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關于“
(略)年
(略):固財磋商采購-2025-10)的投訴。經調查論證,現將投訴有關情況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
(略)
被投訴人:
(略)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
被投訴人:
(略)
相關供應商:
(略)
二、投訴事項
投訴事項1:
(略)的二次報價為
(略),遠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我公司認為該行為屬于低于成本價的惡意報價競爭行為,存在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可能,建議廢標。
(略)的澄清說明材料中只是口頭承諾,并沒有具體的成本測算等與報價合理性相關的說明、材料。
投訴事項2:從“
(略)年
(略)]文件要求,建議廢標。關于質疑回復函中提到“競爭性磋商第五章項目需求內容中清單內容并未注明數據錄入、處理、備份、更新等分項就是技術人員單人工資”的回復,我公司認為項目需求內容中寫的非常明確,運維人員為常駐且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是特定崗位,不兼任其他工作。不存在超出競爭性磋商文件及響應文件內容范圍外的質疑事項,
(略)的承諾意見不一致。
投訴事項3:從“
(略)年
(略)(略)信息化運行維護項目-成交公告”的附件“分項報價表(最終報價)”中可以發現,
(略)的其它運維服務費報價為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即“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
(略)
投訴事項4:從“
(略)年
(略)(略)信息化運行維護項目-成交公告”的附件“成交單位:
(略)
投訴事項5:從“
(略)年
(略)(略)信息化運行維護項目-成交公告”的附件“成交單位:
(略)
三、調查事實
對于投訴事項1,
(略)不存在惡意低價競標。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略)提供的相關澄清說明及質疑回復材料表示不能認定其惡意低價競標,維持原有評審判定。投訴事項1不成立。
對于投訴事項2,
(略)分項報價中未明確列示工資報價,其相關人員實際工資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投訴事項2不成立。
對于投訴事項3,
(略)整體投標報價未出現0元,投訴事項3不成立。
對于投訴事項4、5,
(略)授權書中第三條明確表示:“被授權單位:
(略)
四、處理決定
綜合以上事實,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投訴事項1、2、3、4、5均不成立,駁回投訴。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略)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略)財政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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