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承諾
我方擬轉讓所持有標的資產,并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思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項外,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次轉讓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交易過程中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聯交所相關交易規則及規定,恪守轉讓公告約定,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5)我方已認真考慮本次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自行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及聯交所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略)GR2025SH
(略)-2
業務負責人王凌智
業務負責人手機
(略)
業務負責人電話-
重要信息披露1、本次轉讓價格含增值稅。2、本次評估結論僅限設備本體價值,未考慮后續拆卸及運輸等資產移地費用提請報告使用人注意。
受讓方資格條件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讓方須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讓方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無不良經營記錄。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1.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的情況下,于掛牌期內遞交受讓申請,同時在掛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銀行賬戶到賬為準),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遞交交易保證金(具體金額詳見保證金設定)
(略)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遞交保證金后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物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交易各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即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2.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且遞交保證金的競買人,采用協議方式:
(略)
轉讓方名稱:
(略)
(略)其他降價請示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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