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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評審專家履職評價體系提升政府采購精細化管理水平
為進一步強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評審工作質量,近期遼寧省財政廳出臺政策文件,同時組織研發信用評價系統,構建了評審專家履職評價體系,有效地提升了政府采購精細化管理水平。
遼寧省財政廳創新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方式,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日常評價與監督評價相結合。其中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日常評價,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評價,主要根據采購項目投訴、舉報、信訪、審計等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二是履職評價與行政處罰相結合。按照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行為的違法、違規情形輕重,將履職評價內容分為重點評價行為和一般評價行為,共二十五種情形。其中:發現有重點評價行為的,借助履職評價舉報反映,財政部門將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該評審專家將給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警告、罰款以及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行政處罰;發現有一般評價行為的,對該評審專家將按扣分進行處理。
三是評價結果與建立獎懲機制相結合。根據評審專家的年度履職評價情況,其中:年度評價等級為“優秀”的,采購系統將結合其日常學習培訓情況自動提高其被抽取概率;年度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將暫停其6個月的抽取資格。6個月后,經在線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測試合格后,方可繼續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連續2年履職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是客觀評價與申訴維權相結合。文件不但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照評分標準,認真負責的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的評價,并需附相關證明材料。而且,文件規定賦予評審專家申訴的權力。評審專家對量化扣分有異議的,可在評價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查認定,經認定申訴屬實的,可修改其評價結果。
遼寧省財政廳創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緊密圍繞專家品行表現、技能水平、服務效果等評審履職情況,通過行政處罰和量化扣分方式,規范專家執業行為,下一步,將繼續加大對評審專家的業務培訓和監管處罰力度,推動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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