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公告
(第2次發布)
(略):海中聯社交﹝2025﹞00012號
溫馨提示:
1.
(略)上報名(網址:https://
(略))。
2.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務機構接受本項目權屬人的委托而發布的。本次項目所有信息均由項目權屬人以書面形式提供,由項目權屬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是
(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海中聯社”)以書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供的,報名人須自行進行了解核實(含實地勘察、測量、查閱相關資料等)并承擔風險。
3.本項目以現狀為準,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項目的說明和圖片資料等,僅供報名人參考,不構成對項目的任何擔保。請報名人在報名參與競投前必須仔細審查本項目的情況,調查項目的權屬情況、合法性、是否存在未決的糾紛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況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請報名人務必仔細審閱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樣本、交易須知、資產現狀圖或四至圖)。報名人應認真了解核實本交易項目的實際情況,報名人一旦報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關約定以及本交易項目的現狀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責任自負,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4.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項目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5.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農村集體資產,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
(略)
(略)受海中聯社委托,定于2025年5月23日09:30對百畝園土地A11項目(以下簡稱“交易項目”)進行交易,
(略)上競投方式:
(略)
一、交易項目情況
(一)交易資產名稱:
(略)
(二)交易資產類型:園地。
(三)屬于農用地,面積:1.27畝,位置:七社百畝園,須簽訂《農藥使用告知書》《安全使用農藥承諾書》;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
(四)交易資產坐落位置:七社百畝園。
(五)交易資產面積:1.27畝。
(六)交易資產的數量:1個。
(七)交易資產的用途:種植。
(八)交易資產現狀情況:(1)租賃,(2)現時交易資產有移動板房及花棚。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機構:
(略)。
(二)交易方式:
(略)
(三)競得人確定原則:不低于底價,價高者得。
1.只有一個競投人的,以成交價不低于底價確定為競得人。如競得人拒簽交易成交確認書的,視為競得人違反規則,自動放棄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2.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
(略)
3.有兩個以上競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優先權的,若全部競投人不舉牌應價的,則以抽簽方式:
(略)
(四)交易底價、競價階梯、租金、交易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
1.交易底價:¥
(略)/年/畝起;
2.競價階梯:¥
(略)/年/畝/次;
3.租金以實際競得價為準,租金按每半年收取;
4.租金遞增方式:
(略)
5.交易保證金為¥
(略)(大寫:叁萬捌仟壹佰元整),在報名截止前(即2025年5月21日16:00)
(略)保證金專用賬戶,
(略)。
(略)的視為未交納成功,交易保證金在交易結果公示期(5個工作日)結束后5
(略)退還。
6.合同履約保證金¥
(略)(大寫:叁萬捌仟壹佰元整),在確定競得人后,競得人參與交易時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交易結果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自動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注:交易保證金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不足部分補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競得人逾期不辦理的,則視為競得人違反交易規則、合同約定及放棄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五)租賃期限:自簽約日期起至2035年3月31日至(預計為9年9個月27日),以最終簽訂的合同約定為準。(租賃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土地類項目不得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
(六)交易準入條件
中國境內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七)合同簽訂
競得人在交易結果公示期(5個工作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憑《
(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成交確認書》與出租方簽訂交易合同。如因競得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與經濟聯社簽訂合同的,視為競得人放棄交易競得資格,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給經濟聯社,由經濟聯社全權予以處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與競得人簽訂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須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回競得人所繳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本次交易的結果視為無效。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而產生的其他糾紛,由雙方另行處置。
(七)資產交付時間: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
(八)資產交付方式:
(略)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交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土地違法、違法建設、環境違法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或者處理未完結等情況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農用地。
(二)承租方是資產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實際使用前,應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設備、設施的配置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三)嚴格按照土地性質規范使用用途,租用的農用地要保證農地農用,嚴禁以設施農業的名義進行非農建設,不得破壞耕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否則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四)在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方須簽署《農藥使用告知書》《安全使用農藥承諾書》;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如承租方拒絕簽署則視作承租方自動放棄該農用地承租資格,其所交納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回,并作為因其違反《租賃合同》等有關文件、協議的違約金歸出租方所有。
