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
(略)號
(略)(略)建設工程、
(略)(二期)建設工程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的復函
(略)辦事處:
報來《
(略)建設工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函(寧街函〔2025〕129號)》《
(略)(二期)建設工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函(寧街函〔2025〕130號)》
及其附件均收悉。經研究,我局意見如下:
一、
(略)建設工程及二期建設工程,
(略)(略)、橋梁、
(略)、地鐵、管網等重大線形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略)文物保護規定》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在建設前應當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
二、請及時與具有考古發掘團體資質的單位:
(略)
三、在文物考古調查、勘探中,如發現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略)
四、在文物考古調查、勘探中如發現具有特別重大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必須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由具備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
(略)
此復。
附件:廣東省內文物考古發掘單位:
(略)
(略)文物局
2025年5月9日
(聯系人:
(略)
公開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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