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人民法院關于拍賣
(略)(略)七里店辦事處許繼大道商校家屬院1幢東起3單元5層東戶房產的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將于2025年5月28日10時至2025年5月29日10時止(延時除外)
(略)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法院賬戶名:
(略)(略)人民法院,
(略)址:),現公告如下:
一、拍賣標的:
(略)(略)七里店辦事處許繼大道商校家屬院1幢東起3單元5層東戶房產。
評估報告顯示:該房屋結構為混合,總層數為5層,該房位于第5層,建筑面積為112.46平方米,
(略)為:豫(2020)
(略)二廳一廚二衛,配有水、電、天然氣、寬帶、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詳見評估報告)。
評估價:
(略)。
起拍價:
(略),保證金:
(略),增價幅度:
(略)。
競買人是否符合過戶條件,房產能否辦理過戶,請競買人自行到當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咨詢了解,買后責任自負。
土地權益面積待定。拍賣標的不包含室內可移動的物品及其他債權債務。
二、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
(略)
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節假日休息)接受咨詢,本院已委托“河南易和法拍”在拍賣期間對上述標的相關信息進行咨詢及組織統一看樣等工作,看樣時間根據預約情況由“河南易和法拍”安排(未騰空的房產,因無法進入室內,無法安排看樣)。
三、拍賣方式:
(略)
四、特別提醒:
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
標的物原產權人(被執行人)承擔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稅費,買受人承擔契稅、印花稅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稅費。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辦理過戶時依法應由標的物原產權人(被執行人)承擔的相應稅費需由買受人先行墊付,向本院申請退還。買受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并繳納相關稅費,在收到過戶裁定書30日內憑有關繳納稅費票據原件,及時向本院申請退還已墊付稅費,本院經審核后退還買受人已墊付稅費。逾期不辦理退還稅費手續的,本院將依法發放拍賣款項,不再退還該部分稅費。買受人可就已墊付稅費另行主張權利。
標的物所欠的物業費、水、電、暖、燃等欠費由買受人承擔,
(略)了解。
(略)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五、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于2025年5月25日前與本院聯系。
六、與本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參加競買,不參加競買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七、本標的物優先購買權人相關說明:現未知有優先購買權人。若有優先購買權人需參加競買的,應于2025年5月25日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明,經法院確認后才能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對本標的物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八、如參與競買人未開設淘寶賬戶,可委托代理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但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應于2025年5月25日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手續,資格經法院確認后方能進行委托。競買成功后,競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須與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辦理交接手續。如委托手續不全,競買活動認定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行為。
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拍賣保證金及余款支付:
(略)并通過實名認證(
(略)需通過實名認證),在線支付拍賣保證金,具體要求請閱讀競價頁面內的《拍賣須知》
(略)告知的司法拍賣流程的相關準則。
拍賣競價前,
(略)將凍結競買人支付寶賬戶內相應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拍賣余款(成交價減去保證金后的金額)請在拍賣結束后10日內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
(略):
(略)2382),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
(略)
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凍結的拍賣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特別提醒: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保證金數額不足的,由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略)許昌建安支行可為該房產提供法拍房按揭貸款金融專屬服務,
(略)許昌建安支行。
聯系人:
(略)
聯系電話:
(略)
十、司法拍賣因標的物本身價值,其拍賣價、成交價格相對較高的。競買人參與競買,支付時可能會碰到當天限額無法支付的情況,
(略)上充值銀行。
(略)查詢,網址: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依照法釋〔2016〕18號《
(略)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略)拍標的物后,
(略)將生成相應《
(略)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須知。
舉報監督電話:
(略)
咨詢電話:
(略)(略)
承辦人:
(略)
淘寶技術咨詢:
(略)
拍輔機構:
(略)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本院咨詢。
法院地址:
(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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