(五)租賃的農用地僅作農業生產用途,不得作其他經營性用途,不得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不得硬底化,不得填倒余泥及雜物,不得搭建違章建筑物,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
(六)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
(略)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被判定違法違規或被處罰,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負責,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七)租賃期內,承租方必須守法經營,不得將農用地另作他用,如承租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相關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與出租方無關。租賃期內,如出現牌照、消防、衛生等有關手續不合格、超越經營范圍或不依法經營、被城管、市場監管、公安、環保、消防、國土規劃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營業、有污染或有損村容村貌、社民投訴意見較大、經勸告無改變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土地,所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且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八)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落實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若承租方在生產經營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以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此產生問題的,由承租方承擔相應責任,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九)承租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土地,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同時,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租賃期內,河涌邊3
(略)控制面積,如遇上級部門或河涌管理規劃、建設使用及要求拆除時,出租方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互不補償,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減租。
(十一)本合同存續期間,如遇國家征收、征用該土地、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續征收、征用該土地或因規劃需要,或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許出租,
(略)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的,出租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本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搬遷期限屆滿之日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逾期搬遷的,一切地上附著物及該土地內屬于承租方的設施物品,視承租方自愿放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征收、征用部門如有補償: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出租方所有。該土地上房屋(所有不動產)、花棚、附屬物設施、青苗補償費、農作物及用于農業生產設施等的補償費全部歸出租方;其他補償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承租方租賃租金計付至實際交還租賃土地之日。征收、征用部門如無補償:雙方互不補償。
(十二)若承租方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轉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承租方才能轉租或與其分租客戶簽訂分租合同。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簽訂的所有租賃合同,出租方有權保留一份備查。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產生的安全生產、消防、市場監管、環保、防疫、勞資糾紛、日常管理、糾紛、損失、賠償、債權債務等全部事項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十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以簽訂《
(略)經濟聯社農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為準。
(十四)最終解釋權歸海中經濟聯社所有。
四、報名事項
(一)
(略)上報名。
報名人請于2025年5月13日9:00至2025年5月21日12:
(略)(網址:https://
(略))
(略)上報名或關注“荔灣三資”微信:
(略)
(二)報名人填寫報名信息時上傳的材料如下,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1.法人單位:
(略)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須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按照交易公告發布的規定提交其他相關資料(如:原租戶證明/稅收證明)。
(三)
(略)或“荔灣三資”小程序點擊進入本項目查詢報名狀態,審查不通過的可在報名期內修改補充報名資料,若逾期補充資料則報名人報名失敗。
(四)審查通過的,
(略)或小程序,選擇進入本項目,根據頁面提示,獲取:
(略)
(五)報名人一旦成功報名參與本次交易活動,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項目情況,認可交易標的物現狀,了解交易標的物產權、消防、周邊環境、
(略)及存在的瑕疵等詳細情況,理解和接受有關交易的全部內容,同意以底價或最終成交價確定競得人,愿承擔參加交易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并愿意按照交易的一切約定承擔履行義務的風險和責任,同時享有相應權利。若報名人未被確認為承租方,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將在該項目交易結果公示期滿后(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5
(略)退回其交易保證金。
(六)報名期間所有信息通知將通過短信形式發送到與“
(略)”
(略)上,請報名人關注好信息動態,
(略)后,視為通知送達,
(略)有誤等問題,所產生的責任及損失由報名人自行承擔,與交易服務機構無關。
五、交易保證金交納要求
報名人在2025年5月21日16:
(略)指定的專用賬戶,并確保在交納交易保證金截止時間前已到賬(以交易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不按轉出時間計算)。
(略)(如:
(略):海中聯社交﹝2025﹞00012號)。
(略),一人同時報名不同的交易項目時,
(略)分別轉賬。(交易保證金只接受銀行轉賬方式:
(略)
報名人按照上述交易保證
(略)(注意:
(略)隨機生成,每宗交易均不相同,
(略)),支付交易保證金的戶名與報名名稱:
(略)
六、交易競價
競投人須在2024年5月23日10:10-10:
(略)或“荔灣三資”小程序進入競投大廳點擊“簽到”按鈕,未按時進場簽到的視為自動放棄競投資格,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回,經濟聯社予以處理。
