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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就
(略)公開征集涉企行政執法問題線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圍
(略)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區直機關各行政執法單位:
(略)
(一)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行為,包括:
1.亂收費。包括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未依法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違規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巧立名
(略)場經營主體收費;違反規定收費、變相收費、收費不入賬等情形。
2.亂罰款。包括執法主體及執法人員不適格,未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罰款;未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制度,不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首違不罰、減免罰等規定,加重企業負擔;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不到位等情形。
3.亂檢查。包括不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存在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未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要求亂檢查等情形。
4.亂查封。包括未按照法定權限、條件、程
(略)場經營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查封、凍結和扣押中存在超范圍、超期等影響企業正常經營行為;存在應當解除查封、凍結或者扣押而不解除、手續辦理不及時等不作為、慢作為問題等情形。
(二)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行為。包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屬地管轄原則,違規異地實施行政執法;直接或變相下達罰款收入指標、重復罰款、以罰代管、以罰增收;將考核考評結果與案件辦理或罰款收入掛鉤;違法違規設置、為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或者濫用“電子眼”等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要求開展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清理、規范工作。對社會關注度較高、投訴舉報集中、違法行為頻繁發生等罰款事項未深入開展源頭治理等情形。
(三)執法標準不一致,要求不統一,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包括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公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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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該罰不罰、“吃拿卡要”、粗暴執法,以及執法不作為等違反執法規范要求行為。包括不執行罰繳分離制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費用;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中介、個人與執法單位:
(略)
二、征集線索時間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線索反映方式:
(略)
(一)電子郵箱:
(略)
(略)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電子郵箱:
(略)
(二)電話舉報
(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三)來信舉報
將問題線索及相關證據書面材料郵寄至廣
(略)(略)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郵編:533000。
(四)掃描二維碼舉報
通過手機掃描以下二維碼,進入《
(略)(略)涉企行政執法問題線索填寫表》頁面,按照問題提示填寫并點擊提交。
四、有關事宜
(一)投訴舉報問題線索時應注明投訴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
(略)
(二)投訴舉報人應當客觀準確反映問題,不得虛構問題線索和夸大事實進行惡意投訴舉報;如借投訴舉報名義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我局將對線索提供人反映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密。已由紀檢監察機關、信訪等部門受理,或已申請行政復議和進入司法程序的相關問題線索,不納入本次受理范圍。
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監督,積極提供相關問題線索。
特此公告。
(略)(略)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
2025年4月29日
END
來源:
(略)(略)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
編輯:梁譯元
審核:黃天成
監制:王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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