)租賃期內,如出現牌照、消防、衛生等有關手續不合格、超越經營范圍或不依法經營、被城管、市場監管、公安、環保、消防、國土規劃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營業、有污染或有損村容村貌、社民投訴意見較大、經勸告無改變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土地、倉庫及其附屬設施,所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且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八)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落實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若承租方在生產經營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以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此產生問題的,由承租方承擔相應責任,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九)承租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土地和倉庫,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同時,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租賃期內,
(略)管理規劃、建設使用等情況的,出租方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互不補償,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減租。
(十一)承租方不得私自進行轉租或分割出租,若承租方確實需要對租賃倉庫及土地進行轉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須征得出租方、聯社及所屬街道書面同意后,承租方才能轉租或與其分租客戶簽訂分租合同(轉租手續費
(略)/份/合同)。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簽訂的所有租賃合同,出租方有權保留一份備查。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產生的安全生產、消防、市場監管、環保、防疫、勞資糾紛、日常管理、糾紛、損失、賠償、債權債務等全部事項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十)如承租方不按規定使用倉庫及土地,產生違法需整改的由承租方自費整改至驗收合格。承租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按承租方違約處理。
(十一)垃圾費、水電費、管理費按海中聯社的標準交納。
(十二)出租方已充分披露該建筑物為歷史建筑,未辦理相關報批報建手續,可能會導致本合同效力的存在瑕疵,如因此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出租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以簽訂《
(略)經濟聯社倉庫租賃合同》約定為準。
(十四)最終解釋權歸海中經濟聯社所有。
第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交清保證金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份,聯社交易站存檔壹份,
(略)備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圖、輔助設施等明細
合同簽署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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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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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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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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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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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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