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號
《
(略)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已由
(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8月28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9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略)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8日
(略)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24年8月28日
(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
(略)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建設美麗宜居的現代
(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
(略)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略)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
(略)城鎮開發邊界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
(略)園林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
(略)域綠地,其含義分別為:
(一)公園綠地,是
(略)中向公眾開放的,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科普教育、應急避險等綜合作用的綠化用地;
(二)防護綠地,是指具有生態、衛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化用地,包
(略)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三)廣場用地,是指以游憩、紀念、集會和避險等功能為主
(略)公共活動場地中的規劃綠地;
(四)附屬綠地,是指附屬于各
(略)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廣場用地除外,
(略)附屬綠地、單位:
(略)
(五)區域綠地,是指城鎮開發邊界內、城市建設用地之外,對于保障城鄉生態和景觀格局完整、居民休閑游憩、設施安全與防護隔離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類綠地,包括風景游憩綠地、生態保育綠地、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
第四
(略)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共建共享的原則,注重自然景觀與歷史文化統一協調,突出地方特色。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
(略)園林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
(略)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費用。
第
(略)、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
(略)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
(略)園林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略)
任何單位:
(略)
第八條鼓勵單位:
(略)
對
(略)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略)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
(略)、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
(略)(略)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
(略)、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銜
(略)(略)規劃,確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
(略)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編制現狀綠線圖則,實施現狀綠線管理。依法確定
(略)綠線不得擅自調整。
(略)建設確需調整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按照原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綠地率依法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氣候、土壤、環境特征,科學規
(略)園林綠化植物品種,注重選用鄉土植物和其他適
(略)氣候、土壤、環境的植物,突出地方特色;發布并適時修
(略)園林綠化植物品種指導名錄,指導名錄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各類綠地規劃建設過程中應當注重海綿設施與園林綠化景觀的融合,利用海
(略)設施,控
(略)雨水徑流,綠化美
(略)環境。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突出地域特色,挖掘廣元人文元素和歷史文脈,保護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資源,增加適宜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休閑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十四
(略)公園應當有效利用邊角地、閑置地,推進口袋公園、小微綠地建設。
第十五
(略)道路兩側人行道寬度應當滿足行道樹的栽植和生長條件。
(略)燈、架空線、地下管線管廊的安全距離,符合行車視線、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
(略)綠化應當體現景觀多樣性,注重常綠樹與落葉樹的合理搭配。
第十六條鼓勵和引導新建、改建公共建
(略)政交通項目以及
(略)等建設項目實施立體綠化。建設項目立體綠化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其面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為規劃綠地面積。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科學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新建公共建筑不得設置封閉式圍墻,原有封閉式圍墻逐步通透顯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裸露及破損山體植被生態修復,按照誰損壞誰修復、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所
(略)(區)人民政府負責。山體植被生態修復應當按照安全、生態的原則實施,選擇適生性強的鄉土植物品種,恢復提升山體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
第十七
(略)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略)
建設單位:
(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開展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技術審查時,應當提前三日將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同步推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通知其參加聯合審查。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
(略)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植樹季節內完成。
第十九
(略)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
(略)
建設項目進行項目聯合驗收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核實的過程中,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原批準方案和竣工驗收資料,進行綠地率指標核實。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公園綠地、
(略)附屬綠地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
(略)
任何單位:
(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
(略)
(略)改造需要調整綠地的,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可以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方式:
(略)
第二十
(略)景觀節點、
(略)域周邊的未利用土地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
(略)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實
(略)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制度,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附屬綠地和廣場用地,由管理單位:
(略)
(二)單位:
(略)
(三)
(略)附屬綠地,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實行委托管理的,由受托人負責;
(四)區域綠地中的風景游憩綠地、生態保育綠地、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由管理單位:
(略)
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養護管
(略)園林綠地,做好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及時補種、更換、修復受損的綠化植物及附屬設施。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
(略)
因搶險救災、交通管制、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臨時占
(略)園林綠地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后五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五條禁止擅自改
(略)(略)規劃用地性質。
因重點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防災救災項目等確需改
(略)(略)規劃用地性質的,建設單位:
(略)
改
(略)(略)規劃用地性質造成綠化規劃用地面積減少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總量不減、布局均衡的原則,安排新的綠化規劃用地。
第二十六
(略)樹木修剪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通行、通風、采光、居住安全的;
(二)遮
(略)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監控設備的;
(三)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樹木自身養護需要。
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樹木危及公共安全的,有關單位:
(略)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
(略)
(略)建設、綠地更新、公共設施運行維護,或者通過修剪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移植樹木。移植申請人應當將移植方案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批準后嚴格按照移植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移植樹木。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
(略)
(一)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經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嚴重傾斜,阻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需要砍伐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移植、砍伐
(略)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移植或者砍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或者組織聽證:
(一)胸徑五十厘米以上大樹;
(二)胸徑二十厘米以上大樹砍伐五株以上或者移植十五株以上;
(三)
(略)、公園綠地胸徑十厘米以上樹木砍伐三十株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
(四)
(略)、公園綠地以外胸徑十厘米以上樹木砍伐五十株或者移植一百株以上;
(五)歷史文
(略)、重要濱水景觀
(略)(略)公園重要景觀樹木。
(略)改造要制定對原有行道樹妥善保留的實施方案,不得盲目更換樹種、隨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樹。
第三十條需要移植、砍
(略)樹木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一處移植不足五十株、砍伐樹木不足三十株的,或者移植、砍伐胸徑十厘米以下的,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二)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一處砍伐胸徑十厘米以上樹木三十株以上或者移植五十株以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
(略)附屬綠地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樹木的,應當依法征求業主意見,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四)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道路附屬綠地、
(略)附屬綠地以外的其他綠地中的樹木移植或者砍伐,在征得權屬單位:
(略)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報批。
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樹木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園林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或者有關單位:
(略)
第三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
(略)古樹名木行政首長負責制,縣(區)、鄉(鎮)行政首長在離任時,應當對古樹名木的保護情況進行工作交接。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不得實施下列損
(略)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二)在綠地內取土、焚燒、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置廣告牌,傾倒垃圾、熱水、油污、酸堿性物質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長;
(三)在綠地養殖禽畜、放牧、種菜;
(四)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五)其他損
(略)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略)(略)規劃、城市綠線劃定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
(略)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規定權限,加強
(略)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略)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
(略)
第三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
(略)園林綠化資源調查、監測監控,建
(略)(略),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以及古樹名木等資源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
(略)園林綠化檔案并及時更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經竣工驗收的公共綠地上的樹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單位:
(略)
第三十
(略)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發
(略)園林綠化白皮書,向社會公布園林綠化資源狀況以及發展成果、發展規劃等基本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
(略)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樹木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
(略)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
(略)、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丨廣元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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