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以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現將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16日(5個工作日)。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提出聽證申請。
通訊地址:
(略)
聯系電話:
(略)
電子郵箱:
(略)
(略)
項目
名稱:
(略)
建設
地點:
(略)
建設
單位:
(略)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項目
概況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公眾參
與情況
備注
1
(略)電子級三氟化硼氣體及三氟化硼絡合物項目
(略)廠區內(北區)內(中心地理坐標:E118°1′37.104″,N36°57′57.278″)。
(略)
(略)
項目已取得山東省建設項目備案證明,項目代碼為:
(略)-
(略)。本次項目主要建設內容:主要涉及電子級高純三氟化硼、三氟化硼氣體、三氟化硼絡合物生產,項目租賃寶源化
(略)污水處理站。項目建成后,設計年產電子級高純三氟化硼300噸,三氟化硼氣體3800噸,三氟化硼乙腈700噸,三氟化硼乙腈固體487噸,三氟化硼碳酸二甲酯1000噸,三氟化硼四氫呋喃500噸,三氟化硼乙醚988噸,三氟化硼甲醚300噸,三氟化硼醋酸200噸,三氟化硼單乙胺100噸,三氟化硼甲醇200噸,三氟化硼乙酸乙酯500噸,三氟化硼苯甲醚100噸,三氟化硼丁醚100噸,三氟化硼哌啶100噸,副產濃硫酸約30794.88噸。
(一)本項目廢水主要為初期雨水、
(略)排水、廢氣處理定期排水、真空泵定期排污水及職工生活污水。其中初期雨水、
(略)排水
(略)工業廢水處理站處理后,
(略);生活污水、廢氣處理定期排水、真空泵定期排污水進
(略)綜合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后,排入葛洲壩水務(桓臺)
(略)集中進一步處理。
外排廢水須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要求和葛洲壩水務(桓臺)
(略)進水水質要求。
(二)本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三氟化硼工藝廢氣、硫酸儲罐、危廢暫存間廢氣、三氟化硼絡合物工藝廢氣、產品倉庫、原
(略)呼吸口廢氣、氟化氫儲罐呼吸口廢氣、污水處理站廢氣。
項目三氟化硼工藝廢氣、硫酸儲罐、危廢暫存間廢氣經1#堿噴淋+1#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20m排氣筒(DA001)排放;三氟化硼絡合物工藝中離心和包裝廢氣經集氣罩+密閉隔間收集,其余廢氣及產品倉庫、原
(略)呼吸口廢氣經密閉管道收入二級冷凝+二級堿噴淋+2#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20m排氣筒(DA002)排放;2#二級活性炭吸附脫附裝置中活性炭脫附產生的廢氣經二級冷凝+二級堿噴淋處理后,通過20m排氣筒(DA002)排放;氟化
(略)呼吸口廢氣經水洗塔處理后,經管道輸送至1#堿噴淋+1#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通過20m排氣筒(DA001)排放;污水站廢氣經密閉管道收入3#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20m排氣筒(DA003)排放;硼酸投料過程產生的顆粒物經集氣罩收入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0m排氣筒(DA004)排放。
有組織VOCs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須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表1有機化工企業或生產設施VOCs排放限值中其他行業Ⅱ時段標準要求;有組織四氫呋喃、乙腈、甲醇、二氯甲烷排放濃度須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表2廢氣中有機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有組織顆粒物、氟化物、硫酸霧排放濃度須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4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組織臭氣濃度、硫化氫、氨須滿足《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略))表1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無組織廢氣VOCs廠界濃度須滿足《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表3要求;氟化物廠界濃度須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略))表5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氣濃度、硫化氫、氨廠界濃度須滿足《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略))表2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顆粒物、甲醇廠界濃度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略))表2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三)固體廢棄物實施分類管理和妥善處理處置工作。按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分類收集、妥善安全處置固體廢物。運營期間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包裝袋/桶、蒸餾殘液、沉降冷卻塔殘渣、脫重塔殘渣、廢活性炭、冷凝廢液、廢導熱油、廢機油、廢機油桶、實驗室廢液、廢布袋、設備清洗廢料、污水處理站污泥、廢過濾介質等,須委托有資質單位:
(略)
(四)合理布局,優先選用低噪聲先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要采取車間內建設、減振、隔聲等措施,營運期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略))中的3類標準。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對重點污染
(略)、一般污染
(略)等采
(略)防滲措施。加強污水站、事故水池、地下管
(略)域防滲措施的日常維護,防止對地下水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根據環境風險評價、環境應急預案
(略)實際現狀,熟練掌
(略)的所有風險源及相應的應急措施,在風險源安裝預警和監測裝置,建設相配套的事故應急設施,配備應急物資、設備,在非事故狀態下不得占用,并定期進行維修保養;每年定期舉行應急演練;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對風險評價實行動態管理,保證事故發生時立即進入應急狀態,確保環境安全。
(七)該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應控制在該項目許可的總量控制指標之內,并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相關要求,做好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工作,落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制度。
(八)應當對施工期、運營期的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一起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理。不得采用國家、地方淘汰的設備、產品和工藝,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
(略)
企業已自行開展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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