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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news4月2日,
(略)印發《
(略)(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補償辦法》)。《補償辦法》共5章33條,重點在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補償、
(略)建設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鼓勵貨幣化安置、房票安置和購買政府性房源,進一步加強和規范
(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略)
《
(略)(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略)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
(略)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略)分局反映。
(略)
2025年4月2日
(略)(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
(略))等有關規定,結
(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略)(略)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含農轉居人員),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略)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略)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略)內征收土地管理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
(略)內征收土地相關工作。
區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審計、城管、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先補償安置、后搬遷。
對農村村民住宅給予補償安置后,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應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記載情況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未辦理確權登記的存量農村住宅,如果符合
(略)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政策中明確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原則和《
(略)(略)“房地一體”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中明確的存量宅基地使用權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原則,可以參照取得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進行補償安置。
第六條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對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現狀建筑,若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且符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定,經村集體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對現狀房屋不超過28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拆一補一”復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物業、農村村民住宅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實行貨幣補償。屬于未經村集體批準,私自占地建設的不予復建安置,按建安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七條對非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或者購買房屋的補償,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或因征地由原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的情形外,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的補償對象與房屋建造人或者購買人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在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明確具體權益分配前,可將相關補償費用按程序進行公證提存。
第二章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
第八條農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以合法產權建筑面積或者合法批準用地面積的3.5倍,兩者取較大值進行確定。
實際建筑面積不足或等于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實際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實際建筑面積不足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按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農村村民住宅的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第九條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方式:
(略)
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十條有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按照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按照每戶農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確定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復建房屋優先選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由區政府籌建安置房源作為產權調換。
農村村民住宅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據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按復建房屋的建安成本價購買。
農村村民住宅合法補償建筑面積超過標準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的,回購價標準為
(略)/平方米。
第十二條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提供同地段國有土地上住宅性質的商品房、政府性房源作產權調換,具體方案由鎮政府、街道辦事
(略)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給予貨幣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除按照貨幣補償標準執行外,再按照280平方米的面積,以
(略)/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貨幣獎勵。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選擇房票安置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具體方
(略)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支付搬遷費。具體標準如下:
本村戶籍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標準發放搬遷費,以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的戶籍人數為準,每戶每次不少于
(略)。非本村戶籍按每戶每次
(略)的標準發放搬遷費。搬出、搬入各計1次。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在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自行安排住處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
(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
(略)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合法補償建筑面積,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
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在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使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周轉用房,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內的水、電等費用自負。水、電等費用超過原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標準部分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
(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
(略)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合法補償建筑面積,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十七條因征收土地造成農村村民住宅出租權益損失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貨幣補償。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對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按出租面積,以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
(略)位同類型
(略)場租金的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按36個月計算;剩余租期不足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計算。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在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家庭在本行政村之外租房居住,且家庭成員有就讀小學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支付小學生交通費。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提供家庭成員就讀小學的學校書面證明及房屋租賃合同,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為準。具體標準如下:
每名小學生每月發放交通費300元。小學生交通費據實發放。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提前完成簽約和搬遷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提前簽約獎勵和提前搬遷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提前簽約獎勵。
1.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2萬元/宅計算。
2.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1萬元/宅計算。
3.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予提前簽約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1.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交房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乘以200元/平方米計算。
2.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交房的,按照農村村民住宅的合法補償建筑面積乘以100元/平方米計算。
3.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交房的,不予提前搬遷獎勵。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選擇復建安置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停車位優惠購置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免費獎勵1個停車位,并可按5萬元的價格再購買1個停車位。放棄已通過免費獎勵方式:
(略)
(二)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按3萬元的優惠價購買1個停車位,并可按6萬元的價格再購買1個停車位。
(三)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時交房并提交授權委托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手續的,按5萬元的價格購買1個停車位。
(四)停車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則,通過抽簽方式:
(略)
(五)若
(略)停車位按照上述方式:
(略)
第三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補償
第二十一條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按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祠堂、圩集、廟觀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其他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不具備復建安置和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搬遷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補償標
(略)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對因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商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四條因征收土地造成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停產停業損失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貨幣補償。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對已辦理營業執照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按80%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
(略)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型
(略)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按6個月計算。
第二十五條因征收土地造成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出租權益損失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貨幣補償。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對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100%計算;對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80%計算。具體標準如下:
按出租面積,以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
(略)位同類型
(略)場租金的評估價計算,剩余租期超過36個月的,按36個月計算;剩余租期不足36個月,按實際剩余租期計算。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補償款的10%計算。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第11天至第2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補償款的7%計算。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第21天至第3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補償款的3%計算。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權利人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超過3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不予提前搬遷獎勵。
(五)若補償款超過3000萬元的,按3000萬元計算。
(六)未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時間完成搬遷的,不予提前搬遷獎勵。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的貨幣補償款、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出租權益損失、獎勵等權益分配方式:
(略)
補償對象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的時間進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補償中涉及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出租權益損失等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
(略)
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四章
(略)建設
第二十九條
(略)建設模式在征求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意見后,由
(略)建設單位:
(略)
第三十條
(略)建設標準。
(一)戶型與面積。
(略)按照高層電梯住
(略)的標準建設,并明確安置房戶型和面積。
(二)公建配套。按照規劃要求配
(略)公建配套設施,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三)市政配套。
(略)、供電、供水、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燃
(略)政配套設施由管線主管部門配建至
(略)紅線內。
(略)紅線內應包含供電、給水、排水、弱電、有線電視、燃氣等配套建設,由
(略)建設單位:
(略)
(四)商業配套和車位。
(略)配建相應的商業配套和車位,具體以規劃審批為準。
(五)安置房的裝修標準。原則上統一進行普通裝修,主要包括:廳、房、過道墻體及天花油乳膠漆,地面鋪拋光磚;廚房、衛生間墻面貼瓷磚,地面(含陽臺)鋪防滑磚;門窗齊全;室內基本水、電、排水設施齊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建安成本價”,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設施設備安裝成本之和。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設房屋的投入,安裝成本是指安裝房屋設施設備的投入,兩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墻體、門窗,水電工程的強電、弱電(安防、有線電視、電信寬帶),以及給水(含純凈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調排水)等。建安成本
(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
本辦法所稱“重置價”,是指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時點的
(略)場環境下,重新建設與征收土地涉及的物業、農村村民住宅類型、結構等方面基本一致的新物業、農村村民住宅的全部費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費用,不包含購買物業、農村村民住宅所占土地的成本。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明確之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等文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對特殊重要情況,由鎮政府、街道辦事
(略)政府審定后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印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本辦法施行前政府及職能部門已發布征收土地相關公告或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繼續按原公告內容及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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