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增強公眾衛生意識,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宜居
(略)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家、
(略)(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結
(略)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
(略)域
(略)、旗所在地鎮
(略)、
(略)、國家重點鎮等實
(略)管理
(略)。
蘇木、鄉、民族鄉、其他建制鎮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現法治化、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
(略)人民政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旗(市、區)人民政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
(略)域內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環保、水務、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衛生、農牧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
(略)、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
市、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通過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長效增長機制,保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
(略)、旗(市、區)人民政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
(略)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
(略)
第二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
(略)制度
第七
(略)實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
(略)制度。
(略)容和環境衛生
(略)是指有關單位:
(略)
第八條
(略)責任人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沒有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略)、背街小巷、橋梁、人行地下通
(略)域,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公路、鐵路、車站、機場、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
(略)
(三)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箱)蓋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
(略)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
(略)、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地),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
(略)
(五)商品
(略)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
(略)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管理單位:
(略)
(七)住
(略)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棄管的住
(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八)機關、企事業單位:
(略)
(九)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
(略)
(十)化糞池由產權單位:
(略)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
(略)
(十二)經濟
(略)和工
(略)內的
(略)域,由管理單位:
(略)
(略)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略)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旗(市、區)人民政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明確,并以責任書的形式告知責任人。
第九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
(略)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市容有序,無亂擺攤、亂搭建、亂堆放、亂掛曬、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等行為;
(二)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蚊蠅孳生地,及時清雪鏟冰等;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四)水域沒有明顯聚集漂浮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要求。
第十條清雪工作實行
(略)制度。
(略)(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與責任人簽訂責任狀。責任人可以將其
(略)委托給有關專業單位:
(略)
第十一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
(略)(略)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
(略)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
(略)內違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可以要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
(略)市容管理
第十二
(略)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地)、城市水域、
(略)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
(略)規定
(略)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
(略)道路、車站、機場、公園、廣場、街道、
(略)、博物館、圖書館、藝術館、文化館、劇院(劇場)、廣播電視臺、電影院、旅游景
(略)等需要設置導向標識的
(略)域規范設置各類導向標識。
(略)化的原則。導向標識牌應當按照國家和
(略)的相關標準設置,同時體現地域特色。
城區內各類導向標識牌設置應當位置合理、指示明確。
導向標識牌內容主要包括:名稱:
(略)
第十四條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略)兩側和
(略)域內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構)
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略)兩側建(構)筑物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搭建或者封閉陽臺、外立面造型施工應當符合安全、牢固、整潔、美
(略)容要求,依法需要批準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
(略)
(一)在建(構)筑物、市政設施、樹木以及地面上亂噴涂、亂刻畫、亂張貼;
(二)
(略)兩側建(構)筑物門前、窗外、墻外、陽臺、屋頂,安裝、吊掛、堆放
(略)容物品;
(三)
(略)兩側和公共場所(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
(略)道路和公共場所(地)散發商業廣告;
(五)
(略)兩側或者公共場所(地)花草、樹木和綠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
(略)市容的行為。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牌匾標識、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設置,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內容健康,外型美觀,用字規范;
(二)牌匾標識應當按照規范標準制作、書寫、懸掛;
(三)安裝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潔,無閑置、無破損、無污跡和褪色;
(四)使用低碳、環保、節能材料;
(五)不存在影
(略)交通和安全駕駛的隱患;
(六)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保持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七)符合法律法規其他規定。
第十七
(略)兩側和
(略)域內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設計、安裝裝飾性燈光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光源,實行節能、綠色照明等環境保護措施。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責任單位:
(略)
(略)、廣場、綠地、建(構)筑物墻體、機動車(船)外廂體等處設置牌匾、標牌、條幅、景觀燈、宣傳欄、標語欄、櫥窗、畫廊、商業門面、實物造型、空中飄浮物、充氣模型等設施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略)容貌標準》,依法需要批準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交通標志、候車亭、電話亭、郵政信箱、報欄、箱式變電間、垃圾箱等設施上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文明、整潔、美觀、安全牢固的要求,不得
(略)容觀瞻。設置單位:
(略)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閑置的,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無償用公益廣告內容覆蓋。
第二十一條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
(略)兩側、居民
(略)等處選擇適當場所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個人信息使用。公共信息欄應當安全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潔。
第二十二條旗(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
(略)規劃,利用空閑場地開辟
(略)場。
(略)場的設置,應當征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經營,并配備衛生設施,保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節日商品供應和秋菜供應需臨時占道經營的,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略)域,限時、限位、定項經營。
第二十三條室外設攤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營業時間在攤檔醒目位置懸掛《室外攤檔信息卡》;
