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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2第二條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4第四條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5第五條基坑、邊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邊坡(一級、二級)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或突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6第六條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四)危險性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
7第七條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
8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爬升(降)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爬升裝置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四)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五)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重銹蝕、塑性變形、開焊,或其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機與周邊建(構)筑物或群塔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
(九)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9第九條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或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等預制構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卸料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四)腳手架與結構外表面之間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或電梯井道內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且電梯井口未設置防護門;
(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安全鎖失效、安全繩(用于掛設安全帶)未獨立懸掛。
10第十條施工臨時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特殊作業環境(通風不暢、高溫、有導電灰塵、相對濕度長期超過75%、泥濘、存在積水或其他導電液體等不利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
(二)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
11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三)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無專人負責監護工作,或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12第十二條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裝飾裝修工程拆除承重結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復核;
(二)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13第十三條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采取措施;
(三)未按規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
(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達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開始施工;
(五)盾構機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或盾構機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未按有關規定實施;
(六)未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七)未經批準,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新(改、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空、挖掘、爆破等作業。
14第十四條施工臨時堆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二)無支護基坑(槽)周邊,在坑底邊線周邊與開挖深度相等范圍內堆載;
(三)樓板、屋面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15第十五條存在以下冒險作業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車、打樁設備、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未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濃霧或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裝作業、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
(三)施工現場使用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或輪胎起重機等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
16第十六條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7第十七條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8第十八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同時廢止。
解讀該解讀從施工安全管理類、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等10個方面說明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的具體情形,幫助公眾初步識別該領域內安全風險。
一施工安全管理類判定情形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特種作業人員(如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員)無有效資格證書上崗
3.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組織專家論證
公眾如何判斷
觀察工地公示欄:檢查人員資質證書是否齊全、是否公示專家論證結果。
詢問工人:特種作業人員能否出示操作證(如“焊工證”)。
二基坑工程判定情形
1.支護結構變形超過設計限值,或周邊出現裂縫、沉降
2.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降水或排水措施,導致基坑積水
公眾如何判斷
肉眼觀察:基坑周邊是否有明顯裂縫、土體滑移或大量積水。
查看監測公示牌:變形數據是否標注“預警”或“超限”。
三模板工程判定情形
1.支撐體系未按方案搭設,立桿間距過大或缺少水平桿
2.混凝土澆筑時超荷載使用模板,導致支撐失穩
公眾如何判斷
觀察模板支架:是否存在傾斜、桿件缺失或明顯彎曲。
注意警示標識:若模板區域有“禁止超載”提示,但仍在違規堆載材料。
四腳手架工程判定情形
1.連墻件數量不足或拆除后未補設,導致架體晃動
2.腳手架基礎未硬化,或立桿懸空、墊板缺失
公眾如何判斷
檢查連墻件:每層腳手架是否與建筑結構可靠連接(間隔不超過6米)。
觀察地面:腳手架底部是否墊實、有無積水或塌陷。
五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判定情形
1.塔吊、施工電梯未檢測合格或超期使用
2.吊裝作業時未設置警戒區,或信號指揮人員缺位
公眾如何判斷
查看設備銘牌:是否貼有“檢測合格”標簽及有效期。
現場管理:吊裝區域是否有專人值守、拉設警戒線。
六高處作業
判定情形
1.臨邊、洞口無防護欄桿或安全網
2.作業人員未系掛安全帶
公眾如何判斷
觀察樓層邊緣:是否安裝1.2米高防護欄桿并掛設安全網。
工人行為:高處作業人員是否規范使用安全帶。
七施工臨時用電判定情形
1.電線私拉亂接,未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2.配電箱無漏電保護器,或金屬箱體未接地
公眾如何判斷
檢查電線:是否使用破損電纜、接頭是否裸露。
配電箱標識:是否標明“有電危險”且箱門關閉。
八有限空間作業判定情形
1.未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或未配備通風設備
2.作業時無專人監護
公眾如何判斷
觀察作業入口:是否設置“有限空間作業”警示牌及通風設備。
詢問工人:是否有人負責監測氣體并記錄。
九拆除工程判定情形
1.未按方案分段拆除,導致結構失穩
2.未切斷管線或未隔離危險源
公眾如何判斷
查看拆除順序:是否從上至下逐層拆除,而非“掏底”作業。
現場管理:周邊是否設置圍擋并切斷水電。
十高風險工藝與材料判定情形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藝或設備
2.材料燃燒性能不達標(如外墻保溫材料)
公眾如何判斷
檢查材料標識:防火材料是否標明“A級不燃”或檢測報告。
設備合規性:如使用老舊龍門架而非標準塔吊。
判定標準的核心邏輯
1.風險前置:聚焦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情形。
2.全面覆蓋:從管理漏洞(如人員資質)到實體隱患(如基坑變形)均納入判定。
3.兜底條款:其他嚴重違反法規且危害性大的行為,也可判定為重大隱患。
通過以上方法,公眾可初步識別工地安全隱患,若發現隱患,可向當地住建部門反饋隱患線索,推動形成“人人參與安全監督”“人人都是安全員”的社會共治局面。
來源:蘭州落實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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