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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藁城區衛健局2025年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公示

所屬地區:河北 - 石家莊 發布日期:2025-05-12
所屬地區:河北 - 石家莊 招標業主:登錄查看 信息類型:其他公告
更新時間:2025/05/12 招標代理:登錄查看 截止時間:登錄查看
咨詢該項目請撥打:15055702333
(略)衛健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略)事項名稱:(略)
法定實施主體行使層級第一責任層級
1對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八十六條《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公布,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一條《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香港、澳門特別(略),2007年2月9日印發)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2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8月20日通過)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八十六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五條第二款《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第六十六條《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衛醫政發〔2022〕33號2022年12月20日施行)第三條、第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9號)第四條《醫療機構預檢分診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條《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衛醫政發〔2009〕77號2009年8月5日發布)第三條《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2號2010年1月5日印發)第四條第二款《(略)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國衛醫發〔2018〕25號2018年7月17日印發)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第四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衛生部令第26號)第四條《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2號)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3對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器械的監督檢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7年5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五十四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4號)第三十七條《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規劃發〔2018〕12號2018年5月22日印發)第五條《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衛醫政發〔2011〕11號,2011年1月30日印發)第三條《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三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4對醫療技術管理的監督檢查《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9號)第四條《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衛辦醫政發〔2010〕194號,2010年12月6日印發)第四條《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1號)第四十條《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衛科教發〔2015〕48號,2015年7月20日印發)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臨床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衛醫發﹝2014﹞80號,2014年10月16日印發)第二十六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4號)第四條《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2023年10月20日國務院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2023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7號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2006〕94號,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衛醫發〔2006〕73號,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5對醫療文書的監督檢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五條第二款《處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第三條《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衛醫政發〔2010〕11號,2010年3月1日實施)《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國衛辦醫發〔2017〕8號,2017年2月15日印發)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6對醫療質量的監督檢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6月20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1號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1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醫療質量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三條《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3號)第三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7對精神衛生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8對中醫藥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條《河北省中醫藥條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五條《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衛醫政發〔2022〕33號,2022年12月20日施行)第三條、第十四條《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4號)第三條《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2號)第三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9對獻血工作、采供血、臨床用血及原料血漿采集供應行為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四條《血液制品管理條例》(1996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條《河北省獻血條例》(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六條第三十七條《血站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7日衛生部令第44號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3月27日《衛生部關于對〈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28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1月1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令第18號)第三次修訂)第六條、第五十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2年6月7日衛生部令第85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2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修訂)第二條《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衛科教發〔1999〕第247號1999年10月01日施行)第二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0對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7日衛生部令第44號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3月27日《衛生部關于對〈血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修訂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28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1月1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令第20號)第三次修訂)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1對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8號)第四條,第二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2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六條、第五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3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五條《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三條第四款,第四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4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工作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七(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5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略)
16對消毒工作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7號公布,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13年6月29(略)修訂)第六條、第五十三條《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根據2016年1月1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7對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發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第六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8對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第六十二條;《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職健函〔2020〕340號修訂)第(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19對開展放射診療的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1月1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訂)第三條、第三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20對除放射診療機構外放射工作單位:(略)
21對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根據2017年11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三十(略)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22對公共場所的監督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略)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略)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23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略)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h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主管(略)(略)衛生健康局
24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主管本(略)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河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略)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設(略)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略)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生活飲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石(略)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維護的監督檢查工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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