交易開始后,競投人可在
(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電子交易展示廳進行出價。競投開始15分鐘內競投人按交易公告要求自由出價,競價結束前3分鐘內無人出價的,
(略)顯示的最高出價為當前最高出價;如有競投人在競投結束前3分鐘內出價,系統自動將出價時長順延3分鐘,等待下一次出價,以此類推,直至無人出價,以最后出價作為本交易項目成交價。(
(略)“資料下載”欄目進行了解(網址:https://
(略))。
七、系統故障的處理方式:
(略)
(一)競投人應對其注冊賬戶安全負責,
(略)賬戶及密碼,賬戶的注冊、登錄、競投等所有交易環節應由競投人本人操作,若委托他人代為操作的,競投人應及時跟進和確認。
(略)的用戶,
(略)的一切行為均視為該競投人本人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競投人自行承擔,本交易服務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
(略)服務器時間為準,
(略)服務器的時間為依據。
(略)時間不符而導致未按時參與報價的,后果由競投人自行承擔;
(三)因競投人使用的計算機、手機、
(略)絡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遺失數字證書、遺忘或
(略)進行報價的,后果由競投人自行承擔;
(四)
(略)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
(略)上競投活動被迫停止的,交易服務機構及時暫停、終止或重新另行安排時間組織競價活動(恢復到交易停止前狀態),交易服務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
(略)(略)上競投活動延期或者改期的,交易服務機構將在第一時間以公告、電話、短信等不少于一種以上形式告知所有競投人,交易服務機構不對交易項目延期或改期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八、交易結果公示
(一)交易結束后,交易服務機構須發布交易結果公示,公示期自發布交易結果公示次日起計5個工作日,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請于公示期內,在工作日的辦公時間(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由本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及相關的實質證據材料,
(略)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
(略)進行報名資料核對,現場簽訂《
(略)經濟聯社集體資產交易成交確認書》。若競得人現場拒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發現競得人報名資料與原件不符的或提供虛假材料,本次交易結果作廢,其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交易公告約定轉經濟聯社,由經濟聯社全權予以處理。
(三)本交易若在交易結果公示期內并無收到任何有效異議,合同簽訂后,由權屬人、合同甲乙雙方所產生的一切矛盾糾紛、法律責任均與交易服務機構無關。
九、聯系方式:
(略)
權屬人:
(略)(略)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第七經濟社)
聯系人:
(略)
交易機構名稱:
(略)
聯系地址:
(略)
聯系人:
(略)
監督機構:
(略)(略)農業農村局
監督電話:
(略)
本交易一旦報名成功,不得撤回,
(略)所有。
附件:合同樣本
(略)(蓋章)
2025年5月12日
(略):
(略):
(略)經濟聯社農用地租賃合同
(僅供參考使用)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略)碼: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經營主體類型:集體經濟組織/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略)碼: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經營主體類型: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產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略)碼:聯系電話:
(略)
聯系地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農用地租賃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農用地概況
甲方將位于的農用地場地出租給乙方,該地塊面積畝(耕地XX畝、設施農用地XX畝、其它農用地XX畝)。乙方對甲方出租的土地情況已作充分了解,保證租賃期內僅用于農用生產經營活動,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聯社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經營。
第二條租賃期限
(一)本合同的農用地租賃年限為年月(最長不超過2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免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內只免收應繳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經營費用如水電費等由乙方按規定交納。
(三)計租期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合同履約保證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略)
(一)合同履約保證金及支付方式:
(略)
在本合同簽訂天內,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交納人民幣元(大寫:)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屆滿,如乙方無違約行為并依約定將農用地完好交還給甲方后,保證金全額無息退回給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視作違約處理,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賃上述農用地的使用權。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應向乙方退還保證金。
(二)租金標準和支付方式:
(略)
租金采用第種方式:
(略)
1.有遞增方式:
(略)
2.無遞增方式:
(略)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略)
具體租金額如下表:
起止日期
月租金標準
月租金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畝)
小寫:元
大寫: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畝)
小寫:元
大寫: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畝)
小寫:元
大寫: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元/㎡(畝)
小寫:元
大寫:元
每月日前支付當月租金(或在合同簽訂天內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必須按規定期限繳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計算,并與所欠租金一同繳交。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達到天,則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農用地,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同時,乙方在租賃土地范圍內的種植(養殖)物、附著物、地上建(構)筑物等物資財產均歸甲方所有,不得拆除。
第四條場地交付
(一)甲方于年月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將該土地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二)乙方于年月日(合同期屆滿之日)或合同解除、終止日前將所租賃的農用地歸還甲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求的由乙方建設的花棚、房屋及附屬設施、增設及安裝的構筑物、道路、水電設施等所有動產、不動產,合同解除、終止、期滿后全部不作價,乙方不得拆除及損壞,無償歸甲方所有。
