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現將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3日(5個工作日)。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通訊地址:
(略)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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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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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項目
名稱:
(略)
建設
地點:
(略)
建設
單位:
(略)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項目
概況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公眾參
與情況
備注
1
(略)年產33萬噸聚醚多元醇擴建項目
山東
(略)山東高青經濟
(略),
(略)化工重點監控點內.
(略)
(略)
項目已取得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項目代碼為
(略)-
(略)。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在現
(略)內拆除原6個100m3環氧乙烷儲罐,建設年產33萬噸聚醚多元醇生產裝置、
(略)、事故水罐并對現有污水處理站進行提標改造。該項目廢氣治理設施、固廢儲存設施和公輔工程等均依托現有項目。項目建成后20萬噸/年高活性軟泡聚醚多元醇76EK、4萬噸/年高活性軟泡聚醚多元醇ED28、3萬噸/年彈性體聚醚多元醇305、6萬噸/年彈性體聚醚多元醇204。
(一)本項目廢水主要為生產工藝廢水、水吸收塔廢水、地面沖洗廢水、
(略)廢水、脫鹽水站廢水和初期雨水等。以上廢水經提標改造后污水處理站處理后,
(略)進一步處理。外排廢水須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1直接排放限值要求。
(二)本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生產工藝廢氣(主要包括各生產裝置的投料廢氣、減壓脫水廢氣、脫單廢氣、中和脫水廢氣、壓濾廢氣等)、原料儲罐廢氣、廠區污水處理站廢氣、危廢暫存間廢氣等。生產工藝廢氣經水吸收處理后與其它廢氣一并收集至現有60000m3/hRTO
(略)(煙氣配備SNCR+SCR脫硝+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1根25m高排氣筒排放(DA003)。有組織VOCs、環氧丙烷、環氧乙烷、乙二醇等排放須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相關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須滿足《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略))表1重點
(略)要求。氨、硫化氫、臭氣濃度排放須滿足《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略))表1限值要求。
加強無組織廢氣污染物控制措施。應選用密封性良好的設備管線、密閉泵、閥門和計量設備;嚴格控制機泵、閥門、法蘭等設備動、靜密封處泄漏,定期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廠界VOCs須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表3標準要求;氨、硫化氫及臭氣濃度須滿足《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央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略))表2廠界監控點要求。
(三)固體廢棄物實施分類管理和妥善處理處置工作。按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分類收集、妥善安全處置固體廢物。運營期間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冷凝廢液、污水站物化污泥、廢機油、化驗室廢液、廢包裝等,須委托有資質單位:
(略)
(四)合理布局,優先選用低噪聲先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要采取減振、隔聲等措施,營運期廠界噪聲須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中的3類
(略)標準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GB/T
(略))、《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
(略))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
(略))等要求,對重點污染
(略)、一般污染
(略)等強化防滲措施。原則上生產裝置和物料、污水管線架于地上,加強生產
(略)、物料
(略)、污水管線、污水處理設施、埋地管道、危廢暫存庫、事故水池、環保設
(略)域防滲措施的日常維護,規范完善地下水監測井的布設,防止對地下水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六)環境風險防控。企業須規范設
(略)的三級防控體系并對各風險源設置完善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落實應急防范與減緩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根據環境風險評價、環境應急預案
(略)實際現狀,建設相配套的應急裝備和監測儀器,在非事故狀態下不得占用,并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對風險評價實行動態管理,保證事故發生時立即進入應急狀態,確保環境安全。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培訓和演練,
(略),建立
(略)的風險應急聯動機制,切實加強事故應急處理和防范能力。
(七)該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應控制在該項目許可的總量控制指標之內,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相關要求,做好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工作,落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制度。
(八)應當對施工期、運營期的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一起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理。不得采用國家、地方淘汰的設備、產品和工藝,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
(略)
企業已自行開展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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