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客服,快速解疑!
承諾件辦件類型1次到現場次數必須到現場說明需到現場辦理
2工作日承諾受理時限5工作日法定審批時限5工作日承諾審批時限
事項好差評辦件評價:指南評價:評價指南查看所有評價
服務對象社會組織法人辦理形式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咨詢方式:
(略)
推薦服務換一批
基本信息展開全部
基本信息
事項名稱:
(略)
基本編碼
(略)003實施編碼
(略)645293M
(略)0003
實施主體科爾沁左翼中旗民政局實施主體編碼
(略)645293M
實施主體性質法定機關行使
(略)級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聯辦機構無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事項類型登記型
事項狀態發布事項版本6
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受理
(略)級
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初審層級無
審批
(略)級數量限制無
辦事信息
服務對象社會組織法人辦件類型承諾件
是否為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否涉企許可事項名稱:
(略)
是否通辦否是
(略)通辦否
辦理形式窗口辦理、網上辦理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是否支持預約辦理否是否進駐政務大廳是
(略)上辦理深度材料核驗(III級)查看詳情
計算機端是否對接單點登錄是計算機端在線辦理跳轉地址:
(略)
移動端是否對接單點登錄否移動端辦理地址:
(略)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否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略)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遞否
不計時程序無改革方式:
(略)
具體改革措施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無
審批程序信息
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1)申請人申請(2)登記管理機關受理/不予受理;(3)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決定準予登記/不予登記;(4)制證發證;(5)公告。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是否需要鑒定否
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是
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審批結果
審批結果名稱:
(略)
審批結果樣本預覽
辦理結果送達方式:
(略)
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單位:
(略)
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無
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無
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本國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其他解釋說明無
行政許可數量限制信息
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行政許可后年檢信息
有無年檢要求無
行政許可后年報信息
有無年報要求無監管
(略)級民政部門牽頭,宗教部門按職責分工履行監管職責。
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環節
查看流程圖
受理決定辦結
環節辦理人員辦理時限審查標準辦理結果是否存在特殊環節
受理包志飛2個工作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否
決定包志飛3個工作日符合標準予以通過否
辦結常文勝2個工作日材料齊全辦結否
申請材料
情形選擇請選擇您的辦事情形,我們將為您展示個性化的申請材料目錄
熱門情形
暫無辦事情形
申請材料查看我的“免證辦”材料
辦理地點:
(略)
辦理地點:
(略)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略)線1路、11路公交車到教
(略)政務服務大廳下車(終點站)
收費信息
是否收費:否
該事項不收費
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注銷登記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設定依據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實施依據
《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2019年1月5日)各省、
(略)、
(略)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民政局:為了規范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
(略)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屬于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三)有必要的財產,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四)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五)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以《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記載的名稱:
(略)
監管依據
《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十二、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處理的,由宗教活動場所所
(略)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應當吊銷登記證書的,由宗教活動場所所
(略)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所
(略)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三條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第六十四條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六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五)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七)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第六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稅收管理規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2019年1月5日)各省、
(略)、
(略)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民政局:為了規范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
(略)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屬于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三)有必要的財產,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四)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五)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以《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記載的名稱:
(略)
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各省、
(略)、
(略)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民政局:為了規范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
(略)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屬于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三)有必要的財產,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四)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五)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以《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記載的名稱:
(略)
規定法定審批時限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印制及征訂工作的通知》(民辦函〔2019〕22號)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印制及征訂工作的通知(民辦函﹝2019﹞22號2019年2月22日)各省、
(略)。“宗教活動場所”為黑體,字體大小為42pt;“法人登記證書”為黑體,字體大小為58pt;“(副本)”為黑體,字體大小為25pt;“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楷體,字體大小為12pt;“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為楷體,字體大小為17pt;“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為楷體,字體大小為15pt;“名稱:
(略)
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五、宗教活動場
(略)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于準予登記的,發給《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常見問題
暫無常見問題解答
若有疑問,
(略)站首頁右側的“智能客服”進行咨詢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
|
上文為隱藏信息僅對會員開放,請您登錄會員賬號后查看, 如果您還不是會員,請點擊免費注冊會員
【咨詢客服】 |
朱婷婷 |
 |
【聯系電話】 |
13581708390 |
【客服微信】 |
135817083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