(三)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終止時,乙方應在期滿或終止日前自行清理該農用地一切地上附著物(合同約定歸甲方所有的除外)及該土地內屬于乙方的物品。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的土地時,乙方每延遲一天按合同期限屆滿或解除、終止當月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費直至交還土地之日止,除限期遷出和補交占用期間使用費外,乙方還須按合同期限屆滿或解除、終止當月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七天未清理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由此而造成乙方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農用地的使用與維護
(一)乙方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出租土地,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租用農用地的租賃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二)乙方向甲方歸還農用地時,農用地有損毀的,乙方要負責修復。乙方拒絕修復的,甲方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修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填高或挖深農用地。
(四)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農用地上搭建設施。經甲方同意搭建的設施,其權屬歸甲方所有,如發生政府征地或甲方發展需要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地上設施不另行賠償。
(五)乙方應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允許范圍內合理利用出租農用地,應確保農地農用,符合當地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保持農用地環境干凈整潔,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污染農用地生態環境。
(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租賃范圍外的土地。
(七)租賃期間,農用地的維護管理由乙方負責,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轉租
(一)合同期內,乙方不得轉租租賃的農用地。如確需轉租,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在甲方的見證下簽訂轉租補充合同,轉租手續費
(略)/份,否則作乙方違約處理,甲方有權解除單方合同,收回出租的農用地,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乙方與其轉租戶簽訂的所有租賃合同原件向甲方報備一份,甲方有權保留一份備查。
(二)如乙方經甲方同意進行轉租,乙方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本合同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不因轉租而改變。
2.負責轉租期間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轉租戶收取租金等)。
3.轉租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對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轉租農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規定的用途;
5.轉租合同應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終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與轉租戶的轉租合同同時終止”。
6.要求轉租戶簽署保證書,保證其同意履行乙方與甲方合同中有關轉租行為的規定,并承諾與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對甲方承擔連帶責任。在終止本合同時,轉租合同同時終止,轉租戶無條件遷離租賃農用地。乙方應將轉租戶簽署的保證書原件,在轉租合同簽訂后的日內交甲方存檔。
7.負責因轉租行為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消防、市場監管、環保、防疫、勞資糾紛、日常管理、糾紛、損失、賠償、債權債務等全部事項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8.負責因轉租而產生的稅、費。
第七條稅費繳交
乙方在租用期內,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當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法經營和依法繳納稅費規費,乙方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承擔。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經營風險和損益。
第八條農用地續租
合同期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甲方無償收回該土地使用權。乙方如意向續租,須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續租申請書,并重新參與交易,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九條農用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續期間,如遇國家征收、征用該土地、城中村改造、甲方以合法手續征收、征用該土地或因規劃需要,或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許出租,
(略)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的,甲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本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搬遷期限屆滿之日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逾期搬遷的,一切地上附著物及該土地內屬于乙方的設施物品,視乙方自愿放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征收、征用部門如有補償: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甲方所有。該土地上房屋(所有不動產)、花棚、附屬物設施、青苗補償費、農作物及用于農業生產設施等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其他補償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乙方租賃租金計付至實際交還租賃土地之日。
征收、征用部門如無補償:甲方乙方雙方互不補償。
第十條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如水費、電費、垃圾費等)。
2.甲方對出租的農用地擁有所有權,并對出租農用地的經營利用進行監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
3.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督促乙方有關人員進行整改。乙方生產中存在重大隱患或險情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礙乙方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5.配合乙方辦理相關項目申報手續。
