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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確立了永久基本農田概念。“永久基本農田”是在原《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概念基礎上提出來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農田中挑選的一定比例的優質基本農田,也不是永遠不能占用的基本農田。
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永久基本農田是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對法律規定的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特殊保護。
一經劃定,在規劃期內必須得到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
二、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1)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略))規定,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三)涉及先行用地情形
符合先行用地情形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但不能超預審控
(略)位(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不需預審)。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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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礦業權情形
1.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戰略性礦產,區分油氣和非油氣礦產、探礦和采礦階段、露天和井下開采等情況,在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的同時,做好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
礦業權申請人依法申請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地質勘查需臨時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戰略性礦產的地質勘查,經批準可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布設探井。在試采和取得采礦權后轉為開采井的,可直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按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
2.非戰略性礦產,申請新設礦業權,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其中地熱、礦泉水勘查開采,不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損毀、塌陷破壞的,可申請新設礦業權。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礦業權人申請采礦權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根據露天、井下開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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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設礦業權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各級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等日常監管,允許在原礦業權范圍內辦理延續變更等登記手續。已取得探礦權申請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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