(二)按照《室外攤檔信息卡》規定的點位、時段、經營種類進行經營活動;
(三)攤檔處不得搭建用作居住的設施,非營業時間應將經營用具整理收納;
(四)經營期間不得妨礙交通、制造噪音;
(五)營業地點:
(略)
(六)經營期間不得
(略)政公用設施或者其他設備;
(七)食品經營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飲污水,應當按照餐廚垃圾和餐飲污水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八)
(略)容環境維護和衛生保潔責任;
(九)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規定,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停車位配建規模和停車場布局。
建設單位:
(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
(略)停車泊位并加強停車秩序管理,精細化調控停車資源與需求。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
(略)
(略)應當防止
(略)容、污染環境。挖掘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挖掘完工三日內,拆除臨時設施、清理現場,
(略)標準恢復原狀。
第四
(略)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
(略)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以及國家和
(略)有關規定,建設和完善公共廁所、垃圾處理
(略)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七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
(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置水沖式公共廁所,并對原有旱式公共廁所進行水沖式改造。公共廁所設施及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同時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
(略)
機關、事業單位:
(略)
第二十八條各
(略)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
(略)
第二十九條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
(略)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
(略)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廢棄物;
(二)
(略)、河道、雨水管道、綠化帶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三)在露天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
(略)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旗(市、區)
(略)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單位:
(略)
居
(略)內的水域保潔應當按照《城市水域保潔作業和質量標準》二級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工業、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垃圾、動物尸體、有毒有害廢棄物不得混
(略)生活垃圾處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
(略)環境衛生專業單位:
(略)
生活糞便和化糞池污渣(泥)應當
(略)環境衛生專業單位:
(略)
第三十三條從事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廣告噴繪等經營項目,應當采取設
置油煙、異味、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略)、
(略),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廣告噴繪等經營項目。
第三十四條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衛生。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文明飼養,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他人權利和習俗。
第三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
(略)
第三十六條清雪責任人應當適時組織清雪。小雪一日內清掃完畢;中雪三日內清掃完畢;大雪五日內清掃完畢;暴雪七日內清掃完畢;大暴雪九日內清掃完畢。
(略)兩側1.5米范圍內堆放積雪,并做到堆放整齊。
清雪責任人應當將積雪清運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
(略)
第三十七條專業清運單位:
(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職權,除有特別規定外,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二)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三)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的;
(四)在露天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五)攜帶犬類等寵物進入辦公場所、教育場所、醫療場所、商業經營場所、文體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場所、宗教場所、候車(機)場所等
(略)域的;
(六)攜帶犬類等寵物外出未束牽引繩(鏈)或者對犬類等寵物產生的糞便未及時予以清除的;
(七)從高空、建筑物向外拋灑物品的;
(八)
(略)、雨水管道、綠化帶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九)
(略)水域內清洗物品,傾倒生活廢水、生活垃圾的;
(十)在經營活動中外灑和隨意處置廢水、廢液、廢油和污泥的;
(十一)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噪音招攬顧客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
(略)道路兩側行道樹及綠化隔離帶內樹木和花草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5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作業單位:
(略)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處1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
(一)
(略)兩側、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周邊等公共場所(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的;
(二)在店外經營、作業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的;
(三)
(略)兩側建(構)筑物門前、窗外、墻外、陽臺、屋頂,安裝、吊掛、堆放
(略)容物品的;
(四)
(略)兩側各種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圍墻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的;
(五)
(略)(略)兩側售賣、存放豬、羊、牛、兔、雞、鴨、鵝、食用鴿等禽畜的;
(六)破壞、占用公共綠地的;
(七)九座以上客車及中大型貨運機動車碾壓步道板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廣告牌、宣傳牌、標識牌、門店招牌、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牌)、畫廊等戶外廣告的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樹木、建(構)筑物、市政設施以及地面上亂噴涂、亂刻畫、亂張貼的,責令清除,并處2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
(略)道路和公共場所(地)散發商業廣告的,對實施者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對組織實施的單位:
(略)
對噴涂、刻畫、張貼、
(略)碼經取證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限期接
(略)碼的使用。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清理或者改正;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
(一)在店外、
(略)、公共綠地和公共場所(地)露天燒烤食品的;
(二)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亂堆亂放、焚燒廢舊物品,污染環境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
(一)破壞或者擅自占用、拆
(略)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
(二)擅自挖
(略)道路的;
(三)從事餐飲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廣告噴繪等經營項目,未采取異味、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措施,影響周邊環境的;
(四)將工業、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垃圾、動物尸體、有毒有害廢棄物混
(略)生活垃圾處理的。
違反第一項規定,屬于經營行為的處
(略)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5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處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處
(略)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處500元以上
(略)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略)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或者未達到清除標準的,由專業單位:
(略)
(一)責任人未按照時限、標準清掃、
(略)積雪的;
(二)責任人在公交車停靠站、綠地等
(略)域內堆放積雪的;
(三)責任人未將積雪清運到指定地點:
(略)
(四)
(略)兩側堆放的積雪上傾倒垃圾、污物或者向生活垃圾容器中傾倒積雪的;
(五)下水道、自來水管道、
(略)面結冰,責任單位:
(略)
第四十七
(略)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規范、文明執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
(略)
(一)未出示證件,未按照規定著裝執法,執法過程中未全程佩戴執法記錄儀;
(二)未使用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和罰沒專用收據;
(三)粗暴執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未遵守罰繳分離規定;
(六)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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