6.未經乙方同意,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高租金金額。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租賃的農用地,享有租賃農用地的收益權和自主經營權。
2.承諾租賃的農用地僅作農業生產用途,不得作其他經營性用途,不得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
3.對租賃的農用地只有使用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包、買賣、轉讓、閑置、荒蕪租賃的農用地。
4.不得擅自變更租賃地塊用途,如確需改變,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乙方擅自變更租賃用途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5.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府文件等規定的情況下,可在租賃農用地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須是臨時建筑,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報相關部門審批后方能搭建;所搭建的建筑物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結構進行構建,其設施僅作農業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經營性活動;同時不能改變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關規定和相應的消防條件。
6.嚴格按以下要求使用和保護耕地:
(1)確保所承租的耕地面積不變;
(2)嚴格按照耕地使用的法規政策要求使用和經營所承租的耕地,嚴禁新增違規使用耕地、土地違法等行為,并確保所承租耕地不受破壞;
(3)自覺接受經濟聯社、街道辦事處、區規劃資源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對耕地使用的巡查監管;
(4)及時整改、消除所承租耕地上新增違規使用耕地、土地違法等問題。
7.自行負責在租賃農用地的一切生產、經營費用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一切事故責任。
8.自行負責并按時依法繳納稅務、工商、環衛、環保、稅費等費用,負責并按時繳交水電費用。水電費和衛生垃圾費由乙方負責,按海中聯社標準交納。
9.自行承擔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和相關法律責任、經營風險以及損益。
10.不得用租賃的農用地抵償債務或進行抵押貸款。
11.不得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12.甲方逾期超過60天未能將本合同項下的農用地交給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3.嚴格遵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及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接受和配合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嚴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齡工和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若乙方違反本條款的約定,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監督檢查,進場前將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報甲方,當甲方對乙方存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須按照甲方文字或口頭的整改要求,及時糾正本單位:
(略)
15.對于乙方租用的場地,該場地如果
(略)政府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
(略)(或基本農田
(略))內,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基本農田
(略)管理條例》,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嚴禁土地硬底化。
16.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搬離場地,或者單方發函解除合同的行為,并不會產生本合同解除、終止的法律后果,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直至雙方辦妥場地交接、合同終止手續。
17.租賃場地內一律不得明火煮食及住人,一經發現將作停水停電處理。如公安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拒不整改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18.租賃場地內不準電瓶車充電;場地內要人走斷電。乙方須在租用的場地上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煙感器等),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19.乙方不得擅自搭建花棚、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必須按原狀生產經營,如必須加建、搭建種植大棚等的,必須向國土等相關部門提交設施建設方案申請備案許可后才能按申請方案加建、搭建種植大棚,沒有按規定程序私自加建、搭建大棚的所產生的違法行為與經濟損失等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20.如乙方不按規定使用土地,產生違法用地的后果由乙方自費整改至驗收合格。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按乙方違約處理。
21.乙方不得占道經營,不得硬底化,不得傾倒余泥及雜物,不得搭建違章建筑物,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且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22.(按實際需要填寫)。
第十一條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影響,也不因經濟聯社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簽訂補充合同。
(四)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同時有權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1.未按時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出借所承租土地的;
3.發生違規使用耕地、土地違法、損壞承租農用地等行為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承租土地用途的;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設構筑物的;
6.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8.拖欠租金天以上(含本數);
9.連續半年棄耕拋荒的;
10.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內,如因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自行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同時有權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過日(含本數);
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四款中約定乙方違約行為的。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區、街相關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交易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土地違法、違法建設、環境違法等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或者處理未完結等情況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農用地。
(二)承租方是資產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在實際使用前,應確保相關設備、設施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設備、設施的配置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三)嚴格按照土地性質規范使用用途,租用的農用地要保證農地農用,嚴禁以設施農業的名義進行非農建設,不得破壞耕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否則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四)在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方須簽署《農藥使用告知書》《安全使用農藥承諾書》;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簽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如承租方拒絕簽署則視作承租方自動放棄該農用地承租資格,其所交納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回,并作為因其違反《租賃合同》等有關文件、協議的違約金歸出租方所有。
(五)租賃的農用地僅作農業生產用途,不得作其他經營性用途,不得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不得硬底化,不得填倒余泥及雜物,不得搭建違章建筑物,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合同履約保證金。
(六)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
(略)場監管、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若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被判定違法違規或被處罰,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負責,且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七)租賃期內,承租方必須守法經營,不得將農用地另作他用,如承租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相關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與出租方無關。租賃期內,如出現牌照、消防、衛生等有關手續不合格、超越經營范圍或不依法經營、被城管、市場監管、公安、環保、消防、國土規劃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止營業、有污染或有損村容村貌、社民投訴意見較大、經勸告無改變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收回土地,所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且出租方不作任何補償。
(八)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內,所經營的項目必須落實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若承租方在生產經營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以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由此產生問題的,由承租方承擔相應責任,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九)承租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土地,如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火災及其他安全事故,其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同時,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租賃期內,河涌邊3
(略)控制面積,如遇上級部門或河涌管理規劃、建設使用及要求拆除時,出租方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互不補償,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減租。
(十一)本合同存續期間,如遇國家征收、征用該土地、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續征收、征用該土地或因規劃需要,或國家法規政策規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許出租,
(略)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等情況的,出租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時搬遷,本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搬遷期限屆滿之日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方逾期搬遷的,一切地上附著物及該土地內屬于承租方的設施物品,視承租方自愿放棄,出租方有權自行處置。相關清理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征收、征用部門如有補償: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出租方所有。該土地上房屋(所有不動產)、花棚、附屬物設施、青苗補償費、農作物及用于農業生產設施等的補償費全部歸出租方;其他補償費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承租方租賃租金計付至實際交還租賃土地之日。征收、征用部門如無補償:雙方互不補償。
(十二)若承租方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轉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須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承租方才能轉租或與其分租客戶簽訂分租合同。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簽訂的所有租賃合同,出租方有權保留一份備查。承租方與其轉、分租客戶產生的安全生產、消防、市場監管、環保、防疫、勞資糾紛、日常管理、糾紛、損失、賠償、債權債務等全部事項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十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以簽訂《
(略)經濟聯社農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為準。
(十四)最終解釋權歸海中經濟聯社所有。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交清保證金后生效。合同一式伍份,甲乙方雙方各執壹份,經濟聯社存檔壹份,屬地街道辦事處備案壹份,
(略)備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圖
合同簽署人
甲方
乙方
單位:
(略)
單位:
(略)
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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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略)碼:
(略)碼:
聯系電話:
(略)
聯系電話:
(略)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合同見證人
班子成員簽名:
監事會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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